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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钟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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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52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3日01:15: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钟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191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18日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19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7年出生,原任潮州市某1局副局长,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留置,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受贿罪,本院遵照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及其辩护人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甲在任市某1局某2科长、某3科科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潮州某4有限公司、潮州某5有限公司等相关管理服务企业、协会及有关人员的请托,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上述企业、协会及人员给予的钱款合计人民币7110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港币20000元(折合人民币15850.4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钟某甲于2011年至2013年间,与其弟钟湘熙等人在潮州市潮安区某1镇老家建房时,接受潮州市某6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提供的建材(建材款合计199460元),后被告人钟某甲于2014年1月,让钟某在结算表上签名确认,并约定分三年付清建材款,但至案发时,一直不将该建材款归还给何某,并为何某的公司日常业务提供帮助。

2、被告人钟某甲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收受潮州某4有限公司监事林某1以公司名义给予的钱款5000元,并在该公司天然气管道建设规划审批许可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先后8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林某1以公司名义给予的钱款合计32000元,并在该公司运营、燃气经营范围审批许可及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钱款3600元,并为该公司日常业务提供帮助。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3、被告人钟某甲于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至2016年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先后5次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收受潮州某5有限公司(下称“某5公司”)人员陈某3给予的钱款合计20000元,并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为潮州市中凯某5能源配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某5公司梁某1的办公室,接受梁某1的请托,承诺在办理潮州市潮安区(县)某7有限公司凤某LNG/LPG气源站(二期)项目建设审批许可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收受梁某1给予的钱款10000元;于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先后6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某5公司某部副经理孙某给予的钱款合计30000元,并为某5属下公司日常业务、广东某5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潮州某8合作区LNG储配站(一期)项目建设审批许可提供帮助;于2018年8月的一天,在某5公司食堂接受梁某1的宴请并受其请托,承诺在办理潮州市潮安区某9有限公司潮安区某10基地园区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项目审批许可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在梁某1的办公室收受梁给予的钱款100000元,后于2018年10月的一天,将上述收受的钱款100000元退还给梁某1。

4、2014年下半年,潮州市潮安县某11有限公司违法违规铺设燃气设施转供天然气管道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被市某1局立案查处,后被告人钟某甲接受该公司业务人员饶某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收受饶某给予的钱款8000元。

被告人钟某甲于2014年11月,带队到湖北省武汉市参加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调整评审调研过程中,接受某11有限公司人员苏某2的请托,承诺为潮州市潮安区(县)某11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LNG)自供气站列入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调整提供帮助,并在其住宿的酒店内收受苏某2给予的钱款30000元;于2016年下半年,在送其女儿到广州读书期间,收受苏某2给予的钱款10000元;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苏某1通过饶某转送的钱款10000元;于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在其住家附近苏某2的车内收受苏给予的钱款10000元;于2019年2月的一天,接受苏某2的宴请,并在苏某2住家收受苏给予的钱款10000元;于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饶某以公司名义给予的钱款合计25200元,并为该公司日常业务提供帮助。

5、被告人钟某甲于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先后8次在其住家楼下,收受江苏某12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办事处人员许某给予的钱款合计65000元,承诺为该公司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验收评审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接受许某的请托,承诺帮助许某协调其公司承建的潮州市某13住宅小区燃气管道设施供气问题,并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收受许某给予的钱款10000元。

6、被告人钟某甲于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先后10次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收受潮州市某14供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付某给予的钱款合计32000元,承诺为该公司日常业务、安全检查提供帮助;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接受付某的请托,承诺在办理该公司承建的潮州某15有限公司铁铺供应站燃气设施整改工程相关验收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收受付某给予的钱款10000元。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7、被告人钟某甲于2014年11月,带队到湖北省武汉市参加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调整评审调研过程中,接受潮州市潮安区(县)某16燃气有限公司(下称“某16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县)浮洋镇某16陶瓷制作厂LNG液化天然气自供气站(下称“某16自供气站”)经营者李某的请托,承诺为某16自供气站申请列入潮州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调整提供帮助,并在其住宿的酒店内收受李某给予的钱款港币20000元;于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先后8次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收受林某2以某16公司名义给予的钱款合计12800元;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给予的钱款5000元,并为某16公司、某16自供气站日常业务提供帮助。

8、被告人钟某甲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接受潮州市潮安区某17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经营者蔡某1的朋友陈某1的请托,承诺在该公司设立LNG自供气站申报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给予的钱款30000元;于2017年的一天,带队到该公司LNG自供气站检查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蔡某1给予的钱款6000元。

9、被告人钟某甲于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接受时任潮州某18有限公司总经理乔某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日常经营、安全检查及协调铁铺气站用地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收受乔某给予的钱款合计20000元。

