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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李某甲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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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3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1日00:47: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5103刑初某号

案  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17日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51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县,大学本科,经商,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某区。因本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日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2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又以潮安检刑追诉[2018]某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被告人李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于2005年12月1日擅自将该村“某1堀”、“某2堀”、“某3堀”的37.62亩土地出租给被告人李某甲作为企业用地。被告人李某甲承租后对部分土地进行平整、打桩、基建。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利,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擅自于2015年7月16日以人民币1180万元的价格将该片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同案人蔡某19(另案处理),并与同案人蔡某19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同案人蔡某20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于2015年12月间,擅自将其中带有建筑物、地桩、地梁的12.1亩土地作价人民币500万元,倒卖给蔡某4、蔡某5,以抵除被告人李某甲欠蔡某4的借款,将其中19.9亩土地以人民币512万元的价格分别倒卖给蔡某3、蔡某2、陆某1、吴某2珠、黄某3、蔡某1,余下3.73亩土地在同案人蔡某20名下,另有l.9亩土地尚未倒卖。同案人蔡锦旋通过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与蔡某4、蔡某1、黄某3等人重新签订租地合同,并由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委会加盖公章进行见证。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李某甲非法转让给蔡某20的实际用地面积共37.62亩,其中0.O2亩为农用地(全部属基本农田),20.7亩为建设用地,16.9亩为自然保留地。

经潮州市明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估价:蔡锦璇位于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某小组“某1堀”“某2堀”“某3堀”的5.61亩土地租赁权价值及地上建筑物市场价格总价人民币485.1万元。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6月28日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李某甲原在潮州市某区经营“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12月1日停业,尚拖欠工人被害人张某1、文某1、陈某1等多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4416元。被害人张某1等人因无法讨要工资,遂向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双方于2017年12月18日达成还款协议,后被告人李某甲未按协议归还拖欠工资。经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并于2018年2月7日、2018年2月26日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责令其归还拖欠工资,被告人仍拒不配合调查,且一直不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代为偿还被拖欠工人工资。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又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某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1、其将土地转租给蔡某20是迫于无奈,且其转让是为了止损,没有从中牟利,转让也是通过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进行的,其一方至今只拿到400万元左右的转让金。2、其拖欠工人工资确有客观原因,最后家属帮其付还工人工资也是经多方筹措的,并非其有钱但拒不付还工人工资,其不清楚劳动部门通过张贴公告、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本人处理拖欠工人工资这件事,其一直在潮州。3、其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李某甲转让土地是为了企业止损,并非出于牟利为目的,且其转让行为有经村民小组及代表、村委会决议通过并经村委会同意,被告人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被告人李某甲转租土地使用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转租行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程序虽有瑕疵,但最多也只是违法行为,并非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被告人和工人已经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于2017年12月18日达成协议,此事是民事经济纠纷,且劳动部门也没有正式通知被告人处理纠纷,而是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人并没有逃匿行为,被告人拒付劳动报酬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综上,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应当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李某甲一方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与房东因经济纠纷进行诉讼的民事反诉状、预交反诉费通知书,以及房东因经济争议问题对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大门上锁的照片打印件,据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拖欠工人工资并非是个人主观故意,而是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经营,无法付还工人工资。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于2005年12月1日擅自将该村“某1堀”“某2堀”“某3堀”的37.63亩土地出租给被告人李某甲作为企业用地。李某甲承租后对部分土地进行平整、打桩、基建厂房。之后,李某甲因经营不善,准备将工厂场出售后用于还债。之后,李某甲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6日将上述37.63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人民币1180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同案人蔡某20(已判刑),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2015年12月份期间,蔡某20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其向李某甲承让的上述带有建筑物、地桩、地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出卖给蔡某3、蔡某2、陆某1、吴某2珠、黄某3、蔡某1等人。之后,蔡某20将其向蔡某3等人收取的土地转让金陆续付还给李某甲一方,作为其向李某甲受让上述土地应支付的土地转让金。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李某甲非法转让给蔡某20的实际用地面积共37.62亩,其中12.94亩为建设用地中居民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农村居民点,0.02亩为农用地中耕地的水田,24.66亩为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的裸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潮州市某区居民李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认定书》,证实李某甲转让蔡某20上述用地的实际用地面积共37.62亩,经校对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述37.62亩土地中12.94亩为建设用地中居民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农村居民点,0.02亩为农用地中耕地的水田,24.66亩为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的裸地。李某甲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位于该村“某1堀、某2堀、某3堀”的37.62亩土地使用权给他人,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该案主要责任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向蔡某20转让位于某镇某村“某1堀”“某2堀”“某3堀”的土地现场概况。

