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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冯某甲职务侵占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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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72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18:08: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冯某甲职务侵占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403刑初某号

案  由: 职务侵占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4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7年出生,原系广东某1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广东某1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加工金属制品、消防设备、安装维修等业务。被告人冯某甲任广东某1有限公司(以下称“某1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该公司承建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确认及催收工程款等工作。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的购物定金和工程款共计114700元非法占为已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5日,“某1公司”承包了梅州市丰顺县某楼盘、某楼盘的消防安装工程。因需要采购消防排烟通风设备,该公司与某市某2通风设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公司法人刘某的账号于2018年7月5日向“某2公司”销售经理叶某的账号支付购货定金2万元,被告人冯某甲身为项目经理与叶某有业务联系,遂编造工程有变动的理由要求叶某在收款当日退回购货定金2万元,然后,叶某微信转账2万元给被告人冯某甲。2018年9月2日,刘某的账号向叶某的账号支付购货定金3万元,被告人冯某甲以同样的方式侵占叶某退回的购货定金3万元。被告人冯某甲收下公司5万元购货定金款后未上交给“某1公司”入账或刘某,而用于自己日常花销。梅州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2018年10月20日,梅州市某3环保设备公司的业务人员章某因工程需要向广东某1有限公司定制排烟风管,与项目经理被告人冯某甲就该业务进行联系并最终商定费用为4700元,由该公司经理王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取4700元后未上交给“某1公司”入账或刘某,而用于自己日常花销。梅州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3、2017年10月,李某4把由谢某发包给他的兴宁市盛景时代楼盘的消防设施工程转包给“某1公司”,“某1公司”指派被告人冯某甲带领公司工程队到场施工。因该工程完工后谢某仍未支付工程款,“某1公司”指派被告人冯某甲等人向谢某催收工程款。2019年1月25日和2月2日,谢某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部分工程款共6万元支付给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甲收下这6万元后并未上交给“某1公司”入账或刘某,而用于自己日常花销。

2020年6月19日上午,公安民警在梅江区某车站附近将被告人冯某甲抓获归案,并查扣涉案物品苹果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报警回执存根,证人李某4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和辨认笔录,证人雷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某1公司”2018年4月至9月份员工工资表,证人黄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某1公司”2018年5月至9月份员工工资表,证人章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某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转账4700元)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工程合同和收条、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账户(622某10067386)交易明细表和转账截图、辨认笔录,证人叶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证明、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购销合同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刑事立案申请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员工冯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被侵占款项明细表及千江苑和某楼盘工程、消防排烟设备定金、某楼盘消防排烟安装工程款、某公司通风管道加工材料款相关的合同、付款转账记录和收条、销售货物清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银行明细对账单、情况说明、并对其账号(436某50016870)交易明细表进行辨认、及对被告人冯某甲进行指认,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移送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企业机读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任职书),调取证据清单(“某1公司”提供:项目经理冯某甲任职证明书、证明、法人刘某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情况说明、借支单),调取证据清单(冯某甲账户:622841某97472等账户开户资料、2019年1月至3月交易明细),梅公鉴定字[2020]478号电子资料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冯某甲多次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梅州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目无国法,身为“某1公司”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该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十一万四千七百元(¥:114700元),返还给“某1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梅州刑事律师,广东梅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员 吴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凌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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