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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关某甲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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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15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4日00:10: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关某甲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803刑初某号

案  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80613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甲,男。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洗钱罪于201782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在东莞市某山庄监视居住,同年11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洗钱罪,于2018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2年,在承揽某1舰队某2部队迁建配套工程主营区项目中,苏某1(另案处理)作为时任某1舰队司令员苏某2的儿子,借助其父亲苏某2的影响力,通过在某1舰队后勤部任职的刘某2深、刘某1等人内幕操作,帮助王某所挂靠的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1舰队某2部队迁建配套工程主营区项目中顺利中标。被告人关某甲作为苏某1的同学,在此中受苏某1的委托,由被告人关某甲直接与王某商谈工程承包方及回扣点事项。事后通过被告人关某甲在工商银行霞山支行的资金账户(卡号6220),收受王某回扣款人民币310万元。被告人关某甲收到回扣款后告知苏某1收到了王某180万元,而余下的130万元由被告人关某甲占有。

二、洗钱罪

2011年的一天,苏某1给被告人关某甲打电话,称有款项想放在被告人关某甲的银行资金账户里,让被告人关某甲发给其银行资金账号,被告人关某甲明知这款项可能是苏某1收受他人的贿赂款,仍提供其资金账户给苏某120111017日黄某2通过何某将其给苏某1的回扣款120万元转到被告人关某甲卡号为4335的工商银行资金账户。后苏某1以同样理由要求被告人关某甲提供资金账户,被告人关某甲仍予以提供其资金账户给苏某12012510日黄某2又通过何某转100万元到其卡号为6210账户。黄某2通过其银行账户于2012126日转160万元到其卡号为6220账户。被告人关某甲明知上述款项可能是苏某1收受他人的回扣款,还帮助其保管并放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关某甲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承揽建设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收受请托人的贿赂款3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明知转到其资金账户上的380万元是苏某1贿赂犯罪所得,仍予以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湛江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判决。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苏某1、苏支前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要求,因此关某甲也不符合该罪的主体构成。只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作为犯罪主体才能构成该罪。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作了明确的区分,因此现役军人苏支前、苏某1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二、关某甲没有利用任何人的影响力,也没有为请托人王某谋取不当利益。王某能够获得相关工程项目是借助苏某1利用其父亲苏支前在部队的影响力,关某甲没有参与,只是事后苏某1利用关某甲的银行账户收取回扣。三、王某向关某甲转账金额应认定为274万元。王某向关某甲尾号为9820的银行账户转账三笔共计274万元。关某甲收取的款项不能凭口供认定,应以银行转账记录认定。四、关某甲不构成洗钱罪。苏某1向关某甲回扣从来没有说明款项的性质,关某甲毫不知情。没有证据证明关某甲明知该款属于违法所得。讯问笔录中关某甲回答可能属于违法所得是基于办案人员的诱导性发问所致,不应采纳。五、关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条件。请法院对关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事实

苏某1(另案处理)是某1舰队一名军人,其是某1舰队司令员苏支前的儿子,被告人关某甲与苏某1是初中同学,两人关系要好,被告人关某甲经常到苏某1家里玩,也与苏某1的父母熟识。

2012年,苏某1得知某1舰队某2部队迁建配套工程主营区项目需要建设,便向某1舰队后勤部部长刘某2深提出要承包建设该工程,刘某2深基于苏某1是苏支前的儿子而同意了苏某1的要求。某1舰队直工处处长马某向苏某1介绍该工程由王某承建,苏某1提出其只要好处费180万元,便委托关某甲与王某商谈建设工程及收受好处费的事宜。关某甲与王某商定由王某按工程量5%给予关某甲好处费共310万元人民币。在刘某2深和某1舰队后勤部副部长刘某1等人的帮助下,王某所挂靠的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某1舰队某2部队迁建配套工程主营区项目。201325日、27日、28日关某甲在工商银行霞山支行的账户(卡号:6220)分别收到王某转入人民币150万元、108万元、16万元共计人民币274万元。被告人关某甲收到好处费后告知苏某1收到了王某给的人民币180万元,苏某1提出该款由关某甲为其保管、放贷。关某甲对余下的人民币94万元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2年左右的一天,我到浙江省宁波市拜访苏某1,苏某1和我说某1舰队在某市有个营区建设项目,问我有没有兴趣做,我就说如果工程量大就可以做。苏某1介绍了我认识了当时某1舰队直工处处长马某,马某请我和苏某1吃饭(具体吃饭地点我记不清楚了),吃饭的时候马某又将私人老板王某介绍给苏某1和我认识,说王某做工程比较不错。吃完饭后我和马某、苏某1、王某四人又喝茶聊天,王某主动提出也想做某市营区项目,苏某1就说让王某具体和我商谈。后来王某主动联系我,表示他想承接某1舰队某市营区工程项目,由于苏某1父亲苏支前是某1舰队司令员,所以王某希望我和苏某1利用其父亲苏支前的影响力帮其拿下这个工程。因为我在宁波当地没有建筑行业资源,这个工程就由王某自己负责施工,我和王某商定王某按照工程量5个点左右给回扣我们,签合同时工程量一个多亿,最后王某按照人民币六千多万元的工程量总共给我和苏某1人民币310万元。我觉得王某的主意不错。我向苏某1说了王某的意思后,苏某1表示同意,苏某1表示某市主营区工程他只要人民币180万元人民币。后来经苏某1向某1舰队后勤部部长刘某2深打招呼,王某的公司(具体公司名字我记不清楚)顺利中标了该项目。在王某的公司中标工程后不久,在20132月份的一天王某就主动联系我,让我把银行账户发过去,我便将我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尾数是9820,具体账号我记不清了)提供给王某,后来王某分了好几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10万元转到了我的工行账户上,具体时间、次数、金额以银行流水为准。王某的钱到账后,我对苏某1说王某给了180万元的回扣款,苏某1说这180万元放在我这帮他放高利贷,具体放贷给谁要经过苏某1同意,利息都是每月三分息。但我并没有告诉苏某1余下130万元的情况,这130万元实际上归我所有了,苏某1应该知道我从中得到好处。

