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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某甲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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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7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3日12:10: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张某甲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114刑初某号

案  由: 刑事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1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出生。因涉嫌犯洗钱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洗钱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2日,因广州至某地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某地段项目花都区段的建设需要,广州市某局花都区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花国土预字[2013]某号),拟征收包括某1粮所某粮站、广州某2(集团)公司某火车站在内的土地共计84.6459公顷。同案人于某(已判刑)得知此消息后,在未经报批报建的情况下,自行于2014年年初在位于某粮站外侧、土地使用权属于广州某2(集团)公司(某火车站)的地块上抢建了两栋厂房(自编16栋、18栋)。为了骗取在征地范围内的自编16栋的征地补偿款,同案人于某找到同案人黄某(另案处理)为其代持上述物业,并利用其担任某1粮所所长、某1粮所征地工作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配合花都区征地办开展相关征地工作的过程中,假冒某1粮所的名义与同案人黄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土地使用协议,将协议签订的时间倒签回2009年11月10日。2016年3月21日,同案人于某又假冒某1粮所的名义向花都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上述物业是某1粮所拥有且无任何争议。2016年5月20日,花都区政府征地办作为甲方与某1粮所(乙方)、同案人黄某(丙方)三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由甲方补偿乙、丙两方自编16栋补偿556100元,补偿提前搬迁奖励41345.58元,共计补偿597445.58元。三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花都区征地办将上述款项转给某1粮所,某1粮所收到上述款项后转给同案人黄某。2016年6月13日同案人黄某根据于某的要求将上述款项人民币597445.58元转入其指定的被告人张某甲名下36某27的工商银行账户。广州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009年至2017年期间,同案人于某利用担任某1粮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某1粮所某3粮站物业改造出租的过程中为租户同案人杨某(已判刑)提供帮助,以占“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杨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2016年12月17日,杨某通过其43某53的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人张某甲36某27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5万元。

2011年至2017年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1粮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某1粮所某粮站物业改造拆迁过程中为租户杨某提供帮助,以占“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杨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45万元。2016年1月22日,杨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43某53向被告人张某甲36某27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50万元。2016年12月26日,杨某用同样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人民币15万元。2017年3月8日,杨某用同样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人民币20万元。以上杨某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285万元,其中245万元为于某受贿所得。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于某的同居女友,明知上述款项为于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给于某使用,接收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29.744558万元。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卡取、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将上述款项从其36某27工商银行账户中转移。2018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去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广州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买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协助同案人全额退赃;建议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庭审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等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洗钱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涉案银行账户转账明细;《土地使用协议》《征拆补偿汇总表》《建筑物核对、补偿明细表(红某)》《广州至某地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某地(花都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补充协议》《收齐款证明》《记账凭证》《收据》《银行进账单》《承诺书》《关于花都区某1粮食管理所声明拥有某1某车站土地上建(构)筑物的公某》《广州市自拍卫星影像》《承包合同》;《广州市花都区某1粮食管理所某3租赁合同》《合同转让协议书》《某1粮所某3粮站拆迁改造方案》《关于某1粮食管理粮站拆建、环境评估、城市规划情况的请示》《关于拆建某1粮所某3粮站立项申请函》《关于某1镇粮食管理所重建某3粮站工程立项规划意见的复函》《关于某3粮站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关于某3粮站拆建改造的初步意向》《关于调整某3粮站改造方案的请示报告》《关于请求退出某1粮所租赁土地合同的申请》《公告》《关于某3粮站投资项目合作伙伴请示》《房屋安全鉴定书》;《中标通知书》《某粮站改造租赁合同》《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合作改造经营某粮所承包合同协议》《某粮站征地补偿协议书》《某1粮所某粮站租赁合同终止及改造投资项目有关款项的协议》《移交物业和拖欠租金情况统计》《广州至某地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某地段(花都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广州市花都区房产测量房屋平面图》《征收拆迁汇总表》《粮站改造项目已拆除原有建筑物补偿汇总表》《银行记账、收款凭证》《某1粮所某粮站租赁合同改造项目有关款项的协议》《某粮站合作概况》《因资产征拆补偿而了解涉及的某1粮所某粮站综合市场开发项目相关补偿项目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及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和建(构)筑物移交书》《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关于某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征收某1粮所部分土地和建筑物事宜的函的复函》《征收委托协议书》《会议纪要》《通知》《指导意见》《某1粮所已征收部分土地及房屋情况》;《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犯罪财富调查工作表》;《关于花都区某1粮食管理所所长于某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黄远域、徐某、徐猎德笔录;证人陈某、阮某的证言;同案人于某、黄某、杨某的供述以及同案人于某对黄某的指认;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广州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买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洗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洗钱数额329.744558万元,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协助同案人全额退赃,可酌情考虑。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考量,本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精准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广州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李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人民陪审员 付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广州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广州市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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