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省思与修正
作者:王帅 王泽山 来源:人民法院报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刑事案件“三项规程”旨在推进庭审实质化,但毫无疑问,刑事司法领域确实存在“二八现象”。换言之,诉源治理的改革方向,就在于尊重“二八定理”,合理构建“一繁二简”的程序分流机制;进而,正视诉源治理的限度与司法自身的容量,据此构建纷争处理机制之光谱。
一、回溯:诉源治理的正当性
(一)单一程序之批判
1979年刑诉法仅有普通程序。随着社会结构深刻调整,我国已步入“风险社会”,刑法圈越扩越大,法院被推到一个显眼位置。然而,立案登记制以案件增量为导向,法官员额制以减员增效为目标,两者呈现反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刑罚宽缓化势不可挡,“风险刑法”调控社会矛盾的广度、深度今非昔比,倘若对简案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势必与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如果不能有效改变低端司法模式,极易形成司法改革的“堰塞湖”“中梗塞”。可见,上述紧张关系若无法缓解,司法责任制的改革目标势必遥遥无期。
(二)诉源治理之展开
1996年刑诉法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分野;2012年刑诉法承继司法解释和前法精神,拓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新增刑事和解制度;2018年刑诉法把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诉讼制度,同时增设速裁程序。显然,在“风险刑法”背景下,简审程序因势而生,从普通程序到简易程序到速裁程序的脉络渐趋清晰,这一系列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折射出司法改革稳步推进的一贯作风,也是司法理论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发展的生动写照。
(三)快慢分道之价值
推行诉源治理,通过繁案精审,增强庭审对抗性;通过简案快办,促进司法高效;通过尊重程序选择权,实现司法为民。从第一审刑事案件分布看,80%以上由基层法院管辖,正是呈现“二八现象”,人案矛盾聚集在基层法院,诉源治理的基底在基层法院,快慢分道的重点理应投放到基层法院!另一方面,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复杂少数”与“简单多数”亦呈“二八现象”,如果将简案通过简审程序科学分流,司法资源的配置会更趋合理,整个国家的司法秩序会更趋顺畅。
二、省思:诉源治理的困顿析解
(一)立法的抵牾
考察刑诉法发展史,构建的审理程序趋于健全,问题在于,把速裁程序与独任制对应、普通程序与独任制分开,加之简审程序存在杂糅现象,如此看来,在实务中如何取舍反而成了难题。概言之,在“二简”程序的适用过程中,充斥着大量非效率性价值因素,殊不知,如此将诉讼效率、被害方权益“捆绑”设计,不仅冲淡了简审程序的功能定位,甚至会模糊简审程序创设的逻辑原点,进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设期待。
(二)认识的混乱
2015年至2019年,A省法院案件量从78.29万件向136.94万件迈进,但刑事案件仅占6%。有人据此认为,刑事案件体量不大,故诉源治理的必要性不足。在认罪认罚从宽上,对于认罪,有认为是认可起诉事实,有认为是认可起诉事实或罪名,有认为是认可起诉事实和罪名;对于认罚,有意指接受刑事处罚,有意指认同量刑建议并积极退赃、退赔、赔偿;对于从宽,有的认为仅指从轻,有的认为可以突破法定刑。在繁简分流与认罪认罚的关系上,有的认为后者是分流的标准,是区分前者的依据;有的认为繁案与简案均可能存在认罪认罚情节,故不可等量齐观。在繁简分流与速裁的关系上,有的认为没有前者就罔论后者;有的认为前者是对案件的分类标准,后者是对个案的处理方法。
(三)实践的偏差
就速裁程序而言,查证标准并未降低,故侦查机关缺乏适用的足够动力;除起诉书简化外,需与被追诉者开展认罪、量刑协商并出席法庭,故对检察机关的激励不足;证明标准并无二致,法庭还面临即审即判压力,故法官适用的积极性受到遏制。另外,对于律师来说,由于认罪后适用简审程序,辩护需求降低,势必挤压辩护空间。就简易程序而言,适用范围跨度极大,不同案件的简化程度整齐划一。就普通程序而言,因大量人证不出庭,直接言词原则未落实,程序发育并不成熟。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以审限区分程序适用成为倾向性惯例,实乃对程序正义某种程度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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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诉源治理的实践进路
(一)如何甄别繁简案
