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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洪某甲、向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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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30日22:14: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洪某甲、向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204刑初某号

案  由: 非法拘禁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甲,曾用名洪某某甲,男,1988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韦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某乙,女,1986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曾用名王某某丙,男,1989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丁,男,1989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辜某戊,曾用名辜某戊,男,1990年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己,男,1991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庚,曾用名孔某庚,男,1989年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会理县,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辛,男,199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壬,男,1993年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癸,女,199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寅,女,1993年出生,土家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卜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邹某寅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邹某寅及辩护人韦某、朱某、邱某、叶某、范某、肖某、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指控如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

2012年5月始,被告人向某乙、洪某甲、辜某戊、王某丙、邱某丁先后来到韶关,加入一个名为“网络销售”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找工作为由,诱骗社会人员到韶关市的传销窝点,继而以“了解行业”为名,限制被骗人员的人身自由,要求被骗人员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瑞士金表”(实际无实物)获得加入资格。该传销组织级别由低到高分为E级(业务员)、D级(家长或骨干)、C级(主任)、B级(经理)、A级(总裁)五个级别,从E级到A级逐级晋升需要分别发展3名、10名、65名、393名会员。各级别的传销人员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按照不同的比例从中提成(直接提成比例从E级到A级分别为15%、20%、30%、42%、52%,间接提成比例从D级到A级分别为5%、10%、12%、10%),进而引诱、胁迫传销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在韶关市的参与人员已超30人。

被告人洪某甲在“网络销售”传销组织中为B级经理,其在A级总裁的领导下实施传销活动,负责管理、协调工作:物色、租赁出租屋用于开展传销活动;管理传销组织窝点中C级以下的成员;组织传销成员打电话诱骗社会人员来韶关;安排传销人员接收被骗人员入住传销窝点等。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向某乙在“网络销售”传销组织中为B级经理,其在A级总裁的领导下实施传销活动,负责管理、协调工作:物色、租赁出租屋用于开展传销活动;管理传销组织窝点中C级以下的成员;提供社会人员信息给传销成员,由传销人员打电话诱骗社会人员来韶关等。

被告人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在“网络销售”传销组织中为C级主任,协助B级经理洪某甲、向某乙管理传销组织,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重要作用,主要负责:对被诱骗到传销组织的被害人进行“面试”;安抚、诱骗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管理其居住的传销组织窝点中D级以下的成员。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5年5月始,被告人邹某寅、孔某庚、于某己、刘某癸、邓某壬、刘某辛先后成为“网络销售”这一传销组织的成员。

2016年4月13日,被害人何某以找工作为由被骗至韶关市,洪某甲指使邹某寅将何某1带至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的传销窝点。为使何某加入传销组织,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刘某癸、邓某壬、刘某辛采取限制手机使用、专人看管、上课、陪聊天等手段将何某限制在该传销窝点不得自由出入。

2016年4月27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了该传销窝点,抓获了洪某甲、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刘某癸、邓某壬、刘某辛,解救了被害人何某。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洪某甲的协助下,在韶关市浈江区某路57号2栋401房抓获邹某寅、周某1、唐某2、徐某3、李某4(前述四人另案处理)五名传销人员。

2016年8月18日,向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结伙组织、领导以找工作为由,诱骗社会人员加入一个名为“网络销售”的传销组织,限制被骗人员的人身自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邹某寅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邹某寅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乙归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十一名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洪某甲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异议,对非法拘禁罪认罪,但对细节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洪某甲在本案中是从犯,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也是一名无辜的受害者;2、被告人洪某甲并非是一个B级领导者,实质上是执行者;3、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发展了65名以上会员的证据不足;4、被告人在本案中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不大;5、对于案件中“租房子”的事项也是受命于A级总裁的命令,庭审中辩护人经过询问被告人向某乙后亦可证实;6、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7、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8、公诉机关认可洪某甲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向某乙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了解,若符合法律规定则无异议,并辩解其在期间他只是提供社会人员信息,只是中转。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查某的事实无异;2、对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3、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有异议;有以下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非法拘禁中均是从犯,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是中止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丙指控的对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的行为构不成发起人。并辩解其没有胁迫被害人,只是和被害人聊天安抚情绪,保护好自己。

被告人邱某丁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罪名有异议,但法律规定有罪则认罪。

被告人辜某戊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异议。并辩解其没有胁迫发展他人,他是以聊天的方式发展人员,没有在言词和肢体上胁迫被害人,只是引诱,主任的工作是安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该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辜某戊应当认定为从犯;且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1、主观恶性小;2、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坦白交代其罪行;3、认罪态度较好,经教育有悔改表现;4、认罪、伏法、认罚态度积极;5、犯罪方法、手段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6、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较轻,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7、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再犯可能性较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于某己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大,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于某己系从犯、胁从犯;被告人于某己也属被害人,且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存在坦白情节,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于某己判处拘役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孔某庚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某辛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刘某辛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刘某辛在看管被害人的过程中没有实施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受伤;3、刘某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4、刘某辛属于初犯、偶犯;5、刘某辛也是被害人。综上建议对刘某辛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壬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某癸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癸系从犯;2、在本案中是被胁迫犯罪的;3、具有坦白情节;4、没有前科;5、当庭自愿认罪;6、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邹某寅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书面谅解;4、如实供述;5、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6、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情节非常轻微,没有造成什么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某:(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

