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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黄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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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1日00:34: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5103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7年10月12日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51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0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大专文化,原系潮州市某局某中心主任,户籍地潮州市某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潮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蔡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黄某、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在任潮州市某局某中心经办人、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工程承建商送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自1998年至2015年间,先后多次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其办公室及潮州市区其住家等地,收受陆某2、陈某1、黄某1、陆某3、徐某1、朱某1、林某1、邱某1、邱某2、蔡某1、丁某1、方某1、陈某4、蔡某2、林某2、陈某2、李某1、林某3、陆某1、苏某1、卢某3、孙某1、赵某1、蔡某3、郑某1、徐某、邱某3、钟某1、林某5、廖某1、郭某1、林某6、丁某6、陈某5、张某、卢某1、丁某4、丁某2、刘某1、许某1、陈某3、丁某3、蔡某4、蔡某5、林某4、方某2、刘某2、刘某4、黄某2、卢某2、张某6、刘某3、叶某1、罗某1、丁某5、丁某7、王某、魏某1、吴某1、郑某2、卢某4、刘某5、罗某2、刘某6、杨某1、刘某7、颜某1等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734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1722200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1月16日在潮州市纪律监察委员会某办案点被侦查机关采取措施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等。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收取陆某2等人钱款共1734400元的事实比较笼统;同时,1、对被告人黄某甲收受陆某2、陈某1、黄某1、徐某1、朱某1、林某1、邱某1、邱某2、蔡某1、丁某1、方某1、蔡某2、林某2、陈某2、林某3、陆某1、赵某1、蔡某3、郑某1、徐某、邱某3、廖某1、郭某1、卢某1、丁某2、刘某1、陈某3、丁某3、蔡某4、林某4、卢某2、叶某1、罗某1、蔡某6、刘某5的财物部分,其属于年节慰问金部分不能计入犯罪数额;2、对林某2、李某1、林某6、丁某6、陈某5、张某、许某1、林某4、刘某4、丁某7、王某、吴某1、卢某4、杨某1、刘某7、严某锋等人送钱款时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黄某甲搬新房时林某2所送的4万元和林某4所送的0.8万元明确为私人贺礼,上述款项不能计入犯罪数额;3、被告人黄某甲收受陈某4、卢某3、孙某1、林某5、丁某4、方某2、刘某2、黄某2、张某6、刘某3、丁某5、魏某1、罗某2钱款单宗(人)金额达不到受贿罪立案标准;对刘某6的工程尚未审核完毕,不存在谋取利益的情形,上述均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和受贿犯罪数额。二、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一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违法及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且其到案后主动积极退缴了违法收受的钱款人民币1722200元,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1997年至2015年期间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原为潮州市某审核所)工作,先后任该中心经办人、副主任、主任。1998年至2015年期间,黄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其办公室、潮州市某区其住宅附近等地,非法收受陆某2、陈某1、黄某1、徐某1、朱某1、林某1、邱某1、邱某2、蔡某1、丁某1、方某1、陈某4、蔡某2、林某2、陈某2、林某3、陆某1、苏某1、卢某3、孙某1、赵某1、蔡某3、郑某1、徐某、邱某3、钟某1、林某5、廖某1、郭某1、林某6、丁某6、陈某5、张某、卢某1、丁某4、丁某2、刘某1、许某1、陈某3、丁某3、蔡某4、蔡某5、林某4、方某2、刘某2、刘某4、黄某2、卢某2、张某6、刘某3、叶某1、罗某1、丁某5、丁某7、王某、魏某1、吴某1、郑某2、卢某4、刘某5、罗某2、刘某6、杨某1、刘某7、颜某1等人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699200元,并为上述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公司报送到潮州市某局某中心的某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在预、结算审核过程中提供帮助。事实如下:

1、1998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陆某2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并先后15次收受陆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1400元。

2、199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35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4000元。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3、199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3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黄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0400元。

4、200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25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徐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5000元。

5、2001年春节前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古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一处施工队负责人朱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

6、200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26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400元。

7、200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东龙瓷业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28次收受该公司人员邱某1、邱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78000元。

8、200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21次收受该公司人员蔡某1、丁某1、方某1、邱某4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7000元。

9、2003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陈某4与某建筑公司合作承建的某中学校区工程项目中,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4所送现金人民币1200元,并承诺在工程项目审核中为陈某4提供帮助。

10、200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28次收受该公司经理蔡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6600元。

11、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建设总公司某工程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前后,先后2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林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7600元,并在审核该公司报送的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

12、2004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中心承建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潮州市某中心提供帮助,并先后8次收受潮州市某中心主任陈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

