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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唐某甲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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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67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20日01:11: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证券刑事律师

唐某甲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某号

案  由: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裁判日期: 20131212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男,加拿大国籍,大学文化,曾任新疆某乙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某乙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某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611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操纵证券市场罪刑事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31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代理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在担任新疆某乙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某乙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某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于19973月至20044月间伙同他人在新疆某1(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唐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先后以新疆某2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某3证券有限公司、某丙为操作平台,利用自有资金和部分委托理财资金,通过使用24705个股东账号,集中资金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长期大量买卖新疆某4、某5投资、6A”股票(以下合称老三股),造成三支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被告人唐某甲在此过程中具体负责资金调配同时指挥买卖老三股的总体操盘等事项。

截止2004414日,新疆某1、某乙累计买入老三股金额为678.36亿元,累计卖出老三股金额为621.83亿元,余股市值为113.14亿元,余股成本为162.30亿元,按移动平均法计算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8.61亿元。其间,新疆某4、某5投资、6A”的最高持仓比例全部高达91.5%以上,持股优势明显;利用自买自卖操作老三股的交易量大于零的天数占买卖股票天数的比例全部在85.69%以上,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3%以上;新疆某4、某5投资、6A”复权股份最高涨幅分别为984.02%1941.21%1736.16%,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材料:1、被告人唐某甲主体身份材料;2、破案及抓获经过;3、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4、同案犯王某甲、董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唐某甲供述及辩解等。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操纵证券市场罪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被告人唐某甲先后任新疆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某1)副总裁、某乙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副总裁、某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董事长、总经理。

19973月,唐某甲在新疆某1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唐某甲(已判刑)的决策、指挥下,伙同洪某(已判刑)、张某乙(在逃)等人利用某2信托上海宁武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某2信托)集中买卖新疆某4股票。同年5月,唐某甲等人参加了由唐某甲在北京达园饭店主持召开的新疆某1董事会会议,根据唐某甲的提议,会议确定了采取集中持股的方式在证券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此后,新疆某1通过实际控制的某2信托对新疆某4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某4”)、沈阳某5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5投资)、某6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6A”)三家上市公司(简称老三股)进行收购,唐某甲及洪某、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等人集中买卖新疆某4”5投资6A”19988月,唐某甲在上海主持召开新疆某1董事会扩大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集中持股的方案,唐某甲在执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具体负责老三股的买卖。

20001月,唐某甲等人在上海注册成立了某乙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唐某甲任副总裁。经过股权重组,某乙对新疆某1实行控股。某乙采取向上市公司委派高管人员和对三家上市公司制定管理制度以及对财务实施全面监督等方式继续对三家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唐某甲仍总体负责老三股的买卖,王某甲协助唐某甲负责买卖老三股的统计工作,董某某对老三股的买卖进行分析研究并协助唐某甲组织人员买卖老三股

200310月以后,某2信托与某丙的证券投资研究部合并,由某丙统一负责操作老三股,唐某甲出任某丙证券投资部经理,总体负责老三股的操盘。

19973月起,新疆某1、某乙在唐某甲及唐某甲、张某乙等人决策下,由王某甲负责提供统计数据,董某某进行股票操盘的技术分析,洪某、张某甲等人进行操盘交易,通过使用24705个股东账号,利用某2信托、某丙等多家公司操纵老三股的买卖。新疆某1、某乙利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段,长期大量买卖老三股,造成三支股票价格波动异常,股票价格长期居高,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截止2004414日,新疆某1、某乙累计买入老三股的金额为678.36亿元(人民币,下同),累计卖出老三股金额为621.83亿元,余股市值为113.14亿元,余股成本为162.30亿元,累计直接帐面盈利人民币98.61亿元,累计获利市值人民币48.99亿元的股票。其间,新疆某4”5投资6A”的最高持仓比例全部高达91.5%以上,持股优势明显;利用自买自卖操作老三股的交易量大于零的天数占买卖股票天数的比例全部在85.69%以上,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3%以上;新疆某4”5投资6A”复权股份最高涨幅分别为984.02%1941.21%1736.16%,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

