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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邹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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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6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8日01:07: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邹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51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9月18日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5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甲,男,1962年出生,原系潮州市潮安区某副主任、潮安区某主席、潮安区某1局局长,。2016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潮检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甲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先后担任潮安区某1局局长、潮安区某副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刘某1斌等99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795200元,其中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金额为人民币1198000元。具体受贿事实列举如下:

1.2001年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刘某1斌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9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2001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郭某2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8000元,为郭某2及其子吴某3取利益。

3.200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4站防治组负责人杨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4.2001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温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2001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孙国瑞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200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龙湖某1院职工郑某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2001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黄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2002年春节前至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1文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9.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官塘某1院院长陈某6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该院出纳员陈淑文谋取利益。

10.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铁铺某1院医疗组组长陈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1.2002年至2012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沈某7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2.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副院长陈某3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3.2002年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0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13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4.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医疗组组长谢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5.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医师郑某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6.2002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吴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7.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人秘股股长陈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8.2003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文某6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9.2003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官塘某1院妇幼组长陈某7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2003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8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1.2003年7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职工蔡某1义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2.200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院长陈某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3.2003年9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防疫站职工张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4.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5文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6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5.2003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许某1平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6.2004年1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职工陈某6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7.2004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归湖某某1院副院长许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8.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黄某2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9.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行政组组长廖有水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0.2005年2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某某1院副院长陈某9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31.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行政组组长蔡某10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2.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职工张锐丰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3.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鄞某1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4.2006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病房组组长胡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5.2006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行政组组长刘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6.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林昌隆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7.2006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7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8.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李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9.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某某1院职工刘某13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0.2006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凤凰某某1院副院长黄某3胜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1.2006年9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人民医院职工杨某2的父亲杨某3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杨某2谋取利益。

42.2006年10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行政股副股长谢某1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3.2007年5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田东某1所医师李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4.2007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龙湖某1院行政组组长许某3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5.2007年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8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92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6.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时为潮安区凤凰某某1院医师林某才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7.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凤凰某某1院妇幼组组长文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8.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凤凰某某1院防疫组组长吴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9.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医疗组副组长邱某1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0.2008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归湖某某1院职工戴某16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1.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柯树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2.2008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某1院行政组组长苏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3.2008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某1院职工郑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54.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某某1院医疗组副组长丁某生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5.2008年6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副院长杨某4群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6.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铁铺某1院药政组组长陈某17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7.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黄某4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6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8.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局工作人员张某18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9.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某1院医师朱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0.2009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职工陈某1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1.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门诊组组长陈某9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2.2009年5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任副主任医师陈某10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3.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龙湖某1院院长蔡某2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4.2009年6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人秘股副股长郑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5.2009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官塘某某1院防疫组组长陈某2彬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6.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某1院医师林某19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7.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所行政组组长柯某20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8.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临时工陈某2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9.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浮洋某某1院临时工林某23的胞姐林某2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林某23谋取利益。

70.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浮洋某某1院临时工苏某2的父亲苏某2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苏某2谋取利益。

71.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所副所长李某3正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2.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田东某1所副所长陈某2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3.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凤南某1所副所长蓝某合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4.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归湖某某1院职工陈某1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5.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登塘某1院行政组长苏某3武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6.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医师杨某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7.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官塘某某1院医师邱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8.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浮洋某某1院医师郭某全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9.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职工张某2芙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0.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浮洋某某1院医疗组组长林某26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1.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27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2.2010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时为湘桥区某某1院职工黄某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3.2011年2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医师陈某1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4.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洪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56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5.2011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职工杨某29的父亲杨某6及胞兄杨某28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为杨某29谋取利益。

86.2011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医师张某3武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7.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妇科主任郭某30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8.2011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某某1院病房组组长蔡某3庚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9.2011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某某1院医疗组组长苏某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90.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人民医院职工黄某6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91.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0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李某5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3600元,在工作上对其关照和支持。

92.2012年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李某4南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在工作上对其关照和支持。

93.2002年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2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陆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76600元,为其承建潮安区某1系统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94.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赵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为其承建潮安区人民医院的工程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95.2007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黄某7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000元,为其承建潮安区某1局监督培训某的工程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96.2007年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潮汕骨伤医院设置的过程中,先后4次非法收受该医院负责人陈某3中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2000元,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97.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潮安佳华医院设置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医院负责人佃某3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98.2010年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潮安九洲医院设置的过程中,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医院负责人游某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99.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潮安西郊医院设置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医院负责人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被告人邹某甲于2016年5月29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调查谈话期间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笔录、证人证言、有关书证及扣押的赃款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邹某甲辩解称,对指控各宗事实没有意见。其中,部分事实的性质,是违纪或违法,由律师辩护。指控的事实大部分是我主动交代的,是否属自首,请法庭查明。

