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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彭某甲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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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5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14:32: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彭某甲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502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6月27日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5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3年出生,原系汕尾市某1局某2办公室(以下简称某2办公室)主任,后为汕尾市某3科科长,户籍及居住地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4日自动到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同月6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报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的事实

被告人彭某甲于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任某2办公室主任,2016年3月至现任汕尾市某3科科长。

2010年2月10日,广东省人某1府办公厅下发了《印发广东省某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某号),分5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某村庄搬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某”搬迁安置工作)。该项工作是广东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也是当时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主要内容,属于省委、省政府向人民群众承诺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对于加快全省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广东省人某1府及相关部门下发文件规定,列入年度搬迁安置计划的村庄,要满足离村委会或大村6公里以上、200人以下,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等贫困地区的边远分散村庄,以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村庄;对于搬迁农户,在上报年度搬迁计划前已自行搬迁离村,且已建或购买楼房的不列入扶持范围,但靠租房或建泥砖房居住的可列入补助范围。对于符合扶持范围和要求的搬迁农户,政府每户给予扶持30000元,该搬迁安置补助资金要切实保证用于搬迁农户建房。汕尾市辖区的该项工作,由某2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并作为申报项目的审核把关部门,履行加强业务指导、把好项目申报审核关,掌握某村情况,核实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县、镇、村抓好搬迁安置落实等工作,并按不低于本年度本市建房农户任务数10%的比例进行建房抽查等工作职责。汕尾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012年度,在陆丰市某4镇某5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5村委会)申报第一批“某”搬迁补助资金时,因某5村委会下属某6村人口超过200人,为了规避申报村庄200人以下的条件,同案人该村委支部书记曾某某1、支部委员曾某某2、陆丰市某4镇驻村干部彭某某1(均另案处理,其中彭某2拾于2014年8月车祸死亡)经请示某2办公室和陆丰市某有关领导同意后,人为将某6村拆分为某6上村、某6下村和某5村委会下属某7村一起进行申报,后仅某6上村(55户)和某6下村(51户)通过审批,某7村没有通过审批。2013年度,曾某某1、曾某某2、彭某2拾为某7村(51户),某5村委会下属某8村(42户)和编造的某8下村(41户)申报第二批“某”搬迁补助资金并顺利通过审批,其中某8下村系为了规避人数限制虚假编造的村庄。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彭某甲作为某2办公室主任,负责该办的全面工作,其在经办辖区某5村委会下辖的村庄申报“某”搬迁安置时,明知某5村委会申报项目不符合列入“某”搬迁安置范围条件,接受替某5村委会操办该申报项目的彭某2拾的请托,并收受其贿送的财物后,故意滥用自身工作职权,指令陆丰市某要优先给予没有按规定进行摸查登记造册的某5村委下辖的村庄申报并上报。在某5村委会申报项目上报至某2办公室后,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对上报的某5村委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及对申报搬迁农户落实建房用地、建房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等工作职责,把好申报项目审核关的情况下,便给予审核通过并上报,导致上述村庄申报项目在不符合列入年度申报范围条件甚至虚构申报村庄项目的情况下,违法领取了“某”搬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致使国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合计7200000元。

二、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彭某甲在经办辖区内某5村委会下辖的村庄申报“某”搬迁安置前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彭某2拾及其儿子彭某3贿送现金合计100000元,为某5村委会下辖的村庄申报“某”搬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提供帮忙,并最终非法领取专项补助资金。

三、自首及退赃情况

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彭某甲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知后,主动到该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于2017年9月18日、2018年1月18日,先后向某9县人民检察院、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退缴赃款20000元、80000元,共100000元。