苏某1是通过某1舰队后勤部部长刘某2深以及营房建设指挥部的相关人员操作来让王某的公司中标的。湛江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013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王某又找到我说想要承接某1舰队某市地下油库项目,想请我找苏某1帮助,当时我就向王某提出经济周转比较困难,王某就对我说会给我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周转及前期活动经费,我表示同意。后来我找苏某1说了王某的请求,但苏某1说项目还没有开始,等项目开始以后再说。我问苏某1要不要先问王某给100万作为活动经费,苏某1说,你要是有本事就让王某拿100万元出来。于是我便将我前妻母亲黄某1的银行账户(具体银行账号我记不清楚了,这个账号也是公司在用的)给了王某,不久王某将100万元打到了黄某1的账户上,具体转账时间次数以银行流水为准。我收到王某的100万元后并没有和苏某1说我收到了王某100万元。

经过辨认,我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0201325日收到王某转入人民币150万元、201327日王某又转入人民币108万元、201328日王某再转入人民币16万元,都是王某送给我和苏某1的某市营区工程回扣,剩下人民币36万元王某是如何转给我的就记不清楚了。黄某1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7920131227日收到王某转入人民币30万元、201417日王某又转入人民币40万元、2014123日王某再转入人民币30万元,都是王某送给我的某市地下油库项目前期活动经费。

我总共收受了王某给予的410万元回扣款,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收款,我没有再通过其他方式收受王某的回扣款。第一次310万元是汇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6220,是我在霞山支行开的卡。第二次的100万元是汇到我前妻母亲黄某1的建设银行账号中(6279),但是这个银行卡一直是我在用。

我收受王某230万元回扣连同苏某1180万一起放高利贷给我们共同的朋友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的尤某了,我总共经手借了700多万元给尤某,利息根据借款时间长短有月息三分、四分、五分。后来尤某因为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和苏某1的钱都拿不回来。因为苏某1不方便出面,所以就以我的名字帮他放高利贷,但是我每一次放出去的数都经过苏某1的同意并且利息都有汇给他,所有与借款人签字的收据都是以我的名义。苏某1对我收到230万元的事情,他应该清楚我有拿一点,但是具体多少他不清楚。

201734月份左右,由于马某被组织调查,王某知道油库项目做不了了,就向我追要某1舰队某市地下油库项目的100万元回扣款,我便和苏某1说了这个事情,苏某1让我赶紧将100万元退回给王某,但由于当时我手上没有那么多钱,今年年初,苏某1就分几次汇了80万元给我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6220),让我筹余下20万元还给王某,后来由于我手上没钱,就没有按照苏某1要求将100万元退还给王某。所以,收受王某共计410万元的工程回扣款都没有退还给王某。

经对银行流水记录辨认,关某甲辨认出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号6220(账号2055)账户于201325日、27日、28日分别收到王某跨行转款人民币150万元、108万元、16万元。辨认出黄某1名下建设银行6279账户于20131227日、201417日、123日分别收到王某转入人民币30万元、40万元、30万元,该100万是王某送给其的某市地下油库项目前期活动经费。

2、证人苏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关某甲是我在湛江市第二中学读初中的同班同学,我们关系非常好,关某甲经常到我家里玩,和我父母都很熟。2011年左右经时任某1舰队直工处处长马某介绍我才认识王某,马某作为直工处处长和我家里人都很熟。

2012年春节前,王某打电话给我想给我拜年,于是我就和王某约好在宁波一家酒店大堂见面,见面后王某和我说了一些拜年的话后,就将一个礼品袋交给我然后就离开了,当时只有我和王某两个人在场,后来我打开礼品袋发现里面有五万元人民币现金,面额均为百元一张,一万元一扎,共五扎,还有一些酒或者茶叶的礼品。

2012年下半年,某1舰队在某市有个工程,好像是盖楼,具体是什么工程我一直不太清楚。马某问我对某市这个工程有没有什么兴趣,我说有兴趣。于是我就约已经到舰队任后勤部部长的刘某2深在上海一家饭店(具体名字我记不清楚了)吃饭,当时吃饭的有我和马某、刘某2深、刘某1,在吃饭过程中我就向刘某2深提出协调把某市工程交给我做,考虑到我父亲面子,刘某2深就同意把工程交给我安排的公司承揽。之后,马某又说让王某来承揽这个工程,王某会给我好处费,我同意了。同时我告诉王某,我委托关某甲作为我的代理人负责与他(王某)联系具体事宜。至于后来关某甲和王某是如何商量和操作我就不清楚了,后来王某参与某市主营区工程招标并最后中标。我不清楚王某是挂靠哪个公司中标某市工程项目的。中标以后,王某按照事先和我的约定支付给我人民币180万元的工程回扣,2013年的时候,关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某市工程项目那件事王某转了180万元到其账户(具体哪个银行账户我不清楚)了。再后来,我听马某说,关某甲在与王某联系过程中,曾向王某多要钱了,至于要了多少钱,我没有问过关某甲。我让关某甲帮我向王某收取工程款回扣的时候,我明确告诉关某甲数额是180万元,关某甲收到王某给我的工程款之后也告诉我说他收到王某给我的180万元工程回扣。我不知道关某甲向王某额外收取工程回扣。