10、被告人钟某甲于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接受广东某19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梁某2的请托,承诺在办理该公司资质审批、楼房预售许可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收受梁某2给予的钱款2000元;于2018年的一天,接受梁某2的请托,承诺在办理该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期换证手续时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收受梁某2给予的钱款2000元。

11、2018年8月,市某1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潮州市湘桥区某20供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并责令该供应站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后被告人钟某甲于2018年9月的一天,接受该供应站经营者吴某1的朋友付某的请托,承诺在该供应站申请办理瓶装气直销点时提供帮助,并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收受吴某1通过付某转送的钱款3000元。

12、被告人钟某甲于2018年9月的一天,接受潮州市某2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的请托,承诺在办理该公司开发的某22小区楼房预售许可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该公司收受赵某给予的钱款10000元。

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于2019年3月1日被潮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钟某甲在接受潮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已退缴其受贿所得赃款626910.4元,另潮州市监察委员会从梁国郁处追回涉案赃款10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钟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中,其并没有收受何某的财物,指控的款项是其结欠何某的建材款;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宗中,梁某1送给其10万元时,其以为是茶叶,当其发现后,遂将该钱款退还梁某1。

辩护人辩称:1、第一宗中,何某为钟某甲四兄弟建房时先行垫付的建材款199460元,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将该款计入钟某甲的受贿数额;第三宗中,梁某1送给钟某甲现金10万元时,钟某甲并不知情,当钟某甲发觉后,主动将该款退还梁某1,对该款依法不能计入钟某甲的受贿数额。2、被告人钟某甲受贿钱款大部分是节日礼金,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3、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通过家属积极全额退赃,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能真诚悔改,请求对钟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甲于2011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潮州市某1局(下称“市某1局”)某2科长、某3科科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潮州某4有限公司、潮州某5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经营者或企业相关人员的请托,为相关企业在项目规划调整、项目审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给予帮助,并先后多次在市某1局其办公室等处非法收受相关企业经营者或企业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合计人民币711060元及港币20000元(折合人民币15850.4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26910.4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钟某甲在担任市某1局某2科长、副局长期间,接受潮州市某6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茂源公司以及何某参与的“裕和天地花园”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给予帮助。

2011年9月,被告人钟某甲与其弟钟湘熙等人在潮州市潮安区某1镇老家建设房子时,钟某甲接受何某提供基建所需的部分建材,2013年12月基建结束后,钟某甲于2014年1月让钟某在茂源公司提供的建材费结算表上签名确认,结算款为人民币199460元,并约定分三年付清上述建材款。被告人钟某甲有能力付清上述建材款,而一直没有将该款归还给何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项目结算表证实:钟相某住宅项目所用钢筋、水泥等建设建材合计199460元,并有厝主钟某的签名,时间为2014年1月8日,并写明“工料款已核实,分三年付清”,该项目结算表经钟某甲、何某、钟某、王某1辨认。

(2)市某1局情况说明、通知等书证证实:潮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潮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为市某1局的下属事业单位,由该局负责指导管理,分别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和资质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测工作。

(3)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茂源公司的基本情况。

(4)潮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验报告证实:潮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2010年至2018年对茂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5)商品房预售许可、潮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表等书证证实:市某1局于2018年3月12日同意潮州市裕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于2018年12月29日同意该公司的销售价格调整,钟某甲均有在审批意见上签署同意。

(6)证人何某证实:茂源公司于2005年成立,其系法定代表人。2011年,钟某甲在某1镇老家建房子,当时他是市某1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负责监管混凝土生产销售业务,为了搞好关系,期间的建材(包括钢筋、水泥、墙砖等)其帮忙先出。他的房子建好后,其和钟某甲结算建材费用,钟某甲说他在市某1局工作,而其是生产销售混凝土和建材的,双方是行政单位与监管对象的关系,他不宜欠其钱,到时结算单据写他弟弟钟某的名字。于是其就以钟某的名义为钟某甲建房子的建材费用进行结算,费用是19万多元,钟某甲说分三年付清,并让他弟弟钟某在结算单据上签名。2014年上半年,其向钟某甲提过上述建材款的事,当时钟某甲说他手头没钱,等他将他在潮州恒大城购买的铺面卖出去后,就将钱归还。其当时向钟某甲讨钱时,他有点生气。其为了和钟某甲保持良好的关系,在公司生产销售的过程中不要刁难,之后钟某甲升任为市某1局副局长,其也成立潮州市裕和房地产公司,后钟某甲还有分管房地产工作,其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方便经营,从此其就没有再向钟某甲讨要上述欠款,钟某甲也没有归还欠款。

(7)证人钟某证实:2011年,其家四兄弟准备在某1建房子,当时大哥钟某甲说他经济比较紧张,无法出钱,可以让何某为其提供相关的建材。2013年底,大哥钟某甲告诉其,何某为他们建房子提供的建材结算后大约是19万元,让其到何某的公司签名确认,这笔钱暂时不用还,到时需要还钱的话,四兄弟要帮忙承担。2014年初,其就到何某公司对建材款进行结算,其有在结算清单上签名确认,并按照钟某甲的要求在结算单上写分三年付清。从2014年1月8日后,钟某甲和何某没有向其讨要过该笔钱款。

