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3刑初某号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04日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男,198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系被害人杨某2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男,201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杨某2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陈某1,系陈某2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练某3,女,1969年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柏塘镇圩镇。系被害人杨某2的母亲。
以上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胡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某、卢某,广东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一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练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卢某律师,原告人陈某1、练某3及其代理人胡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与被害人杨某2的感情纠纷,在博罗县与被害人发生争吵,陈某甲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划伤被害人后,又捅刺被害人胸部,后经医生到场确定被害人已死亡。经鉴定,死者杨某2符合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尖刀等)刺划致双肺、心脏破裂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并在现场被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962360元、丧葬费63800元、办理丧事交通费、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被抚养人陈某2生活费275392元、被扶养人练某3生活费344240元,以上损失共计1755792元。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提出:1、被害人杨某2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陈某甲对被害人付出了真情、提供了物质支持,但交往几个月后,被害人对被告人态度愈发冷淡,并一再拒绝与被告人见面、来往等,被告人为讨说法和挽回被害人才在案发当天找到被害人,被告人在争抢刀具过程划伤被害人脖子,又在情急、慌乱之下持刀伤害了被害;2、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3、原告人诉求被告人赔偿1755792元,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惠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杨某2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10月,陈某甲发现杨某2对其反映冷淡,不愿意与其约见,认为杨某2欺负其感情,为此要找杨某2讨个说法。同年12月23日20时许,陈某甲携带作案水果刀来到博罗县某口等待杨某2,后杨某2驾驶某小汽车(车牌号粤L某)到该处,两人开始谈感情问题。22时许,两人发生争吵,陈某甲拿出水果刀划伤被害人后,又刺划被害人胸部等部位数刀,陈某甲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在现场被抓获。后经医生到场确定被害人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2符合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尖刀等)刺划致双肺、心脏破裂而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110警情信息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2月23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陈某甲用其手机号码某某321打110报警称,其在博罗县某酒店处持刀捅了杨某2,公安民警到现场发现杨某2已死在停车此处的一部白色某车(粤L某)内,民警将嫌疑人陈某甲带回派出所审查,并从其身上缴获一把黑色塑料把柄的水果刀,于次日决定对陈某甲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杨某2的个人身份基本情况。
3、博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陈某甲的手机信息证实,2019年9月底至12月23日17时许,陈某甲微信频繁联系(4000多条信息)被害人杨某2,主要内容涉及感情方面问题,陈某甲以“亲爱的、老婆”等称呼杨某2,整个过程反映杨某2不是很想理会或表现冷淡的态度。
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某某侧路面上,其东面为某公路东某号(某酒店)。在柏塘镇某公路东某号(即某酒店)大门南侧6米处见有一辆白色某小汽车(车牌号:粤L某),停靠于马路边。小汽车东侧地面上见有两枚“1906”牌烟头(编号为1号“1906”牌烟头和2号“1906”牌烟头,原物提取),小汽车西侧地面上见有一枚“1906”牌烟头(原物提取),小汽车车顶至车头挡风玻璃见有散落的烟灰。惠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主驾驶座上见有一具女性尸体,死者右胸部插着一把小刀(全长:31.5cm,刃长:20cm,刃宽:4cm,原物提取),死者腹部见有散落的烟灰。在小汽车主驾驶座车框下缘见有滴落状可疑血迹(棉签擦拭提取2支),在主驾驶座脚垫处见有一部苹果手机。在副驾驶座上见有可疑血泊(棉签擦拭提取2支),在副驾驶座车框下缘至小汽车西侧地面上见有长61cm、宽50cm的喷溅血迹(棉签擦拭提取2支),在副驾驶座车门上见有可疑血迹(棉签擦拭提取2支)。在小汽车后排座上见有一条粉红色的毛毯。
三、鉴定意见
1、广东省惠州市某出具《惠市公(司)鉴(法物)字[2019]某号鉴定书》证实:(1)现场小汽车东侧地面上提取的1号“1906”牌烟头、现场小汽车东侧地面上提取的2号“1906”牌烟头的STR分型与嫌疑人陈某甲采血卡的STR分型相同;(2)现场小汽车主驾驶座车框下缘提取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现场小汽车副驾驶座车门上提取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现场小汽车副驾驶座车框下缘提取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现场小汽车副驾驶座上提取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现场尸体上提取的小刀刀刃、嫌疑人陈某甲左手掌可疑血迹擦拭棉签、嫌疑人陈雄右手掌可疑血迹擦拭棉签、嫌疑人陈某甲黑色羽绒服上提取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嫌疑人陈某甲蓝色牛仔裤上提取的可疑血迹剪取布块、嫌疑人陈某甲华为手机上提取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死者杨某2采血卡的STR分型相同;(3)现场尸体上提取的小刀刀柄的STR分型与死者杨某2采血卡的STR分型相同。
