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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黄某甲、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行贿、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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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53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30日21:47: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行贿、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4刑初某号

案  由: 单位行贿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9月03日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2年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系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深圳市。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1日解除监视居住,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某,单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黄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丙,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梅市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8日和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辩护人张某,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行贿罪

2001年,被告人黄某甲得知佛山市某1局新办公楼要进行整体装修后,便向时任佛山市某1局局长梁某1(已判刑)提出要承揽该装修工程,后在梁某1的帮助下,被告人黄某甲挂靠的南海市某2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某某2工程有限公司)得以最终中标。被告人黄某甲为感谢梁某1在上述装修工程中的帮助,于2001年至2003年先后5次送给梁某1港币共计400万元。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二、单位行贿罪

2006年6月1日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该被告单位在时任佛山市副市长、禅城区委书记梁某1的帮助下,顺利拿到佛山市禅城区某2街道某2村旧村改造工程,进而开发了某3房地产项目。为感谢梁某1在该项目上的帮助,被告人黄某甲于2006年分两次送给梁某1人民币共计110万元。后梁某1将这110万元用于支付其在佛山市禅城区某路8号1区某某房购房款及车位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梁某、谭某5等人的证言;3、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港币4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1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作为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系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黄某甲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能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提出:请求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律师提出:一、被告人黄某甲为了感谢梁某1在佛山市某1局新办公楼装修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帮助,使其挂靠的南海某2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工程,于2001年至2003年先后送了400万元港币给梁某1,该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1、挂靠南海市某2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佛山市某1局新办公楼装修工程投标的是深圳市雅田某2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非黄某甲个人。2、黄某甲是深圳市雅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南海市某2工程有限公司谈合作的,南海市某2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区荣大证言承认被告人黄某甲向其提过用公司名义挂靠南海市某2工程公司。3、佛山市某1局新办公楼装修工程的工程款的利润所得归雅田公司。4、送给梁某1的400万元港币来源于雅田公司并非黄某甲个人。二、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虽然在2006年由黄某甲经手送给梁某1的110万元,但该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三、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其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四、被告人黄某甲一向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五、被告人黄某甲控股的雅田公司虽然为了承接佛山市某1局新办公楼装修工程而向梁某1行贿400万元港币,但没有提高工程造价,故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六、某2村改造项目现正处于关键阶段,且缺乏巨额资金,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开发该项目的某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羁押时间太长,公司势必无法运转,某2村的改造项目将无法进行下去,对某乙公司、对某2村将是极大的损失,对黄某甲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某乙公司主持工作,对维护某2村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良好作用。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减轻处罚。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提出:一、被告单位某乙公司给予梁某1110万元是事实,但被告单位某乙公司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被告单位某乙公司客观上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1、被告单位某乙公司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主观上不存在故意。2、被告单位某乙公司客观上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3、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某乙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某乙公司与红旗经济社、上队经济社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某乙公司竞得“某3”项目的开发权,与其给予梁某1110万元没有因果关系。某乙公司不仅主观上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也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某乙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经审理查明,2001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得知佛山市某1局新办公楼要进行整体装修后,便向时任佛山市某1局局长梁某1(正在二审审理中)提出要承揽该装修工程。在梁某1的帮助下,被告人黄某甲挂靠的南海市某2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某某2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黄某甲为感谢梁某1在上述装修工程中的帮助,于2001年至2003年先后5次送给梁某1港币共计400万元。

2006年6月1日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单位在时任佛山市副市长、禅城区委书记梁某1的帮助下,顺利拿到佛山市禅城区某2街道办事处某2村旧村改造工程,进而开发了某3房地产项目。为感谢梁某1在该项目上的帮助,被告人黄某甲于2006年分两次送给梁某1人民币共计110万元。后梁某1将这110万元用于支付其在佛山市禅城区某路8号1区某某房购房款及车位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和归案经过:证实本案是由广东省纪委在办理原茂名市委书记梁某1受贿一案过程中,将该线索交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2014年10月17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以行贿罪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0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某甲执行监视居住。2015年2月11日,对黄某甲解除监视居住并采取取保候审。2016年2月5日,解除对黄某甲取保候审措施。证实黄某甲是2014年10月,省纪委调查组通过电话通知其到广州市广天大厦说明有关情况,黄某甲接到电话后从香港到广州,积极配合组织讲清楚问题,除了交代调查组掌握的110万贿赂款给梁某1外,还主动交代了调查组没有掌握的送款400万港币给梁某1的问题。