3、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某镇某村用地平面图、地类说明,201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向蔡某20转让位于某镇某村“某1堀”“某2堀”“某3堀”的土地地类和面积,以及土地规划用途情况等。

4、租地合同、李某甲租地四至平面图、潮安县某镇人民政府通知复印件,证实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于2005年12月1日将位于该村“某1堀”“某2堀”“某3堀”的37.63亩土地出租给李某甲用于建厂。

5、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证实李某甲与蔡某20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李某甲将其原向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承租的位于该村“某1堀”“某2堀”“某3堀”的37.63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厂房转让给蔡某20,转让款为人民币1180万元。

6、租地合同、土地转让协议书、土地转让申请书、用地申请书、决议书、收据复印件等,证实蔡某20将其向李某甲转让的土地倒卖给蔡某4、蔡某3、黄某3、吴某2珠、蔡某2、蔡某1、蔡某5、陆某1等人的土地面积、转让金额。

7、收条、收款单、收据复印件等,证实李某甲、黄某6英一方收取蔡某20土地转让金的情况。

8、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会议记录复印件,证实某村下属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由各村民小组自行决定经营、管理、出租及收取租金,以及出租后若到某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的,应缴纳村管理费及转让手续费的具体费用情况。

9、现金收入凭证、明细分类帐、现金日记帐、收款收据、某镇某村委会现金存款日记帐复印件,证实李某甲向某村某村民小组缴纳土地租金及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情况。

10、同案人蔡某20的供述,陈述李某甲于2005年向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承租“某1堀”“某2堀”“某3堀”37.63亩土地办陶瓷厂。至2014年工厂处于半停产状况,李某甲有意将上述土地转让出去,其听后也有意向李某甲购买该片土地,并准备买后再将土地转让给陈某3。2015年7月16日,其与李某甲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李某甲将原跟某村某村民小组承租的37.63亩土地及地上厂房转让给本人,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180万元。协议书签订后不久,其发现李某甲前已将该工厂抵押给其他人,其跟李某甲说其不要转让了,双方约定合同中止,各自撕掉合同。因李某甲要求其帮他处理土地及厂房,后其与李某甲签订委托书,帮他卖地及厂房。2015年9月开始,其将部分厂房及土地分别卖给蔡某2、蔡某1、黄某3、蔡某3、陆某1、吴某2珠,并将其中12.1亩土地(含建筑物)卖给蔡某4、蔡某5,以抵偿李某甲欠蔡某4的欠款。至今已售30多亩土地,已支付近1000万元(包括以地抵还蔡某4的500万元)给李某甲一方,尚存5.6亩土地没有卖出,其中包括转让在其名下的3.7亩土地及几百平方米的楼房。

1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甲于2005年年底向某镇某村某小组承租“某1堀”“某3堀片”办潮安县旭英陶瓷厂。由于生意不景气,李某甲于2013年1月份向蔡某4借款500万元并将厂房及厂房用地作抵押。2014年年底,工厂无法维持运作,李某甲与蔡某4等人协商转让土地及厂房。某村某小组组长蔡某20得知后找李某甲称要购买。李某甲与蔡某20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某甲将某村某小组承租的“某1堀”“某3堀片”37.63亩土地及地上厂房以1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某20。2015年7、8月份,蔡某20陆续将有关转让款还给其和李某甲。李某甲将土地转让给蔡某20没有经县一级国土部门批准同意。至案发,其一方一共收取蔡某20支付的转让金421.4万元,另外还有蔡某20用厂房抵偿给蔡某4作为抵除李某甲欠蔡某4借款500万元。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12、证人陆某1、蔡某1、黄某3、谢某1、蔡某2、蔡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将他原跟某村某小组承租的“某1堀”“某2堀”“某3堀”的37.63亩土地及厂房转让给蔡某20,后他们各向蔡某20受让了部分土地,蔡某20向他们收取转让金后有出具收款收据。