13、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20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3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5000元。

14、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区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人员苏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15、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因其负责的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向潮州市某家私装饰有限公司购进家具,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3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600元。

16、200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元。

17、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汕公路路面改造工程等项目过程中,先后9次收受工程建设分包商赵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5000元,并在审核赵某1承建的工程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

18、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16次收受该公司人员蔡某3、郑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400元。

19、2006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徐某以其挂靠建筑公司名义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18次收受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在审核徐某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

20、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某华石化有限公司与其他企业合作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6次收受潮州某华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3、副总经理钟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7000元,并在审核该公司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

21、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局准备招标建设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潮州市某局原副局长林某5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800元,并为该局提供帮助。

22、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20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廖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4000元。

23、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17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

24、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建设总公司某维修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16次收受该公司人员林某6、丁某6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9000元。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5、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承建的韩江东岸市区防洪工程地基防渗墙工程项目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5为使工程项目顺利通过审核到黄某甲的办公室找其帮忙,黄某甲遂承诺为其提供帮助,并收受了陈某5所送的款项人民币8000元。

26、2011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张某与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合作承建潮州市某中学宿舍楼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2次收受张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在项目的审核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27、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区信城装饰工程队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工程队提供帮助,并先后10次收受该工程队负责人卢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8、2008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区大岭头某绿化场承建的潮州市创建“国家某城市”的山体复绿工程项目过程中,接受该某绿化场负责人丁某4的请托,在项目审核中为其提供帮助,并收受丁某4所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

29、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的某等项目过程中,先后13次收受该公司人员丁某2、刘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400元,并分别承诺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30、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韩山船舶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在项目审核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31、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陈某3以潮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陈某3提供帮助,并先后15次收受陈某3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1600元。

32、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丁某3以潮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丁某3提供帮助,并先后17次收受丁某3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400元。

33、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蔡某4与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合作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蔡某4提供帮助,并先后6次收受蔡某4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800元。

34、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林某4以潮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前后,先后10次收受林某4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000元,并在林某4一方报送的项目审核中为其提供帮助。

35、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安某装饰有限公司承建工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2委托他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在项目审核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36、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刘某2以潮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5次收受刘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在项目审核中为其提供帮助。

37、2011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市委党校新校区(金某培训中心)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4所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0元。

38、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某投资某有限公司编制预算的相关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2所送的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某莲花”购物卡4张。

39、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卢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

40、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张某6与潮州市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收受张某6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并在项目审核中为其提供帮助。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41、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深圳市某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收受该公司人员刘某3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在项目的审核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42、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叶某1以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名义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8次收受叶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000元,并在项目的审核中为其提供帮助。

43、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造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罗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400元。

44、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施工班组负责人丁某5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4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丁某7因其以潮州市某建筑装总公司的名义承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须报送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遂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并送给黄某甲现金人民币10000元,黄某甲收受该款后承诺为丁提供帮助。

46、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47、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办公设备商行负责人魏某1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收受魏某1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在项目的审核中为魏提供帮助。

48、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施工班组负责人吴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在项目的审核中为其提供帮助。

49、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公路规划设计中心报送审核的相关工程项目预算中,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规划设计中心主任郑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为该规划设计中心提供帮助。

50、2013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桥油漆工程项目过程中,收受该公司人员卢某4所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并在项目审核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51、2013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国家食品软包装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大楼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过程中,收受报送审核单位广东省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的所长刘某5以“加班费”名义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在项目审核中为该所提供帮助。

52、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潮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人员罗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

53、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刘某6以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名义承建的潮州市某寺天王殿修缮工程项目过程中,刘某6为使项目顺利通过审核而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办公室找黄帮忙,并送给黄某甲款项人民币10000元,黄某甲遂承诺为刘某6提供帮助。

54、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潮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建的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施工班组负责人杨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为其提供帮助。

55、201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刘某7以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名义承建的警犬训练基地建设工程过程中,收受刘某7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在项目的审核中为其提供帮助。

56、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颜某得与汕头达濠建筑总公司合作承建的桥东东山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过程中,颜某2得为使项目能顺利通过审核而找至黄某甲家,请求黄某甲为其提供帮助并送给黄现金人民币20000元,黄某甲收受颜某2得所送款项后承诺为其提供帮助。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收受多人的贿赂款项共计人民币1699200元。案发后,黄某甲的家属已为其退缴了款项人民币1722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向检察机关检举了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其他工作人员单独受贿的事实,并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陆某2的证言,证实其前有承建韩文公祠工程、韩某、枫溪消防中队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相关工程的结算案须送某局某中心审核。1998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其都有送节日礼金给黄某甲,先后15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31400元;送钱地点有时在黄某甲的办公室,有时在其公司工地。其在节日送礼金给黄某甲是为了与他搞好关系,请黄某甲尽快安排审核其公司的工程。

