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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陈某甲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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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6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7日22:08: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902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9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本科文化,原系茂名市茂南区某局某所长,住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监察委留置,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 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1、2017年9月,李某1委托某镇村建办主任黄某(另案处理)帮忙办理村民杨某2、杨某3两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茂名市某路某花园附近送给黄某10万元。为此,黄某找时任某镇某所长的被告人陈某甲签署规划建房地类意见并盖章。事后,黄某在茂名市房产某中心门口附近送给陈某甲4万元。

2、2017年7月至9月,李某3(另案处理)在帮某镇村民潘某1、潘某2、杨某5、杨某7等人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过程中,为感谢陈某甲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签署经核属宅基地的意见并盖章,先后5次送给陈某甲共计人民币21万元。

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时任某镇某所长陈某甲,在审核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村民陈某4、某村委会某村村民潘某1、某村委会某村村民杨某3等40户建房申请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据国土部门的规划用地出具土地类别审查意见,弄虚作假,违规审核上述40户建房位置的土地类别,某镇村建办主任黄某审核批准上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后村民违规建设房屋,导致出现了大量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其中经茂南区国土测量队对某镇辖区内某快线及省道某线沿线村民申请建设规划的房屋进行测量、定位,上述房屋位于某快线两旁200米控建区范围内的有22户,位于30米禁建区范围内的有8户,位于省道某线两侧15米禁建区范围内的建房申请有3户。该事件在经茂名网、茂名在线等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某镇某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国土部门的审核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黄某、李某3贿送人民币共计25万元,数额巨大,其又滥用职权,擅自改变土地类别,违规审核通过陈某4、潘某1等40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导致出现大量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其自愿认罪悔罪;对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的事实亦无异议,但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由法院依法裁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辩护人张某辩称:一、李某3与陈某甲二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在行贿时间、地点、数额及次数均不一致,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指控陈某甲收受李某321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二、指控陈某甲受贿的数额25万元刚好超过数额巨大的起算点,且其中有部分数额存疑,希望法院能谨慎量刑;三、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属于陈某甲的职权范围,指控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1、乡村建设用地规划不属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职权范围;2、建设用地规划实际审批由原镇委书记一人决定;3、控建区内的建设用地按规定应由区政府批准;四、陈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1、2017年9月,李某1委托时任茂名市电白区某镇村建办主任黄某(另案处理)帮忙办理村民杨某2、杨某3两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茂名市某路某花园附近送给黄某10万元人民币。为此,黄某找到时任某镇某所长的被告人陈某甲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国土资源审查意见栏中签署规划建房地类意见并盖章。事后,黄某在茂名市房产某中心门口附近送给被告人陈某甲4万元人民币。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证实茂名市茂南区监察委在调查李某3行贿一案中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于2018年6月19日在某某将被告人陈某甲带走调查,当天对被告人陈某甲立案审查并留置。

(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于1975年5月4日出生,案发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3)证明两份,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和无违纪记录。

(4)干部履历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案发前系茂名市茂南区某镇某所长。

(5)入党志愿书、关于给予陈某甲开除党籍处分的通知、关于给予陈某甲职务开除处分的通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理。

(6)杨某2、杨某3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

(7)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7年9月,其朋友李某1对其说他有亲戚在某镇某村委会某村计划申请办理两份规划许可证,具体的申请人名字是杨某12和杨某13,并表示如果顺利办到证后会给其每份证5万元,共计10万元的感谢费,其听后表示同意。次日,其打电话约某某所长陈某甲到某镇政府楼下,对他说其朋友有两份某村委会某村的建房申请表需要他去核定一下,看是否符合地类审批,到时候会感谢他的。又过了两天,陈某甲在某镇政府对其说杨某12、杨某13的申请表可以加意见审批,但需要5万元的感谢费。其听后对陈某甲说这两份申请是其朋友的,到时就收4万元吧,后陈某甲就在杨某12、杨某13的申请表中某审查意见栏中签意见、签名和盖章。然后将这两份申请表交还给其,其就在两份申请表的镇审查意见栏中最终签批。当晚8时,其到某花园,李某1见到其后,直接将两个红色塑料袋放在其小汽车的后排座位上,其就将杨某2、杨某3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交给李某1,就各自离开了。其回到家后,发现两个红色塑料袋里面分别套着白色胶袋,各装着5万元、共计10万元。过了两天,其打电话约陈某甲到茂名市房产某中心门口,陈某甲按时驾驶小汽车来到后,其将4万元交给了陈某甲,并对陈某甲说这是之前某村委会某村两份申请表的感谢费,陈某甲收下后就开车走了。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古某共同租赁村民杨某1家的土地,然后委托黄某以村民杨某2、杨某3的名义办理了两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事后送给了黄某10万元。

