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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佘某甲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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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18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4日10:24: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佘某甲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202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28日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2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佘某甲,男,1973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大学文化,原任揭阳市某局某分局局长、党组书记,住揭阳市揭东区某街道。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被揭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某甲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某甲及其辩护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揭阳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佘某甲利用担任揭阳市某局(下简称市某1局)原某1分局副局长、某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监管服务对象黄某2等人财物合计人民币(下同)151000元,所得赃款被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黄某22万元

佘某甲为榕城区“某2苑”小区的违法建设提供帮助并放松监管,2018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小区开发商黄某2现金20000元。2018年7月份,揭阳市纪委监委对某分局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后,佘某甲委托市某1局工作人员程某2将20000元退还给黄某2。2019年3月18日,黄某2将该款上缴市监委。

(二)收受黄某12万元

佘某甲为榕城区某3街道办事处某3社区某3经联社“某3农民新村”小区的违法建设提供帮助并放松监管,2017年底在其办公室收受该经联社主任黄某1现金20000元。

(三)收受孙某1万元

佘某甲为榕城区“某4阳光”小区的违法建设提供帮助并放松监管,2018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小区业务人员孙某现金10000元。揭阳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四)收受郑某11.6万元

佘某甲为榕城区“迎春花市”承办人郑某1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和2018年春节前,分别在其办公室和私家车上各收受郑某1现金8000元,合计16000元。

(五)收受蔡某1.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佘某甲为原某1区“某5庭苑”小区建设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节前、中秋节前以及2018年春节前,先后三次在揭阳市区道路旁各收受该小区开发商蔡某现金4000元,合计12000元。

(六)收受魏某、郑某22万元

佘某甲为榕城区“某6雅苑”小区的违法建设提供帮助并放松监管,2017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小区开发商魏某、郑某2现金20000元。

(七)收受郑某32万元

佘某甲为“某6丽景”小区的违法建设提供帮助并放松监管,2017年中秋前和2018年春节前,分别在其办公室各收受该小区开发商郑某3现金10000元,合计20000元。

(八)收受刘某1万元

佘某甲为“某7酒店”老板刘某提供帮助,2018年中秋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现金10000元。

(九)收受杨某10.8万元

佘某甲为榕城区“某8湾”小区建设提供帮助,2017年底在其私家车上收受该小区开发商杨某1(又名杨铁生)现金8000元。

(十)收受林某11.5万元

佘某甲为榕城区“某9综合楼”项目的违法建设提供帮助并放松监管,2017年4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项目开发商林某1现金15000元。揭阳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综上,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1000元。案发后,佘某甲在其家属配合下主动退回全部受贿款项,现该款暂扣在揭阳市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黄某2、黄某1、孙某、郑某1、蔡某、魏某、郑某2、郑某3、刘某、杨某1、林某1、程某1、程某2、陈某、杨某2等人的证言,城市管理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卷宗,上缴赃款现金交款单,到案经过,被告人佘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私分国有资产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佘某甲任揭阳市某1局某分局局长期间,经其提议,以节日补贴、油费补贴为名目,违反规定,将套取的部分账外财政资金私分给该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定人员。黄某2丹根据佘某甲的指示,将款项分发给相应人员,私分金额共计102800元,其中佘某甲个人分得14800元。案发后,佘某甲和黄某2丹等人已将赃款共计102800元上缴揭阳市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黄某2丹、林某2、苏某、张某1、倪某、宋某等人的证言,发放节日补贴情况表,上缴赃款现金交款单,到案经过,被告人佘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滥用职权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佘某甲指示黄某2丹将该局套取的账外资金交由其和黄某2丹等人用于非正常公务支出等,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合计428000元。其中佘某甲多次经手现金合计270000元,用于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以及2018年春节送礼、应酬以及出差协调工作等开支;由黄某2丹经手向“琼栩烟茶酒商行”支付佘某甲分多次购买烟酒的费用共2笔合计82764元;余款75236元由黄某2丹等人经手用于该局日常工作、“创文”检查验收及邀请新闻媒体的应酬、接待等违规开支。

另查明:2018年8月3日,揭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佘某甲立案审查,同年10月18日下午,佘某甲经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已被掌握的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并动员家属上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黄某2丹、陈某、洪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清单,会议记录,协议书,记账凭证,现金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实际工程量核算表,上缴赃款现金交款单,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佘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作为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佘某甲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主动退清受贿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退清私分国有资产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所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佘某甲在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积极退清赃款;在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用职权罪中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清私分国有资产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佘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提出对被告人佘某甲适用缓刑等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佘某甲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犯滥用职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㈠项、第二、三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佘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揭阳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涉案赃款人民币151000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私分国有资产涉案赃款人民币102800元,由扣押单位发还揭阳市某局某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揭阳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谢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揭阳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揭阳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某1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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