(8)证人黄某1证实: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市某1局某2科长是钟某甲。质量安全监管科每年都有对茂源公司进行检查,钟某甲和该公司老板何某的关系不错。

(9)证人陈某2证实:2010年至2013年,钟某甲是市某1局质安科科长,潮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是市某1局属下单位,主要对潮州市辖区内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企业事情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该项初审是市某1局质安科要求的。其在任期间每年都有对潮州市某6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合格率较高。该公司的老板何某和钟某甲比较相熟。

(10)证人王某1证实:2011年,其老板何某说其有个关系钟某甲在市某1局工作,准备在某1老家建房子,他准备为他建房子提供建材,让其负责衔接。之后,钟某甲的老家的建材由其公司提供,其负责衔接。2013年下半年,房子建好后,老板何某结算该段时间的建材费用,款项是199460元。钟某甲让他兄弟钟某和其公司进行结算,后钟某过来公司在结算单据上签名,其也代表公司在单据上签名。上述款项,钟某甲、钟某至今没归还。

(11)被告人钟某甲在接受调查审查时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其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收受何某的财物,指控的款项是其结欠何某的建材款,其有向何某说过准备卖掉位于潮州恒大城的铺面后归还何某的建材款。

2、2014年至2019年期间,时任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潮州某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华东龙公司”)监事林某1、总经理张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翔华东龙公司在天然气管道建设规划审批许可、燃气经营范围审批许可、安全检查管理等事项给予帮助,并收受林某1、张某的贿赂:

(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林毅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5000元。

(2)2014年至2018年期间,林某1以节日慰问为由,先后8次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共计32000元。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宏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3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关于潮州某4有限公司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审核潮州某4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规划由走向的意见》、《关于潮州某4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运营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等书证证实:2013年11月28日市某1局同意核发翔华东龙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2014年6月24日,市某1局审核同意翔华东龙公司天然气管道规划由走向方案;2014年8月26日,市某1局审核同意翔华东龙公司配套建设的天然气管道投入运营,钟某甲有在后两份签发稿上签署“拟同意,请林局长审定”字样。

(2)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市某1局分别于2014年7月4日、2014年8月8日、2015年8月27日对翔华东龙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知书、审批表上均有被告人钟某甲的签字。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3)证人林某1证实:其系翔华东龙公司的监事。2013年年底,该公司取得市某1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其司向市某1局申请配套的天然气供气管道建设规划许可证,当时市某1局分管燃气业务工作的副局长是钟某甲。为了感谢钟某甲在其司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天然气管道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的支持,也为了与其搞好关系,方便日后的业务办理,在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在钟某甲的市某1局办公室里送给他装有5000元的信封,感谢他的支持,钟某甲有收下。

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其都在钟某甲的办公室里送给他钱款,每次4000元,钟某甲均有收下。上述8个节,共送给钟某甲32000元。

(4)证人张某证实:其系翔华东龙公司总经理。2019年春节前一天下午,其在潮州市某1局钟某甲的办公室里送给他一个装有3600元的信封,钟某甲有收下,其是为了感谢他之前对企业的支持。

(5)被告人钟某甲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3、2014年至2018年期间,时任潮州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潮州某5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5”)总经理助理梁某1、某5下属公司潮州市中凯某5能源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某5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某3、某5某部副经理孙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某5及其下属公司、关联企业在LNG气源站(气化站)项目建设审批许可、安全检查管理等事项给予帮助,并收受梁某1、陈某3、孙某的贿赂:

(1)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梁某1送给被告人钟某甲人民币10000元。

(2)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3以节日慰问为由,先后5次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共计20000元。

(3)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梁某1的请托,承诺对某5关联企业潮州市潮安区某9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能源公司”)的潮安区某10基地园区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建设项目审批许可提供帮助,并在某5公司收受梁某1送给的人民币100000元。后因该项目的建设问题协调未果,被告人钟某甲遂于2018年9月底的一天将其收受的人民币100000元退还给梁某1。

(4)2016年至2018年期间,孙某以节日慰问为由,先后6次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共计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某5证明证实:潮州市中凯某5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中凯联达燃气管道有限公司是某5的下属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某9有限公司是某5的关联企业。

(2)笔记本记录证实:2018年9月10日左右,钟某甲协调中创能源公司与深能公司的项目情况,由郭某提供。

(3)《关于潮安县某7有限公司凤某LNG/LPG气源站二期项目建设许可问题的批复》、《关于潮安区某10园LNG气化站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等书证证实:市某1局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关于潮安县某7有限公司凤某LNG/LPG气源站二期项目建设许可问题的批复;市某1局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关于潮安区某10园LNG气化站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上述文件被告人钟某甲皆有在上面签署“拟同意”字样。