2012年5月始,被告人向某乙、洪某甲、辜某戊、王某丙、邱某丁先后来到韶关,加入一个名为“网络销售”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找工作为由,诱骗社会人员到韶关市的传销窝点,继而以“了解行业”为名,限制被骗人员的人身自由,要求被骗人员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瑞士金表”(实际无实物)获得加入资格。该传销组织级别由低到高分为E级(业务员)、D级(家长或骨干)、C级(主任)、B级(经理)、A级(总裁)五个级别,从E级到A级逐级晋升需要分别发展3名、10名、65名、393名会员。各级别的传销人员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按照不同的比例从中提成(直接提成比例从E级到A级分别为15%、20%、30%、42%、52%,间接提成比例从D级到A级分别为5%、10%、12%、10%),进而引诱、胁迫传销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在韶关市的参与人员已超30人。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洪某甲在“网络销售”传销组织中为B级经理,其在A级总裁的领导下实施传销活动,负责管理、协调工作:物色、租赁出租屋用于开展传销活动;管理传销组织窝点中C级以下的成员;组织传销成员打电话诱骗社会人员来韶关;安排传销人员接收被骗人员入住传销窝点等。

被告人向某乙在“网络销售”传销组织中为B级经理,其在A级总裁的领导下实施传销活动,负责管理、协调工作:物色、租赁出租屋用于开展传销活动;管理传销组织窝点中C级以下的成员;提供社会人员信息给传销成员,由传销人员打电话诱骗社会人员来韶关等。

被告人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在“网络销售”传销组织中为C级主任,协助B级经理洪某甲、向某乙管理传销组织,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重要作用,主要负责:对被诱骗到传销组织的被害人进行“面试”;安抚、诱骗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管理其居住的传销组织窝点中D级以下的成员。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5年5月始,被告人邹某寅、孔某庚、于某己、刘某癸、邓某壬、刘某辛先后成为“网络销售”这一传销组织的成员。

2016年4月13日,被害人何某以找工作为由被骗至韶关市,洪某甲指使邹某寅将何某带至韶关市浈江区和平路的一个传销窝点,4月24日该传销组织转移至韶关市浈江区帽前街某号1004房。为使何某加入传销组织,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刘某癸、邓某壬、刘某辛采取限制手机使用、专人看管、上课、陪聊天等手段将何某限制在该传销窝点不得自由出入。

2016年4月27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了该传销窝点,抓获了洪某甲、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刘某癸、邓某壬、刘某辛,解救了被害人何某。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洪某甲的协助下,在韶关市浈江区某路57号2栋401房抓获邹某寅、周某1、唐某2、徐某3、李某4(前述四人另案处理)五名传销人员。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寅家属对被害人何某作出了经济赔偿,何某对邹某寅表示谅解。

2016年8月18日,向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27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材料,证实十一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

3.归案经过,证实洪某甲等10人被动归案,向某乙自动投案。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查获钥匙2条、手写文书15份。

5.于某己、刘某辛、邓某壬、孔某庚、刘某癸、何某手写的参与传销活动的周计划、周总结。

6.房屋租赁协议、房地权证,证实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的承租方为向某乙。

7.被害人何某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尾号1439)交易某细,证实2016年4月19日,何某银行卡被取款3000元和600元。

8.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洪某甲等人的毒品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二)证人谢某证言:我是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的屋主,我于2016年3月18日与一名叫向某乙的女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将房子租出去的。当时洪某甲和向某乙都在场。

(三)被害人何某陈述:2016年4月份我在智联招聘网站投简历找工作,4月8日我接到一个姓马的男子的电话,其自称是是深圳某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助理,说他们公司看过我的简历想对我进行电话面试。过了一天又接到了这名马助理的电话,电话中他问了我几个问题后结束面试让我等消息。4月10日我又接到马助理的电话,电话中他说我被录取了,告诉了我要准备的资料和到韶关的联系人及电话,于是我于4月12日从武汉出发,13日9时许到了韶关。我打电话给一个叫韩主管的,他叫我自己坐3路公交车到某医院下车会有人接我,之后就有一名女子过来接上我打出租车到了一个主干道路边下车。那名女子带着我上了一栋居民楼,当时房内我看见了于某己和刘某辛,他们带着我进了房间,跟我聊天,那名女子聊着就问我手机是什么样的,叫我拿手机给她看,她拿了我的手机没有还给我,还说等下会有一个邱主任过来给我面试。过了一会邱主任过来给我面试,聊了一会,邱主任说有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好消息是我被网络销售录取,坏消息是你没有通过深圳某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面试。我当时就向这名邱主任表达了想离开的意思,可是他反过来跟我说这个地方不是我想来就能来的,要了解了这个行业才能做决定,我先勉强答应了他。之后邱主任就将这个家里的其他人叫进房间让我认识,这时我认识了刘某癸、孔某庚、刘某辛。这个家里所有人都聚齐后,邱主任出去了,之后在房间的其他人都自觉靠墙坐着说是要开讨论会,其实就是让我们每个人发言,轮到我发言,因为刚刚来,不熟悉状况,我说不出什么就有点紧张,导致手指不停在动,会后孔某庚对我说课上不能有小动作让我做200个俯卧撑,我当时就不干了,转身去推门,结果孔某庚和刘某辛就抵着门不让我走,房间外的人听到动静就进来了三个人,这三个人于某己、邱主任、还有一名我不知道名字的男子,他们进来就把我按在墙角掐着我的脖子,那名不知名的男子对我说这个行业不是想走就能走的,如果能好好谈就坐下谈,我当时害怕就没敢反抗同意坐下谈。之后除了邱主任外其他人都出去,一名叫王某丙的男子进来,王某丙就说了一些安抚我的话,之后我就慢慢的遵循他们生活的规律。

