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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钟某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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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74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3日15:55:4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钟某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2刑初某号

案  由: 故意杀人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5月25日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池某小甲,男,汉族,1975年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经本院同意,本案审限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害人江某1多次敲诈并殴打被告人钟某甲的父亲钟某1,被告人钟某甲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1994年7月,钟某甲从肇庆市返回乐昌市,通过他人购买了一支小口径手枪及两发子弹。1994年7月11日上午8时许,钟某甲与朋友“阿成”在乐昌市某储木场一间房屋内找到了江某1,接着钟某甲又呼朋友“石拐”开汽车过来,钟某甲向江某1提出来解决钟某1被敲诈一事,邀请江某1一同坐车去到乐昌市铁路某宿舍区门球场对面的路边。之后,钟某甲回家中找到父亲钟某1过来确认江某1的身份,江某1见到钟某1后仍想对其动手。钟某甲随即制止江某1让其跪在地上,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枪支向江某1头部耳朵上方的部位开了一枪,江某1中枪后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江某1系被他人用小口径枪射击头部造成脑组织严重损伤而死亡。案件发生后,钟某甲畏罪潜逃并办理了新的户籍身份化名池某小甲,直至2017年7月10日被抓获。

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当庭出示了照片给被告人辨认。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无意开枪致江某1死亡,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韶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其辩护人提出:1、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钟某甲主观上有杀人的动机与故意,如果其有杀人的故意,不会将江某1带至家门口,更不会叫来自己的父亲,也不需要叫“石拐”出面,故本案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当钟某甲、江某1来到钟某1家门口时,江某1见到钟某1仍然很凶残,还想动手打人,激化了双方的矛盾,钟某甲让江某1跪下,江某1不肯还要反抗,这才造成钟某甲开枪打中江某1头部致其死亡的后果。3、江某1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钟某甲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即使不认定为防卫过当,亦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4、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至今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对钟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江某1曾经敲诈并殴打被告人钟某甲的父亲钟某1,钟某甲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1994年7月,钟某甲从外地返回乐昌市,并通过他人购买了一支小口径手枪及两发子弹。1994年7月11日8时许,钟某甲与朋友“阿成”在乐昌市某储木场一间房屋内找到了江某1,向其提出解决钟某1被敲诈一事,随后钟某甲的朋友“石拐”开汽车搭载钟某甲、江某1等人来到乐昌市铁路某宿舍区门球场对面的路边。随后钟某甲让江某1跪在地上,拿出手枪向江某1头部耳朵上方位置开了一枪,江某1中枪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江某1系被他人用小口径枪射击头部造成脑组织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钟某甲畏罪潜逃并办理了新的户籍身份化名池某小甲,直至2017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韶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钟某甲、江某1的身份情况及钟某甲的归案经过。

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池某3、池某2、池某1、钟某2、钟某甲、钟某4的血液。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02年1月7日,钟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上网追逃,于2017年7月10日在广州市白云机场被抓获。

4、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医院收费收据及乐昌市殡仪馆殡葬管理收据,证实1994年7月11日,江某1在乐昌市人民医院花费的治疗费及同年7月13日在乐昌市殡仪馆被火化的费用情况。