13、证人蔡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李某甲将在某村经营的潮安县某旭英陶瓷厂厂房及37.63亩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其借款500万元。后李某甲准备将上述30多亩土地及厂房转让出去,其朋友跟李某甲初步谈妥以1100万元左右的价格转让,但李某甲向某村某小组组长蔡某20告知此事时,蔡某20不同意,并说如果李某甲不把厂房及土地转让给他,他就不给办理转租手续。2015年7月份,李某甲以ll80万元价格将上述厂房和土地转让给蔡某20。蔡某20于2015年12月份将上述土地卖给蔡某3、陆某1、蔡某2、黄某3、蔡某1等人,收取转让金支付给李某甲,并将其中10.3亩土地和旁边1.8亩的土地抵还给本人,作为偿还李某甲欠本人的500万元。其将1.8亩土地给蔡某5。

14、证人蔡某5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2月份通过蔡某4向蔡某20承租“某1堀”“某2堀”“某3堀”1.8亩土地,该1.8亩土地原是李某甲转让给蔡某20的37亩土地中的一部分,蔡某20以1180万元价格向李某甲买了37亩地,但他没有钱可以一次性还李某甲,故将该片土地再转让出去才能还李某甲的转让费。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15、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中旬,其帮朋友向蔡某20打听某附近是否有整片地出租,蔡某20说他也有一块地是李某甲经营不善不要的,他全权处置整个厂房和厂内土地,最后二人初步谈妥整个土地及厂房转让价为1220万元。后其了解到该厂手续有争议,其朋友遂不要转让上述土地及厂房。

16、证人蔡某6的证言,证实2014年李某甲因经营不善准备将其原向某镇某村某小组承租的37.63亩土地及厂房转让给蔡某4,但蔡某20不同意,要求李某甲将上述土地及厂房转让给他。2015年年底,李某甲以ll80万元价格将37.63亩土地转让给蔡某20,后蔡某20又将该土地以每亩25万元至28万元的价格分租给蔡某2、蔡某1等人。

17、证人陈某4、黄某4、黄某5的证言,证实2003年左右,其几人向某村承租“某3堀”30多亩土地,后其几人将上述30多亩土地按原来的租金和配套费就转让给李某甲。

18、证人蔡某7、蔡某8的证言,证实2003年下半年,其某村某小组有将“某1堀”“某2堀”“某3堀”的37.63亩土地出租给陈某4、黄某4、黄某5等人。2005年,李某甲向陈某4等人受让了上述土地。

19、证人蔡某9、蔡某10、蔡某11、蔡某12、蔡某13、冯某1、蔡某14、蔡某15的证言,均证实李某甲于2015年将其向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承租的“某1堀”“某2堀”“某3堀”30多亩土地转让给蔡某20,后蔡某20在没有经县一级国土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再将土地卖给蔡某3、黄某3、吴某2珠、蔡某4、蔡某2、蔡某1、陆某1等人。

20、证人蔡某16、蔡某17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李某甲将他在某村某村民小组承租的土地转让给蔡某4、蔡某5、蔡某3、陆某1、蔡某2、黄某3、蔡某1、吴某2珠等人,土地转让手续是蔡某20去办理的。

2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某村某小组要把李某甲的土地及厂房转让出去,其认为土地是下属村民小组自治管理的,村委会作为见证方即可。其只知道李某甲将厂房和土地约37多亩转让给蔡某20。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22、证人蔡某18的证言,证实其不清楚其父蔡某20向李某甲购买某镇某村某小组“某1堀”“某2堀”“某3堀”的土地的资金如何支付。

