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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醉酒后打砸行为定性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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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9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2日16:36: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醉酒后打砸行为定性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者:彭微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案情】

  20128月,徐某和秦某在一家小饭馆里喝酒吃饭,共点了五个菜,俩人边喝边聊。因饭馆生意非常好,对徐某和秦某点的菜上的稍微慢了一些,在上到第三个菜的时候,停了二十分钟才上了第四个菜,这时,徐某和秦某都有些微醉,对饭馆的上菜速度非常不满,于是,俩人破口大骂店里服务员,并将前台的柜子、柜子后的酒和饮品全部砸烂,试问,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歧】

  徐某和秦某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和秦某为发泄对店里上菜速度不满的不良情绪、耍威风,在公共场合任意损毁他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和秦某虽然有任意损毁店内财物的行为,但他是在饭馆内实施的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饭馆是一个小范围的场所,其并不会影响到公共秩序稳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从两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是社会公众对其人身或财产的安全感。

  2、从两罪的主观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并不以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而是以蔑视法律、道德、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为乐。

  3、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不特定。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特定人和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发,并具有具体的侵犯对象,以达到损毁他人财物的目的。

  4、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四类客观行为之一就包括“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因此两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

  5、本案中,徐某和秦某所实施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在饭馆内,饭馆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而非公共场所,其毁坏财物的行为不能引起社会公众对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感消失,也没有影响公共秩序。因此,对徐某和秦某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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