2、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港澳通行证申请信息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查询情况:证实黄某甲,1962年12月15日出生,有两个户籍: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某派出所,身份证号码为,另一个是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P某8(4)。黄某甲于1996年12月5日办理港澳通行证;于2012年5月22日换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深圳市雅田某2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深圳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档案查询清单:证实深圳市雅田某2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甲,股东为黄某甲及其妻子吴莎丽。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将该公司以股权价值为800万元转让他人,后该公司的股权经多次转让,现在的股东变更为神州环球(北京)某2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3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某;2018年1月18日神州环球(北京)某2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3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某收购该公司时,转让方并未移交2018年之前所有财务账目,故无法提供2001年至2005年公司账目册。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4、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某甲,注册资本1000万,营业执照:440600000014325。

5、梁某1的干部履历表:证实梁某1的任职情况,梁某1曾担任佛山市某1局局长、佛山市副市长、禅城区委书记等职务。

6、佛山市某1局办公楼装修招标、工程施工、结算等相关的书面材料:证实黄某甲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事实。

7、某3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审批表、成交确认书:证实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某3项目的开发权。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8、某5某房及车位买卖资料。

9、黄某甲冲抵110万资料,其中现金报销单2007年2月14日“付黄总款项8万元”,现金报销单2007年1月26日“付黄总备用金5万元”,现金报销单2007年3月7日“付黄总款项50万元”,2007年2月9日“付黄总款项45万元”,2007年4月13日“付黄总备用金20万元”。

10、佛山润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资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1证言:在2000年初,我开始任佛山市某1局局长,当时某1局的办公楼在一个夜总会的楼上,我觉得对某1局影响不好。我就向市政府反映这个情况,市政府研究后给了两个方案,一个是装修位于佛山市某2区政府下属一个国有企业的25层烂尾楼,另一个方案是在某1局之前就已经买好的一块地上新建办公楼。后来某1局采用装修烂尾楼作为办公楼的方案,并由市政府提供一笔补贴。因为我和黄某甲平时交往比较多,有一次我们闲聊时,我对他说我们某1局准备装修烂尾楼用作新的办公楼,黄某甲说他想做这个装修工程,并让我支持一下。我说可以。过了几天,黄某甲到我的办公室找我说装修的事,因为这个事是由时任某1局办公室主任李某1具体负责,我就把李某1叫到我办公室,对他说黄某甲想承接装修工程,让他关照一下黄某甲。我们最终选择了黄某甲挂靠的公司的方案,因此黄某甲承接了佛山市某1局大楼的装修工程。为感谢我帮他承接到佛山市某1局大楼的装修工程,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甲在佛山禅城酒店送给我港币50万元;200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甲在佛山禅城酒店送给我港币100万元;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甲在佛山市某1局招待所送给我100万港币;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甲在佛山市某1局招待所送给我100万港币;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甲在佛山市某1局招待所送给我50万港币。这400万港币都是一千元面额,每次都是用塑料袋包裹着的。我收到这些钱后,先放在家里,后来这些钱我都换成人民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以及给了谭某4保管。

2005年底,我跟黄某甲闲聊时说看中了禅城区某5小区的房子。黄某甲听后对我说,禅城区某5楼盘的老板纪某5是他老乡,他可以帮忙找关系给个优惠。当时我就叫黄某甲去找纪某5打打折。之后,黄某甲和我家人一起去看某5一期楼盘,我们最后选了某5一期楼盘17栋的某房,面积200平方米左右,还想买2个车位,黄某甲说由他联系纪某5。之后,黄某甲说他和纪某5已沟通好,确定给我们的房价为每平方4千多元,这个价格低于市场价,优惠幅度比较大;车位为8万元一个,这套房子和两个车位的总价格为人民币110万元。之后,黄某甲提出由他帮我付这笔钱,我也没有推辞。最后,大概是2006年的4月或5月,黄某甲分两次一共拿了11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给我。第一次是在黄某甲的办公室他送给我人民币94万元现金,第二次也是在黄某甲的办公室,他送给我16万元。两次拿到钱后我都把钱拿回家。我跟我妻子谭某2说买房子和买车位的钱我从银行拿回来了,让她拿那些钱去交房款和车位款。不久后,我妻子谭某2分两次拿了那110万元去交房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黄某甲送这110万给我是希望我在佛山禅城区开发房地产的时候可以给予他支持和帮助,后来在2006年的时候经我介绍黄某甲认识了时任某2镇书记的谭某3,我也跟谭某3说过要支持一下黄某甲的房地产项目,黄某甲也在某2村这个地方做起了房地产开发项目。