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潮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1998年至今承建了市某局办公楼装修项目、凤凰水库达标加固项目、市中心医院装修项目、第三人民医院(某医院)住院楼装修项目、市货柜车查验场迁扩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需到市某局审核中心审核。1998年至2015年期间,其为让黄某甲能尽快完成本人承建工程的审核,以便尽快拿到工程款,本人在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均有到黄某甲家送钱给他,先后35次共计送给黄某甲人民币94000元。

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由于其挂靠其他公司承接的潮州市某院装修工程、潮州市某院装修工程等项目需送审核中心审核。为让黄某甲帮忙优先安排审核,1999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其在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有送钱给黄某甲,期间还有几次中秋节前是委托某建筑公司预结算员黄某4送钱给黄某甲,先后32次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90400元,送钱地点有时在黄某甲家里或楼下,有时在其公司。

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承办的市教育局培训楼,市卫生学校、市污水处理厂、桥东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案须送某局某中心审核,为与黄某甲搞好关系,其有代表公司送节日礼金给黄某甲,相关费用在其本人的业务经费中开支。2000年春节至2012年中秋节,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前,其先后25次在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黄某甲礼金共计人民币125000元。

证人陆某3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某甲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安排公司的员工送钱给黄某甲,公司在节日对外慰问都是由副总经理徐某1负责的。

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其以潮州市某古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建过潮州市潮枫路绿化工程、潮州市中心血站修缮工程、某医院修缮工程、潮州市中心医院修缮工程等工程项目,都是些零碎的工程,这些工程需到市某局某中心送审,为使工程能优先安排,其有送钱给黄某甲。2001年春节至2002年中秋节期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先后4次到人民广场附近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4000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中秋节期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先后5次到人民广场附近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4000元。

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因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潮州市中心医院电气安装维修工程结算需到市某局某中心送审,为能尽快审核,其有送钱给黄某甲。2002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其有到黄某甲的家里或办公室送钱给他,先后26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12400元。

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实其有挂靠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承建饶某学术馆工程、西湖截污整治工程、海外潮人博物馆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相关工程需到潮州市某局某中心送审,为了和黄某甲搞好关系,其有送钱给黄某甲。2005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其都有以节日慰问金的名义送钱给审核中心主任黄某甲,先后21次共送给黄某甲105000元。此外,其在2008年、2012年与2013年,其因工程项目送审,先后3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证人邱某2的证言,证实其有挂靠潮州市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等去承建潮州市区域内的相关工程,相关工程项目需要到市某局某中心审核。为能加快审核速度,2003年春节至2004年中秋节期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都在节前送钱给黄某甲,先后4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23000元。

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2000年的一天,某公司承建某广场改建工程,其请黄某甲到公司喝茶,公司老板陆某4在场,期间有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0000元。2007年,某公司有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送到审核中心审核,为了尽早完成项目审核,其拿出人民币20000元交由公司副总方某1送给黄某甲。2010年,公司承建的南北堤工程加固项目工程结算送审核中心审核,其有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20000元。2001年至2010年期间,每个春节和中秋节前,其都有安排公司员工送钱给黄某甲,先后20次共计人民币80000元。2011年因没有项目送审就没有送钱给黄某甲,过后为继续与黄某甲搞好关系,其又安排在春节送钱给黄某甲。2012年至2015年的春节,其安排公司员工送钱给黄某甲,先后4次共计人民币20000元。2001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其是安排丁某1去黄某甲办公室送钱;2014年春节和2015年春节期间,其是安排邱某4去黄某甲办公室送钱。某公司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50000元。

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某公司有承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送到审核中心审核,为了尽快审核完成,蔡某1拿了20000元让其送给黄某甲。随后,其约黄某甲等人在金信大酒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其将一个装有20000元的信封送给黄某甲,并请他帮忙尽快安排审核公司的工程。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2003年和2013年期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的一天,公司副总蔡某1都有一个装钱的信封让其拿去送给黄某甲,共计21次。

证人邱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和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蔡某1都有拿一个装钱的信封让其送给黄某甲,其有帮忙将信封拿给黄某甲,具体有多少钱就不清楚。

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01年其建筑工程队与某建筑公司合作承建某中学校区某期工程的建设,于2013年完工后送市某局审核中心审核,过后其到黄某甲办公室送给他1200元,请求在工程结算上能优先安排。

