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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徐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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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89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2日22:53: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徐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604刑初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14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6年。2019年3月8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伙同陈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在广东省东莞市管城区某某1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某2广场店,由被告人徐某甲使用个人信息与该店签订租车合同,并支付订金人民币8000元,租赁了一辆车号牌为粤S某的汽车,后立即将该车GPS信号屏蔽,并变更联系方式,然后将车辆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6000元。同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伙同陈某等人又来到佛山市禅城区某3行租车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支付订金人民币8000元后租赁一辆车号牌为粤B某的汽车,然后逃逸变卖。经鉴定,该汽车价值人民币136477元。2016年7月份,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将上述粤B某的汽车查扣,现已依法发还给车辆所有人。

综上,被告人徐某甲合同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66477元。

2019年3月8日15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某将被告人徐某甲抓获归案。

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员工范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收回车辆交接表,租车单,行驶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案件材料、刑事判决书,火车乘坐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徐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64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佛山市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徐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某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佛山市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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