王某给我这180万元,我一直放在关某甲那里放高利贷,关某甲月息三分给我利息。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利息转到我名下的湛江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39),支付了一段时间的利息后就没有利息支付给我了,我放在关某甲那里的钱连本都没有拿回来。

王某能够顺利拿到某市工程项目,是我负责出面和时任某1舰队后勤部部长刘某2深协调的,刘某2深考虑到我父亲是某1舰队司令员,是其直属领导,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刘某2深才同意将某市工程项目安排给王某的公司中标,所以王某才送了180万元人民币给我。我父亲苏支前不清楚我插手某市工程项目这个事情。

201734月份,马某被采取两规措施后,我怕插手工程的事情暴露,就让关某甲赶紧退钱给王某,但是关某甲资金周转紧张,我只好从岳母那里借了40万元,从浦发银行借贷30万元,我自己的银行卡有10多万元,最终我筹集80万元给关某甲,让关某甲再筹集20万元,总计退100万元给王某。至于关某甲是否有按我说的将钱退给王某,我就不是很清楚,事后我没有过问。

我只帮助王某承揽某市主营区工程,王某没有找我帮忙运作某市地下油库工程,关某甲也没有和我说过某市地下油库工程,王某也没有支付其他工程的回扣给我。

3、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系江苏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经理。我与江苏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是内部合作关系,工程建设的资质和资金都由江苏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人手、器械及具体施工由我来负责,工程项目盈亏由我承担。

2011年左右,我通过原某省基地后勤部季原良助理介绍认识了某1舰队直工处处长马某。2011年下半年,马某邀请我在福州吃饭,当时在场还有刘某2深、苏某1(当时我只知道他叫小苏,并没有知道其真实身份)和关某甲(阿关,苏某1的朋友),吃饭的过程中相互留了联系方式。直到2011年底,我从马某那里听说苏某1是某1舰队苏支前司令员的儿子。

2012年春节前,本着多个朋友多条路的想法,我打电话给苏某1表达想去拜年的想法,苏某1表示同意并答应在宁波喜来登酒店大厅等我。几个小时后,我到了喜来登酒店与苏某1会面,当时我向苏某1说了一下拜年的话,我将一个装有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茶叶纸袋送给了苏某1,苏某1也收下了,当时只有我和苏某1在场。

2012年下半年,苏某1的朋友关某甲约我在宁波见面,关某甲说某1舰队在某市有个项目,是某1舰队某市主营区项目,项目预算一个多亿元,他(关某甲)想和我合作。关某甲还让我出面参与这个项目的招投标,由关某甲负责在舰队公关、跑关系,确保我能够中标,如果中标,关某甲将和我一起做这个工程。后来我所在的苏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了1222主营区工程的投标并最后中标,最后中标价格是人民币1.04亿多元,至于关某甲是怎么操作让我的公司中标我就不清楚了。中标后,关某甲说他不想干了,让我计算下主营区项目的大概利润,项目由我进行施工,关某甲退出,于是我和关某甲商量好按照工程款的3%左右也就是人民币310万元作为给关某甲的酬劳和利润。这310万元是我陆陆续续(印象中有45次)在中国建设银行通过汇款转到关某甲的工商银行卡(账号:6220)上,具体在201325日转了150万元、201327日转了108万元、201328日转了16万元到关某甲的工行账户上,剩下的36万元我记得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关某甲。这310万元是关某甲在1222项目上的公关费用以及合作参与工程建设的大概利润,作为行业潜规则,我也没有问过关某甲将这310万元给了谁。

苏某1事后没有退回人民币5万元给我,关某甲和苏某1事后没有将310万元退回给我。我送给苏某1及关某甲的钱都是我自己的。湛江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因为苏某1是某1舰队司令员苏支前的儿子,与苏某1搞好关系,对我承揽舰队工程有帮助,关某甲是苏某1的好朋友,由于苏某1的关系,关某甲也认识某1舰队的很多领导,关某甲通过走关系为我承揽到了某市1222项目,如果没有关某甲出面我的公司不可能中标这个项目,我便按照行业潜规则向关某甲支付了公关费用和项目利润。

2013年,某1舰队某市1222工程项目的地下油库子项目准备开始招标,工程预算1900多万元,我又找到关某甲,希望关某甲帮忙让我的公司中标这个项目,关某甲也表示同意,于是我又和甘肃一家建筑公司(具体名字我记不清楚了)合作投标,在关某甲的帮助下,我的公司入围某1舰队某市1222工程项目地下油库子项目,但是最后不知道怎么回事没有中标,而是由七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最后我又和七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定劳务合作。关某甲知道后,就以在这个项目上为我找了不少关系疏通、付出了很多努力为由,要求我给他100万元作为该项目的利润分成,由于担心得罪关某甲,不知道关某甲会不会在苏某1面前说我坏话,我只好答应给关某甲100万元人民币。我让关某甲提供银行账户给我,不久他就通过手机短信将一个户名为黄某1的账户(账户:6279)发送给我,我便按照关某甲的要求在20131227日转了人民币30万、201417日转了人民币40万元、2014123日转了人民币30万元到黄某1的账户上。事后关某甲和苏某1没有将人民币100万元退给我。

