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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刘某甲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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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3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4日17:42: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刘某甲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604刑初某号

案  由: 洗钱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1984年出生,广东某1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麦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洗钱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广东某1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周某1(另案处理),利用其妻子姚某2(原佛山市某局副局长,另案处理)在分管市某局某支队工作的职权便利,通过市某局某支队副支队长赵某(另案处理)事前设置倾向性条款和串标方式,促成周某1指定的广东省某3有限公司、中国某4分公司承接市某局两个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标后,中国某5分公司政企客户中心总经理周某2(另案处理)为答谢周某1在上述项目的关照,双方商定通过佛山市某6策划有限公司的李某3(另案处理)给予周某1人民币50万元的好处费。佛山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作为某1公司的经理,在明知上述款项性质的情况下,根据周某1的安排,与周某2、李某结等人对接转账收款事宜,并提出如何转账才能使得账目更加合理的意见。后刘某甲通过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方式,使用某1公司员工陈某的私人账户收取了上述50万元款项。上述款项到账后,刘某甲及时将收款情况向周某1进行了汇报,并用于某1公司的日常开支。

2018年10月30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路某座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证人赵某,梁浩超,周某2,周某1,陈某,李某结,黄吉祥,张慧燕,韦方海,徐春元的证言,辨认笔录,工商登记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通讯录截图,短信聊天截图,微信截图,项目服务合同,补充协议,领用支票审批单,银行账务交易流水清单,户籍资料,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佛山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涉案50万元属贿赂款项性质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合同、资金转移形式,为他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某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佛山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涂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人民陪审员 曹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佛山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佛山市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佛山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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