案发后,唐某甲潜逃境外。2012611日,唐某甲到武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一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047月对某1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一案立案侦查。案发后唐某甲潜逃。2012611日唐某甲到武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武汉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武正会审字(2005)某号审计报告证明:新疆某1、某乙和某丙实际买卖老三股共使用股东账号24705个人,其中自19971013日开始至2004414日期间买卖5投资股票共使用股东账号9584个;自199816日开始至2004414日期间买卖6A”股票共使用股东账号12126个,其中买卖5投资6A”共同使用股东账号6264个;自19973月某日开始至2004414日期间买卖新疆某4”股票共使用股东账号9259个。

截止2004414日,新疆某1、某乙和某丙累计买入老三股金额为678.36亿元,累计卖出老三股金额为621.83亿元,余股市值为113.14亿元,按移动平均法的计算原理,计算余股成本为162.30亿元,共获累计既得盈利为98.61亿元。

新疆某119971013日开始至2000127日参与买卖5投资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9600股增加到51363556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0.07%增加到88.66%,复权股价由10.24元上升到142.04元,复权股价涨幅为1287.04%

新疆某1199816日开始至2000127日参与买卖6A”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85500股增加到110289658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0.15%增加到86.27%,复权股价由8.13元上升到56.25元,复权股价涨幅为591.94%

新疆某119973月某日开始至2000127日参与买卖新疆某4”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42500股增加到20733104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0.24%增加到31.80%,复权股价由14.27元上升到36.33元,复权股价涨幅为154.59%

某乙自2000128日至2004414日参与买卖5投资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51361456股增加到161001417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88.65%增加到96.68%,复权股价由142.12元下降到140.87元,复权股价涨幅为-0.88%

某乙自2000128日至2004414日参与买卖6A”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1102168股增加到558833666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86.21%增加到93.%,复权股价由56.82元上升到75.54元,复权股价涨幅为32.95%

某乙自2000128日至2004414日参与买卖新疆某4”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20870950股增加到3698349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32.02%增加到91.03%,复权股价由36.28元上升到93.90元,复权股价涨幅为158.82%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对某乙、新疆某1主体身份认定的证据;新疆某1、某乙收购、控制新疆某4、某6A、某5投资三家上市公司的证据;新疆某1、某乙及唐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洪某、张某甲利用某2信托、某3证券、某丙三家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3、同案犯供述

1)唐某甲的供述证实:1997年以后,我们某1入住某2信托后,就开始进入证券二级市场炒股。我们炒股的股票主要有老三股15支股票。我总负责,唐某甲负责统计和财务工作,其他人就负责卖股票,每个人负责几只股票。1998年以后,由唐某甲总负责,二级市场上的事都是他说了算,董事会上就是这样分工的,唐某甲不用向我报告和请示。我们对老三股采取的是集中持股的策略,从1998年开始买,到2000年,我知道唐某甲他们做了100多亿的委托理财。2002年初,我接手友联以后,我们在老三股的持股比例已经到了80%-90%。我们操盘的资金一种是从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一种是某1实业部分支援的钱。我们用新的客户委托理财资金买到期的委托理财客户账上老三股的股票,意思是我们友联投资部的人员来负责老三股的买卖操作,不是客户来决定买或卖。

1998年到1999年,某1董事会上决定了某2信托投资股票采取集中持股的策略,我、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黄某、王某乙、张某乙和孔某某参加。我在会上提出某1应当集中持股方式投资股票,只有集中持有某1控制的某6炬、某5投资、新疆某4公司的股票,某2信托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为客户获取最大收益,某2信托才能拥有更多的客户,管理更多的资产可以赚大钱。董事会同意了我的提议,决定集中持股老三股等股票。从1997422日到19981030日,某1使用关联帐户买卖老三股持仓量从0到占流通股71.7%,股价累计上涨某3%199812月,新疆某4持仓量占流通股的30%1998416日,某5投资的持仓量是75%1998年以前,我是某2信托的常务董事,负责证券投资。1998年以后,我把操盘老三股的工作交给唐某甲,由他负责,并交代唐某甲按照董事会制定的原则进行买卖,即上市公司业绩上涨,股价也要随之上涨。张某乙负责理财,唐某甲负责投资股票,让董某某做投资部副经理,协助唐某甲领导某丙投资研究部买卖老三股,王某甲协助唐某甲领导友联统计室及各金融机构统计人员,对老三股的买卖进行统计。根据股票指数的涨跌,我、唐某甲、张某甲、洪某一起商量确定是否买进老三股。流程是每日开盘前,唐某甲告诉洪某和张某甲当天的老三股的价格波动范围通常在1%以内,以及可用的资金位置、数量、联系人,然后由洪某、张某甲用电话通知各资金点的操作岗买卖老三股。

