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位置|电话|联系方式|简介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
邮政编码:5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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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0769-89811000;0769-89811111;0769-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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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成立于1988年3月,1989年1月1日正式挂牌办公,现下辖三个基层法院,分别是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三个基层法院设有22个派出人民法庭。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信访科、纪检组、政治处、教育培训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研究室、行政装备科、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机关服务中心等共计23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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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立案庭
主要职能:负责市中级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本院生效刑事、行政和基层法院各类案件裁判的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裁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知识产权案件以外民商事案件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知识产权案件以外民商事案件证据等保全裁定;审查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和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诉前联调等事宜。
二、刑事审判第一庭
主要职能: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一、二、四、六、七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规定的一、二审刑事案件,但涉外国人犯罪的二审案件除外;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述刑事抗诉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对有关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提出意见。
三、刑事审判第二庭
主要职能: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三、五、八、九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规定的一、二审刑事案件,以及涉外国人犯罪的二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述刑事抗诉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对有关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提出意见。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主要职能:依法审判第一审和第二审有关婚姻家庭、继承、人格权、物权、侵权责任、民间借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等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国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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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主要职能:依法审判第一审和第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包括破产申请审查)、建筑工程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和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
主要职能:依法审判第一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域名)、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诉讼保全。
七、民事审判第四庭
主要职能:负责审理全市范围内的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合同和财产侵权案件,审理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信用证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查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审查申请承认和不予执行域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审查申请承认和不予执行外国和港澳地区法院的商事裁决;审查申请认可和不予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商事裁决;审查申请不予执行各类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有关国内及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及国际司法协助及涉港澳台司法协(互)助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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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事审判第五庭
主要职能:依法审理第二审有关劳动争议的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撤销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诉讼保全;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的调解和审判工作。
九、行政审判庭
主要职能:依法审判第一审和第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申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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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判监督庭
主要职能:审判基层人民法院或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申请而进入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或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审查或审判当事人向我院已生效的行政裁判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审判减刑、假释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一、执行局
主要职能: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审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接受外省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协调本市法院与外省市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调基层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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