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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许某甲徇私枉法、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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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50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8:35: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许某甲徇私枉法、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811刑初某号

案  由: 行贿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02日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1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2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所长,捕前任湛江市麻章区某镇政府副主任科员,某镇第十届人大代表,住湛江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4日被湛江市麻章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徇私枉法罪、行贿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及其辩护人钟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徇私枉法罪

(一)2015年5月16日,湛江市麻章区某镇某村与某内村的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事件。案发后,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对全某1(另案处理)、全某4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015年7月,在逃的全某4在广州市被抓获归案,经某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2015年12月11日对全某4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此期间,某分局某派出所于2015年6月已办好全某1的刑事拘留手续,但以全某1负案在逃为由未将其抓获归案。全某1获悉全某4被抓获后,经与时任某村村干部的全某6、全某2、全某5、全某7合议,于2015年7月的一天,在某金星酒店宴请时任某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许某甲,全某1在吃饭过程中用其村集体资金送给许某甲人民币6000元,并请求许某甲从中斡旋,不抓捕全某1,为全某1赢得协调处理时间,许某甲表示同意。此后,全某1一直未被抓捕,且其在许某甲的授意下组织人员抓紧时间与受害人调解。最终,于2015年12月23日全某1、全某4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解协议签订后不久,为尽快使全某4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加快该案的办理速度,全某1再次召集村干部全某2、全某6、全某5、全某7等人合议,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0000元送给许某甲,希望得到许某甲的关照。合议后的一天,由全某6、全某7、全某3到某派出所许某甲的办公室将该人民币10000元送给许某甲。2016年1月15日,全某4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当日被取保候审从看守所释放。全某4被判决后,2016年2月3日,许某甲授意全某1投案并为其办理投案自首及取保候审手续。2016年10月28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因全某1有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全某1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2016年8月26日12时许,某派出所接到某区某建材公司老板程某被人绑架的警情,该派出所值班领导立即带领民警出警。办案民警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手机定位,于当天14时20分左右在某镇调塾村附近解救程某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和杨某2兴,扣押作案小轿车一辆。周某和杨某2兴被带回派出所后,办案民警随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初步掌握周某、杨某2兴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当天下午,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陈某1致电被告人许某甲,称杨某2兴是其表弟,要求给予关照。许某甲答应关照。随后,许某甲致电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法制室主任简要说明了案情,并向分局主要领导汇报该案是由于双方债务纠纷引起的殴打伤害案。许某甲明知案件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却将该案件作行政案件处理,不依法及时对周某、杨某2兴立案侦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于当晚授意办案人员释放周某、杨某2兴。2016年8月31日,被害人程某得知周某、杨某2兴被释放后,以派出所办案不公,不依法追究周某、杨某2兴等人刑事责任为由,通过互联网发布舆情。许某甲获悉后,迫于网络舆情的压力,于当天指示办案民警对周某、杨某2兴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对周某、杨某2兴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二、行贿罪

(一)2010年中秋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在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人事调整中得到时任该局局长林某(另案处理)的关照,约林某到湛江开发区某附近路口见面时,送给林某人民币5000元。

(二)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得到时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林某的关照,到林某办公室送给林某人民币5000元。

(三)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得到时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林某的关照,到林某办公室送给林某人民币5000元。

(四)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得到时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林某的关照,到林某办公室送给林某人民币5000元。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五)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为了继续得到时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林某的关照,特意到广东某附属医院看望住院的林某并送给林某人民币5000元。

(六)2015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在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中层干部轮岗中得到该局局长钟某(另案处理)的关照,到钟某办公室送给钟某人民币30000元。2015年6月5日,许某甲被任命为湛江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

(七)201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为了感谢钟某在中层干部轮岗中对其关照,到钟某办公室送给钟某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已向监察机关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钟某向监察机关退回人民币40000元;林某向监察机关退回人民币2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任职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期间,徇私情、徇私利,违反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放纵;其为了在职务调整中得到关照,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

其辩护人对被告许某甲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和行贿罪不持异议,同时强调被告人许某甲徇私枉法行为事出有因,事后亦及时补救,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行贿罪部分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给予许某甲从宽处理。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许某甲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