经对银行流水记录辨认,王某辨认出其于201325日、27日、28日分别转款人民币150万元、108万元、16万元到关某甲名下工商银行卡号6220(账号2055)账户是关某甲向其索要的某1舰队营区工程的公关费及利润分成。王某辨认出其分别于20131227日、201417日、2014123日转入黄某16279建设银行账户30万元、40万元、30万元共100万元是关某甲向其索要的某1舰队1222油库项目前期活动费用及利润分成。

4、证人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在197911月开始在某省基地服役,2005年担任某省基地后勤部部长,2009年担任某省基地副司令员,2011年底担任某1舰队后勤部副部长,201312月担任某1舰队后勤部部长,一直至今。

苏某1是某1舰队司令员苏支前的儿子,2011年左右苏某1调到某1舰队工作后我才认识苏某1的。2012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时任舰队后勤部部长刘某2深把我(当时我已经就任舰队后勤部副部长)叫到办公室交代说,某1舰队苏支前司令员的儿子苏某1推荐工程公司想参加某市营区工程项目招投标,让我帮着协调一下,让苏某1推荐的工程公司参加招投标。当时刘某2深虽然没有明说要让苏某1推荐的公司最后中标。但是刘某2深这样安排,已经暗含了让我尽量创造条件让苏某1推荐的公司最后中标的意思。过了两天,我将当时负责某市主营区工程项目建设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人邵奇叫到办公室,向邵某传达了刘部长的意思,让邵某协调好相关工作,暗示邵某让苏某1推荐的公司来做这项工程,邵某也明白我的意思。我还问邵某有没有苏某1的电话,邵某说有,我就让邵某与苏某1联系。20131月左右,苏某1推荐的工程公司(具体公司名称我不清楚)参加了工程招投标,并顺利中标主营区项目,这个项目约1亿多元,该公司中标后,邵某向我报告了此事,我也随即将该情况向刘某2深报告。项目开工后,我有一次到现场才知道现场负责人是某省老板王某,王某以前在某省基地也做过工程。苏某1推荐的公司能够中标这个项目,与刘某2深、我、邵某的安排是有直接联系的,我们之所以创造条件让苏某1推荐的公司中标,主要考虑苏某1是时任舰队司令员苏支前的儿子,让苏某1推荐的公司中标,可以密切与苏支前的联系,否则可能得罪苏支前。

我之前是认识王某的,因为王某在福州做过部队工程,我和王某有打过交道,知道王某是做工程的老板。

当时苏某1没有管理或分管某1舰队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职责,当时苏某1只是某1舰队的一般干部,没有管理或分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职责,工程招投标工作是由我们舰队后勤部负责的。

我将某市主营区工程项目安排给苏某1推荐的公司中标一事,苏支前都不知情,我们没有向苏司令汇报过这件事。

5、证人马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198510月在某1舰队入伍,2008年担任某1舰队直工处处长,201310月担任某1舰队工程指挥部主任,一直至今。

苏某1是时任某1舰队司令员苏支前的儿子,在苏支前司令员调到某1舰队后,2011年苏某1也从南海舰队调到某1舰队工作,任某1舰队某舰政委。在工作过程中我认识苏某12011年左右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王某是挂靠别的公司承揽工程的,王某和刘某2深关系比较好。

在认识了王某后,2011年下半年,我邀请刘某2深、苏某1、关某甲和王某吃饭,吃饭的过程中相互介绍认识并留了联系方式。2012年下半年,某1舰队某市工程项目准备启动,这个工程总指挥邵某跟我说了这件事,王某也提出希望能承揽这个工程项目,我就和苏某1说了这件事,问苏某1是否有兴趣,苏某1表示有兴趣,表示他有个湛江的好朋友也是做工程项目的,工程可以交给他朋友做。于是苏某1就约我和刘某2深几个人到上海一家酒店吃饭(具体地点我记不清楚了),在吃饭过程中苏某1提出要做某市营区工程,刘某2深也表示同意。在刘某2深的帮助下,苏某1推荐的公司顺利中标了某市工程项目,后来苏某1和王某是如何商量工程项目的我不清楚,这个工程最后是交给了王某承揽,肯定是王某和苏某1谈好了回扣数额才将工程交给王某做,至于王某给了苏某1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作为直工处处长没有工程审批决定权。

6、证人黄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关某甲与我女儿李斯晴原来是夫妻,他们在20149月份就离婚了。20124月份左右关某甲开车带我到建设银行麻章支行由我开了一个建行账户,卡号是6279。我随即将这个账户的银行卡交给关某甲使用。王某于20131227日、201417日、2014123日向该账户转入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的情况我不清楚,我不认识王某。

7、施工合同,证实20131591316部队迁建配套工程指挥部与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91316部队迁建配套工程主营区项目协议书,发包人为91316部队迁建配套工程指挥部,承包人为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104810000元人民币。

8、开户信息,证实工商银行6220账户户

名是关某甲。卡号为6279户名是黄某1

9、关某甲工银行账户(卡号6220,账号

2055)流水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汇款凭证:证实王某6216账户分别于201325日、7日、8日向关某甲6220账户汇入人民币150万元、108万元、16万元,共274万元。湛江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0、王某建设银行流水明细(卡号6216),证实王某分别于20131227日、201417日、2014123日转入黄某16279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30万元、40万元、30万元共100万元。