(4)整改通知书证实:市某1局于2014年至2018年对某5下属的公司及关联公司进行检查的情况,其中检查人员有被告人钟某甲的签字。

(5)证人梁某1证实:其系某5总经理助理。2018年7、8月的一天晚上,其邀请钟某甲的妻子和女儿到其公司食堂吃饭。其当时在推动中创能源公司潮安区某10园区天然气LNG气化站项目,吃饭期间,其向钟某甲提及高新中创天然气项目方面的问题,钟某甲作为主管部门的领导,分管燃气线条,希望能支持、推动这方面的工作。临走时,其送给钟某甲现金10万元和一斤茶叶。2018年8月底。市某1局同意批复该项目,之后该项目在潮安发改局备案成功。钟某甲还牵头组织其和深能公司石某1、王某2一起协调上述项目的问题,最终没有协调一致。2018年10月份,钟某甲退还其该10万元。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由于某5属下的某7有限公司管道二期项目正在市某1局办理年审等手续,其就请求钟某甲支持,加快办理进度。临走前,其在钟某甲办公室送给他一个装有现金10000元的信封,钟某甲有收下。

(6)证人孙某证实:其系某5某部副经理。因钟某甲是某1局分管燃气线条的副局长,其公司业务很多都要他支持,同时其公司的“某8合作区LNG储配站”项目正在开展,也需要他支持相关手续,为了与他打好关系,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中秋节前、春节前,其每次都在钟某甲的办公室里送给他5000元,总共6次,合计30000元,钟某甲都有收下。

2018年10月的一天晚上,钟某甲受集团邀请到其公司用餐,梁某1总经理助理也有叫其一起,吃饭期间,其有听到梁总向钟某甲说到中创能源公司潮安区某10园区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项目的事情,梁总有请钟某甲支持、推动项目进展。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7)证人陈某3证实:其系中凯某5公司总经理助理,其公司是某5的子公司,主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因钟某甲是市某1局副局长,长期分管市某1局燃气科,有权对其公司进行监察和查处,且公司很多业务需要他支持。为了与他打好关系,2014年中秋节至2017年中秋节,每年的中秋节、春节前,其都在市某1局钟某甲的办公室里送给他一个装有4000元的信封,共7次,合计28000元,钟某甲都有收下。

(8)证人黄某2证实:2018年7月,中创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梁某1)向潮安区发改局申请备案在某10基地设立LNG气化站,后向市某1局请示,市某1局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批复。潮安区某1局收到批复,认为意见模糊,其就联系市某1局分管燃气工作的副局长钟某甲,他也没有明确表态。2018年9月10日左右,钟某甲牵头中创能源公司梁某1、深能公司石某1以及潮安某1局(其和燃气股郭某参加)一起坐下协调这件事,但最终协调不成功。协调会议后,钟某甲还和其联系,要求其多协调该两家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9)证人石某1证实:其系潮州市深能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9月10日左右,市某1局分管燃气工作的钟某甲副局长召集其和潮安区某1局局长黄某海、潮州市中凯联达公司老板梁国郁等人在钟某甲办公室协商关于高新中创LNG气化站项目,因为该项目与其公司取得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相悖。当时梁某1是要其和公司合作经营,最后双方没有协商成果。钟某甲的态度模棱两可,只说要两家公司多多协调,以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10)被告人钟某甲在接受调查审查时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其在庭审中辩称梁某1送给其10万元时,其以为是茶叶,当其发现后,遂联系梁某1,但梁某1出差在外,其遂于2018年9月份的一天将该钱款退还梁某1。

4、2014年至2019年期间,时任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潮安县某1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宝公司”)工作人员饶某、苏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英利宝公司在天然气泄漏事故立案处理、液化天然气(LNG)自供气站列入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调整、安全检查管理等事项给予帮助,并收受英利宝公司经营者苏某1及饶某、苏某2的贿赂:

(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饶依鸿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8000元。

(2)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钟某甲带队到湖北省武汉市参加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调整评审调研期间,苏某2在钟某甲住宿的酒店房间送给钟某甲人民币30000元。

(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苏某2与被告人钟某甲一起到广州,期间苏某2送给钟某甲人民币10000元。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苏维桐通过饶依鸿到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将人民币10000元转送给钟某甲。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5)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苏某2送给被告人钟某甲人民币10000元。

(6)2014年至2018年期间,饶某以节日慰问为由,先后9次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共计25200元。

(7)2019年2月的一天,苏某2在其住家送给被告人钟某甲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行政处罚材料证实:市某1局于2014年7月4日对英利宝公司违法违规铺设燃气设施转供天然气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9月4日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该单位于9月13日之前拆除违法违规铺设的燃气设施,并恢复原状;2、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2)《关于潮安县某11有限公司设立液化天然气(LNG)自供气站有关问题的批复》等书证证实:市某1局于2014年1月24日批复同意英利宝公司在古巷镇枫洋岭前设立LNG自供气化站。