5、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86)乐法刑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及乐昌市公安局出具的收容审查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①1986年4月22日,江某1因犯流氓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②1992年8月某日,江某1因抢劫被乐昌市公安机关抓获,于1993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二>证人证言韶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证人邓某1证言,证实我右眼失明。1994年7月1日20时许,我在乐昌市某铁路被一名姓钟的男子(钟某1)抱住,当时我没有呼喊,也没有人看见,我挣脱后跑开,刚好遇见一名姓江的男子(江某1)。江某1问我们怎么回事,钟某1说借钢锯,江某1说:“你去借钢锯借到抱住别人老婆”,然后江某1让钟某1跪在地上,用皮带和脚打钟某1的脸部、胸部,还让钟某1伸直脚架空,说今晚要打断他的腿。钟某1说他几十岁了,要江某1不要打了,我也劝江某1不要这样搞,会出人命的,但江某1让我走开。后来江某1将钟某1从铁路拉到河边,要把他泡到水里浸一浸。钟某1提出给江某1500元,江某1则要1000元。当晚,钟某1给了江某1200元,次日,江某1和我小叔龚某一起到钟某1家里,找钟某1要了300元。江某1拿到钱后,分了我200元。7月11日,一名姓钟的男子(钟某甲)带着二名男子来到我家找到江某1,叫我和江某1到某说清楚事情经过,于是我和江某1坐汽车来到铁路某。钟某甲让江某1跪在地上,质问江某1为什么要打他父亲,随后钟某甲拿出一支手枪,一枪打向江某1脸部,与钟某甲同行的两名男子就叫喊“马上送医院”,我想去派出所报案,被钟某甲拦住并被他殴打。

2、证人俞某证言,证实1994年7月11日7时许,我和某的几名退休工人在打门球,一辆绿色微型小汽车停在门球场门口,钟某甲用拳头朝“喇叭雄”的头部用力打了一拳,要“喇叭雄”跪在门球场旁边的煤堆上,然后钟某甲从裤袋抽出一把枪朝“喇叭雄”的脑袋开了一枪,“喇叭雄”应声倒地。坐在微型车上的一个青年人和钟某甲一起将“喇叭雄”抬上车。车开走后,钟某甲见一名独眼女子往储木场方向走,就将她追回来,要她跪在地下,并用脚踢她的脸部、背部和脚。我听钟某甲说:“你们就是要钱而已,干嘛打我父亲”。后来钟某甲步行离开,我再也没有见过他了。事后我听说因为钟某甲的父亲钟某1和独眼女子的事才导致钟某甲打“喇叭雄”。钟某甲性格比较老实,但左邻右舍都说“喇叭雄”不是好人,搞得周边乌烟瘴气。据我所知,钟某1平常作风是有点问题,导致“喇叭雄”敲诈钟某1500元,还将钟某1拉到河边打,还说要弄死钟某1。“喇叭雄”姓江,父亲叫江某3,母亲叫赖某。“喇叭雄”与独眼女子的丈夫在监狱认识,都不是好人。

经辨认混杂照片,俞某辨认出开枪打死“喇叭雄”的钟某甲。

3、证人钟某1证言,证实1994年7月1日20时许,我到老乡处借锯子,走到半路碰见一名单眼女性,她叫我到她家坐,我们一起走了十多米远,铁路上突然冒出一个男青年(江某3二儿子),他在我身后抓住我头发,用脚踢我背部要我跪在地上,还用皮带打我脸、捆住我脖子,把我脚伸直架空说要打断我的腿。单眼女性就站在旁边看,没有出声。我哀求江某3二儿子,他说我勾引别人老婆,今晚要拿500元吃宵夜,我说没钱,他就将我拉到河边,说不给钱就要把我丢下河去,逼得我没办法,我向张某1借了100元,自家拿了100元共200元给了他。次日晚上,江某3二儿子和另外一人到我家门口,我再给了他们300元。同年7月10日晚,我儿子钟某甲从外地回来。次日一早他就出门。8时许,我在家内听到外面有枪响,等我走到球场边,看见江某3二儿子已经倒在地上,一身都是血。钟某甲叫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货车,把江某3二儿子抬上车送去医院,之后钟某甲就再也没回来了。单眼女人居住在我家附近,我经常去她家屋旁种菜,也去她家喝茶,与她家熟识。我与她没有矛盾,没有债务纠纷,也没有对她动手动脚,不知道为什么她会让江某3二儿子打我。