2、证人李某1的证言:梁某1是2000年年中担任佛山市某1局局长,大约是2001年年初,由于当时某1局的办公楼和一个夜总会在同一栋楼,梁某1觉得影响不太好,就向时任市长反映,想换一下办公地点,最终市政府确定将某2区政府下属的某2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座烂尾楼给我们某1局重新装修作为新的办公楼。我们局就开始进行新办公大楼设计、装修的招标工作,最后中标的公司是梁某1的朋友黄某甲挂靠的公司(即南海市某2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海某2公司),该设计、装修工程的预算是人民币6100余万元,后来实际结算的工程款是人民币1.1多亿元。装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梁某1安排由我来负责的。在我们局决定装修办公楼之后不多久,梁某1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当时还有另外一个男性,梁某1介绍给我认识,说这是他的朋友叫黄某甲,是做装修和建筑的,并对我说黄某甲想承接我们某1局的装修工程,让我和黄某甲具体联系、沟通有关情况,推进这个事情。在梁某1跟我交待了这个事情之后,我就把办公楼装修的总体要求和办公用房的安排情况等一些具体情况告诉黄某甲,黄某甲回去后就按照我告知的情况设计方案。在这之后一个多月,我们某1局才对外公开发布招标情况,可以说,黄某甲已经占得先机。到了2001年3月份,我们局在佛山市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按照招标书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我们局占3名,当时梁某1代表局里安排我、时任监察室主任吴某1、监察室科员邓某等三人任评委,其他6名评委摇珠产生。关于评标的规定,取前两名为预选单位,由市某1局从这两个单位中确定一个为中标单位。在评标前的一天,梁某1专门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黄某甲的方案不错,要我们参加评标的三个人要投黄某甲的方案,并让我交待一下吴某1和邓某,既然领导这么交待了,我们作为下属也只有照做,我也跟吴某1和邓某分别讲了梁某1的意思,他们说会按局领导的意思做。后来在评标现场,当时来参与招投标的应该有六家公司,经评标委员会投票后,南海某2公司以9票的全票获得第一名,广东省六建公司以6票获得第二名,这两家公司入围我们的预选单位。

3、证人吴某1的证言:我记得在2001年3月份,我们局在佛山市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按照招标书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我们局占3名,局里安排办公室主任李某1、时任监察室主任的我和监察室科员邓某等三人任评委,其他6名评委从专家库中通过摇珠产生。在评标前,李某1专门找我和邓某,他跟我们说梁某1局长的意思是让我们投票支持南海市某2工程有限公司。我们听到既然领导有这么交待,我们会按照领导的意思落实。后来,在评标时,我记得来参与投标的有五、六家公司,经评标委员会投票后,南海某2公司以9票的全票获得第一名,广东省六建公司以6票获得第二名,这两家公司入围我们的预选单位。最终是南海某2公司成功中标我们某1局的装修工程。