指认材料,证实李某1指认出相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房用地许可证、土地租赁合同、罚款收据、处罚决定书。茂名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9)证人古某的证言,其与李某1的证言所陈述事实基本一致。

指认材料,证实古某指认出相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房用地许可证、土地租赁合同、罚款收据、处罚决定书。

(10)证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将土地租赁给古某、李某1,并签订了租赁合同。

指认材料,证实杨某1、杨某2指认出租赁合同。

(1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受黄某指派于2017年9月去帮杨某12、杨某13丈量屋地。

指认材料,证实陈某1指认出名字为杨某12、陈某6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1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017年9月原某镇村建办主任黄某找其办理他朋友杨某2、杨某3乡村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手续,其在两户申请表中签署了同意办理意见后将表给回黄某,事后黄某在茂名市房产某中心门口送给其4万元作为感谢费。

指认材料,证实陈某甲指认出名字为杨某2、杨某3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国土资源所审查意见中的签署内容是其所签和盖章。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2017年7月至9月,时任茂名市电白区某镇征地办征地小组组长李某3(另案处理)受杨某20(已故)的委托,以村民潘某1、潘某2、杨某5、杨某7等50人的名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在《茂名市电白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建类)申请表》国土资源审查意见栏中签署规划建房地类意见并盖章,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陈某甲共计21万元人民币。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50份申请表的指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陈某甲指认,该50份申请表就是李某3提供其审批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死亡证明,证实杨某20因事故于2018年2月死亡。

(3)租地合同、银行流水、分红表,证实某村将地租给谭某的收款及分红情况。

(4)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初,因其建房需要,其委托其堂哥杨保安帮忙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杨保安就帮其办好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房子才得以建成。

指认材料,证实杨某3指认出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5)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其委托杨某20租赁某快线旁约6亩土地,杨某20帮其与村民洽谈,并答应帮忙办好相关建设规划许可证,其先后共给了杨某20109.1万元的办证费。

指认材料,证实谭某指认出租地合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茂名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6)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其经杨某20介绍认识谭某,谭某向其村租赁6.0437亩土地,谭某先后给其村民小组392.8405万元。

(7)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某村二队的村代表,2015年年中其村决定将村土地租给谭某,后谭某交给其141.31万元租金,其已把租金分给了村民。

(8)证人杨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的一天,其为建房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某镇村建办门口其车上送给李某320万元,后李某3帮其办了名字为杨某6、杨某7、杨某8、杨某9共4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指认材料,证实杨某6指认出名字为杨某6、杨某7、杨某8、杨某9共4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9)证人李某2、杨某7、刘某1三人证言,证实其三人与杨某20共四人合伙建房,房子建好后委托李某3帮忙以杨某21、杨某22的名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四人共同出资送给李某310万元。

指认材料,证实李某2指认出名字为杨某10、杨某11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0)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审查土地时其没有向陈某甲打过招呼,但陈某甲曾因李某3办理土地规划的事情到过其办公室向其请示过一次,其指示按程序办。

(11)证人刘某2斗的证言,证实陈某甲与妻子黄某曾与其一起投资20万元用于开办砂场。

(1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帮助他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证过程中分6次共送给陈某甲26万元,具体如下:

在2017年6月份,某村委会某村二队队长杨保安找其帮忙办理9份建房规划许可证,说愿意给30万元的办证费用。其同意后就约陈某甲去看办证的土地,陈某甲当时跟其说是水田,要问过林某1书记同意才能办理。一天,其见到林某1书记,跟林某1讲了这个情况,林某1点点头,其理解默许了。第二天中午,杨某20电话约其到某村的球场,用黑色胶袋装着的30万元和9份申请表放在其车副驾驶座的踏脚处。其从中取出5万元用一个小袋子装好,约陈某甲第二天中午下班后在某快线潘某1房子路段见面,其拿着5万元和申请表上了陈某甲的车副驾驶座,在车上告诉他这是某村那块地办证的表和钱,并告诉他林某1书记同意了,然后将5万元钱和申请表放在副驾驶座上就下车了。第二天早上,陈某甲打电话给其,约其在村建办门口的大路边将签好字盖好某公章的申请表还给其。