刚到的几天经常有经理或主任级别的人来找我谈话,其中一个姓裴的经理级别的人过来找我谈,说我可以先加入这个行业,边学边做,但是要上交3800元购买一只瑞士金表作为入行费,我同意了,他说会通知上面的人给我办手续。4月20日,那名我刚到时制住我的不知名男子让我交出200元现金,问我要银行卡密码并拿走我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从我卡里取走3600元。4月24日下午,于某己说有新人加入,叫我们到一个房间,不要泄露这个行业的信息,我在房间内听到有新人到,突然我听到有争吵声,于某己赶忙进来叫我们马上搬家,其他人都背上行李,我却找不到我的行李。我们出门下楼时是分开走的,我跟着于某己和刘某辛,于某己带着我们到了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我在楼下见到了孔某庚、邓某壬和王某丙,然后我们一起上了楼,我进了房间见到了邱主任、刘某癸,还有一名短发女子。我们到了这个新家后,一切照常,但是没有那么有规律。直到4月27日晚上公安机关将我们这个家查获。在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这个窝点被查获的有我、刘某癸、刘某辛、邓某壬、于某己、孔某庚、王某丙、邱某丁、我的武汉老乡、还有一名短发个矮的男子和一名短发女子。

第一个家有我、刘某癸、刘某辛、邓某壬、于某己、孔某庚、王某丙、邱某丁、我的武汉老乡、陈某1(已经离开)、石某1(已经离开)、吴某(已经离开)、还有一名短发个矮的男子和一名短发女子。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在这期间我不能自由打电话,我要打电话的时候必须要申请,但我没有主动打过电话,都是家里人打电话给我。我在第一个家的时候,是他们拿电话给我接,并给我一张纸,让我按照纸上的话来说,并在一旁让我开免提监听我与家人的谈话并用手机录音。传销窝点的级别分为ABCDE五个级别,分别是总裁、经理、主任、家长、普通成员。主任级别的应该有邱某丁、王某丙、我的武汉老乡、那名短发女子;家长应该是于某己;我、刘某癸、刘某辛、邓某壬、孔某庚应该是同一个级别,也就是最低级。

辜某戊是家里的主任级别,协助经理管理这个家,经常找我谈话了解我的动态,稳定我的情绪。邱某丁和辜某戊一样协助经理管理这个家,同时还给我做过思想工作稳定我的情绪。王某丙是一开始跟我谈话稳定我情绪的人,应该就是负责做家中成员的思想工作的。网名叫“邪皇”的男子他的出入更加自由,像是家中级别最高的,但我很少看见他。孔某庚是负责违反规定执行的工作。刘某辛负负责24小时不间断的看管我。刘某癸在我平时犯错误时提醒我小心点,还有就是我刚到时将我围在墙角的人里也有她。有时候我去上厕所,邓某壬也会跟着。于某己就是家长,管理家中的大小事务,他听从主任和经理级别工作安排。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洪某甲供述和辩解:2013年6月份我来韶关找工作,进入了一个叫网络销售的行业,工作内容是拨打网上求职者的电话,将他们骗到韶关来,然后再派人将新人接到我们的窝点,要求新人留下了解网络销售的行业,让新人交钱入会并将新人限制在我店内,刚开始我感觉有前景就一直在做,之后我才渐渐发觉我在做的事情是传销,但我还是继续做了下去,直到现在我已经是经理级别(B级)。丁某1是总裁级别,他每月初会分五六百块生活费给我。

打电话以招聘的名义将何某骗过来的是经理吴某安排的,何某到达火车站时是我安排邹某寅去接的,她接到后就将何某带到了我们位于韶关市和平路的一个窝点,他到了窝点后我就告诉他被骗了,但是可以留下来了解网络销售这个行业。过了几天何某就上交了3800元钱入会费,我拿着他的银行卡到银行取了3600元凑齐了3800元,存进丁某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之后,我又安排何某1和其他窝点成员转移到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我曾经安排过邱某丁、辜某戊、王某丙、孔某庚监听何某打电话的过程。刘某辛看管何某。家长于某己保管浈江区某路某号这个窝点的大门钥匙,也保管何某的手机。王某丙、辜某戊、邱某丁,他们和于某己一样,相当于管理者的角色,自由空间比家长大,平时负责的工作和家长的差不多,要给业务员级别的成员做心理辅导,稳定他们的情绪,掌握他们的动态,负责安排传销窝点的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有时何某违反规定,我们会惩罚他做俯卧和撑蹲下起立。经常都是孔某庚来监督他人做俯卧撑或蹲下起立,孔某庚之前被别人强迫做过俯卧撑,所以他也强迫犯错的人做俯卧撑。

我负责安排传销成员打电话骗人过来,安排传销成员去车站接新人到传销窝点,安排传销成员强迫新人留在传销窝点接受传销知识加入传销组织,安排传销窝点里的成员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并掌握控制各传销窝点的情况向上级汇报。经理级别可以自由出入传销窝点。王某丙、辜某戊、邱某丁、于某己属于主任级别,在说某事由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出入传销窝点;其他组织成员属于业务员级别,在说某事由的情况下可以由家长或主任带着出去。家里钥匙由于某己保管。辜某戊、王某丙、邱某丁,他们三人都是C级别的主任,做的事情都一样;

主任负责的事情:第一、主任下面的业务员,我们称为“直C”,发展了新人都是由C级主任去安排接新人、带新人等事项,辜某戊、王某丙、邱某丁都做过这样的事;第二,对新人谈话“洗脑”;第三,新人搬家的时候,主任要陪同监视到新家;第四,主任要了解自己下面业务员的思想状况,适时稳定业务员的情绪,并向我和向某乙汇报。

