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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孩被害案”死刑复核裁定书亮点解读
作者:司楠 来源:人民法院报
前言:本文来自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2021年2月2日,“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凶手杨光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被依法执行死刑,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至此,备受关注的广西“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尘埃落定。人们在感伤“百香果女孩”的悲惨遭遇、谴责凶手杨光毅凶残无情的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份由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及审判员司明灯、仇晓敏三人作为合议庭成员署名的死刑复核裁定书高度赞赏,倍加推崇,认为这份刑事裁定书融专业性、说理性及警示性于一体,不仅站位高,而且亮点多,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亮点一:以理服人,切实注重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笔者认为,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并精准适用法律,而且应当对其为何作如此认定并适用这些法律规定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评判和解析,从而使裁判文书成为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政策精神的具体宣讲和生动展示,使裁判结果成为一种真正令人信服和认可的看得见、读得懂的法律正义。基于此,从专业角度而言,就是必须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法院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不断增强,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些案件,其裁判结果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因为理由阐述不充分、裁判说理不到位,而不能被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认同和信服,甚至引发不必要的质疑和上诉、申诉等。因此,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用充足的理由来支撑裁判结论,同样被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受到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反复强调。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中,在保留规范写作范式的基础上,明显用心地将裁判说理着力加强,以适量增加的篇幅、深入浅出的阐述、简洁有力的语言等,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明确要求落到了实处。
首先,在行文结构上,既一脉相承、前后照应,又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裁定书遵循通用模式的要求,在阐明案件基本事实、诉讼程序、复核情况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将案件说理着重放在“本院认为”之后,使裁定书的内容依次铺设、轻重有序、充实流畅。进入“本院认为”之后,改变了以往多数裁定书仅用一个段落就解决所有问题的惯常做法,而是从三个方面,即犯罪构成及法定从重情节、自首与从宽的关系、综合评判这三个段落来逐一论述,层层递进,深入解析。不仅解决了原二审判决中没有妥善解决的问题,而且通过这一广受关注的真实案例,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及其具体运用进行了生动的解读。
其次,在语言风格上,既专业规范、字斟句酌,又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在裁判文书说理实践中,容易产生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因法官特有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很容易使说理成为一种专业理论的持续演绎和专业术语的大量堆砌,使得裁判文书虽看上去洋洋洒洒、篇幅繁长,但普通人阅读起来耗时费力、晦涩难懂,从而陷入一种难以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的尴尬境地。“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裁定书的说理,丝毫没有这种“孤芳自赏”的毛病,在行文论理过程中,既引用和解释了法律的专门规定和专业词汇,又对案件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准确而恰当的归纳,清晰地阐释了“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从严惩处”等法律用语的内涵,在保证裁判文书专业性的前提下,让民众在阅读之时能产生强烈共鸣,真诚信服,既认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学习理解了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精神。
亮点二:重点突出,靶向明确地解决了本案的焦点法律问题
被告人杨光毅在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而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因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对其改判死缓。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杨光毅的自首情节。对于这一问题的正确处理,既涉及本案的公正处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为,司法实践中因未能正确处理这一关系而引发争议的,并不限于这一起案件,以致有人认为“自首已成为了罪犯的一张免死金牌”。正因为如此,在本案的复核裁定书中,专门用了一段篇幅来阐析论述这一问题。裁定书明确指出,虽然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在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强奸致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但是,“杨光毅系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一定线索并对其排查询问后迫于压力而投案;虽交代了强奸致人死亡等主要犯罪事实,但对有关强奸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予以隐瞒;虽然认罪,但原审、再审及死刑复核期间并未实质悔罪;其投案虽对案件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并未达到至关重要的程度”。是否因杨光毅的自首而对其从宽处罚,“应当在全面考察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自首的具体情况等综合评判”。这样,对这一既为该案焦点,又在实践中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亮点三:以案说法,生动有力地宣讲了我国的死刑政策
如果说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自首与从宽处罚的关系,那么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是否应对杨光毅适用死刑,这涉及我国的死刑政策。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确立和不断实施,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刑事政策从以往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转变成了“宽严相济”,与此同时,我国的死刑政策也从以往的“少杀慎杀”改变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虽然基本精神没有改变,但内容体系已更加周密完整,适用要求已更加严格谨慎。所谓“保留死刑”,就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暂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必要时依法适用死刑;所谓“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严格审慎,轻易不能适用,且可用可不用时一律不用,以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政策的这一改变,是顺应时代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是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因而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普遍认同和共同接受。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仅有一些民众对于死刑政策的内容及内涵不甚了解,而且有少数法官也不能准确把握死刑适用,以致出现对于应当适用死刑的罪犯也被过于从宽处理,未能取得刑罚适用的良好效果。本案二审就是因为过于看重被告人的投案自首情节,而将其死刑改为死缓。基于此,“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裁定书特意对死刑政策进行了必要宣讲,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及死刑政策,“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但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这一阐述,观点明确,立场鲜明,铿锵有力,气势不凡,充分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态度和担当作为。
亮点四:因时就势,简明针对地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而成为法律特别关注和保护的对象,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古今中外的惯常做法。可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亟待我们从不同方面加以解决,司法政策尤为不能例外。
我国的刑事司法,历来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亦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杨光毅采用极为残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仅十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并致其死亡,是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典型案例,正因为如此,该裁定书在综合评判一段中,第一句就宣告性地强调“严厉惩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一以贯之的明确态度。
亮点五:以点带面,直接正面地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因其案情的特殊性,在二审判决结果经媒体公布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此类案件的后续处理,不仅会影响到个案的公平公正,而且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的感受和信心。基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切的回应,该裁定书不仅运用扎实的证据、透彻的说理以及严谨的逻辑从法律层面对案件进行评判,更针对社会和民众重点关注的问题,表明了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此类问题上权威、专业和坚决的态度,从而不仅解决了办案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更宣誓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公正司法、维护稳定上的坚定决心。
在“百香果女孩被害案”中,凶手杨光毅的卑劣动机、残忍手段、恶劣情节以及严重后果,无不刺痛着社会公众的善良之心,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今天,杨光毅的恶劣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这不仅是要为被害者主持正义,更要对社会发出一种警示。正因为如此,该案裁定书在“本院认为”中的综合评判部分,使用“民情、民愿、民意”“国法、天理、人情”“界限、底线、红线”这9个词18个字,铿锵有力、旗帜鲜明地宣告:“对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杨光毅的犯罪行为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严重突破国家法律界限,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共安全红线”“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惩,从而既为依法核准打下了基础,同时也应合了社会公众的心声。
综上,“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可以称得上是已有裁判文书中的一份精品,不仅就案件作出了公正的裁决,更展示了一种法治的声音与力量。作为一名坚定追求国家法治并力所能及地为之努力的法律人,笔者真诚地为制作该份裁定书的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点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