2017年8月份,杨某20再次找到其,要其帮忙办理上次办证的那块地旁边的另一块地的建房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20份证,说愿意给其65万元。过了两三天,杨某20将用白色米袋装好的65万元和申请表交给其,告诉其是办证的钱和申请表。当时其在某村委会某村也买了一块691平方米的土地,想办4份证。于是其就带陈某甲分别到某村和某村看现场,陈某甲说也要林某1书记同意,其告诉陈某甲林某1已经同意了,陈某甲跟其说既然书记同意了就没有问题。第二天,其从杨某20给其的钱中拿出8万元,另外其也拿出2万元一起用一个买衣服的厚胶袋装好,并用一个胶的文件袋装住24份申请表,约陈某甲当天晚上在水东某酒店的停车场喷泉边见面。陈某甲到后,其从其车尾箱拿出装着10万元和申请表的胶袋上了陈某甲车,跟他说是昨天看现场办证的钱和表格,然后其将钱和表格留在陈某甲的车副驾驶座上,就下车离开了。第二天中午11点钟左右,陈某甲将签好字的申请表给回其。

又过了几天,杨某20找其办理3份建房规划许可证,并给其2万元,同时某村诊所的李医生(李某2)也找其帮忙办理2份建房规划许可证,并给其10万元。其约陈某甲分别到杨某20需要办证的土地和李医生需要办证的土地看现场。其跟陈某甲在某快线某村委会路段见面之后,其拿着5万元和5份申请表上了陈某甲车的副驾驶座,将5万元人民币和申请表交给陈某甲,然后下车开车带着陈某甲去看现场。陈某甲第二天将签好字的申请表给回了其。

2018年8月底,潘某1在某村建房要办理6份证,其带陈某甲去看现场。过了几天,其做好6份申请表并准备好3万元,然后约陈某甲下午3点在某快线某村路口见面,陈某甲来到之后其打开他车副驾驶座,直接将3万元钱和6份表格放在他车副驾驶座,就各自走了。第二天,陈某甲将签好字盖好公章的表格给回其。

2017年9月份,其又在某村买了一块地,其带陈某甲去看现场,并对他说书记同意的。过了几天,其备好5份申请表和2万元约陈某甲见面,将钱和表给了陈某甲,陈某甲第二天将签好字的表给回了其解。

又过了几天,其觉得陈某甲在帮其签字过程中很给其面子,其在办理最后炒地的5份证的时候只给了他2万元,觉得有点少了,于是其又约陈某甲在某快线某路段见面,陈某甲开车来到之后,其上了他车的副驾驶座,在他车上再给了他1万元。

(1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在2017年7月分别5次收受李某3所送21万元,具体如下:

2017年7月份一天晚上7时许,李某3约其在水东某酒店停车场见面。见面后,李某3上了其小车的副驾驶座,手上拿着一个纸袋和资料,里面是10万元以及十多份某某某和某某规划申请表。李某3说这批表是林某1书记已经同意的,其在某审核意见栏上签名盖章即可。其接过李某3的申请表和10万元后,就各自离开了。第二天,李某3和其一起去现场看那批申请表的地类,离某快线30米处的有8宗是园地,其他的是建设用地。

看完土地的第二天,李某3又拿了9宗某的规划申请表和5万元,约其在某快线某路段见面。李某3上了其车副驾驶座,说这批表林某1书记已同意了,其在国土审核意见栏签名盖章就可以了。接着就一起到现场看地类,均是建设用地,之后各自离开。过了几天,其到某镇镇政府五楼林某1书记的办公室请示林某1书记是否可以办理,林某1书记点头同意并说可以办理。于是其就在上述申请表上的国土部门审核意见栏处签上“经核属宅基地”并签上名字盖好章,当天在某镇政府一楼将上述申请表交回给李某3。