按我们的行业规定B级经理需要发展到65份,也就是65人。从E级升到D级只需发展三名下线,D级到C级主任需发展10名下线,升到主任后,我下面的业务员发展的下线也算我的业绩。自己发展的下线可以多分提成,自己的下线发展的新人,自己分得的提成就会少点。我到目前为止总共发展有七、八名新人。下面业务员每发展一个下线,算是间接发展,B级经理12%获456元提成,C级主任10%获380元提成,D级骨干业务员5%获190元提成。如果经理或主任自己发展的下线会拿多一点,B级经理42%是1596元,C级主任30%是1140元,业务员D级20%是760元,业务员E级15%是570元。每次都是丁某1给现金给我。

在丁某1下面和我一样是B级经理的有向某乙(女)、边某(女)、李某2(女)、郭某1(女)(共5人)。下面的C级主任有辜某戊、王某丙、邱某丁、王某1、杨某1、王某2、丁某3(女)、孙某1、曾某2(女)、黄某、封某(女)(共有11人)。D级的业务员有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女)、陈某1、石某1、吴某(女)、郭某2(女)、张某1(女)、邹某、孔某(女)、郑某(女),家长有于某己、丁某2(女)、张某2、邓肇端(共16人)。E级的业务员有何某、陈某2、曾某1、石某2、鲍某、薛某、孙某2、李某1(共8人),有几人曾经是在我们这个传销窝点住过的业务员,但是住了几天就转移了。我参与的传销组织人员流动性很大,最高峰时有30多人,少的时候就10几人。

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是我和向某乙去租的,我们有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上写的是向某乙的名字,我当时在场,每个月都由我来交租金。

丁某1自己在管理传销组织的过程中将当时还是主任的我提上来做了B级经理,我只发展了大概30份左右,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我加入网络销售传销组织至今获利大概有7000至8000元之间,具体数字我不记得了。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新人的信息资料我们称为“市场”,以前是丁某1拿给我,后来都是向某乙出去打印店拿回来。据我所知,“市场”是从智联招聘等求职网站上找来的。

我与向某乙分别负责不同的成员,我下面的成员有辜某戊、孔某庚、于某己、何某,向某乙下面的成员有王某丙、邱某丁、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我们两人都是分开管理自己下面的成员。向某乙负责的事情包括:第一,将新人信息输送至传销窝点;第二,管理王某丙和邱某丁这个两个主任及下面的业务员;第三,向某乙在“打电话”诱骗新人的过程中充当“招聘主管”的角色;第四,向某乙也会对新人“洗脑”。

2.向某乙供述和辩解:我于2012年5月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4月底离开。我原来住在韶关市和平路的一个家,后来搬到了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是丁某1叫我去租的,当时丁某1和洪某甲看好了房子,就通知我去与房东签订租房合约,租房合约用的是我的身份证,我也亲笔签了名。

丁某1是我和洪某甲的领导,我是从2015年4月开始升级为B级经理。与我一起住的人员里面,洪某甲是B级经理,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是C级主任,于某己是D级家长,孔某庚、刘某辛、刘某癸、邓某壬都是D级业务员,何某是新来的E级业务员。他们都参与了限制何某的人身自由。

我管理的下线有王某丙、邱某丁、刘某辛、刘某癸、邓某壬,他们是我的下属。我主要是按A级总裁丁某1的指示,用他给我的账号和密码打开智联招聘网,从网页上下载他人的求职意向和信息,通过QQ发送到一个QQ账号,家长于某己会到街面的打印店通过QQ将他人的求职意向和信息打印出来,我们称为“市场”。之后于某己就会将“市场”拿回传销窝点,由传销成员对着资料打招聘电话,平时我也会打招聘电话。我们传销组织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接新人,作为女性成员,我之前也有约五个月的时间内参与接新人的工作。我是B级经理,丁某1会打电话安排我去接新人,在他的一再要求下我才去,但是我因此事也与丁某1吵过,所以我也不常去接新人。家里的人都会安排打电话招人过来,具体由谁去打这些招聘电话,具体主要是由于某己负责安排,我不管这项工作。新人来到后我们就跟他讲这个行业并且让他们留下来看看,然后新人交了3800元人民币购买手表后就算加入网络销售传销组织。

洪某甲是韶关市浈江区某街某号1004房传销窝点的“片长”,就是我们这个传销窝点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统筹、管理传销窝点所有传销成员和传销活动,其他传销成员对于传销窝点的任何事情都要跟洪某甲汇报,经过洪某甲的同意才能开展。王某丙是负责协助“片长”和家长管理家里日常事务,平常不需要做什么事。邱某丁听从洪某甲的指示协助管理新人,如果家长需要帮忙邱某丁也会帮忙。于某己是传销窝点的家长,负责协助“片长”管理传销窝点的各项日常事务,保管家里的钥匙和所有人的手机,有新成员进入窝点后,还要负责限制该人的人身自由,安排新学员学习,假如新会员不听话,还要负责体罚新会员,另外还要安排老会员看管新会员,防止新会员逃离窝点。孔某庚负责打电话和当“黑脸”督促家里的人如果做错事就自觉“奖励”男的做俯卧撑和女的做蹲起。刘某辛负责讲课和打电话招聘的方式将人骗过来韶关以及做家务。邓某壬是负责讲课和打电话,还有就是家里的家务等。刘某癸负责打电话以招聘的名义把人骗来韶关,还有洗衣做饭打扫等。邹某寅是另外一个传销窝点的C级别的主任。电话由家长统一保管,平常成员不能自由通信,要通过请示后在其他人的监听下打电话,但是没有说具体是谁来监听,一般是由“片长”或者家长来安排。有些人在房间打电话的时候我在场,会在旁边听他们打电话。