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理应区别对待,将稀缺的司法资源更多用在繁案上,真正发挥庭审功能作用。甄别繁简案,大致可从三个维度把握:一是以认罪认罚为据。把认罪案件列为简案,不认罪案件列为繁案,乃是对公正与效率、打击与保护的统筹兼顾,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以刑罚轻重为据。把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划归繁案,五年以下刑罚的划归简案。三是以量刑规范化为据。把发案率高的盗窃、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常见罪名归为简案,把黑恶势力、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归为繁案。
(二)如何实现快慢分道
——审判程序的分道。在价值取向上,普通程序取位公正,简易程序取位公正与效率,速裁程序取位效率,三位一体构成了完整的审判程序框架。简易程序以认罪为程序分流点,适用于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速裁程序以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点,适用于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普通程序以不认罪为程序分流点,或者不选择“二简”程序的简案,但对于认罪的繁案可简化审理。
——审判组织的分道。一是搭建审判团队。组建金字塔型审判团队,简案团队办理简案,速裁程序采独任制书面审理,简易程序采独任制开庭审理;繁案团队办理繁案,普通程序采合议制开庭审理。二是推广专业化审判。对于盗窃、危险驾驶、职务犯罪等类型化案件,在繁简分流后移送相应的审判团队,使法官审有所专、审有所长、审有所精。三是科学评估审判绩效。引入权重系数,对法官员额、办案绩效进行评估。四是定期轮岗。让精审精判者不为繁案所累,快审快结者不为简案所困。
——证明标准、裁判文书的分道。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繁案,采法定证明标准当无异议,但在简审程序中,若证明标准同日而语,极易陷入似简仍繁的尴尬境地,故可采差异化证明标准。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裁判文书被强调为公文,格式千篇一律,即便简案、简审程序,不需说理的亦“八股式”地堆砌阐释。于此情形,对于繁案,应采要式裁判文书,完整呈现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心证历程;对于简案,可采简式裁判文书,从而减轻法官的文牍压力。
——救济途径的分道。上诉续审模式对案件繁简、适用程序在所不问,被告人可在二审时重新组织攻击防御,极易造成诉权滥用。对于繁案,实行两审终审制,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自不待言;但对于适用简审程序获得“程序利益”“量刑减让”的,一旦进入二审,就面临逻辑上的悖论:一审以认罪认罚为前提适用简审程序,被告人上诉的,也就意味着不再认罪认罚。可见,应设置上诉过滤机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探索实行一审终审,或者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三)如何坚守公平正义
1.让繁案繁中有简。作为对现状的反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摆正侦控审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审判作为侦查、起诉把关者的功能。与以审判为中心密切相关的是以庭审为中心,旨在避免“侦查中心主义”“侦审联结”。申言之,对于繁案,繁案团队应精审、详判,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原则。当然,为实现繁中有简,庭前会议得必要时召开;把握人证的“关键性”“重要性”,实现关键人证应出尽出;被告人认罪的,法庭调查、辩论适度简化。
2.让简案简中有繁。简化简案,不是忽略简案,不能以让渡公正为代价,而是本着简程序不简权利的原则降低司法活动的边际成本。一是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时,应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被追诉者认罪认罚的,应由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具结过程;审判机关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从简的法律规定。二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三是强化核查机制。核实认罪、认罚、认程序的自愿性,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是建立程序回转机制,为认罪犹豫、反悔的被告人提供权利保障。
法治具有古今延续的普适性,表征的乃是人类共同的生活经验和理想。从普通程序到“二简”程序,诉源治理的程序装置渐趋丰满;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呼之欲出,快慢分道获得了新的制度生成空间。另一方面,诉源治理本身并不能减少矛盾存量,快审机制总有一定限度。正因如此,在审判程序的微观分流之外,我们尚需关注诉讼环节的中观分流、诉讼内外的宏观分流,据此构建多元化解机制之光谱。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