辩护人辩护称:(一)、关于被告人收受的节日礼金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按照潮汕地区乃至整个中国的风俗,都有在年节送礼(包括礼金和礼品)的习惯。这类送礼是人们向领导同事同行示好、联络感情的做法,在本质上,行为人双方不存在行受贿犯罪的心理状态,没有权钱交易的主观意图。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送钱事实,均发生在春节、中秋期间,且时间跨度长、单笔数额都不大,没有明显请托事项,这些送礼款项,符合民间拜节送礼的习俗与惯例,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应予剔除,具体包括:1、刘某1斌所送礼金4800元(即起诉书第1宗中的部分数额);2、温某所送礼金3000元(即起诉书第4宗中的部分数额);3、陈某13所送礼金28800元(即起诉书第13宗中的部分数额);4、陈某5文所送礼金16800元(即起诉书第24宗中的部分数额)5、陈某8所送礼金19200元(即起诉书第45宗中的部分数额);6、黄某4某所送礼金3800元(即起诉书第57宗中的部分数额);7、洪某所送礼金5600元(即起诉书第84宗中的部分数额);8、李某5所送礼金33600元(即起诉书第91宗的全部数额)9、李某4南所送礼金4000元(即起诉书第92宗的全部数额);10、陆某所送礼金276600元(即起诉书第93宗的全部数额);11、赵某所送礼金40000元(即起诉书第94宗的全部数额);12、黄某7所送人民币21000元(即起诉书第95宗的全部数额);13、陈某3中所送礼金32000元(即起诉书第96宗的全部数额);14、游某强所送礼金20000元(即起诉书第98宗的部分数额)。上述共计人民币509200元,应当从认定的受贿数额中予以剔除。

(二)、关于部分宗次犯罪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宗次犯罪的数额未达到三万元,没有达到受贿罪的追诉标准,不能以受贿罪认定并计入受贿的犯罪数额,应当予以剔除。如:杨某1所送钱款3000元、温某所送钱款8000元……,共计人民币486800元。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在“双规”期间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请法庭依法核实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并且考虑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等良好表现,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在担任潮安区某1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刘某1斌等93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5.66万元,其中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金额为人民币109.7万元。受贿犯罪事实如下:

1.2001年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刘某1斌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2001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郭某2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8万元,为郭某2及其子吴某3取利益。

3.200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4站防治组负责人杨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2001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温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5.2001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孙国瑞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6.200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龙湖某1院职工郑某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7.2001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黄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2002年春节前至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1文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9.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铁铺某1院医疗组组长陈某2梦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0.2002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沈某7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1.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副院长陈某3绵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2.2002年和2004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13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13.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医疗组组长谢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4.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医师郑某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5.2002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吴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16.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人秘股股长陈某翩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7.2003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文某6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18.2003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官塘某1院妇幼组长陈某7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19.2003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8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0.2003年7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职工蔡某1义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1.200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院长陈某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2.2003年9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防疫站职工张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3.2011年6、7月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5文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4.2003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许某1平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5.2004年1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职工陈某6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6.2004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归湖某某1院副院长许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7.2005年和2010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黄某2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8.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行政组组长廖有水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9.2005年2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某某1院副院长陈某9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0.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行政组组长蔡某10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1.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职工张锐丰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2.2005年和2010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鄞某1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3.2006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病房组组长胡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4.2006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行政组组长刘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5.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林昌隆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36.2006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7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7.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李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8.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某某1院职工刘某13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9.2006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凤凰某某1院副院长黄某3胜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0.2006年9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人民医院职工杨某2的父亲杨某3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杨某2谋取利益。

41.2006年10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行政股副股长谢某1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2.2007年5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田东某1所医师李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3.2007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龙湖某1院行政组组长许某3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4.2007年中秋前和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8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45.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时为潮安区凤凰某某1院医师林某才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6.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凤凰某某1院妇幼组组长文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7.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凤凰某某1院防疫组组长吴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8.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医疗组副组长邱某1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9.2008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归湖某某1院职工戴某16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0.2008年下半年和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柯树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1.2008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某1院行政组组长苏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2.2008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某1院职工郑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53.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某某1院医疗组副组长丁某生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4.2008年6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副院长杨某4群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55.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铁铺某1院药政组组长陈某17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6.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黄某4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7.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局工作人员张某18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58.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某1院医师朱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59.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门诊组组长陈某9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0.2009年5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任副主任医师陈某10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1.2009年和2011年期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龙湖某1院院长蔡某2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62.2009年6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人秘股副股长郑某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3.2009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官塘某某1院防疫组组长陈某2彬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4.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某1院医师林某19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5.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所行政组组长柯某20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66.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临时工陈某2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67.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浮洋某某1院临时工林某23的胞姐林某2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林某23谋取利益。

68.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浮洋某某1院临时工苏某2的父亲苏某2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苏某2谋取利益。