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其曾承接过市迎宾馆修缮工程、三百门港管委会办公楼装修工程等项目,这些项目要送市某局审核中心审核。2003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其都有在春节前、中秋节前送钱给黄某甲,先后23次共计人民币50600元;有时在黄某甲的办公室,有时让黄某甲到本人办公室。此外,2006年、2012年上半年与2015年7月的一天,其因有项目送审先后4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14000元。2015年中秋节前,黄某甲的儿子结婚时,其送给黄某甲人民币2000元。因为黄某甲是市某局某中心主任,其送钱给黄某甲是为了其承接的工程不要拖太久,能尽快得到审核并加快进度。

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潮州市某建设总公司某工程公司有承接需送某审核中心审核的某工程项目,这些项目需送审核中心审核,具体名称记不起来。2004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每个春节和中秋节前的一天,其都有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钱给黄某甲,先后23次共计人民币28000元。2013年,黄某甲新居入宅前的一个晚上,其到黄某甲家中喝茶并送给黄某甲人民币40000元。

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参加公路局项目指挥部时,公路局有项目需送黄某甲所在的审核中心审核,其有代表市公路局给黄某甲送节日慰问金。2004年中秋节至2008年春节期间,在每个春节和中秋节前,市公路局的领导都有拿一个装有人民币1000元的信封让其送给黄某甲,其有将信封送给黄某甲,先后8次共计人民币8000元。

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其承接的工程需要到潮州市某局某中心进行结算审核,2005年的中秋节和2015年春节期间,每次临近春节、中秋节时,其都是到黄某甲的办公室或约黄某甲到“凤凰茶庄”送钱给他,先后20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85000元及一些凤凰茶叶。黄某甲是审核中心主任,其工程结算资料需要送到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给他送钱表示节日的慰问,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能尽快审核其送审的工程。

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承接过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结算需要到市某局某中心审核。为使工程尽快完成审核,其有提议送礼给黄某甲,老板陆某1同意并安排其去实施。2005年中秋节至2008年春节期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陆某1都用信封装着5000元交由其送给黄某甲,先后6次共计人民币30000元。送钱地点有几次在黄某甲的住处,有一次在某酒店楼下。

证人陆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潮州市某区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挂靠某安装总公司承建某区人民法院办公楼工程,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书要送市某局某中心审核。为使工程的审核能尽快完成审核,其安排苏某1给黄某甲送点礼金。2005年中秋节至2008年春节,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都会安排苏某1给黄某甲送去节日礼金人民币5000元,先后6次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30000元。

证人卢某3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4年10月,市某局审核中心搬迁时有在其经营的某家私装饰有限公司采购约10万元的家具。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黄某甲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并对他在其公司采购家具一事表示感谢。2012年和2013春节前的一天,其请黄某甲等朋友在金信酒店吃饭,期间各送给黄某甲人民币800元。其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3600元。

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2005年前后,其承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炉具安装工程及部分修缮工程,该工程需送某审核中心审核,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其先后2次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钱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1200元。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11年,其因承接的工程项目送审核中心审核,先后3次到黄某甲家送钱给他,请求尽快将相关工程项目审核完成,共计送给黄某甲人民币50000元。2006年春节至2008年中秋节期间,每个春节和中秋节,其都有到黄某甲家送慰问金,先后6次共计人民币15000元。2010年,黄某甲的儿子考上大学,其送给黄某甲人民币4000元作为礼金。其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69000元。

证人蔡某3的证言,证实潮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的部分弱电工程项目需送某审核中心审核,其因业务关系认识黄某甲。2006年至2008年期间,公司副总经理郑某1有在节日期间送钱给黄某甲进行慰问,具体情况不清楚。2009年至2013年中秋节期间,每个春节和中秋节前的一天,其都有到黄某甲办公室送钱给他,先后10次共计人民币12000元。其送钱给黄某甲是为了和黄某甲搞好关系,希望黄某甲能对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给予优先审核并加快速度。

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承接的部分弱电工程项目需送某审核中心审核,因业务关系与黄某甲有往来。2006年至2008年期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的一天,其有代表公司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钱给他,先后6次共计人民币4400元。

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其开始有承包某府投资工程,其中有市人民医院直线机房工程和市科技局办公楼前路面工程等需送审核中心审核。2006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其都有送节日慰问金给黄某甲,先后18次共计人民币40000元。

证人邱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中,其公司承建的中潮中炬工程送到审核中心预算,为了加快审核进度,公司副总经理钟某1请黄某甲及审核中心人员到公司食堂用餐,期间钟某1将一个装有人民币的信封交给本人,由其送给黄某甲。事后,钟某1说信封内装有人民币10000元。

