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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谎称保管的财物为他人所盗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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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2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29日01:37: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谎称保管的财物为他人所盗行为的认定

作者:陈宝军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案情】

  王某、梅某是邻居,梅某新近买了一台最新款式的彩电,价值近万元。一日,梅某因到外地出差,临走时同王某商量,将这台新彩电搬到王某家,请王某照看一段时间,王某一口答应。后来,王某发现这台彩电质量不错,自己急需一笔钱,于是就擅自将这台彩电变卖了,得款8000元。一个月后,王某得知梅某出差回家,主动地找上门,告知梅某走后不几天自己家被盗,连同梅某的那台新彩电都被偷了。梅某听后有点蹊跷,于是就报警,之后公安机关查出该彩电已由王某私自卖掉了。

  【分歧】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通过欺骗的方式将梅某的彩电私自卖掉将钱款归为己有,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欺骗梅某彩电被盗,但是该欺骗行为是将保管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表现,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管析】

广州刑事律师事务所,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应当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之所以出现不同意见是由于没有理解好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侵占罪是指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而拒不交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或者说,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法律上的支配,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例如,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或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我们将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则侵占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其次,在本案中,从该诈骗罪的行为过程来看,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梅某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更没有基于这种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物。所以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过程,也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虽然王某对梅某有虚构事实、欺骗梅某的行为,但该欺诈行为属于占有财物之后拒不退还的具体表现,对彩电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占有,符合刑法中占有的特征,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综上,笔宜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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