我所在的传销组织流动性大,人来人往总共的大概有100人参与过我们传销组织。我们有两个家,一个家10个人左右,平时住的大概有20人左右。我和洪某甲管理两个家,一个在和平路,一个在某路,和平路那个家洪某甲安排我们搬走,人员还是被抓获的那些人。何某来的时间段,是我在负责招聘主管,当时是洪某甲安排何某到哪里等,我们一般不会将地点选择离家近的位置,会在火车站、解放路或是粤北医院附近。我每次都自称是韩主管,告诉新人到指定的位置等待就行了,其他的我不管。

3.王某丙供述和辩解:我所在的这个传销组织叫“紫禁城之家”,连我一共10人,有于某己、辜某戊、孔某庚、洪某甲、丘某丁、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何某。我是C级主任,每天监督大家值日搞卫生,为大家讲讲课,聊聊天。洪某甲是经理,B级。于某己是家长,C级。辜某戊是主任,C级。丘某丁是主任,C级。刘某辛是业务员,E级。刘某癸是业务员,E级。何某是业务员,E级。孔某庚是骨干,D级。家长负责大家的起居饮食,经理什么都管,主任管的都不一样,我就管大家的作息时间和值日卫生,骨干管纪律,业务员就是被管对象和管理新来的业务员。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何某他没有人身自由。何某打过电话回家,但被要求用免提、只能用普通话不用说家乡话,旁边有洪某甲和辜某戊在监听。洪某甲主要负责和安排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于某己向洪某甲申请并安排了刘某辛专门看管何某,然后洪某甲安排我们把大门锁好,不让人自由出入。洪某甲要求我们把大门反锁好,洪某甲安排了刘某辛专门看管何某的人身自由。他来的第一天曾试过想强行逃跑,但被洪某甲、于某己、辜某戊他们制止了。我们限制何某的人身自由目的是要“留人”,就是让何某上交3800元入会,这样我们才有业绩。刘某癸和邓某壬负责值日。刘某癸负责做饭,邓某壬负责家里卫生打扫。刘某癸和邓某壬都过了主持和推销的阶段,由于某己安排他们两到了打招聘电话的阶段。

“网络销售”传销组织中,A级总裁的有丁某1、周某2;B级别的有洪某甲、向某乙、童经理;C级别的有辜某戊、邱某丁、封某;D级别或E级别的有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陈某1、石某1、何某以及3个王姓男子。这些人我都见到过,还有一些人我不知道名字。利润提成分为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直接提成的,E是15%,D级是20%,C级是30%,B级是42%,A级是52%;间接提成的,E级没有,D级是5%,C级是10%,B级是12%,A级是10%。我拿到的提成大约有2500元,这些钱包括我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的,由经理洪某甲每个月发到有业绩的成员手上。新人的资料我们称为“市场“,是一个叫向姐的女子提供的。向姐在我们这个传销窝点被查获之前就离开了,我不知道她在哪;我也不清楚她的级别,只知道她是比我级别高的成员。

我所在传销组织一共有两个家,大概一个家十个人左右,多的时候十来人,少的时候就六七人,我所在的传销组织在某路的窝点包括我是十一个人。

4.邱某丁供述和辩解:我们这个家叫“紫禁城之家”。我日常就按照洪某甲的指示管理邀约到的新人,他们新人不听话时就对他们进行体罚,还说这种体罚是奖励。他们不听话,违反了组织纪律时都会要他们做几百个俯卧撑等处罚。我们都听洪某甲、于某己的安排来管理新人,于某己他是家长,主要负责我们的生活起居,还会负责我们日常开课。房屋钥匙也是于某己掌管。限制新人的人身自由的原因主要是怕他们逃跑和报警。因为传销是违法的行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是违法的。刘某辛负责看管何某。孔某庚是黑脸,负责监督纪律,惩罚他人。刘某癸和邓某壬负责开课,带着大家一起学习,还轮流负责做饭,并且由于某己安排他们两人“发展”(拨打虚假招聘电话)下线。王某丙和我一样是主任,我们都会由洪某甲来安排工作,王某丙会监听刘某癸对外打电话,“桌面”(业务员)在房间内开课或活动的时候,王某丙也要在客厅看守着。

洪某甲是B级经理,在传销组织中安排我们做事,包括发展下线、“留人”,他还会督促我们;他是我们的领导,还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向某乙是我们这个家的经理,我和王某丙都是属于向某乙管理的主任;我和王某丙在管理我们下面的传销成员时都要向向某乙汇报,如果遇到向某乙都不能定夺的事,会由向某乙向总裁丁某1汇报,再向我们布置工作。我知道的有A级总裁丁某1(共1人);B级经理有洪某甲、向某乙、边某、李某2(共4人);C级主任有我、辜某戊、王某丙、王某1、杨某1、孙某1、封某(共8人);D级的有于某己、丁某2、张某2、邓肇端、孔某庚、刘某辛、刘某癸、陈某1、吴某、郭某2、张某1、邹某、郑某、何某、刘某、鲍某、石某2、薛某(共18人)。总共30人。我知道的传销窝点有四个。分别是我们这个“紫禁城之家”,在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龙凤殿之家”,在浈江区东河;“又一村之家”,在韶关市武江一棉附近;“天庭之家”,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医院附近。