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都有在节前到黄少林家里或办公室送钱给黄某甲,先后4次送给他人民币12000元。2007年底的一天晚上,其到黄某甲家中喝茶并送给他人民币5000元。2015年年中,邱某3的公司承建的中潮中炬工程送到审核中心预算,为了加快工程审核,其请黄某甲及其他工作人员到公司用餐,期间由邱某3将装有人民币10000元的信封送给黄某甲。其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27000元。

证人林某5的证言,证实潮州市某局的某工程在招标前需要到潮州市某局某中心进行工程某,为了工程可以尽快完成审核,其每逢春节和中秋节有代表单位到审核中心给黄某甲送节日礼金。2002年至2008年期间,单位每年春节和中秋节有送黄某甲节日慰问金,先后14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11800元。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证人廖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其公司有项目送某局审核中心审核,为了公司承接的项目送审时能得到尽快安排审核,其有送钱给黄某甲。2007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其都有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钱给他,先后16次共计74000元。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黄某甲办公室喝茶并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其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其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2015年8月份,黄某甲的儿子结婚,其被请去吃饭后开车送黄某甲回家时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0000元作为贺礼。其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14000元。

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合作承接的一些学校的消防工程、市人民医院消防工程需送审核中心审核,为使工程尽快审核完毕,其有送钱给黄某甲。2007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都有用信封装好钱后委托员工张某河送到黄某甲的办公室给黄某甲,先后16次共计人民币21000元。2015年8月的一天,其和张某河到黄某甲处送给黄某甲4000元和2斤茶叶。

证人张某河的证言,证实2007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郭某1都有拿一个装钱的信封委托其送给黄某甲,其有帮忙将信封送给黄某甲。

证人林某6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主要承接一些路面修补、下水道清淤和维修等某工程结算需送市某局某中心审核。2005年中秋节至2013年中秋节期间,其在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都有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钱给他,先后17次共计人民币14600元。其送钱给黄某甲,是为了和黄某甲搞好关系,使公司承接的工程预算尽快审核完毕。

证人丁某6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承接的某工程竣工后,需要将结算资料送到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近年来承接的需要送审的项目主要有兴江北路塌陷抢修工程和潮州大道移动大厦沥青路面维修工程。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其先后3次送钱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6000元,请黄某甲帮忙尽快完成公司工程的审核。

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2007年年中,其与潮州市利源某有限公司合作承接的韩江东岸防渗漏工程竣工后送潮州市某局某中心进行结算审核。在2007年的一天,其约审核中心主任黄某甲到本人的办公室,后送给黄某甲人民币8000元,请他帮忙尽快完成工程审核。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和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合作承建的市某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送市某局某中心审核,为了能尽快得到审核,其于2011年期间在公司的办公室内先后2次送钱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20000元。

证人卢某1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承建的韩文公祠、涵碧楼、湘子桥的修缮工程等工程结算需要到潮州市某局某中心送审,为和黄某甲搞好关系,其在2008年至2011的春节前,2012年至2014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都到黄某甲家送钱,先后10次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0000元。

证人丁某4的证言,证实2006年或2007年,大岭头某绿化场承接了潮州市创建“国家某城市”的山体复绿工程,工程竣工后需要送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到黄某甲家找他帮忙并送给他人民币8000元。2009年春节至2013年中秋节期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都有到黄某甲家中送钱给他,先后13次共计人民币16000元。

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平时与黄某甲任职的审核中心有业务来往,为能得到黄某甲的支持,其有安排公司股东刘某1在节日送慰问金给黄某甲。2009年至2015年,其通过刘某1多次在节日期间给黄某甲送慰问金,每次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期间有一两个节日没有送钱,具体情况不清楚。2014年年中,其去找黄某甲办公室,让他在工程咨询服务费与工程招标代理费方面给予照顾,并送给他人民币20000元。约过半个月左右,黄某甲约到桥东裕源大厦见面要将20000元退还,并说工程咨询服务费和工程招标代理费都是按规定审核,其没有将钱收回,后由黄某甲重新收下这20000元。

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08年的春节前,公司经理丁某2交代其送节日慰问金给黄某甲,先后3次共计人民币1800元。2009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其都有送节日慰问金给黄某甲,先后12次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都是在节前到某中心办理业务时,顺便将节日慰问金送到黄某甲的办公室给他。