(3)整改通知书证实:市某1局于2014年、2018年对潮州市潮安区大众液化气有限公司、大众液化气石油公司、维东气站的安全检查情况。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4)证人苏某2证实:其系潮州市潮安区英利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负责管理公司以及英利宝公司LNG自供气站的日常事务。

2014年下半年,潮州市某1系统以及潮州市燃气协会的部分会员单位一起到武汉参加潮州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调整评审活动。因为英利宝陶瓷有限公司LNG自供气站是自供气站,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所以此行其想看是否能调整气站的规划,扩大规模。到武汉后,其找到钟某甲,拿了一个装有现金30000元的信封给他,请求钟某甲多多支持英利宝公司的燃气调整事宜。钟某甲有收下,说到时看看,能帮忙就帮忙。

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钟湘送他女儿到广州读书,其主动开车载他们去。到了后,其拿了10000元现金给钟某甲,说是给他女儿买电脑用。钟某甲是市某1局的副局长,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利于英利宝公司经营,其代表公司送钱给他。

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其约钟某甲吃饭,在其车上拿给他一个装有现金10000元的信封,请求他多多支持公司的LNG自供气站的经营,钟某甲有收下。

2019年2月的一天,钟某甲在其家里吃饭,期间其拿了装有现金10000元的信封给钟某甲,请求他支持公司LNG自供气站的经营,他有收下。

(5)证人饶某证实:其从十多年前就帮老板苏某1打工,他投资经营潮州市潮安区维东液化气有限公司、英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古巷维兴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潮安区大众液化气有限公司,其系该四家气站的业务人员。

2014年,英利宝自供气站在向一家陶瓷厂铺设管道过程中顶破中海油潮州公司在这个区域的供气支管出现天然气泄露的情况,当时镇政府、区某1局、市某1局等多部门到场进行检查,让其公司停止供气并准备作出处罚。其为了尽快处理此事,让气站从轻处罚,就到市某1局找钟某甲帮忙,他当时有帮忙。离开时,其拿给钟某甲一个装有现金8000元的信封,钟某甲有收下。之后,市某1局有对其公司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2015、2016年夏天,因钟某甲的孩子考上大学要去外地读书,其受老板苏某1所托,送给钟某甲10000元。

为了与钟某甲搞好关系,2014年中秋节到2018年中秋节,每年的中秋节、春节前,其都有到市某1局钟某甲的办公室内送给他节日慰问,每年中秋节送给钟某甲现金2000元,5次共计10000元,每年春节送给钟某甲现金3800元,4次共计15200元,合计25200元。

(6)证人苏某1证实:其经营潮安区大众、维兴、维东液化石油气站,钟某甲是市某1局主管辖区内燃气行业的副局长,其所经营的气站日常受他的监管,有权进行检查、查处。2016年,其听说钟某甲的女儿考上大学,就交代下属饶某拿10000元给钟某甲,表示一点心意。

(7)被告人钟某甲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5、2014年至2019年期间,时任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江苏某12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14公司”)潮州办事处负责人许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江苏某14公司在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验收评审、某13住宅小区燃气管道设施供气、安全检查管理等事项给予帮助,并收受许某的贿赂:

(1)2014年至2018年期间,许某以节日慰问为由,先后8次在潮州市区新桥路被告人钟某甲住家楼下送给钟某甲人民币共计65000元。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许日照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关于某13住宅小区燃气管道设施供气条件的复函》、《关于潮州市某13住宅小区燃气管道供气项目的请示》、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市某1局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关于某13住宅小区燃气管道设施供气条件的复函,认为某13住宅小区燃气管道已具备接入我市市政燃气管道的条件,该复函公文稿上有钟某甲签署“同意“字样。

(2)证人许某证实:2012年底开始,其担任江苏某14公司潮州办事处负责人,公司主要是经营钢结构工程安装项目以及燃气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等。期间,相关工程的手续需到市某1局办理,同时燃气工程在验收前还需由市某1局进行评审,评审过关后才能通过验收。