4、证人钟某2证言,证实1994年7月11日9时许,我刚回到乐昌市铁路某宿舍区家中,听我父亲钟某1说我弟弟钟某甲打死了江某1,我父亲还听到了枪声,让我去公安机关报案。钟某甲之所以要打死江某1,是因为江某1欺负我父亲。同年7月的一天,我发现父亲的裤子膝盖部位布料破了,我问怎么回事,他说被别人打的时候跪在地上磨破了。后来我才知道打我父亲的人是江某1。有一次,我父亲还被江某1拉到河边殴打,父亲告诉我是江某1和一名单眼女子合伙陷害他,还多次敲诈他的钱,每次都敲诈几百元。案发之前的某天,我叔叔钟某5还拿着菜刀在我家门后埋伏江某1。韶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钟某2提交了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钟某甲家属出具的情况反映、钟某1病历等材料,证实钟某1为人憨厚纯良,老实本分,待人友善,从不惹是生非,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公受伤记录。

5、证人蔡某证言,证实1994年7月11日8时许,我听见“嘭”的一声枪响,我急忙走出家门,看见离我住房约二十米处的一个煤堆旁,跪有一个以前居住在某宿舍的女人,钟某甲的父亲站在旁边看。不久,跪在煤堆旁的女人哭着朝储木场方向走去。

6、证人江某2证言,证实我父亲叫江某3。1994年7月11日18时许,我接到乐昌铁路某的电话,说我弟弟江某1被人开枪打死。次日我和母亲赖某一起坐火车返回乐昌了解情况并办理江某1的后事,听说江某1系因为敲诈被铁路某钟某1的儿子开枪打死。

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1994年8月的一天20时许,“喇叭雄”和钟某1来到我家,钟某1上半身湿透,脖子有红色勒痕,身上衣服很脏,钟某1对我说他掉河里了,“喇叭雄”救他上来,让我借钱给他,他请“喇叭雄”吃宵夜,我借了50元给钟某1。第二天,钟某1来还钱时说,其实是“喇叭雄”敲诈他的钱,他被“喇叭雄”用皮带勒着脖子按下河里,还被皮带抽,他才到我这里借钱的。钟某1还我钱的当天晚上,我听说“喇叭雄”去了钟某1家里,但是钟某1把门锁起来,“喇叭雄”就捡起地上的石头扔钟某1的屋顶。钟某1被敲诈后,钟某甲从外地回来,和一名四川年轻人到处找“喇叭雄”。后来听说在一天早上,钟某甲找到了“喇叭雄”,把“喇叭雄”带到钟某甲家附近的路边,钟某甲叫“喇叭雄”跪下,“喇叭雄”不肯,钟某甲扫了“喇叭雄”一脚,“喇叭雄”跪在地上,钟某甲拿出手枪对着“喇叭雄”开了一枪。“喇叭雄”中枪后被送去了医院,钟某甲还去医院放下了一笔钱给“喇叭雄”治疗。据我所知,“喇叭雄”平时就到处敲诈勒索、偷东西,1993年,公安机关还去抓过“喇叭雄”,但被他跑了。韶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8、证人黄某证言,证实1994年6月的一天8时许,我与工友在乐昌铁路某门球场打门球,我看见钟某甲和“喇叭雄”好像在谈什么,我也没有留意。后来听到清脆的响声,有人把“喇叭雄”抬上了一辆小货车,听大家说钟某甲开枪把“喇叭雄”打死了。“喇叭雄”是当地的恶人,总是在附近敲诈勒索。我还听说钟某1被“喇叭雄”以钟某1抱过一名独眼女人为由,敲诈了500元,钟某1还被“喇叭雄”在某的河边殴打。

9、证人朱某1证言,证实1994年的一天,钟某1对我说,他在居住区附近散步时,遇见江某1带着一个独眼女子散步,江某1说钟某1调戏了独眼女子,要钟某1给500元解决此事,并强迫钟某1跪在地上,用脚踢,用皮带抽打,钟某1被迫给了江某150元,江某1还说第二天去钟某1家拿余款。次日,江某1带了几个人去钟某1家敲门,并用石头砸门,说如果钟某1不给钱就把钟某1拉到河里淹死。钟某1找我反映此事时,还脱了衣服给我看,我看见他身上确实有皮带抽打的痕迹。没过多久,江某1就被钟某1儿子打死了。钟某甲是老实本分人,江某1则很坏,搞得周围不得安宁。