4、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记得大约是2001年年初,经过佛山市政府同意,佛山市某1局就开始进行新办公大楼设计、装修的招标工作,最后中标的公司是当时佛山市某1局局长梁某1的朋友黄某甲挂靠的公司(即南海市某2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海某2公司)。我是2000年底调到佛山市某1局办公室工作,调我来办公室主要是协助当时的办公室主任李某1负责办公大楼的装修工作。在我调到办公室工作后,有一天李某1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我到了办公室后发现还有一个男的,当时李某1就把这个男的介绍给我说“这位是黄总(黄某甲),是梁某1局长的朋友,要商讨一下大楼的装修设计方案”。接着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商议修改完善这个装修方案。当时我们局办公大楼装修工作还没有正式招投标,黄某甲根据我们提出的要求修改、完善方案,在正式招投标之前就能够详细地了解了装修要求、拿出装修方案,黄某甲在装修办公大楼的投标工作中已经比别的公司提前做了很多工作,对他成功中标是很有帮助的。2001年3月份,市某1局在佛山市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我们局占3名,李某1、当时的监察室主任吴某1和监察室的邓某三个人作为我们业主方的评委参与投票,其他6名评委从专家库摇珠产生。按照评标的规定,取前两名作为候选单位,由我们佛山市某1局从这两个单位中选择确定一个为中标单位。根据评分的结果,南海某2公司和省六建公司排前两位。评分结果出来后,梁某1当时还带了几个班子成员到了评标现场,大家七嘴八舌说了些意见,之后,梁某1说两个方案都不错,他觉得还是南海某2公司的方案更好一些,之后梁某1就现场拍板决定由南海某2公司负责办公大楼的装修工程。

5、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们局准备开始进行新办公大楼设计、装修的招标工作,梁某1曾经在开会时或者在其他非正式的场合向我们局领导讲过办公楼要装修和招投标的事情,招投标工作由当时的办公室主任李某1负责。但有关招投标的具体工作我作为李某1的分管局领导也不清楚,李某1直接向梁某1汇报。2001年3、4月份,我们某1局召开了一次党组会议,会上李某1向局领导通报了办公大楼的招投标情况,经过在佛山市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并根据评分情况,最终南海某2公司成功中标我们某1局的装修工程。同时,在这个党组会议上还成立了办公大楼的施工领导小组:我任组长,李某1任副组长,组员有黄某1、赖某、梁某3。会后,我们参会人员在会议室看了一下中标公司提供的装修效果图,党组会议召开的当天下午或者第二天上午,又让局里面所有科长以上干部去看南海某2公司提供的效果图。因为当时中标单位已经确定是南海某2公司,所以只是让大家针对该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提一些修改完善意见。局领导班子从来没有研究过由哪家装修公司来承接办公楼装修工作。我虽然是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但梁某1从来没征求过我的意见。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6、证人吴某2的证言:在2000年梁某1来我们佛山市某1局担任局长之后,确定将位于人民西路的一座烂尾楼重新装修后作为我们的新办公楼,即现在我们还在办公的这座大楼。我们局领导班子没有开会研究过。我记得只在前面讲的党组会议上讲过办公楼招投标一事,当时在会上通报了招标结果。梁某1没有就由哪家公司承接新办公大楼的设计、装修工程向我征求过意见。

7、证人林某的证言:我记得在确定了中标单位之后,局里召开会议专门通报过办公楼招投标这件事,会上李某1向参会人员通报了办公楼装修招投标的大致情况,并通报了南海某2公司成功中标办公楼装修工程。我们局领导班子没有开会研究过由哪家公司承接新办公大楼的设计、装修工程。梁某1也没有就由哪家公司承接新办公大楼的设计、装修工程向我征求过意见。

8、证人区荣大的证言:我在1989年后任南海建筑工程总经理、法人代表至今,2003年南海建筑工程总公司更名为广东某某2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是通过施工队的朋友介绍认识黄某甲的,大概在2001年,黄某甲挂靠到我们公司做了佛山市某1局办公楼的装修工程项目。政府先把工程款打到我们公司账户,然后我们扣除挂靠费后,把工程款打到他的个人账户上。他是以私人名义挂靠我们的,后来我们才知道他自己也有公司。当时黄某甲有提过用他公司名义挂靠,但我们公司向来的做法都是不跟公司挂靠,后期操作中我们的工程款都是打到他个人账户。我们也没有签订挂靠合同,是靠信誉来做生意。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9、证人左某的证言:2006年的时候,梁某1在佛山购买了某5小区的一套房子。我知道这套房子先是由黄某甲给梁某1找人装修的,后来听黄某甲说他帮忙装修这套房子花费了人民币20万元左右。后来在2008年的一天,梁某1带着我和黄某甲去看那套房子的装修情况,梁某1当时觉得装修得一般,现场跟我说让我帮他重新装修,我答应了。我后来就问梁某1有什么装修要求,梁某1就说相信我的眼光,具体由我做就行了。不久,我找人设计方案,开始进行某5一期17栋某房的装修工作。大概又过了半年才把房子装修好,一共花费我人民币50万元左右,装修好后我就约梁某1和黄某甲一起去看装修效果,梁某1在看后当场说房子装修得太张扬了,他的身份住进去不太合适。接着,梁某1就跟我说你不是想在禅城区买房子吗,说把这套房子卖给我。我考虑到我给他装修了,他又不想住,所以我就只有答应了。

