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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李某甲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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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0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4日13:52: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4刑终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7月31日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粤04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出生,广东省揭西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珠海市某局某支队某大队大队长、珠海市某新区管理委员会某局某科科长兼某新区征地和某管理办公室主任,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蒙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某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某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粤049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珠海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二审律师在线咨询

一、撤销珠海市某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049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珠海市珠海某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麦某

审判员 李某

审判员 曾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珠海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二审律师在线咨询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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