(一)2015年5月16日,湛江市麻章区某镇某村与某内村的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事件。案发后,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对全某1(另案处理)、全某4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015年7月,在逃的全某4在广州市被抓获归案,经某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2015年12月11日对全某4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此期间,某分局某派出所于2015年6月已办好全某1的刑事拘留手续,但以全某1负案在逃为由未将其抓获归案。全某1获悉全某4被抓获后,经与时任某村村干部的全某6、全某2、全某5、全某7合议,于2015年7月的一天,在某金星酒店宴请时任某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许某甲,全某1在吃饭过程中用其村集体资金送给许某甲人民币6千元,并请求许某甲从中斡旋,不抓捕全某1,为全某1赢得协调处理时间,许某甲表示同意。此后,全某1一直未被抓捕,且其在许某甲的授意下组织人员抓紧时间与受害人调解。最终,于2015年12月23日全某1、全某4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解协议签订后不久,为尽快使全某4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加快该案的办理速度,全某1再次召集村干部全某2、全某6、全某5、全某7等人合议,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万元送给许某甲,希望得到许某甲的关照。合议后的一天,由全某6、全某7、全某3到某派出所许某甲的办公室将该人民币10000元送给许某甲。2016年1月15日,全某4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当日被取保候审从看守所释放。全某4被判决后,2016年2月3日,许某甲授意全某1投案并为其办理投案自首及取保候审手续。2016年10月28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因全某1有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全某1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全某4、全某1等人涉嫌犯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的卷宗材(料复印件)。证实涉案的全某4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涉案的全某1由公诉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2、两张某2合村干部签名同意开支的收据。证实某村支出的2.3205万元和7万元的使用情况,其中包括送给被告人许某甲的1.6万元。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许某甲承认其在担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于2015年5月在处理麻章某村和某村打架案件过程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全某1的宴请,并先后收受全某1人民币6千元和某村干部人民币1万元,答应不对全某1进行抓捕的请求,积极为全某1创造法定从轻处理条件。到2016年2月份,全某1在许某甲的授意下投案自首。2016年10月28日,全某1因投案自首又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被作出不起诉处理。

4、证人全某1(另案处理)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某村和某村两村因土地纠纷斗殴案件中,全某1与全某4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7月,全某4被抓获归案。全某1担心被抓捕,于是宴请时任某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许某甲吃饭,请求许某甲暂不抓捕全某1,并为全某1创造从轻处理条件予方便。得到被告人许某甲答应后,全某1和某村干部先后用村集体款送给被告人许某甲人民币6千元和1万元。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其配合黄某办理了某村和某村两村因土地纠纷问题打架案件,被立案侦查的有某村村长全某1和村民全某4。全某4被抓捕归案期间,某村与某村被害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大概是2016年2、3月份,全某1自动投案,后来怎样处理其不清楚。

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其办理某村和某村两村因土地纠纷问题打架案件,被立案侦查的有某村村长全某1和村民全某4。全某4被抓捕归案等待处理期间,某村与某村被害方达成过赔偿和解协议,被害方还出具了谅解书。大概是2016年2、3月份,全某1投案自首,许某甲叫其给全某1办取保候审手续,并叫其不要急于移送审查起诉,过几个月后,许某甲才叫其将案件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在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有人通知去金星酒店吃饭,席间全某1和另外几名村干部作陪。

7、证人全某2的证言。证实某村与某村发生土地纠纷,全某4和全某1殴打某村陈某3等三人后,其村为此共花费了50多万元,其中37万元是赔偿给陈某3等三人,10多万元是为了全某4保释的活动开支。但活动具体操作其不清楚。

8、证人全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的一天(全某4、全某1与某村打架不久,具体时间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全某6、全某8叫其带他们到某派出所找许所长,其就开车带全某6、全某8去办公室找许某甲并进行介绍,之后全某6、全某8跟许所长说什么、做什么其就不清楚了。

9、证人全某4的证言。证实某村财务单据(NO1119365)以“因村和某斗殴事件走各级领导保释承乾红包和费用柒万元整”的内容入账的7万元,其没有收到,出于感谢村里面对其的帮助,为了不再给全某1他们添加麻烦,其按全某1等村干部串供商量的,承认拿了这笔钱,好叫村民不再告状。事实上其没有拿到该7万元。亦不知该7万元如何使用。另外反映其在麻章区看守所关押期间通过全南荣向村要钱交伙食、买衣服等,全某9在其释放当日还给其几千元称是用剩的钱,其认为全某9大概从村里拿了2.3万元。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10、证人全某5的证言。证实为了处理全某4打架一事其村出了三笔较大款,分别是赔偿被全某4打伤的某村村民医药费37万元和为了处理全某4打架一事而支出的两笔费用7万元和2.3205万元。7万元中,有1万元经全某1提议送给某派出所许某甲所长。2.3205万元当中,6千元送给某镇派出所许所长。