10、证人谭某1的证言:在2010年底,我老公左某叫我从加拿大温哥华回来,办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某5一期17栋某房购房过户手续,房主从谭某2过户给我,这套房现在的房主是我。当时我老公左某让我和当时佛山市市领导梁某1的老婆谭某2联系,办理这套房的过户手续,即从谭某2过户给我。

11、证人肖某的证言:2006年,时任佛山市副市长梁某1购买了我们佛山市某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某5一期17栋某房、两个车位。该房子是黄某甲介绍他们过来买的,我们给梁某1的价格是人民币942354元。这也是我们公司的成本价,是市场价的五五折。这么低的折扣在整个某5小区只有这一套房产。我们销售给梁某1的车位是人民币8万元一个。之所以以成本价卖给梁某1一是黄某甲是纪某5多年的朋友,纪总要给老朋友面子;二是梁某1当时是佛山市副市长,我们公司地处佛山,为了与当地领导处理好关系,我们公司才以成本价将上述楼房卖给梁某1夫妇。

12、证人谭某3的证言:在2006年一个周末,梁某1打电话约我在佛山大道旁的顺风山庄吃饭,吃饭期间,梁某1就向我介绍黄某甲,说黄某甲是他的好朋友,以后如果要到某2发展的话,让我多多支持,我就是在这个时候认识了黄某甲,在吃饭期间,黄某甲就向我说想在某2街道做三旧改造项目,因为是梁某1介绍的,我只好表示欢迎。过了一段时间,黄某甲直接来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他想参与某2街道中央公园旁某2村地块的旧村改造项目,我说好,接着我就把某2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简国礼叫过来,跟他说黄某甲是老板(梁某1)介绍过来,让简国礼具体负责协调某2村三旧改造工作。后来,我了解到黄某甲打算在某2村要200多亩地搞开发,但是黄某甲提供的地块资料只有28亩,后来梁某1又打电话给我,让我协调好这个土地指标的事情,我又给某2村的霍某村长打电话让他想办法协调好。最终,黄某甲的公司与某2村上队经济合作小组、某2村红旗经济合作小组签约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某2村改造项目。

13、证人谭某4的证言:2005年底、2006年初,我姐谭某2跟我说,她家公、家某年纪大了,住在没有电梯的房里,出入不方便,她和梁某1商量再买一套电梯房,他们决定购买禅城区某51区17座某房。2006年5月的一天,谭某2跟我说,她已经准备好购房款了,让我开车到她家,陪她一起到售楼部签合同、交钱。我就开车到她家里接上谭某2,谭某2拿了一袋现金让我帮忙提着,我与她一起到了某5售楼部。接待我们的是一个姓肖的经理,肖经理早已经认识谭某2了,我估计这套房子也是肖经理负责跟进的。随后,在肖经理的协助下,谭某2以其个人的名义与某5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将现金交给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清点。当时的购房款听谭某2说是90多万,后来我还听说她在那又买了两个车位。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14、证人谭某2的亲笔供词:2005年底、2006年初,我和我先生梁某1考虑到梁某1的父母年纪大了,行动不方便,就决定购买一套电梯房,经过比较决定购买禅城区某51期17座某房。经过黄某甲的协调,某5同意给我们打折,最后以94万多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她们。约2006年4月底至5月初的一天,梁某1提着一个袋子回到家里,并跟我说袋子里有点钱,你可以使用,让我看着办,我打开他提回来的袋子看了一下,里面装有约90万元的人民币。后来我用袋子里的钱90万支付了某517座某房的购房款,另外,我还用了事先准备的4万多元补足了购房款。除了上述房产外,我和梁某1还购买了该楼盘的两个车位,共计人民币16万元。

