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余某甲受贿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珠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403刑初某号
案 由: 滥用职权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2月09日
珠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4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7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珠海市某局某分局某某管理所所长,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某区,捕前住广东省珠海市某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留置,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余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及其辩护人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珠海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以下简称“第三看守所”)边坡整治工程的名义,对第三看守所项目红线范围外北侧的珠海市某区某“某岭”山进行非法开采,并在“某岭”山脚的临时用地上违法搭建碎石生产设备,将非法开采的石头进行加工后外运出售,从而牟利。被告人余某甲时任珠海市某局某分局某某管理所所长,兼任珠海市某局某支队某大队某中队中队长,在明知张某等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国土执法相关规定要求对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未将张某等人的上述违法情况上传至广东省国土部门在线巡查系统,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在多次书面制止无效后,被告人余某甲未按规定向珠海市某局某支队某大队提出立案处置意见,放任张某等人在“某岭”山进行非法采矿、违规搭建碎石生产线进行碎石出售及外运等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广东省某厅《关于非法开采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后侧山体建筑用花岗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粤自然资执法(鉴)[2020]某号),张某等人在“某岭”山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矿石量353.9217万立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51亿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为了能继续在“某岭”山非法采矿、进行碎石生产,不被国土部门查处,张某先后向被告人余某甲行贿人民币80万元。其中,2017年7月至9月的一天,被告人余某甲在其居住的珠海市某区某小区门口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余某甲在上述小区门口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201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余某甲在珠海市某区某某路边何某(另案处理)的小汽车上收受何某替张某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余某甲在收受贿赂后,放任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上报和立案。
2019年上半年,因某山系列案案发,被告人余某甲担心其受贿犯罪行为败露,向张某的儿子张某1退回现金人民币60万元,将剩余人民币20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使用。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余某甲主动到珠海市某区监察委员会投案,交代其在担任珠海市某局某分局某某管理所所长期间收受张某等人人民币80万元以及滥用职权的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余某甲家属代余某甲向珠海市某区监察委员会退缴款项人民币20万元。珠海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及滥用职权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退清全部受贿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其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珠海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余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451亿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某甲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及滥用职权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在提起公诉前已退清所有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某甲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犯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珠海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余某甲退回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邝某
审判员 高某
审判员 张某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某
书记员 陆某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珠海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珠海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珠海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珠海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珠海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