11、证人全某6的证言。证实其反映的内容与全某1的供述、全某5的证言基本一致。其中其到许某甲办公室送给许某甲1万元,全某8、全某3在场看到。承认了与全某1等人有串供伪证的行为。另外还有部分送礼吃饭单据所反映的事实与金南龙的证言基本一致。

(二)2016年8月26日12时许,某派出所接到某区某建材公司老板程某被人绑架的警情,该派出所值班领导立即带领民警出警。办案民警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手机定位,于当天14时20分左右在某镇调塾村附近解救程某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和杨某2兴,扣押作案小轿车一辆。周某和杨某2兴被带回派出所后,办案民警随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初步掌握周某、杨某2兴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当天下午,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陈某1致电被告人许某甲,称杨某2兴是其表弟,要求给予关照。许某甲答应关照。随后,许某甲致电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法制室主任简要说明了案情,并向分局主要领导汇报该案是由于双方债务纠纷引起的殴打伤害案。许某甲明知案件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却将该案件作行政案件处理,不依法及时对周某、杨某2兴立案侦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于当晚授意办案人员释放周某、杨某2兴。2016年8月31日,被害人程某得知周某、杨某2兴被释放后,以派出所办案不公,不依法追究周某、杨某2兴等人刑事责任为由,通过互联网发布舆情。许某甲获悉后,迫于网络舆情的压力,于当天指示办案民警对周某、杨某2兴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对周某、杨某2兴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周某、杨某2兴非法拘禁案的卷宗材料(复印件)。证实周某、杨某2兴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网络信息。证实程某发布在网络上关于其被周某等人非法侵害的相关信息。

3、警情信息。证实程某因受到不法侵害多次报警。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许某甲2016年8月26日在处理犯罪嫌疑人周某和杨某2兴涉嫌非法拘禁案时,接到他人要求关照杨某2兴的电话后,明知案件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情形,却将该案件作行政案件处理,不依法及时对周某、杨某2兴立案侦查和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晚授意办案人员释放周某、杨某2兴。被害人程某得知周某、杨某2兴被释放后,以派出所办案不公,不依法追究周某、杨某2兴等人刑事责任为由,通过互联网发布舆情。许某甲得知后,迫于网络舆情的压力,于当天指示办案民警对周某、杨某2兴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对该案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程某于2018年4月24日、5月2日两次向监察机关反映,某派出所原所长许某甲及其他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失职渎职。2016年8月其被周某等人绑架,某派出所在抓获周某及杨姓男子后,以达不到立案标准将两人放走,其通过网络曝光后某派出所才又将周某、杨姓男子抓回去,之后某派出所所长许某甲电话约其希望其能和周某私了该案,但其拒绝。其怀疑许某甲及其他办案人员收取周某的好处才包庇周某等人。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4月28日向监察机关反映,2016年8月,某派出所办理周某、杨某2兴非法拘禁一案时,其通过电话问许某甲了解杨某2兴因何事被抓,触犯何罪名,没有要求许某甲关照,也没有因此事请吃或送礼。

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5月2日向监察机关反映,2016年8月26日副所长蔡某带其和唐某1等人处理周某、杨某2兴非法拘禁程胜荣某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许某甲指示将该案作行政案件受理并由梁某1担保放人,同月31日,许某甲又指示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并对周某、杨某2兴刑事拘留。其认为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后对涉案人员以担保方式放出去的处置方式不恰当。

8、证人唐某1的证言与证人杨某1证言一致。证实其参与处理周某、杨某2兴非法拘禁程某一案过程中,许某甲指示将该案作行政案件受理并由梁某1担保放人,同月31日,许某甲又指示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并对周某、杨某2兴刑事拘留。还证实其班组出警处置过程某的某建材有限公司和屋主“清”因合同纠纷问题的报案。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9、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8月26日带杨某1和唐某1等人处理周某、杨某2兴非法拘禁程某一案过程中,许某甲指示将该案作行政案件受理,没有通知其而直接安排唐某2、杨某1办理担保手续将周某、杨某2兴放出去。之后因网络舆论,麻章公安分局经研究后指示某派出所对该案作刑事案件立案处理。其认为当时对周某、杨某2兴二人办理担保手续是不合法。