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潮州市韩山船舶有限公司承建过一些政府工程的水上作业,这些工程项目结算需到市某局某中心送审,为能尽快得到审核,其有送钱给黄某甲。2004年8月份,其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6000元。2009年5月份,其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2015年4月,其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其先后3次送钱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26000元。

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因其承接的工程结算要送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其有送钱给黄某甲,让他优先安排本人工程的审核,加快工程审核进度。2009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每逢春节前和中秋节前都有送钱给黄某甲,先后12次送给黄某甲的钱共计人民币25600元。2013年和2014年期间,某区学校创强,其挂靠在潮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南春中学修缮工程、意溪中学的水电安装工程等工程,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要送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在此期间其先后3次到黄某甲办公室送给他共计人民币6000元。

证人丁某3的证言,证实其主要是挂靠潮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接一些室内装修、修缮施工的工程,部分工程项目要到潮州市某局某中心送审。2009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每年临近春节、中秋节的时候,其先后12次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共计人民币12000元。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其先后5次因项目送审到黄某甲办公室送钱给他共计人民币10400元。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其主要挂靠在潮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接一些修缮工程,其中需要到市某局审核中心审核的有潮州人民医院、涸溪小学、六亩小学等修缮工程。2011年至2015年中秋节,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都在节前送钱给黄某甲,先后10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22000元。

证人蔡某4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和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合作承包泰安路工程,工程需要送市审核中心审核,为让黄某甲能帮忙优先安排工程审核,其委托亲戚蔡某5送钱给黄某甲。2010年春节至2012年中秋节,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都会在节前有拿出一个装有人民币1800元的信封给蔡某5,委托他送给黄某甲,先后6次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0800元。

证人方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其和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合作通过招投标承建潮州市经济某区北站西路路面工程,该工程在2012年初需送审核中心审核,为了让黄某甲帮忙优先安排工程审核,其于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委托蔡某5送给黄某甲2瓶洋酒和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委托蔡某5送给黄某甲1瓶洋酒、2条中华香烟和人民币2000元。

证人蔡某5的证言,证实因其在某局工作与黄某甲关系较好。2010年春节到2012中秋节,每逢中秋节和春节,蔡某4都在节前委托其拿1个信封送给黄某甲,事后跟其说信封里都装着人民币1800元,6次共计人民币10800元。此外,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方某2委托其拿2瓶洋酒和1个信封送给黄某甲;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方某2委托其拿1瓶洋酒、2条中华香烟和1个信封送给黄某甲;事后方某2跟其说信封里面都装着人民币2000元,2次共计人民币4000元。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2009年或2010年开始有承接市中心医院厕所清淤工程及部分修缮工程,这些工程需送某局审核中心审核。2011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其都会送给黄某甲人民币800元,先后5次共计人民币4000元。

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07年底,潮州市委党校建设工程由潮州市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团属下的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2009年9月建成交付使用并报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其有约黄某甲到某大酒店吃饭并请他帮忙加快该工程项目的审核。2011年8月的一天,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毕,其让林某7约黄某甲到某大酒店吃饭,饭后其拿出人民币80000元送给黄某甲。

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某投资某有限公司开始负责某潮州市某工业园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的预算需送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2011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每逢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其都有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一张“某莲花”超市的购物卡(面值是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

证人卢某2的证言,证实其一直都有承建潮州某府内部修缮工程,相关工程结算需送市某局某中心审核。2012年春节前,其与黄某甲在汇侨酒店喝酒,期间送给黄某甲人民币2000元;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都在节前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2000元;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和黄某甲到“至尊刺身”饭店吃饭并送给他人民币2000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和黄某甲到“旺角”餐厅吃饭并送给他人民币2000元;其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4000元。

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与潮州市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承接潮州市“城南学堂”荣誉室的装修工程,该工程于2011年7、8月份送审核中心审核,其有请黄某甲帮忙优先安排审核。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黄某甲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2000元和一幅书法作品。

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深圳市某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承接了美人城保障房平整工程,该工程结算于2012年送到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2012年的一天,其约黄某甲到“红树林”小区附近的饭店吃饭,期间送给黄某甲人民币5000元,请他尽快安排该工程的结算审核。

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承建了市某局某中心新办公楼装修工程,2013年承建了潮州市警察协会修缮工程,此外还承建了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和潮州市青少年宫等修缮工程。2007年或2008年的中秋节前,其送给黄某甲400元。2012年8月,其因承建审核中心新办公楼装修工程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0000元,当年中秋节还送给他人民币1000元。2013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都有送钱给黄某甲,先后4次送给黄某甲人民币6000元。2013年至2015年,其在有工程项目送审期间,先后8次送钱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16000元。其共送给黄某甲33400元,送钱地点大都在黄某甲的办公室。