2)王某甲的供述证实:19993月初,我在唐某甲的安排下,到上海某1工作,接手唐某甲的统计工作,直接受唐某甲领导,负责某2信托下属的非证券营业部人员融资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老三股的统计工作。开始上班时,唐某甲交给我一个存有股票统计表的软盘,我根据表格的内容,打电话给各资金点的联系人,收集新的数据资料,然后在原有的基础上制作出新的股票统计表,并打印出来,发给投资研究部的人员进行操盘买卖老三股。后我又负责落实各资金点的资金到位情况。后来我又负责股票的统计个工作。200110月到20022月,我负责协调买卖老三股的时间先后顺序及资金的统一使用,防止出现冲突。在买入股票方面,由我告知董某某和洪某关于当天可用买入股票的资金,由投资部决定分仓买卖。再后来我负责各金融机构将统计明细表交给我,我将当天的统计明细表与前一天的统计明细表进行对比,查找有无突然变化的数据,即当天市值与前一天市值差别很大,如有就把情况通报给该统计员请他查明发生的原因,保证统计表的准确性。

2001年以前,我归唐某甲管,2001年后就归唐某甲管。因为在2001年的时候,某1通过委托理财等方式融到的资金已经非常紧张了,而且兑付的压力比较大,这时我做的统计数据是提供给某1集团每天下午开头寸会作为调拨资金的依据。还有就是操盘手依据我的统计资料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对快到期需要兑付的资金账户就要卖出股票,新进的资金账户就要买入股票。唐某甲是某丙公司的董事长、上海友联的执委。

3)董某某的供述证实:20013月,某1将某2信托信证业务分离,成立某3证券,某3证券下设投资部。唐某甲、张某乙和王某乙商量决定某3证券投资部操盘老三股,某2信托投资部继续开展老三股的操盘业务。两个投资部互不隶属,相互之间不直接通报操盘情况。唐某甲和王某甲协调两个投资部,协调方式是,某3证券只买卖新疆某4”一只股票,某2信托只买卖65投资200310月,唐某甲任某丙投资部经理负责总操盘,我为副经理。某1操盘老三股以某丙投资部为操作平台,王某甲协助唐某甲领导友联统计室以及各金融机构的统计人员对老三股买卖进行统计。唐某甲是操盘老三股的总指挥,他受唐某甲的领导。唐某甲负责控制总的价格涨跌幅度,每天打电话或当面口头下指令给我和王某甲,我部的任务就是把股价控制到唐某甲要求的范围内。王某甲在协调某2信托和某3证券期间,进行了协调指挥。20013月起,唐某甲给我下达买卖老三股指令后,我到报单员的办公室,口头转达唐某甲的指令,每个报单员分别负责操盘老三股中的一个。某1买卖老三股的资金是某1下属各金融机构通过委托理财融资。我知道某1买卖老三股持仓量很大,达到90%以上,操纵了老三股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使其走势与大盘背离,失去流动性,由于资金压力大,导致价格连续下跌。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操纵证券市场罪刑事律师

19993月,我进入某1下属的上海某2信托公司,任投资部经理,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某2信托在证券二级市场投资,投资对象主要是老三股,即6新疆某4”5股份这三只股票。2001年,某1集团下属的某丙公司成立,唐某甲任董事长,我任投资部经理。1999年,某1集团董事会决定对老三股进行投资,具体由唐某甲和张某乙负责,按照董事会的目标任务下达投资计划,要求集中持股,不断增持老三股的股票。我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投资部分成三个小组,对老三股逐一建仓、买入。买入过程中如有疑问,我就向唐某甲、张某乙汇报,由他们再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再由他们把决议内容下传给我,我就具体落实。唐某甲是某1集团的董事,某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4)张某甲的供述证实:我是1999年的3月进入某1下属的上海某2信托公司投资部,唐某甲安排我的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某2信托在证券二级市场投资,投资对象主要是老三股6新疆某4”5股份这三只股票。2001年,我到某1集团下属的伊斯兰信托工作,我在某2信托和伊斯兰信托都是在为某1集团投资老三股1999年,某1集团董事会决定对老三股进行投资,具体由唐某甲负责,要求集中持股,不断增持老三股的股票,我每天就按照董某某的指令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老三股,我的工作主要是唐某甲和董某某来安排。我操作过的账户应该是50008000个账户,某1总共的账户数量我不清楚。这些账户有个人账户、机构账户以及某1集团下属金融机构的自有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都是某1集团下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的客户账户。从1999年开始到2003年,某1持有的老三股市值最高时有30多亿元,具体用了多少资金我不记得了。唐某甲是某1集团的董事,某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责主要是负责某丙的管理,他只负责管理某丙公司,没有参与过某1集团的其他业务。

