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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如单位亦涉嫌犯罪,能否对犯罪单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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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74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8日23:27:44 打印此页 关闭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单位亦涉嫌犯罪,能否对犯罪单位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省某县图书馆,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

被告人招某,男,某县图书馆原馆长。

被告人许某,男,某县图书馆原副馆长。

(一)单位受贿罪

2012年至2016年,为提高福利待遇,经招某、许某等人集体讨论决定,某县图书馆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A书社梁某某、B公司、C图书经营部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6万余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本单位其他开支。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2年至2016年,某县图书馆通过从A书社、B公司、C图书经营部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支出、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63万余元,经招某、许某等人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中的56万余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

(三)贪污罪

2015年,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某县图书馆副馆长,分管采购业务的职务之便,通过从C图书经营部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3.8万元归个人所有。

 

检察工作情况 

(一)提前介入提出完善证据体系意见,为案件准确定性奠定基础。

某县监察委员会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招某立案调查,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通过梳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完善证据的意见。根据检察机关意见,监察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完善了证据体系。2018928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招某涉嫌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移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二)对监察机关未移送起诉的某县图书馆,直接以单位受贿罪提起公诉。

某县监察委员会对招某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县图书馆作为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20181112日,县人民检察院对某县图书馆以单位受贿罪,对招某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

(三)审查起诉阶段及时移送许某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线索,依法追诉漏犯漏罪。

检察机关对招某案审查起诉时,认为许某作为参与集体研究并具体负责采购业务的副馆长,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审查供书商账目时发现,其共有两次帮助某县图书馆以虚增借书卡制作价格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但招某供述只套取一次财政资金用于私分,检察人员分析另一次套取的3.8万元财政资金很有可能被经手该笔资金的许某贪污,检察机关遂将许某涉嫌贪污犯罪线索移交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通过进一步补充证据,查明了许某参与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以及个人贪污的犯罪事实。20181116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许某涉嫌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移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181227日,县人民检察院对许某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提起公诉。

2018122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某县图书馆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11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对单位犯罪可依法直接追加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起诉,未移送起诉涉嫌犯罪单位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可以依法直接提起公诉。

(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如果发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遗漏同案职务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如果监察机关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终结移送起诉,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并案起诉;如果监察机关不能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虽然移送起诉,但因案情重大复杂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结的,也可分案起诉。

 

裁判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相关单位亦涉嫌犯罪,且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以依法对犯罪单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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