11、黄某1建设银行卡号为6279的银行流水明细、建设银行流水明细单据,证实王某6216账户分别于20131227日、201417日、2014123日转入黄某16279建设银行卡30万元、40万元、30万元共100万元。

二、洗钱的事实

2011年上半年,苏某1有意向承建海军某省基地指挥大楼,某1舰队直工处处长马某向时任某1舰队某省基地司令员刘某2深提出由苏某1介绍的公司承建,刘某2深基于苏某1是苏支前的儿子便同意该要求。马某提议由黄某2的公司承建,由黄某2给予苏某1好处费,苏某1同意。在刘某2深、马某等人的帮助下,黄某2挂靠的某省基地工建六处中标该工程项目。事后黄某2要给苏某1好处费。2011年的一天,苏某1给被告人关某甲电话,称要将款项转入被告人关某甲的银行账户里,让被告人关某甲发给其银行账号,被告人关某甲明知该款项是苏某1收受他人的贿赂款,仍提供其银行账户给苏某120111017日黄某2通过何某账户将其给苏某1的好处费人民币120万元转到被告人关某甲卡号为4335的工商银行账户。

2012年上半年,马某告诉苏某11舰队指挥大楼工程马上开始建设了,苏某1表示有兴趣建设该工程。随后马某、苏某1找当时已经担任某1舰队后勤部部长的刘某2深,苏某1提出由其介绍的公司承建该工程的要求,刘某2深基于苏某1是苏支前的儿子便同意了苏某1的要求。马某向苏某1提议由黄某2承建,由黄某2给予苏某1好处费,苏某1同意。在刘某2深、马某等人的帮助下,黄某2挂靠的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某1舰队指挥大楼工程项目。事后黄某2要给苏某1好处费,苏某1再次要求被告人关某甲提供其银行账户收取款项。被告人关某甲明知该款项是苏某1收受他人的贿赂款,仍然提供其银行账户给苏某12012510日黄某2通过何某账户转人民币100万元到关某甲卡号为6210的账户。2012126日黄某2通过其银行账户转人民币160万元到关某甲卡号为6220的账户。关某甲收到上述苏某1收受他人的贿赂款后,帮助苏某1保管并放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1年的一天,苏某1打电话给我,说有笔钱先放我银行账户那里,让我发我的银行账户给他,我便将我尾数为1110的工商银行账户(具体账号我记不清楚了)发给了苏某1,后来就有人分几次(具体次数我记不清楚了)转了250万元到了我的银行卡上,我收到回扣款后打电话告诉苏某1,苏某1表示将250万元先放我这里并委托我放贷,我按照每月三分利给利息给苏某1。虽然苏某1没有说这是什么钱,但我知道这是有人送给他的回扣款。250万元之前是分多次汇款的,我不清楚是谁汇款的,后面的160万元是黄某2一次性用其个人的账户汇款给我的。

2012年年底,苏某1又打电话说跟我说,又有笔钱先存放在我这里,让我把银行卡号发给他,这次我将我卡号为6220的工商银行账户给苏某1。过了几天,我的工商银行账户上收到了160万元人民币,我便告诉苏某1收到了160万元,苏某1也是将160万元放在我这里委托我放贷,我按照每月三分利给利息给苏某1。苏某1虽然没有明确告诉我这410万元是什么钱,但是我知道苏某1自己作为一名军人是不可能有这么多钱的,肯定是别人送给苏某1的好处费,苏某1不敢放在自己名下账户,就让我帮其保管并放贷出去赚利息。

6220账户2012126日网转入的160万元就是黄某2转入的。

410万元一部分放高利贷给我们共同的朋友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的尤某了,但是尤某因为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和苏某1的钱都拿不回来了,剩下一部分则放给了杨某,杨某也因为犯罪被法院判刑了。

苏某1提供给我收取利息有两个工商银行账号,一个是湛江工商银行的,一个是宁波工商银行的,这两个工商银行账号都是苏某1自己名下的,具体账号我记不清楚了。我每月按时给苏某1利息。直到2014年左右,尤某、杨某出事之后就再也没有利息给我,我就也没有给利息给苏某1了,410万元也无法追回了。我放高利贷给尤某、杨某没有抵押的,但是我放高利贷给他们的钱大部分都有写到借据,我们现在手中的借据一共合计是八百多万元,但是根据银行流水一共借给他们的钱是一千多万,其中有两百万元左右借给尤某的没有写到借据。

6220的银行卡现在已经换成新的卡,卡号已经有所变化了,这张卡已经被银行收回去了。

经对银行流水记录辨认,关某甲辨认出其名下卡号6220(账户2055)于2012126日收到网转的160万元是黄某2转入其账户的。

2、证人苏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在2011年上半年经时任某1舰队直工处处长马某介绍才认识黄某2的,但是和黄某2没有什么深交。

2011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末(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马某告诉我某省有个工程项目,问我有没有兴趣(就是让我出面是将这个工程拿下来),我说可以看看。于是马某便约我到某省福州,介绍我认识了当时某省基地司令员刘某2深,当天晚上一起吃了饭(具体吃饭地点我记不清楚了),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某省做工程的老板黄某2。饭后,马某对我说,这次吃饭主要是介绍刘某2深给我认识,以我的名义让刘某2深把某省指挥大楼工程交给黄某2承揽,之后黄某2再给我好处费,我感觉这样省去了我找工程队的麻烦,我便同意了,至于刘某2深、马某是如何操作让黄某2挂靠的公司中标我就不清楚了。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马某跟说,黄某2顺利中标某省指挥大楼工程,黄某2要给我好处费,我便将关某甲的账号(具体银行账号我记不清楚了)给黄某2,让黄某2将钱打到这个账户上。事后,我听关某甲说,黄某2分两次打了250万元,这250万元我一直放在关某甲那里让他放高利贷,按月给我利息。

