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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编造传播地震信息开玩笑,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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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35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4日23:43: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编造传播地震信息开玩笑,构成犯罪吗?

作者:陈真 王庆东 来源:人民法院报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20122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开玩笑,向其朋友多人发送自编的地震信息。后该信息内容被大量不明真相的短信接收者转发、转告,引起几个乡镇几百名群众恐慌,半夜露宿野外。后被告人张某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诉讼中,被告人张某一直辩称,自己只是和多个朋友发短信开个玩笑,并没有犯罪故意。张某开地震玩笑是否构成犯罪呢?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要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并且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三是行为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对照以上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编造地震信息开玩笑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正是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处于开玩笑的心态,他向多个朋友发送地震信息,被不知情的朋友转发、转告,最终引起了几百名群众半夜露宿,严重的扰乱了他们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张某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如他辩称的那样,自己是开玩笑没有犯罪故意呢?

  笔者认为,张某构成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分为两种:一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另一种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张某作为成年人,无论其是出于开玩笑的动机,还是出于其他如发泄私愤、打发无聊等动机,他对其编造的虚假地震信息的传播所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皆是完全有能力能够预料到的。他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

  虽然行为人最初仅是出于朋友间开玩笑的动机,但当玩笑开得超出私人领域而有损公共利益时,则不得不为自己的玩笑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明知通过手机短信传播虚假地震信息很有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客观上仍然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地震信息的行为,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因此,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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