10、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大约在1994年的一天10时许,有人看见钟某甲开枪杀了江某1。当我闻讯赶到现场时,钟某甲已经跑了。某的工人都知道江某1是某的恶霸,经常欺负钟某甲的父亲钟某1。我有两三次亲眼看见江某1殴打钟某1,并向钟某1要钱,钟某1说没钱,江某1就打钟某1,后来钟某1忍受不了才将此事告知钟某甲,钟某甲从外地赶回来杀了江某1。钟某甲和江某1都是某子弟,我看着他们长大,钟某甲一家比较老实,江某1比较调皮,经常欺负老实人。

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1994年天气炎热的一天8时许,听说钟某甲在他家门口对面的公路边用枪打“喇叭雄”的头部,杀死了“喇叭雄”。我听钟某甲继母钱某说,“喇叭雄”敲诈钟某甲父亲钟某1的钱,还打了钟某1几次。

经辨认混杂照片,李某辨认出钟某甲。

12、证人池某1证言,证实我大姐池某4的小儿子叫钟某甲,钟某甲在某1入的户口名叫池某小甲。

经辨认混杂照片,池某1辨认出池某小甲(钟某甲)。

13、证人方某证言,证实池某小甲是我丈夫,我们于2011年元旦前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结婚,池某小甲对我说过他有两个姐姐,生活在乐昌,池某小甲对我说他小的时候在某1县生活,后来跟随父母到乐昌铁路某,成年后在珠三角打工,再倒回某1县生活。直到池某小甲被抓后,我才知道他另外还有一个名字叫钟某甲。

14、证人池某2证言,证实池某小甲的母亲池某4是我大姐,池某小甲的父亲叫钟某1,在乐昌市铁路某工作,池某小甲很小的时候就去了乐昌市生活。

经辨认混杂照片,池某2辨认出池某小甲(钟某甲)。

15、证人池某3证言,证实我大姐池某4有个儿子叫池某小甲,他原来的名字叫钟某甲,从小跟随他父母在乐昌市生活。钟某甲在约20岁左右返回某1县,办了新户口,改名叫池某小甲,他在珠三角打工几年后就回到某1县做房地产生意。

经辨认混杂照片,池某3辨认出池某小甲(钟某甲)。

<三>鉴定意见韶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局出具的(94)乐公刑技(法尸)检第(001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江某1尸长166厘米,头部纱布包扎。头发剃光(医院手术剃光)。左右瞳孔直径散大0.6厘米。口鼻部有血流出。右耳尖上7.5厘米处有一1.3×0.8厘米的皮肤烧焦,黑色的挫伤轮,手术缝合两针。剪开线,见该处有一0.4×0.5厘米的类圆形创口,边缘整齐,组织内陷。左额部到左颧部有10×8.5厘米的表皮擦伤。颈正中有一长5.5厘米的伤口(医院抢救时所切)。全身其余尸表检查未见异常。

解开头皮,见创口下周围有15×17厘米的大面积皮下出血。右耳尖上7.5厘米颅骨处有一直径0.6厘米的圆形创口。锯开颅骨见右脑有一8×7厘米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右大脑回上三分之一处有一0.6厘米的圆形创口,贯通右脑组织。左耳前2厘米颅骨处有一1.5×1.5厘米类圆形创口,颅骨外有三小块破裂的骨头。该创口前颧肌内有一粒弹头变形,弹尾直径为0.5厘米的铅弹。