我加入之前传销组织的成员跟我说,这3800元是用来申购一款叫瑞士金表的产品的,申购了这一块瑞士金表就可以加入网络销售这个行业,只要是加入了这个行业的传销成员都交了这3800元的加盟费。自从我加入网络销售以来,从E级业务员做起,总共拿到了2000多元的提成。丁某1负责找“市场”(确定新人名单),分配任务到我们这个“家”,一般由家长于某己到街面的打印店将所需资料带回窝点内,我们家中的所有人就平均分配任务,然后有家长于某己安排打电话的次序,洪某甲也会在旁监督打电话发展下线的效果。

何某是2016年4月上旬被骗入传销组织的,由C级主任邹某寅接到我们传销窝点。

5.辜某戊供述和辩解:我们这个家叫作“紫禁城之家”。洪某甲的级别是什么我不清楚,王某丙和邱某丁和我一样是主任,于某己是D级家长,刘某辛、邓某壬、孔某庚、刘某癸、何某是“桌面“。我们传销就是打电话给网上投简历的人,将他们骗来韶关,由我打电话骗来新人,我就能得分,有时候我下面级别的人成功打电话将人骗至韶关,我也能从中得分。我负责的事务跟家长于某己的差不多,只是我还可以监督于某己的日常工作,有时候于某己做事出错或拖沓了,我会监督他。于某己是家长管理家中大小事务,包括作息时间,购买生活用品和伙食,看管窝点成员的手机。

我和何某单独谈了三次,拉家常,稳定他的情绪。我和其他“桌面”都谈过。王某丙和邱某丁也都做过。“桌面”就是刘某辛、邓某壬、孔某庚、刘某癸、何某他们几个低级的业务员。是洪某甲让我们三个跟“桌面”谈的。防止他做出一些伤害到自己的事情。还有一个叫“某乙”的女子,真名我不知道,她在我们被抓当天下午就离开了。邹某寅,她是另一个家的C级主任。

我记得何某是4月12日或是13日到我们传销窝点的。何某安定下来之后,我们这几个主任级别的人,还有经理洪某甲就会轮番不断的“跟进”,就是做工作,目的是让何某交钱进入这个行业。并由家长于某己安排让何某跟着其他低级业务员一起在指定的房间和时间参与传销组织的活动,但是何某的活动范围仅限于在传销窝点内。目的是为了让何某交钱加入我们这个行业。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我知道的还有A级总裁丁某1、周某2、陈某3(共3人);B级有洪某甲、向某乙、边某、李某2、郭某1(共5人);C级有我、王某丙、邱某丁、王某1、杨某1、丁某3、孙某1、曾某2、黄某、封捐(共10人);D级有于某己、丁某2、张某2、邓肇端(共4人);E级有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陈某1、石某1、吴某、郭某2、张某1、邹某、郑某、何某(共12人),总计共34人。我们直属的A级总裁是丁某1。E级到D级需要发展3到9个人,D级到C级需要发展10人到64人,C级到B级需要65人到392人,B级到A级需要393人及以上。一份产品价格为3800元,分两部分,分别为45%和55%。45%是产品的成本和利润,不属于提成范围;55%是我们传销成员可以分成的部分。具体分成分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E级业务员直接发展可获取分成部分15%的利润,D级为20%,C级为30%,B级为42%,A级为52%。间接发展从D级开始提成分成部分,D级5%,C级10%,B级12%,A级10%。

洪某甲是我们这个家的“片长”。第一,他负责安排成员到外面接新人;第二,新人来到我们这个家后,他会安排我们三个主任与新人“聊天”(洗脑),并在我们汇报“聊天”(洗脑)情况后对我们提出进一步“聊天”的建议。第三,他负责收取新人的加盟费;第四,监督家长安排成员看管新人;第五,他负责安排传销窝点内成员的转移(成员流动);第六,监督、管理家中主任、家长组织日常生活和传销活动。

向某乙是我们传销组织的B级经理,但不负责大部分的传销事务,她负责:第一,与新人“聊天”(洗脑);第二,她长期充当“打电话”诱骗新人过程中的“招聘主管”角色,在新人犹豫不决的时候,向某乙通过电话突破新人戒备心理,诱骗新人来韶关“面试”,所以向某乙每次都最先知道新人乘车的信息,并告诉我们几名主任、家长、经理做好准备,新人与传销窝点的“对接”由向某乙负责协调。

王某丙、邱某丁和我负责:第一,对新人“洗脑”;第二,教授他下面的业务员“打电话”的方法和技巧;第三,有成员要单独转移时,要陪同监管到新家;第四,辅助、监督家长管理好家中的日常事务,如打电话发展下线、开课。

6.于某己供述和辩解:2015年7月左右我被骗加入“网络销售”,2016年的2月我开始做C级“家长”,我管家里的钥匙。我们这里连我有4个C级主任,分别是辜某戊、丘某丁和王某丙。其他人要么是D级,要么是E级。“家长”负责安排会员们的生活,日常起居。有新成员进入窝点后,还有负责限制该人的人身自由,安排新学员学习,假如新会员不听话,还要负责体罚新会员,另外还要安排老会员看管新会员,如跟着上厕所,跟着洗澡等日常活动,防止新会员逃离窝点。何某是这个家最新的成员,2016年4月13日中午被一名叫“某寅”的女孩子带进来的,当时我负责的这个窝点地址在和平路一个民居,具体地址我不知道。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的这处窝点,是2016年4月24日开始入住的。何某进入窝点后,我们有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主要是洪某甲、我、辜某戊限制他的自由,其他业务员也有参与。洪某甲安排刘某辛日夜跟着何某,跟着他上厕所,洗澡,睡觉。何某有尝试逃跑,来的第一天,他尝试过逃跑,但被我们制止了。他和我们说想外出,于是便去开客房的房门打算外出。当时洪某甲,我,丘某丁,刘某辛制止他外出。何某在4月20日左右交了3800元,钱是洪某甲收的,洪某甲带着何某的银行卡外出转账。