2、广东省博罗县某出具的《博公(司)鉴(法尸检)字【2019】某号鉴定书》(附有尸检照片)证实:(1)死者杨某2的损伤,符合被他使用锐器(类单刃尖刀等)刺划所致;(2)尸表检验见:左胸部、右胸部均见有一创口,创口均深达胸腔。解剖:双侧胸大股出血;左侧第3-4肋间肌、右侧第3-4肋间肌均见有一破裂口;右侧第三肋软骨骨折,断端整齐;右侧第四肋骨见多处骨皮质划痕;左侧胸腔见约300毫升血性积液;右侧胸腔见约400毫升血性积液;左肺上叶有一破裂口,未贯穿肺组织;左肺下叶有二处破裂口,均贯穿肺组织;右肺中叶有一破裂口,贯穿肺组织;心包膜见二处破裂口;右心耳破裂。由此分析判断:死者杨某2符合双肺、心脏破裂而死亡。惠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鉴定意见:死者杨某2符合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尖刀等)刺划致双肺、心脏破裂而死亡。
四、证人证言
1、张某(小店老板)证言:2019年12月23日20时30许,发现一部白色某小车(车牌号:粤L某)停在我小店门前,22时30分许,我听到这辆车的喇叭声连续响了一分多钟,我走到汽车看到“阿雄”在副驾驶座按住已没有反应的“祺祺”,我害怕跑回家报警,一会后民警到现场,“阿雄”说是他杀人。
经辨认混杂照片,张某辨认出陈某甲是“阿雄”,杨某2是“祺祺”,指认死者是杨某2及案发现场的粤L某小车。
2、张某5(酒店保安)证言:案发当晚21时许,我在某酒店大门保安室值班听到大门旁有一辆白色小车有人在吵架,一名男子拉着小车副驾驶车门,跟在小车里面的人吵架,一个小时多后,听到小车喇叭场响了一分钟左右,不久民警到现场发现一名女性死在车上。
3、吴某6(杨某2朋友)证言:杨某2及她家人跟我的关系比较好,认我为叔叔。她跟她丈夫陈某1有争吵。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我从她母亲练某3电话得知她被人杀害了。
当天下午14时许,杨某2告诉我,她在半年前认识一名男子,这名男子要跟她结婚,但她不同意,这名男子知道她已婚,也愿意等她离婚,杨某2觉得这名男子发神经,这名男子还威胁她不答应他的要求,要上门她妈妈,还要她退还这名男子所花的钱。
4、陈某1(杨某2丈夫)证言:2019年4月,我怀疑杨某2在外面有其他男人,并与她发生争吵,第二天她回娘家,我一直哄她回家居住,但她没有答应,偶尔联系也是因小孩事情。2018年4月,有一次我拿她电话拨打,她表现很紧张,怕我看到她手机信息,那时我开始有点怀疑。
经辨认混杂照片,陈某1辨认出杨某2,并指认了死者是杨某2。
五、被告人陈某甲稳定供认:2019年5-6月间,我在某酒店旁的小店打麻将认识杨某2,后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有多次性关系,我也知道她有丈夫及有一个儿子。杨某2告诉我,她和她丈夫感情不和闹离婚,现在住娘家,叫我等她离婚,我相信她。10月,我发现杨某2对我越来越冷淡,约她都不出来,她叫我不要等她,我是真心喜欢她,为她付出真感情,短短几个月间在她身上花了4-5万元,我付出了这么多,我不想她离开我。我曾跟杨某2说过,欺负我感情就钱还回给我,不欺骗话要给个为什么要分手原因,我为她付出这么多资金和感情,现在她要离开我,我也让她付出代价。惠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019年12月23日晚上20时许,我将摩托车放在我哥哥家后走行到某酒店门口等她,我在小店购买可乐后外面抽烟,不久杨某7开某小车(粤L某)过来,我上前站在主驾驶位置外面,杨某2坐在主驾驶座里面,我们聊了二个小时左右,聊到后面越来越激动并争吵起来,我拿出水果刀想吓唬一下她,刚拿出来想架她脖子时,杨某2抓住我拿刀的手,我们相互拉扯,刮到她脖子,我当时心慌脑子很乱,看到杨某2开始往副驾驶位置移动,我以为她想走,我从外面钻进主驾驶座,失去理智拿刀往她右胸部捅了进去,我手上流了很多血,她在微微喘气,后小店老板过来打开副驾驶车门就离开了。于是我打110报案称我杀了人,并等待公安机关到来,我还微信联系我哥告诉他,我杀了人,不久公安民警到现场将我带回调查。
这把水果刀是黑色塑料刀柄单刃尖刀,长约30厘米,刀刃长约20厘米。我案发所穿的一件黑色长袖羽绒服,下身穿黑色长袖牛仔裤,一双安踏运动鞋。
经辨认混杂照片,陈某甲辨认出杨某2,指认死者是其捅死的杨某2、作案水果刀、作案现场、杨某2驾驶的粤L某某小车及其与杨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
六、被告人陈某甲审讯视频、抓获陈某甲视频、陈某甲指认现场视频、现场勘查视频、报警录音、陈某甲手机证据检验鉴定光盘9张。惠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七、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关系证明、户口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害人杨某2已有家室,仍与其交往,本身应受道德谴责,双方在交往之间付出一定感情,属于正常恋爱交际范畴。陈某甲发现杨某2对其反映冷淡,应当理性对待双方感情问题,应当以合理、合法途径解决感情问题,却事先携带好刀具来找杨某2,在无法满足其要求情况下,持刀刺划致杨某2死亡,杨某2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本案可以认定为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告人陈某甲作案后第一时间报警承认杀害被害人杨某2,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一直稳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自愿认罪、悔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惠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练某3的物质损失,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应按照法定范围和法定标准确定赔偿范围,超出法定范围和高出法定标准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受理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提出丧葬费63800元,办理丧葬、诉讼事宜的交通费100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738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某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练某3的物质损失人民币738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练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某
审判员 邱某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冼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惠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惠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惠州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惠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