1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程某被非法拘禁一案和程某的公司三台电焊机被人为损坏一案,都是某派出所办理的。程某被非法拘禁当天,办案人员打电话向其汇报情况,说有人报案说被绑架,然后某派出所出警到事发现场,看到绑架嫌疑人员和程某在一间屋里对账,但是没有看到程某被捆绑或被殴打的痕迹。时任派出所所长许某甲、副所长蔡某都通过电话联系向其说过此事。其当时认为程某被绑架一案的案情还不够清楚,于是要求某派出所对此案要继续展开调查,待调查事实清楚,且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后,再进行刑事立案。其也明确告诉许某甲必须向局里请示之后才能对嫌疑人进行做进一步的处理。次日,其了解怎么样处理绑架嫌疑人时,许某甲说当天夜里有人来担保犯罪嫌疑人,已经让疑人回去了。

11、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5月3日向监察机关反映,2016年8月的一天,其受梁学森委托到某派出所找许某甲,想把周某、杨某2兴担保出来。开始许某甲没有表态同意,后来打电话告知,同意其将周某、杨某2兴担保出来。

二、被告人许某甲犯行贿罪的事实

(一)2010年中秋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在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人事调整中得到时任该局局长林某(另案处理)的关照,约林某到湛江开发区某附近路口见面时,送给林某人民币5千元。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二)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得到时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林某的关照,到林某办公室送给林某人民币5千元。

(三)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得到时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林某的关照,到林某办公室送给林某人民币5千元。

(四)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得到时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林某的关照,到林某办公室送给林某人民币5千元。

(五)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为了继续得到时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林某的关照,特意到广东某附属医院看望住院的林某并送给林某人民币5千元。

以上(一)至(五)项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为了得到时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林某的关照,先后五次给林某送钱,每次送5千元,共2.5万元。

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林某于2018年4月27日、5月11日向监察机关反映,其在担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期间,五次共收受下属许某甲送的2.5万元。

(六)2015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许某甲为了在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中层干部轮岗中得到该局局长钟某(另案处理)的关照,到钟某办公室送给钟某人民币3万元。2015年6月5日,许某甲被任命为湛江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

(七)201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为了感谢钟某在中层干部轮岗中对其关照,到钟某办公室送给钟某人民币1万元。

以上(六)、(七)项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为了得到钟某局长关照,于2015年及201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先后送给钟某人民币3万元和1万元。

2、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4月27日向监察机关反映,其在担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期间,两次共收受下属许某甲送的4万元。

再查明,被告人许某甲因徇私枉法罪行归案后,供出其行贿的事实并向监察机关退缴收受的人民币1.6万元。钟某向监察机关退回人民币4万元。林某向监察机关退回人民币2.5万元。

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监察机关依法办理本案和被告人许某甲到案经过。

2、人口基本信息、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许某甲案发时系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所长,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捕前是某镇人大代表;证人的身份信息;钟某、林某、陈某1三人的职务情况。

3、逮捕手续和收押回执。证实被告人许某甲因本案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身体情况符合羁押条件。

4、暂扣财物收据。证实被告人许某甲向监察机关退赃1.6万元。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证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处理全某4、全某1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和周某、杨某2兴非法拘禁案中违反办案规定。

6、暂扣款项缴款书。证实中共湛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钟某退缴款40000元并予暂扣;收到林某退缴款2.5万元并予暂扣。

7、处分决定。证实被告人许某甲因本案被双开。

8、湛江市某区监察委员会建议。证实被告人许某甲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调查组还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悔过,经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建议对许某甲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任职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所长期间,收受当事人财物,处理刑事案件违反诉讼程序,对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放纵,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其为了在职务调整中得到关照,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和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支持。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被告人许某甲因徇私枉法罪行归案后,供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行贿的罪行,以自首论。被告人许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和自首情节,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对被告人许某甲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6万元及行贿的人民币6.5万元,予以没收。

辩护人关于被告许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从宽处理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许某甲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6万元及行贿的人民币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陈某

审判员 朱某

审判员 林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麦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湛江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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