洪某甲是B级经理,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事务,也是我的领导,我要听从他的指挥和安排。辜某戊、丘某丁和王某丙是C级主任,负责和新人聊天(传销洗脑),他们三人也是我的领导。孔某庚,刘某癸,邓某壬,刘某辛是D级E级的业务员,孔某庚是黑脸,负责监督纪律和惩罚他人。刘某辛负责看管何某。刘某癸,邓某壬负责传销窝点的家务活。我知道的还有E级业务员陈某1、石某1、吴某,一个B级经理向某乙,他们早就离开了我们这个家。还有就是将何某接到我们这个家的邹某寅。

7.孔某庚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我被以参加工作培训的名义骗来韶关加入了传销组织。我现在是D级。我负责纪律督促工作。就是让传销窝点内的成员按照制定好的规章制度生活学习。洪某甲是B级经理,于某己是C级家长,辜某戊、王某丙、丘某丁是C级主任,刘某辛、刘某癸、何某是E级业务员,我是D级骨干。洪某甲,于某己,辜某戊,王某丙,丘某丁都有限制何某的人身自由,于某己和洪某甲安排刘某辛专门看管何某。

A级总裁有丁某1(共1人);还有B级经理洪某甲、向某乙、边某(共3人);C级主任有辜某戊、王某丙、邱某丁、王某1、杨某1、孙某1、张某3、关某(共8人);D级业务员有吴某、鲍某、石某2、于某己、刘某、丁某2、张某2、邓肇端、刘某辛、邓某壬、张某1、邹某、郑某、刘某癸和我(共16人),E级业务员陈某1、石某1、曾某1、薛某、何某、郭某2(共6人)。总共33人。

向某乙一直都在我们这个传销窝点,平时她会跟业务员聊天,打电话,还有就是这个家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她会向家长、主任提建议。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8.刘某辛供述和辩解:我在2016年2月份因为找工作被骗到韶关加入传销组织。何某来我们窝点之前,我一直没有被分配具体工作任务,每天就是学习,聊天。何某来了之后,家长于某己分配给我的工作就是看管何某。他让我和何某一起睡觉,上厕所,洗漱,不管做任何事何某都要在我视线范围之类,假如何某1有想逃跑的动机,立刻向于某己汇报。

洪某甲是B级经理,于某己是C级主任,也是家长。何某刚来的第一天,就想夺门而出,于某己、辜某戊,王某丙、洪某甲、丘某丁、邓某壬、刘某癸、孔某庚和我制止了。我当时负责把门关好。何某有被处罚过做俯卧撑。由黑脸孔某庚负责监督惩罚。于某己掌管传销窝点的钥匙,负责管理传销窝点里成员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

洪某甲是B级经理,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事务。于某己是C级主任,是传销窝点的家长。丘某丁、王某丙、辜某戊是C级主任,我和孔某庚、刘某癸、邓某壬、何某是E级业务员,孔某庚是黑脸负责惩罚,刘某癸负责做饭。我和邓某壬、刘某癸、孔某庚可以自由出入传销窝点、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出入传销窝点,但是要向上级申请,而且我们业务员级别的成员外出需要一个主任级别的成员陪同。于某己、辜某戊,王某丙、洪某甲、丘某丁可以自由使用手机于外界通讯。辜某戊、邱某丁、王某丙他们工作就是安排我和孔某庚、刘某癸、邓某壬、何某给家里打电话,在房间外面的客厅监视我们,因为我们只有整点和半点可以出房间上厕所,如果其他时间离开房间,他们几人就会监督我们体罚。向某乙是我们这个传销窝点的B级经理,她和洪某甲一起管理我们这个窝点的传销成员,下面的主任、家长、业务员都要服从向某乙的管理。

9.邓某壬供述和辩解:2016年1月份我因找工作被骗入传销组织。过年的时候我所住的那个家搬到了一个更大的家,住了两个月就搬来了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我来到某路某号后看到有孔某庚、刘某辛、于某己、刘某癸,还有三男一女我不认识,但是我知道别人称呼那三名男子“晶爷”、“旭哥”、“邱某”、“江某”,那名女子我不知道怎么称呼。

这个月初有个新人叫何某来到我们这个点,刘某癸、孔某庚、刘某辛特意为何某组织了一个游玩活动,要我一起配合,其目的是让何某觉得这个组织是快乐的、有凝聚力的,从而达到让何某交钱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他们限制、阻止何某离开窝点时,我就是在旁边看着。是孔某庚关着门不让他走出去的,后来于某己、洪某甲叫我们其他人离开,单独和何某在房间里,还关着门,他们在房间里干什么我就不知道了。

B级的有洪某甲、向某乙(共2人);C级主任有辜某戊、王某丙、邱某丁(共3人);D级有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刘某癸、陈某1、石某1、吴某、杨某2、陈某2、曾某1、鲍某、石某2、薛某、孙某2、李某1、“衡某”和我(共17人)。总共22人。还有一些人我不记得名字。

10.刘某癸供述和辩解:2015年12月我在网上找工作,被骗到韶关加入传销组织。洪某甲是B级经理,辜某戊、邱某丁、王某丙是C级,家长是于某己,也是C级主任,其他人是D级。我主要是邀约新人,有新人来时,我们要配合组织给新人营造一种气氛,让新人加入组织。于某己家长,主要负责我们的生活起居,还会负责我们日常开课。房屋钥匙也是他掌管。于某己还安排我打电话招聘新人过来,需要的资料也是他们准备的。我们这个家叫“紫禁城之家”,整个家的人都从之前河边的那个家转移到了某路某号这个家。何某由刘某辛看管,无论何某做什么事情,刘某辛都跟着。孔某庚监督体罚何某做俯卧撑。