2014年上半年,钟某甲担任市某1局副局长,分管燃气业务工作,为了和钟某甲搞好关系,方便有事可以找钟某甲帮忙协调,其从2014年中秋节开始至2018年春节,每年的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其都有送钱给钟某甲,2014年中秋节其送10000元给钟某甲,其余中秋节其都是送5000元给钟某甲,每个春节其都送10000元给钟某甲。每次送钱都是在钟某甲位于潮州市新路一小区他家楼下,每次钟某甲都有收下。这样,从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其先后8次送给钟某甲钱款合计人民币65000元。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019年2月的一天,其承建的某13燃气管道改造工程的燃气管道已经安装好,供气业主是潮州深能公司,但深能公司一直没有供气,事前其与深能公司协商几次都没有结果,因此其就想请钟某甲出面协调。其就到市某1局找钟某甲,向他提及这件事,请钟某甲从中协调,钟某甲说好。临走时,其将装有现金10000元的信封拿给钟某甲,说是一点心意,请他帮忙,钟某甲推辞一下后有收下。之后,钟某甲多次出面协调,也有让其和深能公司的石某1洽谈,深能公司也有派人到现场进行勘验,但到目前,深能公司还没有为某13供气。

(3)证人石某1证实:2019年初春节前,钟某甲联系其说要其公司为某13供气,后其公司就联合许某公司的技术人员一起到某13进行检测,其公司也列出了需要整改问题清单。之后钟某甲再联系其,要其和许某协调好,尽快为某13供气,其说整改后就可以供气,其公司也有和许某当面进行协商,要求许某进行整改。但直到现在,许某还没有对某13燃气管道进行整改,其公司也没有为某13供气。

(4)被告人钟某甲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6、2014年至2019年期间,时任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潮州市某14供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4供气公司”)副总经理付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某14供气公司在铁铺供应站燃气设施整改工程验收、安全检查管理等事项给予帮助,并收受付某的贿赂: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付助成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10000元。

(2)2014年至2019年期间,付某以节日慰问为由,先后10次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共计3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书证证实:市某1局于2014年至2018年对某14供气公司的检查处罚情况。

(2)证人付某证实:其系某14供气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是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业务及液化气管道安装。因钟某甲为市某1局副局长,长期分管燃气工作,为了和钟某甲搞好关系,方便相关事项和手续协调,因此其于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每年的中秋节前、春节前,都有送钱款给钟某甲。除了2018年春节其送给钟某甲5000元外,其余九个节日都是送3000元,合计32000元。其每次都是到钟某甲的办公室找他,钟某甲每次都有收下。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威龙铁铺气站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某1局查处后要求整改,因该整改工程由其某14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完毕后需要由市某1局进行验收。于是其就到钟某甲办公室请求钟某甲帮忙协调相关验收手续,钟某甲跟其说这件事已经交代科室尽快处理。临走时,其将一个装有现金10000元的信封拿给钟某甲,钟某甲推辞后有收下。

(3)被告人钟某甲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7、2014年至2018年期间,时任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潮安县某16燃气有限公司、潮安县浮洋镇某16陶瓷制作厂(以下统称“某16公司”)LNG液化天然气自供气站经营者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某16公司及自供气站在申请列入潮州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调整、自供气业务管理、安全检查管理等事项给予帮助,并收受李某、林某2(另案处理)的贿赂:

(1)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钟某甲带队到湖北省武汉市参加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调整评审调研期间,李某在钟某甲住宿的酒店房间送给钟某甲港币20000元。

(2)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培豪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5000元。

(3)2014至2018年期间,林某2代表某16公司以节日慰问为由,先后8次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共计12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证实:市某1局在2014年期间对某16公司进行检查的情况,其中报告、意见审批表上有钟某甲的签字。

(2)《关于潮安县浮洋镇某16陶瓷制作厂设立液化天然气(LNG)自供气站有关问题的批复》、请示证实:市某1局于2013年3月12日批复同意潮安县浮洋镇某16陶瓷制作厂设立液化天然气(LNG)自供气站。

(3)潮州市某1局文件等书证:市某1局关于《潮州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调整)》的情况。

(4)立案决定书证实:林某2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8年11月8日被立案审(调)查。

(5)复函证实:2014年11月港币对人民币的折算率为0.79252001。

(6)证人林某2证实:其原系潮州市潮安区安监局副局长。某16公司、潮安某22有限公司老板林某3、李某夫妇是其亲戚(林某3是其姐),在潮安经营燃气生意,钟某甲是市某1局分管燃气经营企业的领导,他们也有跟其说过逢年过节该怎么理就怎么理。在钟某甲任市某1局副局长后,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间,每逢春节、中秋节,其就以节日慰问名义送钱给钟某甲,为了和钟某甲打好关系,以便他多多支持李某夫妇的燃气企业。每次都是代表李某夫妇在钟某甲办公室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600元,8次共12800元,他都有收下。

2014年11月,因潮州市实行燃气一张网项目,全市的燃气专项规划就需要重新制定,当时就由市某1局和潮州市燃气协会组织到湖北省武汉市燃气热力设计院考察,市某1局林某4、钟某甲等领导,潮州市燃气协会会员李某等人都有参加会议,其代表潮安区某1局参加。