23、被告人李某甲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李某甲原在潮州市某区个人独资经营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至2017年12月1日,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业,并拖欠工人被害人张某1、文某1、陈某1、廖某1、唐某1、杨某、黄某1、陈某2、姚某1、秦某1等人自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74416元。因李某甲拖欠上述工资后,通过将手机设置为自动拦截陌生人电话的模式及经常外出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害人张某1等人遂向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2月7日、2月13日、2月26日先后四次通过张贴公告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网络上发布公告等方式,责令李某甲归还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并配合该局调查,但李某甲一直拒不还款及配合调查,该局遂于2018年3月1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李某甲一方已还清了上述拖欠的工资。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老板和股东是李某甲,其与该公司是雇佣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于2016年10月份开始工作,月工资8000元,其至今被欠工资人民币9869元。其有向李某甲催讨过,也有向劳动局反映过,李某甲跟其几名工人在劳动局达成协议,但后来李某甲一直没有出现,被拖欠的工资也没有归还。经照片辨认,被害人张某1指认了李某甲。

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0月1日在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前台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月工资2400元,该公司的老板是李某甲。其上班一个月,工资2400元,加上160元奖金总共2560元,这些钱都还没有领到。其有向总经理冯某2催讨,但他说他也被欠工资,也找不到办法。经照片辨认,被害人杨某锐指认了李某甲。

3、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证实其从2017年9月份在潮州市某区某酒店有限公司做厨师工作,没有签订合同,老板李某甲跟其说每个月8000元工资。其被拖欠了16000元工资。其和其他被欠工资的工人找李某甲催讨过,他一直说会还,但一直没有还给其几人。其还跟其他人一起到劳动局反馈过。经照片辨认,被害人廖某1指认了李某甲。

4、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4月20日到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上班,老板李某甲跟其说每月3000元工资。其一共做了7个月,公司拖欠其3000元工资。其和其他被欠工资的工人有向李某甲催讨过,李某甲一直答应说要还,但一直没有还给其几人,其几人还有到劳动局反馈。经照片辨认,被害人唐某1指认了李某甲。

5、被害人姚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4月份开始在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前台收银工作,月工资2400元,公司的实际老板和法人代表是李某甲。其一共上班了7个月,公司尚欠其工资人民币2270元。其和其他被拖欠工资的同事有向李某甲催讨,也有向劳动局反映过,一开始李某甲说要还钱,最后还是没有还。经照片辨认,被害人姚某1指认了李某甲。

6、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0月份在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负责财务。老板李某甲跟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现尚欠其工资6300元。其有向李某甲催讨过,也跟李某甲一起到劳动局达成协议,但最后李某甲还是没有将拖欠的工资还给其几人。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陈某1指认了李某甲。

7、被害人文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9月到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负责前台收银工作,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甲跟其说每月工资2600元。其被拖欠2017年9、10、11月三个月工资7800元。其有向李某甲催讨过,也跟李某甲一起到劳动局达成协议,但最后李某甲还是没有将拖欠的工资还给其几人。经照片辨认,被害人文某1指认了李某甲。

8、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3月份到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做服务员,公司老板李某甲跟其说一个月工资2600元,至今尚欠其11月份的工资2600元。其有向李某甲催讨过,也跟李某甲一起到劳动局达成协议,但最后李某甲还是没有将拖欠的工资还给其几人。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黄某1指认了李某甲。

9、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3月15日到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做收银员,月工资2450元。公司的老板和股东是李某甲。其至今被欠11月份的工资2450元。其有向李某甲催讨过,也跟李某甲一起到劳动局达成协议,但李某甲没有将拖欠的工资还给其几人。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陈某2指认了李某甲。