案发后,涉案人员(包括被告人彭某甲退缴20000元)及部分村民共退缴“某”搬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共1649000元,其中某9县人民检察院共收缴涉案款项1499000元,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共收缴涉案款项1某000元(收缴的涉案款项共1649000元在同案人曾某某1(2018)粤1某2刑初83号案件中已经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不重复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曾某某1、郑某、林某2、曾某57、曾某58、张某某1、曾某59、林某某1、张某某1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叶某、张某1、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黄某7、黄某8、黄某9、黄某10、黄某11、陈某、彭某1、杨某1、黄某12、黄某13、黄某14、黄某15、黄某16、黄某17、黄某18、黄某19、黄某20、黄某21、黄某22、张某1、黄某23、黄某24、黄某25、黄某26、黄某27、黄某28、黄某29、杨某2、黄某30、黄某31、黄某32、黄某33、黄某34、黄某35、黄某36、黄某37、黄某38、黄某39、黄某40、黄某41、黄某42、黄某43、黄某44、曾某1、曾某2、曾某3、曾某4、曾某5、曾某6、曾某7、曾某8、曾某9、曾某10、曾某11、曾某12、曾某13、曾某14、曾某15、曾某16、曾某17、曾某18、曾某19、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杨某7、杨某8、杨某9、杨某7(代某1)、杨某10、杨某11(代某2)、杨某12、杨某11、杨某13、杨某14、杨某15、杨某16、杨某17、曾某20、曾某21、曾某22、曾某23、曾某24、曾某25、曾某26、曾某27、曾某28、曾某29、王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黄某45、李某7、李某8、李某9、李某10、李某11、李某12、李某13、李某14、李某15、李某16、李某17、李某18、李某19、李某20、李某21、李某22、李某10、李某23、李某24、李某25、李某1赖某、张某1、沈某、李某26、李某27、李某28、李某29、李某30、李某31、黄某46、黄某47、黄某48、黄某49、李某32、李某33、李某34、李某35、林某1、曾某30、曾某31、李某36、林某2、曾某32、曾某33、曾某34、曾某35、曾某36、曾某37、曾某38、曾某39、张某2、曾某40、曾某41、曾某42、曾某43、曾某44、曾某45、曾某46、曾某47、曾某48、李某37、曾某49、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朱某1、朱某2、曾某某、张某3、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朱某7、朱某8、朱某9、朱某10、朱某11、朱某12、林某9、林某10、林某11、林某12、林某13、林某14、林某15、林某16、张某4、曾某51、曾某52、曾某53、黄某某、林某17、林某18、林某19、林某20、林某21、林某3、王某2、曾某54、李某38(李某28代)、黄某51、曾某13、曾某53(代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本院出具的《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中国共产党陆丰市某4镇委员会党政班子会议记录》,曾某57出具的《情况反映》,林某24、曾某、李某40出具的《情况说明》,汕尾市某1局出具的《关于庄宏图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彭某甲等同志试用任职的通知》《关于彭某甲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任职文件,某5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陆丰市某4镇人某1府出具的《关于我镇政府委托某5村委负责办理搬迁补助资金有关工作的情况说明》,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关于某4镇某5村委干部及村民退款的情况说明》《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预算拨款凭证(存查)》《某老区村庄搬迁建房申请补助汇总表》《扶持某老区村庄搬迁安置项目申报表》《广东省某村庄搬迁安置统计表》《广东省某村庄搬迁申报表》《申请搬迁村庄户主签名表》《扶持某老区村庄搬迁建房补助签收表》《不属于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情况统计表》《某老区村庄搬迁建房申请补助汇总表》《扶持某老区村庄搬迁建房申请补助发放表》《2013年度贫困村庄搬迁农户补助名单公示》《2013年某8村、某8下村符合某搬迁条件农户名单公示》《某4镇某5村委会某8下村旧址照片》《某4镇某5村委会某6上村、下村、某7村旧址照片》《某老区村庄搬迁申报可行性报告》(某8村、某8下村、某6下村、某6上村、某7村)、《印发广东省某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办[2010]某号)、《关于做好某村庄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汕贫[2011]1某号)、《关于申报2012年度扶持某村庄搬迁项目的通知》(粤扶办[2012]35号)、《关于下达扶持某村庄搬迁专项资金的通知》(陆财农[2012]88号)、《关于印发2013年扶持某村庄搬迁安置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农计[2012]132号)、《关于下达扶持某村庄搬迁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陆财农[2013]69号)、《关于拨付捐赠资金补助2012年度某村庄搬迁安置的通知》(陆老建[2013]2号)、《关于申报2013年扶持某村庄搬迁安置项目的请示》(陆老建[2013]5号)、《转发省扶贫办关于省财政厅垫付2013年“某”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通知》(汕民老[2014]1号)、《转发省财政厅垫付2013年“某”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通知》(粤扶办函[2014]12号)、《关于省财政垫付2013年“某”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3]485号)、《关于省财政垫付2013年“某”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通知》(汕财农[2014]24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办某5村委会下辖的村庄“某”搬迁安置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过程中,明知某5村委会申报项目不符合列入“某”搬迁安置范围条件,接受他人的请托后,滥用职权指令陆丰市某要优先给予申报,并在某5村委会村庄申报项目上报至某2办公室后,给予汇总上报签批,造成某5村委会申报的项目违法领取“某”搬迁安置专项扶贫资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计720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又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0000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案发后退缴受贿所得赃款100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及主动退缴赃款100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彭某甲辩称其行为只存在失职,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甲退出的赃款及其他村委干部、村民退缴的违法所得合计1729000元,该款应在涉案金额7200000元中扣除的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彭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彭某甲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汕尾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吕某

审判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辜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某

书记员 林某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回;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汕尾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汕尾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某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汕尾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汕尾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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