(7)证人李某证实:其系某16公司股东、潮州市潮安区某22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在潮安浮洋镇经营某16陶瓷厂LNG自供气站。2014年11月份间,市燃气协会组织相关会员单位到武汉参与燃气专项规划评审的调研,当时其也有参加。在武汉期间的一个晚上,其到钟某甲的酒店房间,跟他提及规划调整尽量支持关照其企业的发展,后其送给他一个装有2万元港币的信封,钟某甲表示推辞,其将信封放在桌子上就离开。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017年下半年间,由于全市实行燃气管道“一张网”政策,当时深能源公司正在与其经营的某16陶瓷厂LNG自供气站洽谈有关收购事项,期间,其去到钟某甲的办公室,咨询有关收购事宜,请市某1局在收购过程中能够考虑某16公司的实际困难,多为企业排忧解难。离开时,其将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送给钟某甲,钟某甲推诿,其放在办公茶几上后离开。

(8)被告人钟某甲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8、2014年至2017年期间,时任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潮安县某17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7陶瓷公司”)经营者蔡某1及其朋友陈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某17陶瓷公司在LNG自供气站申报、安全检查管理等事项给予帮助,并收受蔡某1、陈某1的贿赂:

(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文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30000元。

(2)2017年年底的一天,蔡仁祥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关于潮安县某17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设立液化天然气(LNG)自供气化站有关问题批复》、《关于要求同意潮安县某17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设立天然气自供站及补办相关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等书证证实:市某1局于2015年2月2日批复同意某17陶瓷公司在潮安区古巷镇福兴工业区设立LNG自供气化站,钟某甲在签发稿上签署“拟同意,报林局长审定”字样。

(2)证人陈某1(曾用名陈某5)证实:某17陶瓷公司老板蔡某2是其好友,目前该公司由蔡某2和他儿子蔡某1在经营。2014年一天,蔡某1请其帮忙办理公司LNG气站的有关手续,其答应帮忙。当申请资料送到市某1局后,2014年下半年,其和林某2一起到某1局找分管燃气线条工作的领导钟某甲,林某2向钟某甲汇报了LNG气站的事项,其也请求钟某甲支持企业的发展,加快手续的办理进度。离开时,其将装有现金30000元信封拿给钟某甲,请他支持,之后其就离开了。2015年初,潮州市某1局批复同意设立某17陶瓷厂LNG自供气站。其送钱给钟某甲的事情蔡某1他们并不知情。

(3)证人蔡某1证实:2017年底的一天,市某1局的相关人员到其经营的某17陶瓷自供气站进行检查,提出了一些整改意见。为了自供气站能顺利整改过关,2017年底的一天,其到市某1局找钟某甲,钟某甲跟其说经营气站要注意安全问题,并嘱咐要落实好整改措施。临走时,其将装有现金6000元的信封,以及2瓶白酒、1斤茶叶拿给钟某甲,说是一点心意,请他支持企业,钟某甲推辞一下后收下。

其在设立某17自供气站过程中,有通过陈某5(陈某1)帮忙处理申请设立自供气站的有关手续。

(4)证人林某2证实: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某17陶瓷申请自供气站时,其曾和陈某1一起在钟某甲的办公室遇见,当时陈某1有请钟某甲帮忙处理某17陶瓷申请设立自供气站的事。

(5)被告人钟某甲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9、2015年至2017年期间,时任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时任潮州某18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8公司”)总经理乔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某18公司在协调铁铺气站用地、安全检查管理等事项给予帮助。期间,乔某以节日慰问为由,先后4次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共计20000元。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整改通知书证实:潮州市某1局于2014年4月9日对潮州中油进行检查整改的情况,其中检查人员有钟某甲的签字。

(2)证人乔某证实:其原系潮州市某18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公司经营气站,钟某甲是市某1局分管燃气科的副局长,有权对气站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为了能够与钟某甲保持好关系,2015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共有4个节日,每个节日前,其都到市某1局钟某甲的办公室里,送给钟某甲一个装有现金5000元的信封,每次他都有收下,总共送了20000元。2015年底的一天,其有跟钟某甲提起铁铺气站用地手续的问题,请他帮忙协调,他当时答应有机会就帮忙。

(3)被告人钟某甲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10、2018年期间,时任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广东某19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9集团”)开发部经理梁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某19集团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业务、楼房预售许可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换证业务等事项给予帮助,并收受梁某2的贿赂:

(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梁家成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年中的一天,梁家成在市某1局被告人钟某甲的办公室送给钟某甲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关于报送准予广东某19集团有限公司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决定书的报告》、资质证书等书证证实:某19集团于2018年12月26日向潮州市某1局请示换发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019年2月1日市某1局决定准予许可,并报送广东省某1厅;2019年2月19日,广东省某1厅同意某19集团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的申请。