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潮州市某造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中标承接了某区2012年中央预算内防护林工程,工程竣工后,结算资料需送潮州市某局审核中心审核,为使工程能尽快审核,其于2012年至2014年先后3次到黄某甲的办公室请他帮忙并送给他人民币1800元,共计人民币5400元。

证人丁某5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2年开始,其先后几次承接了潮州市果树研究所的修缮项目,这些项目都需送审核中心审核,为了能尽快得到审核,其先后3次到黄某甲的办公室请他帮忙,每次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元。

证人丁某7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挂靠在潮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市区水平路路面改造工程,该工程结算需送市某局某中心审核。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黄某甲下班后过去找他并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潮州市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高级中学电脑建设工程、潮州市中心医院修缮工程分别于2013年、2014年送市某局某中心进行审核。2013年春节前,其和黄某4丽到黄某甲办公室请他帮忙尽快安排审核,后由黄某4丽拿出人民币2000元送给黄某甲。2013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其都会在节前到黄某甲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2000元。其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0000元。

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承接的市某院修缮工程送审核中心审核,当时有请黄某甲帮忙,后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到黄某甲家中送给他人民币2000元。

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在2013年曾承接潮州市瓷都中学外线改造强电工程项目,该项目由其负责,项目预算于2013年送到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2013年的一天,其经谢某介绍到黄某甲的办公室请他帮忙尽快审核该工程项目并送给黄某甲人民币4000元。2014年,其再次到黄某甲的办公室,请黄某甲优先安排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并送给他人民币4000元。其先后2次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8000元。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潮州市公路局进港公路的工程预算送某局审核中心审核期间,其有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4000元,请他帮忙适当提高设计费的标准。2014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其先后2次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2000元。其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8000元。

证人卢某4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在2013年承接潮州市某桥木结构油漆工程,工程于2013年竣工并送潮州市某局某中心进行结算审核。2013年中的一天,其到黄某甲家请他帮忙并送给他人民币6000元。

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中心落户潮州并由潮州市质量计算监督检测所承建,因工程预算需报市某局某中心审核。为使工程能尽快审核通过,其表示提供人民币20000元作为审核中心工作人员的加班补助,黄某甲听后同意,后工程于2013年8月或9月的一天顺利完成审核,过后其和郑某3锋到黄某甲办公室送给黄某甲1个装有人民币20000元的信封。

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其承接的潮州市疾控中心驻市车管所体检中心装修修缮工程送审,其到黄某甲的办公室请他帮忙并送给他人民币1800元。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其承接的市疾控中心备用电源安装工程送审,其也有到黄某甲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000元。其先后2次送给黄某甲共计人民币2800元。

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挂靠在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接了潮州市某寺天王殿修缮工程,2012年工程竣工送审核中心审核。其于2013年到黄某甲的办公室让他帮忙尽快安排审核,当时有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0000元。

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挂靠的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奎元路修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后,其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到黄某甲的办公室请他帮忙并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其挂靠在潮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建的枫溪滨福路修建工程的资料送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后,其于2015年中秋节前到黄某甲办公室请他帮忙,并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其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

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实其挂靠在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于2010年中标承建潮州市公安局警犬训练基地工程,2014年底工程竣工并送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为使工程能尽快审核,其于2015年初的一天到黄某甲办公室让他帮忙,临走时送给黄某甲人民币3000元。因工程仍未审核完成,其随后再次到黄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0000元。其共送给黄某甲人民币13000元。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证人颜某1的证言,证实汕头达濠建筑总公司在2011年中标承接了东山解困房工程项目,其和黄某3合伙负责该工程的作业。该工程于2015年竣工并送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为使项目能尽快安排审核,其于2015年7月中旬到黄某甲送给他1斤茶叶和人民币20000元。

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其与颜某1合作承接东山解困房工程土方工程作业,该工程需送某审核中心审核,具体事务由颜某1负责,事后其知道颜某1送给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黄某甲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基本一致供述,供述的作案时间、手段、过程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潮州市某局某中心提供的预算审核项目任务书、审核项目计划书、预算项目审核业务流程表、某核对数(定案)会签、结算审核项目任务书、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审批表、结算项目审核业务流程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定案表等书证,证实涉案行贿人在承办相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相关工程项目需在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审核及被告人黄某甲对相关文书进行签名确认的情况。

潮州市某局提供的文件,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从1998年3月18日任潮州市某审核所副所长,2002年5月8日任潮州市某局某中心主任,2015年10月30日被免去潮州市某局某中心主任职务。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潮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证实潮州市某审核所为潮州市某局属下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该所的工作职责是按市某局的授权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进行审核,于2001年6月13日更改为“潮州市某局某中心”;更改后,其隶属关系、规格、工作任务和经费渠道等按原不变。

