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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佘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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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3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4日01:18: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佘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1203刑初某号

案  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4月15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1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甲,男, 1988年出生,经营肇庆市某1广告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夏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鼎检刑诉〔2021〕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某杯挑战赛(肇庆站)在肇庆某中心举行。赛事前期经费由肇庆市某2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垫付。某2公司委托广州市某3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对肇庆某中心有关赛事活动进行运营管理。肇庆市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019年4月,被告人余某甲在某2公司运营部副部长谢某4的介绍下承接该赛事的安保、保洁业务。随后,余某甲联系上肇庆市某5时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6,要求陈某6派员参与该赛事的安保和保洁工作。余某甲与陈某6约定,以某5公司的名义与某2公司、某3公司签订上述业务协议,并以该公司账户收取费用,所得利润双方共同分成。

同年6月,谢某4要求余某甲以两间公司的名义与某2、某3公司分别签订安保服务业务协议和保洁服务业务协议。余某甲在陈某6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肇庆市某7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7公司)的名义与某2公司、某3公司签订安保服务协议,并收取了805160元的安保业务费用,保洁服务协议则以某5公司的名义与某2公司、某3公司签订。为使270800元保洁业务费用转入某7公司的账户,在陈某6不知情的情况下,余某甲伪造了某5公司的印章,以某5公司名义制作了《委托收款书》和《请款函》,称某5公司委托某7公司收取保洁业务的款项,但某2公司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某7公司与某5公司有关系,并没有将款项转至某7公司账户。最终某5公司收得270800元保洁业务费用。肇庆市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另外,由于某2公司外聘的安保、保洁业务项目需要符合“三方报价,择优选聘”(三个或以上的公司对同一项目报价,选取质优价廉的公司)的规定,谢某4便要求余某甲除以某5公司名义除外,再提供另外两间公司的报价资料。于是,余某甲伪造了“肇庆市某8物业公司”、“肇庆市某9物业管理公司”印章各一枚,并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制作报价高于某5公司的安保、保洁报价表。

经肇庆市某鉴定,余某甲制作的《请款函》和《委托收款书》上的“肇庆市某5时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印章,两份报价表上“肇庆市某8物业公司”、“肇庆市某9物业管理公司”印章印文是伪造的印章盖印形成。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余某甲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来到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配合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伪造公司印章三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余某甲有自首情节,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对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具有以下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1、其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亦可从轻处罚;3、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肇庆市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9年某杯挑战赛(肇庆站)于2019年5月在肇庆某中心举行。根据新区管委会的会议纪要,赛事前期经费由肇庆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区投资公司)垫付,由其子公司肇庆某2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某2公司)代表甲方负责该赛事的相关工作。某2公司委托广州市某3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肇庆某中心有关赛事活动进行运营管理,该赛事由其属下的肇庆某3体育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某3公司)具体落实。

2019年4月27日,负责某2公司工作的新区投资公司运营部副部长谢某4将赛事安保、保洁业务可由物业公司承接的信息告知余某甲。之后,被告人余某甲通过其父亲联系上肇庆市某5时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某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6,双方口头约定:由某5公司派员参与该赛事的安保、保洁工作,以某5公司的名义与某2公司、某3公司签订上述业务协议,并以该公司账户收取业务费用,但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利润分成。

由于赛事紧逼,5月7日,某5公司在未正式签署协议,但取得某2公司、某3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派员到某中心进行安保和保洁工作。赛事期间,某5公司将安保和保洁两项业务以一份协议的形式呈交某2公司和某3公司审核。赛事结束后,谢某4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告知被告人余某甲需要将该合同拆分成为单独的安保协议和保洁协议,余某甲转告陈某6,随后陈某6将安保和保洁两项业务分拆为独立的安保协议和保洁协议,分别盖上了某5公司印章后交给余某甲。余某甲收到这两个协议后,在陈某6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安保协议抽离,以其表弟罗某鹏名义登记的肇庆市某7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某7公司)名义制作了安保协议,连同某5公司的保洁协议一并送某2公司、某3公司审核。随后,某7公司与某2公司、某3公司签订安保服务协议,并收取了805160元的安保业务费用;保洁服务协议则以某5公司的名义与某2公司、某3公司签订,保洁业务费用为270800元。被告人余某甲为在利益分配的时候处于主导地位,在陈某6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某5公司的印章,并在《委托收款书》和《请款函》盖上了伪造的印章,称某5公司委托某7公司收取保洁业务的款项。由于没有证据显示某7公司与某5公司有关系,某2公司没有按《委托收款书》和《请款函》的要求,将款项转至某7公司账户,最终270800元保洁业务费用由某5公司收取。

另外,由于某2公司外聘的安保、保洁业务项目需要符合“三方报价,择优选聘”(三个或以上的公司对同一项目报价,选取质优价廉的公司)的规定,谢某4便要求余某甲除以某5公司名义报价外,再提供另外两间公司的报价资料。于是,余某甲伪造了肇庆市某8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市某9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并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制作价格高于某5公司的安保、保洁报价表各一份交给某2公司。

经肇庆市某鉴定,余某甲制作的《请款函》和《委托收款书》上的“肇庆市某5时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印章,两份报价表上“肇庆市某8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市某9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是伪造的印章盖印形成。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余某甲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肇庆市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新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物业安保服务协议、物业保洁服务协议、《请款函》、《委托收款书》、锦标赛报价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黄桂荣、李官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章使用说明;证人谢某、吴某欣、郑某雄、曹某辉、陈某妮、卫某敏、区某明、李某敏、梁某英、韦某权、罗某鹏、蒙某潮、余某坚证言及指认照片;被害人陈某6、黄桂荣、李官庆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余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在扣押的手机提取电子证物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伪造公司印章三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余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随案移送属被告人余某甲所有的手机一台,作本案证据处理,存档备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肇庆市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员 谭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肇庆市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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