分析说明:死者江某1右头顶部有一创口,创口周围皮肤烧焦,黑色的挫伤轮,创腔深至右颧肌的盲管枪弹创。江某1系被他人用小口径枪从右侧近距离射击右头部,致使脑组织严重损伤而死亡。韶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鉴定意见:江某1系被他人用小口径枪射击头部造成脑组织严重损伤而死亡。

2、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物鉴字第W20173467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钟某甲、钟某4、钟某2的血痕鉴定,三人检材的供者均为全同胞。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乐昌乐城镇西联管理区地段的乐昌铁路某职工住宅区内。现场东西二向系一条大道,该大道东往乐城镇,西往乐昌铁路某,大道的二边系乐昌某职工住宅区,即现场的南北两面。在大道的南面有一球场,球场的右侧有一幢平房,平房系乐昌铁路某的临时仓库,共有四间。从左往右观:在第一间仓库门前约2.5米处,大道的左侧(南面)系案发现场的中心点,经对中心现场的勘查,未发现有血迹,弹壳和其他可疑痕迹。医生在抢救伤者过程中,在其衣服口袋内,发现有一张身份证(姓名江某1,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乐昌铁路某宿舍)。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钟某甲供述,1994年6、7月份的一天,我父亲来电话称,他被某的“喇叭雄”敲诈勒索,并被多次殴打,打到住院、吐血,还断了三条肋骨。于是我和老乡“阿成”从肇庆返回乐昌找“喇叭雄”寻仇。在乐昌储木场,我们找到了“喇叭雄”,当时还有一名独眼女子和他一起。“喇叭雄”不知道我的身份,以为我是“和事佬”,对我父亲骂骂咧咧的。我找了“石拐”过来,想他出面调解,但“喇叭雄”不认识“石拐”,于是我叫“喇叭雄”和我坐“石拐”的汽车去我家找我父亲钟某1,“喇叭雄”见到我父亲后指着他骂,还想打我父亲。我很生气,叫“喇叭雄”跪下,然后我拿出小口径手枪,对着“喇叭雄”脑袋耳尖上侧部位开了一枪。“喇叭雄”中枪后倒地,流了很多血。“石拐”和“阿成”赶了过来,“石拐”还怪我为什么开枪,后来他们把“喇叭雄”送去医院抢救。我去追和“喇叭雄”一起的独眼女子,追上后本想打她,但最终没打,沿着铁路逃跑。逃跑期间,我把手枪丢在河里,最后我逃回外婆家。我听说“喇叭雄”是黑社会大哥且有枪,他也多次扬言要开枪打死我,我为了自保,向一名叫“细伟”的朋友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发令枪改装的小口径双管手枪,“细伟”还给了我两发子弹,该把小口径手枪长约17厘米,可以上两发子弹,枪柄上有两个击锤,子弹直径约0.5厘米,长约2厘米,把击锤往后扳就能上膛。1994年,我在某1考驾驶证时,办理了一张池某小甲的身份证,逃亡期间我一直用池某小甲的身份。

经辨认混杂照片,钟某甲辨认出“石拐”(谢某),并对作案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枪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韶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对于被告人钟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根据尸检鉴定意见,证实江某1系被他人用小口径枪射击头部造成脑组织严重损伤而死亡。证人邓某1、俞某均证实钟某甲持枪朝江某1的头、脸部开枪,被告人钟某甲在公安机关对其持枪杀害江某1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钟某甲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持枪朝江某1的要害部位射击,致江某1死亡的主观犯意明确,客观上亦造成江某1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否带江某1到其家门口,是否通知他人到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其及辩护人所提没有杀人的动机与意图,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2、案发前钟某甲购买枪支,准备找江某1寻仇,钟某甲有犯罪意图,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所提该点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3、现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江某1到钟某1家门口时,仍然想打人而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但案发前江某1借故勒索并殴打钟某1,最终引发本案经查属实,故江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钟某甲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上,可对钟某甲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韶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林某

审判员 戴某

审判员 何某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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