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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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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1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20日06:44: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2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2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22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2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2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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