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深圳某公司、庄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3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4月14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甲,男,199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乙,男,198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被告人庄某甲、被告人廖某乙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关于被告人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通过祺轩实业进口的小部分走私数额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深圳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庄某甲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廖某乙是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与黄某1等人并无明显的主次之分,被告人庄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或适用缓刑;被告人廖某乙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辩护人提出关于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深圳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二、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三、被告人廖某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某
审判员 赵某
审判员 王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深圳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深圳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深圳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