2012年上半年,马某又告诉我舰队指挥大楼工程马上开始了,问我有没有兴趣,我说有兴趣,马某让我去找当时已经担任舰队后勤部部长的刘某2深,利用我的身份将这个工程承揽下来。我找刘某2深后,刘某2深同意将舰队指挥大楼交给我安排的建筑公司承揽。之后,马某找我,让我把舰队指挥大楼工程交给黄某2干,黄某2会给我好处费,我表示同意。之后,黄某2的公司中标了舰队指挥大楼工程项目,至于怎么中标的,我不太清楚,具体是马某、黄某2和刘某2深操作的。黄某2承揽舰队指挥大楼工程后,在舰队政治部招待所约我见面,告诉我要给我80万元好处费。我当时感觉黄某2给的钱太少,那天晚上正好喝了酒,我就打电话给马某说黄某2太抠了,那么大工程才给我80万。马某说他去协调,大概半个小时后,马某给我回电话说,黄某2给他的80万元不要了,这80万元给我作为好处费,一共160万元。之后,我向黄某2提供了关某甲的账户,让黄某2把这160万元转到这个账户上。之后,关某甲告诉我,黄某2通过银行给他转了160万元,这160万元我一直放在关某甲那边放贷,关某甲按月给我利息。

关某甲是按照月息三分标准给我利息的,关某甲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利息转到我名下的湛江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39)。关某甲只支付了一段时间的利息,后来就没有利息支付给我的,我放在他那里的钱连本都没有拿回来。

201734月份马某出事后,我曾打电话给关某甲,让关某甲将黄某2410万元退回给黄某2,但是关某甲由于经济紧张就没有退钱。

因为黄某2能够顺利拿到某省基地指挥大楼、某1舰队指挥大楼工程项目,是我负责出面和时任某1舰队后勤部部长刘某2深协调的,刘某2深考虑到我父亲是某1舰队司令员,是其直属领导,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刘某2深才同意将某省基地指挥大楼、某1舰队大楼工程项目安排给黄某2的公司中标,所以黄某2才送了410万元人民币给我。我父亲苏支前不清楚我插手某市工程项目这个事情。

3、证人马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在2009年左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黄某2的,黄某2是某省平潭人,主要做融资和工程生意。黄某2没有自己的工程建筑公司,黄某2好像都是挂靠别人的公司来做工程的。湛江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苏支前担任某1舰队司令没多久,苏某1就从南海舰队调到某1舰队任保卫干事。因为我是直工处处长,我与苏某1接触比较多,周末时会在苏家与苏某1一起打牌,相互之间也比较熟悉。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苏某1多次对我说能不能弄点工程给他做,还说他有个同学是专门做工程的,我说现在没有什么工程,迟点会帮他关注下。后来,我了解到海军某省基地即将要新建指挥大楼,我就打电话给时任某省基地司令员刘某2深,说苏某1想做某省基地指挥大楼的工程,刘某2深表示可以考虑,但是最好是让本地工程队来做比较方便。在201145月,当时我约了刘某2深、苏某1、黄某2在某省福州一个饭店(具体名字我记不清楚了)吃饭,在场的还有某省基地后勤部部长钟某。饭后,我和苏某1、黄某2就某省基地指挥大楼工程项目进行商谈,提出让这个工程让黄某2的公司干,到时候黄某2再给钱给苏某1,但是具体苏某1和黄某2如何谈回扣数额我就不清楚了。后来,在刘某2深等人的操作下,刘某2深等人具体是如何操作我就不清楚了,黄某2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了某省基地指挥大楼工程项目,最后黄某2给了多少钱给苏某1我就不清楚了。

2011年底,刘某2深从某省基地调到某1舰队担任后勤部任筹建办负责人,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我了解到某1舰队指挥大楼即将新建,我便将这个消息告诉了苏某1,苏某1也表示要拿下这个工程来做。后来我、苏某1和刘某2深在一起在宁波一家饭店吃火锅时,我对刘某2深说苏某1想要做这个工程。苏某1对刘某2深说,叔叔,舰队指挥楼项目能不能给我朋友做,刘某2深问是哪个朋友,我随口说黄某2建某省基地指挥楼已经有经验了,要不还是给黄某2做。刘某2深说好,苏某1说谢谢刘叔叔。这次喝酒就商定了舰队指挥大楼还是给黄某2做,我和苏某1回去的路上,我还对苏某1说舰队指挥楼工程比较复杂,盯的人比较多,稍微收敛一点。在刘某2深的帮助下(刘某2深具体如何操作我不清楚),黄某2挂靠的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不久,苏某1打电话给我,当时苏某1比较生气,说为什么黄某2都中标了,还不给钱,我说我问下黄某2什么回事,黄某2表示会给钱给苏某1,之后我想黄某2应该是按照苏某1的要求给钱了,因为苏某1没有和我提黄某2没给钱这件事了。

苏某1的父亲苏支前是某1舰队的司令员,苏某1多次找我协调让苏某1的朋友做部队的工程,其实就是想弄点钱,我就和苏某1商量,通过苏某1的父亲苏支前的影响力拿下部队工程并让承揽的私人老板给苏某1钱。这样做,我可以满足苏某1弄钱的目的,从而密切与苏支前的关系。

