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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丢失毕业证而购买伪造毕业证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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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27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3日19:12: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丢失毕业证而购买伪造毕业证的行为定性

作者:樊涛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案情】

  20127月,胡静在人才市场找工作时不慎将毕业证丢失。因毕业证丢失不能补办,找工作又随时要用毕业证。胡静因此非常焦急,只能向好友诉苦。好友得知此事后,建议胡静先办个假证。胡静心想这是个好办法,反正自己毕业证信息都是真的,网上也能查到,应该没关系。于是胡静通过网络上的信息找到了做假证的陈强并约定以200元价格成交。此后不久,胡静在和陈强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分歧】

  对于该案中胡静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是否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静只是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并没有伪造和贩卖毕业证书,故并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但需治安拘留。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买卖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毕业证书就是犯罪,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予犯罪论处,故胡静并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据此可以明确,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罚的行为实际上只有两个:伪造行为和明知的贩卖行为。本案中,胡静虽然购买了假学历,其行为促进了伪造和贩卖假学历的行为,但是胡静的行为并不符合以上两种行为,因此不应以犯罪来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综上所述,胡静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并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且情节轻微,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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