(2)证人梁某2证实:其系某19集团开发部经理。2018年上半年,钟某甲开始分管房地产业工作,某19集团是经营房地产开发的,相关的房地产经营资质、物业资质以及办理预售许可等手续都需到该局办理,受该局监管,为了和钟某甲搞好关系,方便以后办理有关手续可以找他支持。在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到钟某甲某1局的办公室找他,请他多多支持企业的发展。临走时,其将装有现金2000元的信封送给钟某甲,说是一点心意,钟某甲推辞一下后收下。

大约过了两三个月,某19公司的房地产经营资质到期,之后公司有提前到市某1局办理相关延期换证手续。为了能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其就到钟某甲的办公室找他,请他支持企业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加快办理进度,钟某甲表示只要资料齐全,相关手续很快能办下来。临走时,其将装有现金2000元的信封送给钟某甲,说是一点心意,钟某甲推辞一下后收下。不久后,公司的房地产资质延期换证手续就办下来了。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3)被告人钟某甲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11、2018年9月份的一天,时任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潮州市湘桥区某20供应站(以下简称“某20站”)经营者吴某1的朋友付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承诺对某20供应站在申请办理瓶装气直销点事项给予帮助,并在市某1局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吴某1通过付某转送的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2018年8月22日,市某1局对某20站进行查处,发现该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

(2)证人吴某1证实:其经营某20点,位于官塘奕东村。2018年年底,当时市某1局到官塘其气站进行检查,因气站的手续尚未完善,市某1局检查后要求进行强制拆除。其就找到大付,让他负责气站的拆除工程,工程款是3500元。拆除完成后其就找到大付,跟他说想在气站的原址上重新开办瓶装气直销点,其请托他帮忙找一下关系,大付当场答应。其当时还拿3000元给大付让他帮忙找一下关系。

(3)证人付某证实:当时吴某2二的官塘气站被市某1局强拆,其负责拆除工作,气站被拆除后,吴某2二想在气站原址的基础上重新开办石油气瓶装气直销点,请其帮忙找一下关系,并拿了3000元给其,托其找关系。钟某甲是市某1局副局长,分管燃气工作,其就找钟某甲帮忙并给他3000元,但他说这个办不了,让其把3000元拿回去,其放下钱后离开。

(4)被告人钟某甲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12、2018年9月的一天,时任市某1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钟某甲接受潮州市某2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1公司”)经理赵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对某21公司在某22小区楼房预售许可事项给予帮助,并在某21公司办公室收受赵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广东省预售商品房申报表、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潮州市某1局于2018年10月8日潮州市某2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某22的预售商品房申报及潮州市某2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证人赵某证实:其系某21公司经理。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因公司某22小区的预售证迟迟没有办理下来,所以其就打电话邀请市某1局分管房地产行业的副局长钟某甲到公司在金佳园的办公室喝茶。在喝茶期间,其请他多多支持公司的业务,并帮忙协调其公司某22小区的预售证能够尽快办理下来,钟某甲也有答应了。钟某甲临走时,其拿出装有10000元的信封塞给他,钟某甲推辞一番后还是收下了。

(3)被告人钟某甲对该宗的事实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被告人钟某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3月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钟某甲在接受调查期间,已退缴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26910.40元,另潮州市监察委员会从梁国郁处追回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本案事实,还有办案机关的破案证实,被告人钟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任职资料及其他相关书证。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能全额退缴赃款,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对钟某甲接受何某价值人民币199460元的建材不应认定为钟某甲受贿,而应认定为钟某甲与何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查:被告人钟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对何某经营的企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应何某请托,为何某经营的企业给予帮助,何某基于此而向钟某甲提供价值人民币199460元的建材用于基建,事后双方虽以结算凭证形式对该建材款项予以确认,但钟某甲凭借其对何某企业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平时给予帮助,在有能力归还何某该款项的情况下而不予归还,对此应认定被告人钟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何某的财物,为何某经营的企事业谋取利益,构成受贿行为,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钟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梁某1送给钟某甲10万元时,钟某甲并不知情,当其发觉后即将10万元退还梁某1,对此不应认定钟某甲受贿。经查:被告人钟某甲在接受调查时供述其向梁某1承诺在办理潮州市潮安区某9有限公司潮安区某10基地园区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项目审批许可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收受梁某1给予的10万元,后由于该项目的建设问题协调未果,其才将上述收受的10万元退还梁某1,证人梁某1对钟某甲上述供述内容予以印证,对此应认定被告人钟某甲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在其接受梁某1请托后,承诺对某5关联企业中创能源公司的潮安区某10基地园区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建设项目审批许可提供帮助,并在某5公司收受梁某1送给的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但对其事后将收受的100000元退还梁某1的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钟某甲受贿钱款大部分是节日礼金,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经查:被告人钟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行政管理对象的财物,并为行政管理对象谋取利益,且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社会危害性大。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钟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情节及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院依法不对其适用缓刑,该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者羁押的,留置或者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二、暂扣于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26910.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项由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执行)。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潮州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潮州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 判 长  蔡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某

书 记 员  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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