我作为直工处处长是没有工程项目决定权的,苏某1是时任某1舰队司令员苏支前的儿子这个事刘某2深他们都是知情的,而苏支前是刘某2深、刘某1他们的直属领导,为了不得罪苏支前,在仕途上能更进一步,苏某1出面去找刘某2深要工程,刘某2深他们不敢不答应。

苏支前不知情我帮助苏某1插手某省基地指挥大楼、某1舰队指挥大楼以及某市营区工程的事,因为苏司令平时对苏某1的要求比较严,苏某1担心苏司令知道后会批评他,所以苏某1不让我对苏司令说这个事。

4、证人黄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系某省省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中旬我通过某1舰队直工处处长马某介绍认识苏某1,当时是马某带苏某1到福州和我吃饭认识的。我不是很清楚苏某1在哪个单位工作,担任何种职务。

2011年初,也就是在海军某省基地指挥楼(工程代号0某)工程招投标前几个月。原某1舰队司令部直工处处长马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在福州订个饭店,马某要组织某省基地的几个领导在一起吃饭。我按照马某的要求在福州五四路附近的一个酒店(具体名字我记不清楚了)订了一个包厢。过了两天,我先在包厢等候,马某他们一共来了45个人,经马某介绍,来的人中有当时某省基地司令员刘某2深、某省基地后勤部部长钟某、苏某3(苏某1),还有一个好像是苏某1的朋友(名字记不住了),我当时不知道苏某1的具体身份,但是吃饭时候马某、刘某2深及钟某三个部队领导对苏某1都很尊重,我知道苏某1肯定是身份很重要的一个人。当时马某向其他人介绍我的时候,说我是做工程的,而且工程做的不错。那次吃饭过程中我们大家互相留了电话。吃完饭后,我、苏某1、马某三个人聊天,当时苏某1、马某告诉我某省基地指挥楼工程快要开始了,工程总额大概有几千万,问我愿不愿意做,我当时表示愿意。苏某1说我做这个项目可以,但要拿出34个点的好处费,也就是要给他250万元人民币,为了能承揽工程,我就同意了。在苏某1、马某的帮助下,我挂靠某省基地工建六处中标了某省基地指挥楼工程项目,不久苏某1就通过手机信息发给了我一个银行卡号,好像是一个姓关的人的账户,好像是广东那边的卡号,具体是哪家银行的我记不清楚了。收到苏某1发来的银行账号,我联系朋友(忘记是谁了)分两次给苏某1提供的银行卡号转了250万元,第一次是150万元,第二次是100万元,其中相隔一周左右,我让我朋友给苏某1指定的银行账户打完款后,我主动电话联系了苏某1,告诉苏某1钱已经打到了他指定的账户上。

20125月左右,马某对我说,他的领导评价我承揽的某省基地指挥楼工程干得不错,现在某1舰队指挥大楼(也就是某1舰队地面指挥所扩某程)也将开工,问我想不想承揽某1舰队指挥大楼工程。我对马某说我想承揽这个工程。因为某省基地指挥楼工程是通过马某请苏某1帮忙承揽的,所以我就知道马某和苏某1之间的私人关系很好,至于他们具体如何操作让我中标,我也不敢多问,这种事情我们都是心照不宣的。马某说完这件事情后,我就找到我朋友林某介绍了一家公司给我挂靠,林某向我推荐了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后来在苏某1和马某的帮助下,我挂靠这家公司得以中标。中标后不久,马某就让我转160万元给苏某1,随后我不记得是马某还是苏某1给我发了一个银行卡号,印象中不是苏某1本人的卡,具体是哪家银行和银行卡开户人我记不清楚了。收到马某或苏某1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后,我就转了160万元到这个银行账户中。

我以上给苏某1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250万元和给马某或苏某1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160万元,苏某1或者马某事后都没有将这些钱退回给我。

因为当时经马某介绍我意识到苏某1是在某1舰队能说上话的人,而且马某指定要我送钱给苏某1,肯定是要得到苏某1的支持才能拿到某1舰队的工程项目,我承揽到某省基地指挥楼工程和某1舰队指挥楼工程都是通过苏某1的帮助才得以中标的,为了感谢苏某1的帮助,我便按照行业潜规则送给苏某1410万元工程回扣。我送给苏某1410万元都是我自己的钱,是苏某1主动提出要410万的。

5、证人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上半年,我在某省基地工作时,曾听别人说过苏某1找了时任某省基地司令员刘某2深,苏某1向刘某2深推荐工程公司承揽该基地指挥楼新某程,后安排该基地后勤部部长钟某让苏某1推荐的工程公司中标。但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我并不清楚。

6、证人何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黄某2是某省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至2012年,我跟着黄某2打工,黄某2平常从事建筑工程行业,2011年至2012年,他有承接了某省海军基地的工程(工程项目名称我忘记了),我以某省翔安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被派到某省海军基地工作,在部队的工程中担任财务一职,负责工程资金的收付。账号为1418,卡号为6235的工商银行卡和账号为1897,卡号为6285的建设银行卡是我本人保管使用。这两张卡偶尔用于我个人日常消费使用,大部分是翔安劳务有限公司用于做工程的资金往来转账使用。这两张卡里的资金来源是黄某2做工程的投资款和工程项目部转过来的工程款,因为工程资金量比较大,黄某2会经常安排我负责去转账,他会告诉我对方的银行账号和姓名,我就根据他提供的账号和姓名用我的这两张银行卡进行转账。