又过两三天,李某3又拿了约20多宗的规划申请表和3万元,约其在某快线某路段见面,那些表是某某的。李某3上了其车的副驾驶座后,将申请表和3万元交给其,其就和李某3一起去现场看地类,属建设用地。之后其回到办公室,在申请表国土部门审核意见栏处签上“经核属宅基地”并签上名字盖好章。第二天,在某镇政府一楼将该批申请表交回给李某3。

又过一两天,李某3又拿了三份某某村的申请表和2万元,约其在某快线某路段见面。李某3上了其车辆副驾驶座后,把申请表和2万元交给其,并一起去现场看地类,属建设用地,然后各自离开。第二天,其回到办公室,在申请表国土部门审核意见栏处签上“经核属宅基地”并签上名字盖好章。第二天在某镇政府一楼将申请表交回给李某3。

几天后,李某3约其在某快线某路段见面,他上了其的副驾驶座后,给其l万元就下车离开了。李某3没有说具体的事项,其认为他是为了感谢其长期以来办证的帮忙。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时任某镇某所长陈某甲,在审核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村民陈某4、某村委会某村村民潘某1、某村委会某村村民杨某3等40户建房申请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据国土部门的规划用地出具土地类别审查意见,弄虚作假,违规审核上述40户建房位置的土地类别,再由时任某镇村建办主任黄某审核批准后,村民得以违规建设房屋,导致出现了大量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经茂南区国土测量队对某镇辖区内某快线及省道某线沿线村民申请建设规划的房屋进行测量、定位,上述违建房屋位于某快线两旁200米控建区范围内的有22户,位于30米禁建区范围内的有8户,位于省道某线两侧15米禁建区范围内的有3户。该事件经茂名网、茂名在线等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指认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指认出名字为梁某1等40人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图、处罚决定书,陈某甲承认上述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审查意见栏处的签名与盖章系其所为。

(2)调取证据通知书、茂名市电白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建类)申请表,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了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某镇建设规划办审批的《茂名市电白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建类)申请书》。

(3)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协助核查某快线沿线某镇农民建房户用地规划审批地类、面积等情况的复函》及相关材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向茂南区某局发函核查有关情况及茂南区某局向茂南区纪委、监察委回复有关核查的情况。

(4)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斑核查情况说明,证实车某2、车某3、车某1、陈某5、李某6、杨某3、杨某8、杨某10、李某4、杨某11、杨某9、陈某7、陈某4、陈某8、陈某9、刘某6、赖某1、李某7、赖某2、温某1、温某2等人的涉案土地的审批、执法、处罚情况。

(5)调取证据通知书、茂名日报社茂名网、茂名在线论坛关于某违建案的评论截图,证实某镇某快线两旁抢建严重,引起网民的强烈关注,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6)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等文件、茂名市茂南区某局某证明一份、茂名市茂南区某局《关于利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审批的说明》,证实某镇某的职权及所长的权限,以及茂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乡道路两侧建设实施规划控制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7)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以丈夫梁茂青和儿子梁振贤的名义用村中的坡地申请建房并得到批准,目前该房屋已建起三层框架。

指认材料,证实廖某指认出名字为梁某1、梁某2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8)证人潘某1、林某2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共同以冼桂华、潘燕婷、潘阳桥、潘某1、林坤、林金梅的名义办理了六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地块共有700多平方米土地,都是属于坡地。其没有办理过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也没有向其了解过情况,也没要求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指认材料,证实潘某1指认出名字为冼桂华、潘某2、潘阳桥、潘某1、林某3、林某4共六份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林某2指认出名字为林某4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9)证人刘某3、刘某4、刘某5、陈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3以刘某3、刘某5、刘某9、刘伟活、戴某、刘某4、何某、李某8、陈某2等人名义共办理了九份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戴某、刘某3、刘某4是拆旧建新,刘某5、刘某9、刘伟活、何某、陈某2、李某8的土地类型不清楚。茂名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指认材料,证实刘某3指认出名字为刘某3、刘某5、刘某9、刘伟活、戴某、刘某4、何某、李某8、陈某2等共九份建设规划许可证,刘某4、刘某5、陈某2均指认出其本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0)证人邹某证言,证实其以其儿子苏某的名义申请拆旧建新,并得到批准,后担心旧房子拆除后没有房子住,于是在旧房子的一半和旁边的猪舍、棚子的土地上建造房子。国土、村建办的工作人员多次叫其停工。