15、证人霍某的证言:2007年或者2008年黄某甲以某乙公司的名义参与某2村的三旧改造建设,当时我已经是某2村委书记,上级部门把这项工作下派下来。这个是市、区、街道三级政府在这里启动北岸建设,要求进行三旧改造,把某2村作为三旧改造的一个点,这时滨海御庭在改造的过程中,当时村委的想法是把参与滨海御庭的开发商参与进来,但因为他们资金不足,觉得没钱赚,所以他们不愿意。后来澜石镇党委书记谭某3让我们自己找开发商,并把黄某甲介绍给我们,说这个开发商愿意过来做,叫我们看一下能不能合作,这个时候我们才认识黄某甲。我跟黄某甲说你自己去看场地,而且这个项目也不是我自己说了算,要由两个村民小组投票同意,还要去国土局参与招投标才行。黄某甲看了一下说,主要拆迁的多(一百多亩),空地少(十几亩),他算了一下账觉得有困难,我让他自己考虑好了我才能交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后来黄某甲对我说反正没工程做了,就做一下当样板,最后答应愿意承包这个改造项目,拆迁的事情是黄某甲成立项目公司跟村民去谈的,我们村委只负责协助,根据我了解,这个项目目前还没有全面推进,因为有几个拆迁户还不愿意搬迁,黄某甲的公司每年要支付600万的临迁费给那些已经搬迁的拆迁户。这个改造工程黄某甲给村民小组36%的分成。

三、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自书材料:上世纪90年代末的时候,梁某1还在开平某1局的时候我经过朋友介绍就认识了梁某1,认识了以后,一直都有保持联系,2000年的时候,梁某1到佛山市某1局当局长,后来一直有交往至今。后来我就和左某商量一起合作并成立了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梁某1到了佛山担任佛山市某1局局长,由于当时某1局的办公楼是在一个夜总会的楼上,梁某1觉得影响不太好。开始的时候梁某1认为自己刚刚到任不方便提出更换办公楼的意见,大概过了半年左右,梁某1跟我说他已经跟市政府提出更换办公楼的问题了,市政府也答应了他的请求,并且向梁某1提出了两个方案,一个是某1局之前在汾江中路买的一块地皮可以新建一栋办公楼,另一个方案就是在人民西路有个烂尾楼,说把现在的办公楼由市政府收回,由市政府将该烂尾楼作为某1局的办公大楼,并由市政府提供一笔补贴,对烂尾大楼进行装修。我就跟梁某1说如果新盖一栋楼房的话要两三年之后才能使用,而重新装修那栋烂尾楼的话就一年到一年半左右就可以使用了。同时我还给他说如果到时候确定下来的话,就通知我一下,到时候多多关照,让我来做这个工程,梁某1表示可以,后来我多次给梁某1打电话咨询这个事情,过了一段时间,梁某1打电话给我说市政府已经批复选择第一个装修烂尾楼的方案了。让我到佛山和他具体谈这个事情,我第二天就到了佛山,到了梁某1的办公室找他,梁某1就把办公室主任李某1叫到他的办公室,跟我说这个项目由李某1牵头负责,他也跟李某1说了我想承接这个项目,并让李某1跟我对接推进。之前我和梁某1吃饭的时候认识了李某1,后来梁某1还从第二稽查分局把副局长黄某1调任到机关服务中心当副主任,也负责部分某1局办公楼的装修工作。梁某1交待了我这些事情以后,由我牵头安排了设计人员等相关人员和李某1和黄某1等人就关于某1局大楼的装修进行了多次沟通和接触,这样我们就掌握了这个工程的具体要求和参数,还有监理公司做的概算,当时概算大概是8000万元至1.2亿元的幅度,为后面进行投标的时候制作标书做足了准备,可以在标书方面制作的比别的竟争对手好。大概2001年初的时候,佛山市某1局办公楼某2工程在佛山市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之前,我们的前期工作已经准备的很充分了,但是还没有公开招投标,大概拖了两、三个月,我就打电话给梁某1,问他这个事情怎么还不开始,让他快点,防止夜长梦多,梁某1就答复我说他比较忙,我就约他一起吃饭。由于梁某1周末要去开平,晚上应酬多,我印象中是一天的中午,就我们俩在季华路边的天湖酒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梁某1就问我,装修行业有没有什么“规则”,有没有什么“回扣”,我就回答他说,有的业主有要回扣的,有的业主提出是不要的。梁某1就说不要回扣的比较少,后来梁某1就提出如果工程被我拿到的话,就给他回扣3-5个点,我当时就答应了。后来这个工程就开始招投标了,我当时挂靠南海某2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广东某某2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参加招投标,有五六家公司参与招投标,最后我挂靠的这家公司中标了。之所以会中标,是因为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梁某1在评审专家会上对我们的设计方案给出了好评,说要采用我们的方案,如果不是梁某1的出面帮忙我挂靠的公司是不可能中标的。工程开始了以后,按照合同,工程款是分期支付给我的,我就按照每次支付给我的款项的数额,按照之前约定的3-5个点,我就按照五个点的比例从提取的材料费用、工资等项目的现金里面拿出这部分现金,一般都是一个整数,拿了现金后我就会约梁某1吃饭,一般是周末的中午,我就会把这笔现金送给梁某1,我记忆中先后一共送了六、七次,有时是在禅城酒店,有时是在某1局的招待所,我都是把塑料袋装着用报纸包着的现金拿给梁某1,每次送的数额都是根据我收到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按照五个点的比例算的一个齐头数,具体每次送多少钱我回忆不清,一共是500万港币,都是1000元面额的,我当时考虑梁某1小孩要出去上学,就想送点港币现金给他,方便他使用。我送给梁某1的回扣款都是我每次收到工程款之后,加大材料费用、工资等项目的开支套取现金出来的。因为梁某1在我拿到佛山市某1局办公楼某2工程的事情上面帮助和关照我,没有梁某1的帮助我是不可能拿到这个工程的,所以我就送钱给梁某1。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2000年我知道南海某2工程公司的口碑不错,于是我找到他们的董事长区荣大,我说我是雅田某2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他们公司是一级资质,我的公司是二级资质,想跟他们合作,投标承建佛山市某1局的装修工程,区总同意我们一起合作。后我们就以南海某2工程公司的名义去投标,中标后区总说这个工程我去做就行了,他们不参与,我给他们公司总工程的2%管理费就行。最后这个工程是我派人全部完成的,区总只派了一两个人来管理一下材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工程款是佛山某1局把工程款打给南海公司,然后南海公司把钱打到材料供应商那里,我再从供应商那里提现。南海公司给供应商的款项,除了应该付给他们的材料款以外,还多出一部分,这一部分就是南海公司扣除了管理费和税金后,给我的工程款。我认为这个工程项目是我的雅田公司挂靠在南海公司承建的,属于公司行为。