经对银行流水辨认,何某辨认出其1418的工商银行账户2012510日网转100万元到账号为6210工商银行账户,辨认出其6285账户20111017日转账120万元到关某甲账号为4335的建设银行账户。

建设银行账号为1897,卡号为6285账户,交易时间为20111017日,转账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对方账号为4335,对方姓名为关某甲的建设银行交易记录,是黄某2安排我转账给一个叫关某甲的人。工商银行账号为1418,卡号为6235,交易时间为2012510日,转账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对方账号为6210的工商银行交易记录,是黄某2安排我转账给关某甲的,我记得当时是黄某2把对方账号和姓名发给我后让我转账,对方的姓名是关某甲。我不知道黄某2安排我转这两笔钱款的用途。

7、工商银行流水记录,证实关某甲6210工商银行账户2012510日收到何某6235账户网转100万元。

8、个人账户信息,证实账号为1897,卡号为6285的建设银行卡开户人是何某。卡号为4335账户开户人是关某甲。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

1、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证实苏支前201012月至20171月任某1舰队司令员,苏某120128月至20175月在某1舰队任职。两人是父子关系。湛江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818日检察机关于对关某甲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

4、到案经过:证实2017825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赤坎金沙湾附近抓获关某甲。

5、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2017825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关某甲指定在东莞市粤桥山庄监视居住,由东莞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执行。同年1116日对关某甲刑事拘留,同年1124日对关某甲逮捕。

关于被告人关某甲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关某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人提出苏某1、苏支前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求,关某甲也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构成;关某甲没有利用任何人的影响力,没有为请托人王某谋取不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苏支前是某1舰队司令员,苏某1也在某1舰队任职,均是在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苏某1是苏支前的儿子,关某甲与苏某1是要好的朋友,又与苏支前熟识,苏某1、关某甲利用苏支前某1舰队司令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刘某2深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王某取得某1舰队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谋取不正当利益,随后收受请托人王某财物。关某甲参与了合谋、受苏某1所托与王某商谈承建的工程及好处费事宜,并收取王某给予的好处费。这些事实有证人王某、苏某1、刘某2深、刘某1、马某等人的证言、银行流水明细、汇款凭证及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关某甲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关某甲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金额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关某甲犯罪金额为310万元。辩护人提出关某甲犯罪金额应认定为274万元。经查,被告人关某甲及证人王某均陈述其两人商量由王某给关某甲好处费310万元,王某分多次共汇款310万元到关某甲的账户。关某甲还供述,其只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收取王某的款项,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收取。王某也陈述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给钱关某甲的。现有的银行流水记录证实王某分三次共汇款274万元到关某甲的账户,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关某甲另外收到王某36万元的汇款凭证或其他证据,因此应认定关某甲收取王某274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关某甲收取王某31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关某甲是否构成洗钱罪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关某甲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明关某甲明知款项属于违法所得,关某甲不构成洗钱罪.讯问笔录中关某甲回答可能属于违法所得是基于办案人员的诱导性发问所致,不应采纳。本院认为,所谓洗钱,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使之表面上的来源和性质合法化。刑法所指的洗钱,是专门针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特定的七类上游犯罪而言。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七类上游犯罪的赃款、赃物或其收益;(2)行为人有洗钱的主观故意;(3)行为人实施了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在情节要求上,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数额或后果情节设置入罪门槛,只要行为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构成洗钱罪。综观本案,苏某1利用其父亲苏支前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刘某2深等人为黄某2取得某1舰队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为黄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苏某1从中收受黄某2的贿赂款。关某甲为便于苏某1收受贿赂款,其应苏某1的要求向苏某1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受黄某2给予苏某1的贿赂款共计380万元。关于关某甲是否明知涉案钱款系受贿犯罪所得,应当综合被告人关某甲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的情况,犯罪所得的数额,犯罪所得的转移方式及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首先,被告人关某甲与苏某1关系密切,其知晓苏某1是一名军人,了解苏某1的经济状况。其次关某甲系一名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其代苏某1收取与苏某1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钱款,其应当认识到苏某1的行为可能涉嫌转移犯罪所得。再次,苏某1让关某甲将收到的钱款对外放贷,即关某甲知道该款苏某1是可以支配的。最后根据对报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办案人员没有对关某甲进行诱导,审讯程序合法,关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可作证据使用。关某甲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一直稳定供述道苏某1是一名军人,是不可能有这么多钱的,肯定是别人送给苏某1的好处费,苏某1不敢放在自己名下账户,就让其帮助收款保管并放贷出去赚利息。综上,根据被告人关某甲收款的方式、金额、其所获知苏某1的经济情况信息以及其供述情况和认知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足以认定被告人关某甲明知涉案钱款系犯罪所得。关某甲明知是苏某1接受贿赂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向苏某1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洗钱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湛江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视国法,利用影响力受贿274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关某甲明知黄某2给予的380万元是苏某1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向苏某1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被告人犯两罪,应予以两罪并罚。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苏某1与某1舰队有关领导打招呼,要求取得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某1舰队有关领导也是基于苏某1是某1舰队司令员的儿子而同意苏某1的要求,被告人关某甲受苏某1的委托与王某商谈好处费及接收王某的钱款,关某甲所起的是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甲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关某甲犯罪所得654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湛江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陈某

审判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邱某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某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湛江洗钱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生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物的;

(二)曾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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