指认材料,证实邹某指认出名字为苏某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1)证人车某2、车某1的证言,证实车某2、车某1用村边旱地共同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车某2以本人及其父亲车某3的名义申报,车某1以其本人的名义申报,均得到批准。

指认材料,证实车某2指认出名字为车某2、车某3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罚款收据、建房用地许可证、处罚决定书;车某1指认出其本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罚款收据、建房用地许可证、处罚决定书。

(12)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三兄弟用承包村的鱼塘土地以其陈某3、陈某1郑某名义共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

指认材料,证实陈某3指认出名字为陈某3、陈某1郑某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离某快线约三十米处申请报批建了房子,房子原地块是林地。

指认材料,证实郭某指认出其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4)证人杨某8的证言,证实其在自家园地报建房屋,期间有某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土地现场,后同意将该土地定为宅基地。

指认材料,证实杨某8指认出其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5)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实其在自家林地动工建房,后被村建办和某制止,后来其申请电白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得到批准。茂名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指认材料,证实刘某6指认出其建房时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6)证人李某4、胡某的证言,证实其家用猪舍建房,动工建房的过程中某工作人员说其报建的属于水田性质,但最后国土部门还是定为宅基地。

指认材料,证实李某4和胡某均指认出建房时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7)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自家土地上建房,并申请审批,某的人到现场测量说土地是宅基地性质,允许建房。于是其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收到过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指认材料,证实陈某4指认出其建房时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8)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其用其家猪舍和林地以其及李某6的名义申请建房,不久后某某过来看土地,并得到批准,房子于2017年年底已建成。期间收到过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指认材料,证实陈某5指认出其及李某6行政处罚决定、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9)证人赖某1的证言,证实其拆旧建新以自己的名义报建房屋,过程中给了2000元自称是某的人员,期间其及家人均没收到过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指认材料,证实赖某1指认出其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0)证人赖某2的证言,证实其用赖某2、李某9的名义报建住宅并得到批准。期间没有收到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指认材料,证实赖某2指认出其和李某9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1)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实其用拆旧建新的方式以其名义申请建房,并其还帮其儿子刘某10用刘某10名义报建住宅,均得到批准,刘某10申请建房的土地原是水田。期间其收到国土局对刘伟才建房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认材料,证实刘某7指认出国土局对刘伟才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二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2)证人杨某9、杨某10、杨某11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商量决定在自家的荔枝园用自己名字申报住宅并得到批准,原地块均不是宅基地。期间没有收到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指认材料,证实杨某9、杨某10、杨某11指认出其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侦查机关出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其中多户为园地、耕地、基本农田、坑塘水面、旱地等,审查通过为宅基地的都是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地类出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有部分是建房户不按要求擅自移位造成的,而某快线两边的重要位置,如某某村和某某村的审批是经请示某镇委书记林某1才进行审批的。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还在担任某所长期间,擅自改变土地类别,导致违规审核通过40户建房用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张某提出李某3与陈某甲二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在行贿时间、地点、数额及次数均不一致,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指控陈某甲收受李某32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李某3的供述,其共6次送给陈某甲26万元,其中有5次合计送给陈某甲21万元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供述其共5次收受李某3合计21万元的犯罪事实在时间、地点、每次行贿受贿数额上基本吻合,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且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张某提出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属于陈某甲的职权范围,指控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某镇制定的《茂名市电白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建类)申请表》的审批流程可见,某镇某是乡村建设规划土地类别审核的重要环节,其出具的审核意见是申请表审批得以通过的必备前提条件,而被告人陈某甲身为某所长没有严格依据国土部门的规划用地出具土地类别审查意见,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土地类别,导致违规审批通过了40户建房用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某镇某只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审核中的一个环节,其出具的审核意见对申请表审批不具有决定性作用,申请表是否得到批准最终由某镇村建办审查决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张某提出指控陈某甲受贿的数额25万元刚好超过数额巨大的起算点,陈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陈某甲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茂名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二、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谭某

审判员 郑某

代理审判员 潘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涂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茂名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茂名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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