还有向某乙是B级经理,还有D级业务员叫陈某1、石某1、曾某1、石某2。他们都是最近从我们这个家离开的。其他的都记不住名字了。

11.邹某寅供述和辩解:我参与了一个叫网络传销的传销组织,我们的窝点在韶关市浈江区某路57号2栋401房,他们几名传销成员一起对李松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我是D级业务员。洪某甲有时候会到我们这个家与我们这个家的成员聊天,但是具体他管不管我们这个家我不清楚。因为洪某甲是个B级经理,他可以调动我。在接何某之后,洪某甲还安排我去接新人,但我以状态不好回绝了,其他的事情洪某甲没有安排我。

2016年4月13日早上9时许,周某1把我的手机递给我,说洪某甲有事安排我去做,叫我接一下电话,我从周某1手上接过手机,洪某甲要求我独自一人去武江区粤北医院门口接一个叫何某的新人,还将何某的一些个人情况告诉了我。我挂完电话后,周某1拿钥匙打开了大门,我就下楼打了辆摩的去到粤北医院,当时何某一个人已经站在粤北医院门口了,我走上前去核实他的个人身份,我就拉着他在医院门口打了辆出租车往市区方向走,我按照洪某甲提供的地址,将何某带到了市一间出租屋(地址记不起来了),当时是这个家的家长于某己给我开的门,我将何某带进客厅时见到了洪某甲。期间我要求何某拿手机出来看看,何某将他的手机递给我,我假装看了一下,就连忙将手机递给了于某己,于某己拿走了何某的手机后,就用钥匙给我将大门打开,我就离开了这个家。

一来我是稳定型的人员,洪某甲相信我;二是我在这个组织呆了那么长的时间,我自己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与时间在这个组织里,我个人也不会轻易放弃组织,我自己也未曾想过要脱离组织,所以主观上我也不会逃跑,我想留下来。我知道将何某带进了于某己所在的传销窝点,就会被人关在这个窝点里,我当时也有负罪感,我也知道我这样了做很对不起何某,但是我既然选择了这个行业,即使我再不情愿去做,但我仍然对这个行业抱有期待,希望自己有所成就,所以我将何某送进了这个传销窝点。

(四)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指认材料,证实洪某甲指认取款3600元的截图;于某己指认传销窝点钥匙;邓某壬、刘某癸等人指认传销窝点相片。

3.辨认笔录,经混杂照片辨认,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洪某甲辨认出何某、王某丙、辜某戊、邱某丁、于某己、邓某壬、刘某癸、孔某庚、刘某辛、邹某寅、向某乙;

向某乙辨认出洪某甲、辜某戊、王某丙、邱某丁、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邹某寅,不能辨认出何某、丁某1。

辜某戊辨认出孔某庚、邓某壬、刘某癸、何某、邱某丁、王某丙、洪某甲、于某己、刘某辛。

邱某丁辨认出邓某壬、王某丙、刘某癸、刘某辛、于某己、辜某戊、洪某甲、何某、孔某庚。

王某丙辨认出刘某癸、邓某壬、孔某庚、刘某辛、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洪某甲、何某。

于某己辨认出洪某甲、辜某戊、刘某辛、何某、孔某庚、邱某丁、王某丙、刘某癸、邓某壬、邹某寅。

刘某辛辨认出洪某甲、辜某戊、王某丙、邱某丁、孔某庚、邓某壬、于某己、刘某癸、何某。

孔某庚辨认出何某、邱某丁、邓某壬、刘某辛、于某己、辜某戊、洪某甲、王某丙、刘某癸。

邓某壬辨认出何某、刘某辛、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洪某甲、刘某癸。

刘某癸辨认出刘某辛、于某己、邓某壬、邱某丁、辜某戊、洪某甲、王某丙、何某、孔某庚。

邹某寅辨认出何某、洪某甲。

谢某辨认出洪某甲就是向其租赁韶关市浈江区某路某号1004房的男子。

何某辨认出孔某庚、邓某壬、邹某寅、刘某癸、辜某戊、刘某辛、王某丙、邱某丁、于某己、洪某甲。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针对控辩双方的相关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及全案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经查,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查某的事实,本案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等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相关费用购买无实物的“瑞士金表”后,获得加入“网络销售”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系传销行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书证、物证等予以证实。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第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组成的团队在韶关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已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虽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在韶关直接发展了下线,但五人负责安排传销窝点人员进行讲课、沟通,组织窝点的传销人员打电话诱骗社会人员来韶关加入“网络销售”,并前往其他传销窝点直接参与和组织传销人员采取限制手机使用、上课、专人看管、体罚等方式,非法限制被骗人员的人身自由,要求被骗人员交纳费用,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是在该传销组织中起管理、协调作用的人员,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在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邹某寅在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何某过程中,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邹某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犯罪过程中并非被胁迫参加犯罪,不应认定为胁从犯。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邹某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三、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洪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被告人向某乙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邹某寅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洪某甲、向某乙、王某丙、邱某丁、辜某戊、于某己、孔某庚、刘某辛、邓某壬、刘某癸、邹某寅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向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四、被告人邱某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五、被告人辜某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六、被告人于某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七、被告人孔某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八、被告人刘某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九、被告人邓某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十、被告人刘某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十一、被告人邹某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上列十一名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均从被抓获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韶关市刑事律师,广东韶关刑事官司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欧某

审判员 杨某

审判员 王某

二O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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