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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陈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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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68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5日17:07: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607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08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607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某某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户籍所在地:佛山市某区,现住佛山市某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被佛山市某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1.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佛山市某某墓园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安某公司与供应商应某(另案处理)的墓碑供应业务中,按照其与应某约定的回扣比例,非法收受应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02万元,并为应某在中标墓碑供应业务、款项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安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安某公司开发业务管理系统项目中,为开发商郝某(另案处理)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于2018年初收受郝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收受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佛山市某区监察委员会投案。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赃。

另查明,佛山市某某墓园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应某、张某、李某、郝某、郭某、王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投标资料、合同协议,业务结算凭证,银行卡开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退赃凭证,到案经过,安某公司主体资料、陈某的户籍及任职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佛山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虽有自首、退赃及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但其实施受贿行为的时间长、数额巨大,辩护人彭某所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彭某所提对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移送的退赃款人民币105万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佛山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移送的退赃款人民币1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甘某

人民陪审员 韦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卢某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佛山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佛山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佛山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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