10、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2月份到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做保安工作,每月工资2650元月。公司的老板和股东是李某甲,其工资是保安经理秦某1从李某甲那里领取后发给本人的,所以被拖欠工资情况表上登记的是欠保安部的钱,只登记秦某1的姓名。其至今被欠工资3000元。其有向李某甲催讨过,也跟李某甲一起到劳动局达成协议,但李某甲没有将拖欠的工资还给其几人。经照片辨认,被害人肖某指认了李某甲。

1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9月份到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做保安工作,每月工资2650元。其一个人上两个人的班,一个月拿两个月的工资,每个月拿5300元的工资。公司的老板是李某甲,其工资是保安经理秦某1从李某甲那里领取后发给本人的,所以被拖欠工资情况表上登记的是欠保安部的钱,只登记秦某1的姓名。其至今被欠工资9000元。其有向李某甲催讨过,也跟李某甲一起到劳动局达成协议,但李某甲没有将拖欠的工资还给其几人。经照片辨认,被害人刘某指认了李某甲。

12、被害人秦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3年12月份到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做保安经理,公司老板李某甲跟其说每个月3500元工资。2017年1月份开始,其保安部只剩下3名保安,其中保安刘某上两个8小时制的班,拿两份工资,老板说保安部有5个编制的工资,所以剩下一份工资2200元由其三人分。其代领整个保安部的工资后再发给其他保安。其从2017年1月份开始,每月工资是5050元。其从2017年10月就没有领工资了,至今被拖欠10000元工资。其有向李某甲催讨过,也跟李某甲一起到劳动局达成协议,但最后李某甲还是没有将拖欠的工资还给其几人。从拖欠员工的工资后李某甲的电话也打不通了。照片辨认,被害人秦某1指认了李某甲。

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父李某甲拖欠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员工的工资一共74416元,其已将款项凑齐作为归还被欠员工的工资。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14、被告人李某甲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15、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的调查报告》,投诉材料,立案审批表,《关于通知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及张贴公告照片、公众网公告截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及公众网公告截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及公众网公告截图等,证实2018年1月25日,某人社局接陈某1、张某1、文某1等十名工人反映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停业,拖欠他们2017年8月至11月份的工资没有支付,该局要求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到该局接受配合调查,但李某甲没有到该局配合调查,后无法联系李某甲。某人社局于2018年2月2日在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门口张贴《关于通知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018年2月7日,又在某区公众网上发布了《关于通知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018年2月13日、2月26日,分别在某区公众网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要求被告人李某甲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接受调查,但李某甲并未按规定到某人社局接受调查,也未支付被拖欠工人的工资74416元。该局于2018年3月19日将有关材料移送潮州市公安局某分局立案侦查。

16、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实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系李某甲。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17、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情况表及签领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具体情况,上述拖欠的工资合计74416元已由李某甲的家属代为支付给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也在工资签领表上签名确认。

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现场方位及概况。

认定全案事实,还有经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帐户查询情况,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证明,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以及其他书证。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6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后于2017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

对于被告人李某甲一方向法庭提供的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与房东因经济纠纷进行诉讼的民事反诉状、预交反诉费通知书,以及房东因经济争议问题对潮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大门上锁的照片打印件,上述证据材料的内容对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对李某甲在本部分犯罪中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无直接关联,故不作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其又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又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一、被告人李某甲将涉案37.63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1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某20,其主观上牟利的目的明确,至于其将收取的转让金准备用于何种用途,只是其作案动机的问题,并不影响作案目的的认定。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蔡某20,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且非法转让的土地面积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构成,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至于被告人李某甲是否已全额取得土地转让金,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被告人李某甲据此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二、被告人李某甲拖欠工人工资后拒不支付,且切断与被欠薪工人之间的联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以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不属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被告人李某甲据此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三、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体状况如何与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无直接关联,被告人李某甲提出其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以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到案,属于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罪行,应认定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部分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部分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行,且其一方在刑事立案后、提起公诉前能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部分予以从轻处罚。潮州专业刑事律师,广东潮州刑事辩护律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某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5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抵除前被羁押14日,余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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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辜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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