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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罗某甲、罗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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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3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18:40: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罗某甲、罗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802刑初某号

案  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2月12日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8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5年出生,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叶某1,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3年出生,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罗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辩护人叶某、叶某1、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清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租赁清远市清城区某1镇某乡道旁的清远市清城区某公司厂房作为非法加工车间,聘请了多名当地女工为生产工人,自2017年8月份至2017年11月,未经“BIODERMA、st.lves、JAYJUN、miseenscene、MEDIHEAL、paparecipe、NATUREREPUBLIC”品牌公司授权许可,安排工人非法生产上述品牌的面膜、芦荟膏、卸妆水等化妆品进行谋利。2017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联合食品药品监督执法部门查处了该非法加工点,现场起获有面膜、芦荟膏、卸妆水等化妆品一批。经鉴定,印有上述品牌的面膜、芦荟膏、卸妆水等化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的假冒产品;涉案的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7106474元。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罗某甲到清远市公安局某1派出所投案;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罗某乙到清远市公安局某1派出所投案。

二、故意伤害罪

2010年10月15日10时许,因和邝某雄等人发生口角矛盾纠纷,被告人罗某乙伙同二名男子(另案处理)窜到清远市清城区周某1货场内,持棒球棍和铁棍对周某1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1的损伤为钝性暴力打击所致,属重伤,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乙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清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清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罗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对认定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被告人罗某甲只是进行商品的代加工,被告人罗某甲的加工费只是一万九千多元,公诉机关以市场价格认定本案的犯罪金额,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两份鉴定采用市场法,价格与辩护人提供的销售价格出入很大,两份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是初犯,当庭认罪。本案涉案产品未流通到社会。请求法庭对对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乙的辩护人辩称:对于价格鉴定有异议,其鉴定价格虚高一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被告人罗某乙只是代加工,赚取微薄的加工费,按照加工费认定犯罪数额更为适当。涉案产品没有在市场上流通,被告人罗某乙也没有任何获利。被告人罗某乙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罗某乙当庭认罪。至于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乙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罗某乙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经审理查明: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租赁清远市清城区某1镇某乡道旁的清远市清城区某公司厂房作为非法加工车间,聘请了多名当地女工为生产工人,自2017年8月份至2017年11月,未经“BIODERMA、st.lves、JAYJUN、miseenscene、MEDIHEAL、paparecipe、NATUREREPUBLIC”品牌公司授权许可,安排工人非法生产上述品牌的面膜、芦荟膏、卸妆水等化妆品进行谋利。2017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联合食品药品监督执法部门查处了该非法加工点,现场起获有面膜、芦荟膏、卸妆水等化妆品一批。经鉴定,印有上述品牌的面膜、芦荟膏、卸妆水等化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的假冒产品;涉案的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7106474元。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罗某甲到清远市公安局某1派出所投案;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罗某乙到清远市公安局某1派出所投案。

二、故意伤害罪

2010年10月15日10时许,因和邝某雄等人发生口角矛盾纠纷,被告人罗某乙伙同二名男子(另案处理)窜到清远市清城区周某1货场内,持棒球棍和铁棍对周某1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1的损伤为钝性暴力打击所致,属重伤,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清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清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起获化妆品等;书证: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鉴定证明、租赁合同、伤害调解书等;证人张某1、韦某1、欧某、廖某1、罗某甲1、邝某日、雷某1的证言;被害人潘某1、杨某1、周某1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法医鉴定;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罗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罗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能够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涉案产品未流入社会,可对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认为应以加工费作为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涉案犯罪数额的鉴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结论可以采信,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涉案产品未流入市场,请求对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罗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乙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请求对被告人罗某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78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78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78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某某均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清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清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 判 长  肖某

人民陪审员   黎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蓝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清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律师,广东清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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