2005年底的时候,梁某1做了佛山市副市长负责禅城区的全面工作,我在佛山和梁某1喝茶聊天的时候和他多次提到某光地产公司的老板纪某5在佛山开发的某5的楼盘不错,如果想买楼的话这个楼盘可以考虑下,2006年初的时候梁某1给我电话,他说他也关注过这个楼盘,确实不错,有空的话和他一起去楼盘看看,后来我就约了某光地产公司佛山总经理肖某,并告诉他准备和梁某1一起去看房,他表示欢迎,于是,我就约了梁某1夫妇俩一起到了售楼处看楼盘模型和户型,当时我们都认为在开售的户型中只有17栋02号的户型景观不错,问了售楼人员,售楼人员回答这个户型的就只有18楼的,其他楼层的已经卖出去了。梁某1说和他太太再商量一下。过后几天,梁某1告诉我他们决定买那套18楼的房。我于是就告诉了肖某,并希望他给个优惠的价格,肖某答应可以,并要我打个电话给某光地产公司的老板纪某5,我于是就给纪某5打了电话,告诉了他这个事情,纪某5表态他会考虑的,后来肖某告诉我,他和老板商量后给出每平方4200元的价格(后来我了解到当时价格是均价6800元每平方),我听了以后,对价格很满意,并给他说还一起要买多两个车位,肖某说车位还没有安排出售,等出售的时候告诉我,我于是就到车库看了后就选了两个车位,告诉了肖某。我随后将价格告诉了梁某1,并且给梁某1说房款的事情不用他操心,由我来给他付。梁某1说好。我计算了一下这套房子230多平方,总房价93万多将近94万元人民币,当时某乙公司没有资金可以动用,于是我就私人先准备了94万元人民币的现金,钱准备好了以后,我就约了梁某1到我当时在佛山汾江路绿景苑别墅区租用的某乙公司的临时办公地点,然后在这个地方将事先准备好的94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梁某1,这些钱都是100元面额的,用报纸包着的放在一个大塑料袋里面。大约过了一、两个多月,肖某打电话给我说,车位可以卖了,每个8万元,一共16万元人民币,于是我同样将16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梁某1,我回忆中好像也是在绿景苑的某乙公司的办公地点给梁某1的。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为了避嫌我没有参与,据我所知是用梁某1老婆谭某2的名字办理的手续。后来梁某1把房子卖回给我公司股东左某。

