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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重在阅卷,效在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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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44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19日01:20: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重在阅卷,效在质证

作者:黄奕玮  来源: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最高检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阅卷的目的在于对证据的充分掌握,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阅卷的基本要点。质证以阅卷为基础,在质证时检察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挥检察主导责任,并科学布局证明体系,以妥善应对质证活动。

□对于关键证人,检察官应亲自核实,对于关键现场,检察官应亲自踏勘,对于鉴定意见,检察官可以与鉴定人员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展开探讨等,通过亲历性证据核查,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证据客观性,既有利于办准办好案件,也为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证人出庭、证据举示等夯实基础。

 

阅卷是公诉活动的基础,质证是阅卷效果的展现。高质量公诉应自逻辑严密的有效阅卷起,并在质证阶段将阅卷效果充分展现。阅卷的目的在于对证据的充分掌握,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阅卷的基本要点。质证以阅卷为基础,在质证时检察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挥检察主导责任,并科学布局证明体系,以妥善应对质证活动。

 

阅卷,精准掌握全案证据

阅卷的目的在于充分掌握全案证据。任何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即证据的合法性,意指证据能够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证明力包含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客观性是对证据的“定性”,关乎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而关联性则是对证据“定量”,关乎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在阅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以合法性为基础。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的正当性基础,证据缺乏合法性,就应当予以排除。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需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言词证据较多的复杂案件中,可以将每次讯问笔录的形成时间、讯问人员、讯问对象等要素通过图表进行列明,以便直观对比是否存在讯问人员缺失或者在同一时间讯问人员在不同讯问活动中重合等不规范情况。二是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阅卷时,应从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手段、步骤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针对毒品的查获、封存、扣押、称重、取样、送检等各个环节取证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阅卷既要注重对相关文书、笔录的审查,还要注重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细致审查。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程序往往具有不可回转性,如若出现问题将难以进行有效的补正和解释,而关键物证所涉重大程序问题则极易引发案件重大质量问题。三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收集时间、地点、取证主体的载明,参与证据收集活动其他人员如被讯问人、见证人等签名确认,取证过程具体情况说明等。

以客观性为中心。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证据的客观性表现在证据载体的客观性和证据事实的客观性。证据载体的客观性即证据表现形式本身必须真实,不能是伪造或者虚假的,阅卷时要树立对传来证据的限制性采纳意识,比如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如果非原物,那么相应的照片、复制品是否经由辨认、鉴定等方式使证据客观性得以确认;监督侦查机关对于相关物证、书证保管得当,避免因不当保管导致证据灭失损毁;同时加大对取证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以程序公正促证据客观。证据事实的客观性体现在证据所记录或反映的证据事实必须真实可信,检察官需要在阅卷的基础上,运用证明体系意识寻求证据之间或印证或矛盾的关系,以确认证据是否能经查证属实,进而确认待证事实是否能够通过证据体系予以证明。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对检察官亲历性的要求以及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数量、质量的提升,为证据客观性审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对于关键证人,检察官应亲自核实,对于关键现场,检察官应亲自踏勘,对于鉴定意见,检察官可以与鉴定人员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展开探讨等,通过亲历性证据核查,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证据客观性,既有利于办准办好案件,也为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证人出庭、证据举示等夯实基础。

以关联性为重心。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所揭示的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逻辑联系,关联性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比如证人作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一般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因为证人作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意见,往往不是对其所耳闻目睹的事实进行客观描述,而是带有主观性的推断,该证言便无法与待证事实建立起客观联系,两者之间缺乏关联性。鉴定意见中检材也要与待证事实建立关联,才能进而使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产生关联,达到证明目的。比如伤害案件中的伤情鉴定意见,不仅要注重审查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还要审查作为检材病历的客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害人在被加害后,间隔较长时间才就医形成病历的情况,此时的病历并非在案发后及时形成,病历所载明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加害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存疑,那么即使鉴定机构根据病历形成了伤情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也难以建立关联性。

 

质证,充分展示阅卷效果

阅卷,是刑事指控的基础工作。阅卷越细致、越扎实,庭审指控越充分、越有力,将庭前阅卷与庭审质证有机结合,可提高办案质效,达到事半功倍。在良好阅卷的基础上,检察官应当遵循以下方略开展质证。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客观公正的核心要义在于客观取证义务和中立审查责任。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必须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又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阅卷审查证据时,应当细致审查证据三性,对不能排除系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排除,避免证据带病进入庭审环节;对于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客观地进行认定,避免因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法达到证明目的,而给庭审举证质证带来被动;还要注意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的证据,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庭前准确认定,庭审精准质证。

发挥检察主导责任。在侦查阶段,强化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引导侦查程序前置,证据审查关口前移,加大审查逮捕环节阅卷力度和精细度,制作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强证据瑕疵,完善证明体系,化解证据之间的矛盾;审查起诉环节,细致全面开展阅卷工作,加强亲历性审查和核查,将证据问题解决在庭前,举证质证更加充分有力;在阅卷基础上,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以监督促证据高质高效收集;庭审质证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履行证明责任,通过举证质证,使说理充分、论证有力,法庭采信证据。

科学布局证明体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是系统性工程,它依赖于证据组织形成逻辑严密的证明体系,但又绝不仅仅是单个证据的简单叠加,而庭审活动中的举证质证环节,则是将在阅卷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意见进行集中展示。根据案件罪名构成要件予以分门别类,是在阅卷过程中构建证明体系行之有效的方法。不论采二分法、三阶层还是四要件理论,虽体系多变,但要素恒定,阅卷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证据组织,可以更准确地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而局限于案卷材料组织顺序进行证据梳理可能缺乏逻辑性,导致审查认定证据和举证质证陷入混乱。阅卷过程中,可针对罪名的不同构成要件制作图表,将属于不同构成要件要素的证据分别放入图表对应位置,以此为大纲形成审查报告以及举证预案,科学合理地布局示证体系,为举证质证谋篇布局,以使说理更有逻辑性、信服力。区分阅卷时认定的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对与定罪量刑具有密切关系的证据详细举示说明,必要时可借助多媒体示证,清晰明了地通过体系搭建传达证明意图、发表质证意见、达到证明目的。

妥善应对质证活动。庭审质证既要充分准备,又要随机应变,既要有细节意识,又要有整体思维。一方面,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庭前根据示证质证的论证体系,针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制作预案,也要针对每组证据证明体系逻辑是否周延,是否能达到证明目的制作预案,还要根据案件情况,阅卷环节加强亲历性审查,对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亲历性核查,做好相关人员出庭准备工作,做到准备充分、胸有成竹。另一方面,提升庭审应变能力,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具有突发性,检察官应提升内功修养,既要重视实体法的学习,也要加强程序法的修炼,更要注重阅卷基础工作,针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及观点,有理有据发表意见,妥当应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

(作者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副主任、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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