检察机关的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及相关银行凭证,证实检察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处扣押了款项人民币34322.87元,中共潮州市纪委通过银行转账将被告人黄某甲一方退缴的款项人民币1687877.13元划拨至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出具的答复函、说明材料以及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在本案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潮州市某局某中心其他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的线索,经初查属实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证明、检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证实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在作案过程中收受李某1所送钱款,该行为系受贿行为。

公诉机关对此部分指控提供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04年底的一天,其打电话约黄某甲到其公司办公室喝茶,黄某甲临走时,其送给他8000元。因为黄某甲是市某局某中心主任,其送钱给黄某甲是为了和黄某甲搞好关系,如果以后有工程项目需要审核,可以向他咨询。但目前为止,其也没有找过黄某甲帮忙任何事情。

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陈述2004年在中心广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李某1打电话让其到他办公室找他,说该项目是他承接的,临走时,李某1送给其一个装有人民币8000元的信封,其有收下。事后,李某1的项目没有送审核中心审核。

对此部分指控,经查,本案证人李某1向被告人黄某甲送上述款项时,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所送款项数额不足人民币10000元,在此前后,李某1所在公司并没有项目向被告人黄某甲任职的单位报送审核,被告人黄某甲也未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1所在公司谋取任何利益,故对被告人黄某甲收受的此笔款项,不能计入其受贿作案的数额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收受此笔款项的行为系受贿行为缺乏依据,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核某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一、根据上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评判,被告人黄某甲收受李某1向所送款项时,因李某1一方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且被告人黄某甲也从未为李某1一方谋取利益,该笔款项不能计入其犯罪数额外,被告人黄某甲收受的其他款项中,1、根据本案行贿人员陆某2等三十四人的证言和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陆某2等三十四人系因其所在单位承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后,为使相关工程项目的结算能顺利通过被告人黄某甲所在单位的审核而在节日期间向某某甲送礼;无论上述人员以何名义向被告人黄某甲送出财物,被告人黄某甲主观上均明知上述人员送礼的目的,但仍非法予以收受,并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审核上述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公司报审的工程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其行为实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收受的此部分财物金额,依法应当计入其受贿犯罪的数额之中。2、本案行贿人员林某2、林某6、丁某6、陈某5、张某、许某1、林某4、刘某4、丁某7、王某、吴某1、卢某4、刘某5、杨某1、刘某7、严某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以及涉案相关工程项目的审核资料,均相互印证,证实上述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公司向被告人黄某甲送出财物前后,均在承建相应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并向被告人黄某甲任职的单位报审,被告人黄某甲主观上也明知上述人员向其送钱,系为了让其在相应工程项目的审核提供帮助,或者是为了感谢其在已审核工程项目中提供了帮助;被告人黄某甲收受上述人员所送款项,已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并影响到其职权的行使;因此,无论此部分人员以何名义送钱给被告人黄某甲,还是送钱时是否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均不影响被告人黄某甲收受的此部分款项系贿赂款、其行为系受贿行为的认定,对此部分款项,依法应当计入被告人黄某甲受贿犯罪的数额之中。3、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陈某4等十三人所送的财物,为陈某4等多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系受贿行为,被告人黄某甲收受陈某4等多人的贿赂未经处理,无论其单宗收取的财物数额或收取单人的财物数额是否单独达到受贿罪的追诉标准,依法均应累计计算其受贿数额;至于被告人黄某甲收受刘某6的款项部分,刘某6系因其工程项目在被告人黄某甲任职单位审核未果而向被告人黄某甲送出财物,且明确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被告人黄某甲也当场承诺并收受了该款,此时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系受贿行为,对该款也应计入其受贿犯罪数额之中,至于之后对刘某6的工程的审核是否完成,并不影响其行为系受贿行为的认定。综上,对被告人黄某甲受贿犯罪的数额,应按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辩护人就本案被告人黄某甲受贿数额问题提出的辩护意见中,除对被告人黄某甲收受李某1财物部分不能计入其受贿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成立外,就本案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还如实供述办案机关事先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家属也能为其退缴犯罪所得的赃款,且其归案后有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某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一方退缴款项中的人民币23000元部分抵缴罚金,余款人民币1770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

对被告人黄某甲一方退缴并暂扣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款项中的人民币1699200元部分,抵作被告人黄某甲受贿犯罪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潮州职务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潮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李某

代理审判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某

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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