2006年初的时候,我在佛山想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留意到禅城区旧城改造,从政府公开的控规中了解到岭南大道旁靠近中央公园的某2村地块不错,我让梁某1帮助联系一下某2街道办的谭某3书记,梁某1答应了这个事情,在这过程中省外贸集团的董事长欧广要找谭某3协调该集团在某2码头的事,就在一个周末的中午梁某1便约了谭某3书记,我和欧广一起到佛山大道旁的顺风山庄吃饭。梁某1就向谭某3介绍了我,说我是他的好朋友,以后如果要到某2发展的话,让谭多多支持我。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我到谭某3的办公室谈参与某2村地块旧村改造项目,谭就让我去找某2村的霍某村长。当时我向霍某提出要整个区域200多亩一起开发,霍就让我给多点时间给他,让他到村里去沟通。在这个过程中,我多次向梁某1汇报了进度,梁就给我说有问题去找谭某3,谭某3这个事情都会和他汇报的。我了解到某2村与别人合作的分成比例是35%,我就给了某2村36%,我将这个事情跟谭某3汇报了,谭就让我过去找他,他会让霍某在这个项目上抓紧落实推进。2006年10月份完成了签约,签约后我向梁表示我会送给他某乙公司在这个项目上收益的10%。这个项目由于拆迁比较困难,一直未能够成片开发,未有收益,所以还没有兑现承诺送给梁某1的10%某乙公司收益。如果没有梁某1的因素,包括某2街道和某2村都不会支持,他们知道我是梁某1的朋友。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我帮梁某1购买某5以及装修的钱,当时想这个钱从某乙公司出,就先跟左某说梁某1要买房子,钱的事情我来安排,言下之意是钱要某乙公司出,我给他打个招呼,左某当时就同意了。这个钱先由我个人从平时我放在公司的现金里面垫付,后来我从某乙公司先后以个人借款的名义从公司账里提了出来。由于左某和我合作成立某乙公司后,启动资金和投资资金都是我自筹解决的,所以我后来以个人借款名义从某乙公司出了这笔钱,左某应该是不清楚的。公司的账目上有记载,都是挂我的名字,这些钱不是一次从某乙公司的账目支出,是我分多次以借款的名义支出的,这些钱虽然是以我个人借款的名义拿了出来,但实际上就是某乙公司的支出,由于某乙公司现在一直在投资还没有收益,这个挂账至今还没去平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黄某甲作为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系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又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人黄某甲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犯行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其犯单位行贿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关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黄某甲因挂靠的公司中标佛山市某1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而送400万元港币给时任佛山市某1局局长的梁某1,因挂靠南海市某2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佛山市某1局新办公楼装修工程投标的是深圳市雅田某2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非黄某甲个人,因此,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承揽佛山市某1局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时,确实在经营深圳市雅田某2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但根据原南海市某2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实,挂靠该公司进行招投标的是被告人黄某甲,而不是深圳市雅田某2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且目前没有证据证实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该公司所有,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依据不充分。但提出对被告人黄某甲减轻处罚的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律师及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送给梁某1110万元,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问题。经查,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为顺利拿下佛山市禅城区某2街道办事处某2村旧村改造工程,通过时任佛山市副市长、禅城区委书记梁某1交代下属对其进行关照,并且已经拿下了该项目,可以认定被告单位的行为已经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该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二、被告单位佛山市某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梅州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刘某

审判员 巫某

代理审判员 华某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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