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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被告人取保候审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陈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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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主要是在公安机关)就被取保候审的是越来越多,比例是越来越高,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不符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情形的(比如累犯适用取保候审),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不能有效的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随时接受审判,直接影响到诉讼活动的进行。
出现上述现象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按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有人保和财保两种保证方式。实践中,侦查机关多采用财保的保证形式,即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侦查机关往往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违反取保候审随传随到的法律规定,而没收该保证金,保证金上缴国库后又返还给侦查机关。这样,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取实际成为侦查机关创收的一种主要途径。二是受案件任务压力。上级部门或执法单位每年都会给侦查机关下达案件数量任务,侦查机关为完成这一任务,常常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要他们归案,并向其承诺归案后不会执行拘留或逮捕。这样,有些犯了比较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也被取保候审,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重新犯罪或脱逃的不在少数,这就失去了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应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法律意义。三是受错案风险担心。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掌握的材料往往是有限的。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因受侦查案件、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侦查人员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性把握不准。如果先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案件最终不起诉或法院改判,那侦查机关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所以,为避免上述风险,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开始便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四是受职权滥用影响。案件是由具体的侦查人员来办理的,法律赋予了侦查人员相应的司法权,但侦查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行使权利时也可能会受到内外因素的影响,而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结论。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滥用取保候审决定权违法违纪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据此建议:一是政府及执法单位应保障侦查机关足额、必要的办案经费,经费应专款专用。二是司法机关应联合下发文件,对哪些属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应予以明确规定,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三是执法单位应选调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较高的办案人员充实到侦查机关,对现有的侦查人员应加大培训力度。四是强化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等等。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把监督意识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对侦查机关办理的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应及时提出意见,限期纠正,在得不到及时纠正的情况下应按照逮捕条件,行使决定逮捕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