69.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所副所长李某3正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0.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田东某1所副所长陈某2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1.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凤南某1所副所长蓝某合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2.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归湖某某1院职工陈某1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3.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登塘某1院行政组长苏某3武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4.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医师杨某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5.2010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官塘某某1院医师邱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76.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浮洋某某1院医师郭某全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7.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浮洋某某1院医疗组组长林某26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为其谋取利益。

78.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5、6月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陈某27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79.2010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时为湘桥区某某1院职工黄某5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0.2011年2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医院医师陈某12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1.2011年6、7月间,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1系统工作人员洪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82.2011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职工杨某29的父亲杨某6及胞兄杨某28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杨某29谋取利益。

83.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某某1院妇科主任郭某30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4.2011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某某1院病房组组长蔡某3庚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5.2011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湘桥区某某1院医疗组组长苏某4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6.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潮安区人民医院职工黄某6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87.2002年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2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陆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7.66万元,为其承建潮安区某1系统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88.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赵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为其承建潮安区人民医院的工程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89.2007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黄某7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为其承建潮安区某1局监督培训某的工程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90.2007年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潮汕骨伤医院设置的过程中,先后4次非法收受该医院负责人陈某3中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91.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潮安佳华医院设置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医院负责人佃某3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92.2010年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潮安九洲医院设置的过程中,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医院负责人游某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93.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潮安西郊医院设置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医院负责人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另查明,中共潮州市纪委于2016年3月份发现邹某甲在任潮安区某1局局长期间存在收受陆某、洪某、李某5等人送给的钱款后,于同年4月6日对邹某甲采取“双规”措施。在调查谈话期间,邹某甲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165.66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

1、被告人邹某甲归案后作了与本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

2、上述各宗事实中,相关的当事人及证人作了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指证。

3.书证

(1)潮州市潮安区某1和计划生育局复印提供的邹某甲任局长期间有关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材料。

(2)邹某甲任局长期间对上述请托人员任免的有关文件资料。

(3)潮安区某1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工程建设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具体项目如下:①潮安县某1监督培训某业务用房;②潮安县人民医院工程;③龙湖某1院住院楼工程;④陆某承建工程项目。

(4)潮安区某1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设置医疗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证实潮安西郊医院、潮安九洲医院等相关民营医院、门诊部报审材料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5)官塘某1院提供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证实某1院在春节期间慰问上级医院领导的开支、接待费用等情况。

(6)潮安区某某1所提供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

(7)中共潮州市纪委提供的邹某甲受贿案件说明材料、涉案人员的说明材料。

(8)中共潮州市纪委提供的邹某甲谈话笔录资料。

(9)中共潮州市纪委复印提供的邹某甲案件外围证人谈话笔录、外围证人自书材料。

(10)中共潮州市纪委商请初查函、案件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提讯证、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拘留决定及回执、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破案经过、案件侦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指定管辖函。

(11)邹某甲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身份证实及干部任免文件、人事档案资料等。

(1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邹某甲家属上缴涉案赃款及移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潮安区某1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甲收受的节日礼金,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邹某甲任潮安区某1局局长期间,收受下属工作人员或其家属的节日礼金时,其并未受到请托也未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这些财物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即:刘某1斌的节日礼金4800元(起诉书第1宗)、陈某6的节日礼金4000元(起诉书第9宗)、陈某13的节日礼金2.88万元(起诉书第13宗)、陈某5文的节日礼金1.68万元(起诉书第24宗)、陈某8的节日礼金1.92万元(起诉书第45宗)、黄某4某的节日礼金3800元(起诉书第57宗)、洪某的节日礼金5600元(起诉书第84宗)。被告人邹某甲收受沈某7的节日礼金5000元(起诉书第11宗)、李某4南的节日礼金4000元(起诉书第92宗),因其提拔沈某7为某某1院院长和李某4南为某医院副院长时,并未受到请托,在事后收受该笔财物时并不是基于履职事由,故依法不能认定为受贿款。被告人邹某甲收受李某5的节日礼金3.36万元(起诉书第91宗),他们虽是上下级关系,数额超过3万元,但公诉机关并未能证明被告人邹某甲收取礼金后影响其职权的行使,故依法不能认定为受贿款。另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甲收受下属工作人员陈某144000元(起诉书第60宗)、张某2芙4000元(起诉书第79宗)、张某3武5000元(起诉书第86宗),经查,上述三宗指控事实,被告人的供述与相关当事人、证人的证实之间存在矛盾,依法不予认定。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部分受贿数额没有达到3万元的定罪标准,且受贿数额不能累加计算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邹某甲多次实施受贿犯罪行为,连续触犯同一罪名,依法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甲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能认罪、悔罪,且积极退缴赃款等意见,经查证属实,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邹某甲受贿数额巨大,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邹某甲退赃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65.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林某

审判员 庄某

代理审判员 张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某

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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