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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某甲公司、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203刑初某号
案 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71年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揭阳市某甲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揭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甲公司、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某甲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成立,地址位于揭阳市揭东区,主要生产玩具,法定代表人是李某1,被告人谢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李某1是夫妻关系。自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间,该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先后3次委托山东省招远市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8份,价税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下同)8976450元,其中税款金额合计为1304270.44元,该公司于2017年2月份、3月份、6月份将上述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1304270.44元,后该公司在2017年10月份自行作进项税额转出1304270.44元处理。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甲公司、被告人谢某在开庭过程亦均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马某1、李某1、徐某、马某2、郭某、王某、李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辨认材料,扣押清单,现场勘查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情况说明及综合报告,购销合同,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表、揭阳手表厂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客户付款通知单、业务回单、客户专用回单,抵扣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欠税计算表、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甲公司为单位的利益,无真实货物交易而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谢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被告单位决定并实施了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甲公司及被告人谢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单位某甲公司及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被告单位某甲公司及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均是自首,对被告单位某甲公司及被告人谢某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某甲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补交全额税款,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且能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谢某能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对被告人谢某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则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本院根据被告单位某甲公司、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单位某甲公司、被告人谢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揭阳市某甲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某
审判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揭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专业刑事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