5)洪某的供述证实:19985月,唐某甲在北京召集了某1的重要人物开了达园会议之后,唐某甲、唐某甲到上海宁武路证券营业部组织买卖新疆某4、某5投资和某6炬股票,唐某甲是操盘老三股的总指挥,唐某甲是现场指挥兼老三股的统计,我负责买卖新疆某4,张某甲负责买卖某5投资,董某某是上海宁武路证券营业部办公室主任,某1收购后任副经理、经理。王.恩奎是统计老三股的主管,统计买卖老三股的股票数量、资金数量、帐户及理财到期的兑付情况,为投资部操盘提供依据。买卖老三股的开户是由唐某甲组织的股东帐户,有他的亲属朋友、新疆的机构户和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帐户,还有以前在一级半市场收购的帐户及委托理财的客户帐户。19987月,我们搬到了上海证券大厦办公,某2信托投资部为操盘老三股的平台,唐某甲代表某1对买卖老三股总负责,张某乙为投资部的经理,董某某为投资部的副经理,操盘人员有我、张某甲等人,统计人员有王某甲等。每个交易日,唐某甲或王某甲打电话或书面指令给我,告诉我资金点位置、报单电话、资金数量,指令我买入不等金额的新疆某4股票,有时指令我卖出一定金额的股票或一定数量的股票。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我原来任职的某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某1集团国际战略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在得知某乙公司已判决后,我就有了投案自首的想法,当时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对我做了劝返工作,我也有了回国投案的意愿。但由于我的身体原因不适于长途飞行及心理上压力很大,所以一直没有回国投案自首,但我一直和中国警方保持联系。20124月,中国外交部、公安部对我做了劝返投案自首的工作,我就决定回国投案,解决我的问题。201269日,我从加拿大乘飞机,610日回到中国,到武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了。我是20084月加入加拿大国籍,按照中国的法律,我加入了其他国家的国籍,我的中国国籍就自动取消了。

1995年至1999年,我在新疆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裁,主管财务和企业管理。这个公司主要是经营房地产以及一些实业投资。主要管理人员有:总裁唐某甲、董事长唐某乙,董事9个人有唐某乙、唐某丙、唐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孔某某、黄某、张某丙和我。公司有酒店和餐饮、服装等实业。

1999年至2000年,在某乙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任副总裁,主管财务。总裁唐某甲、董事长唐某乙,董事9个人有唐某乙、唐某丙、唐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孔某某、黄某、张某丙和我。公司是个投资公司,投资控股了6新疆某4”5投资等上市公司,还有明斯克航母等几十家非上市公司。

20019月至20044月,我是上海某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法定代表人,任总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1亿元。公司主要有三个部门,行业研究部、证券研究部、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是负责整个某1集团的证券的二级市场进行投资,负责人是董某某。

我对某丙全盘负责管理。上海某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投资部在证券二级市场投资所用的资金是从某1集团下属的金融企业融资来的,钱还是在各个金融企业名下进行投资,某丙只是对各个金融企业的投资方向、品种进行安排,做统一规划,下达指令。

某乙成立于2000128日,董事会成员有唐某甲、唐某乙、黄某、王某乙、唐某甲、唐某丙、张某乙、孔某某,执委会成员有唐某甲、唐某丙、丁某某、邵某、马某某。某乙的前身是新疆某1(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11997年初先收购了新疆某4,再由新疆某4收购了某2信托金融机构,接着新疆某1收购了某5投资、某6炬公司。2000年某乙成立后,新疆某1成了某乙的下属公司,新疆某1所收购的三家上市公司和一家金融机构就成为了某乙的下属公司。

为控制和管理上述金融机构,唐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李某等人和我召开执委会,并以上海友联的名义与上述机构的股东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任免各金融机构及其下属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部的高管人员,其中张某乙、王某乙、李某还分别担任某3证券、某2信托、南京大江国投公司的负责人。

我在上海某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帮助某乙战略有限公司非法操纵股票,当时在我手下的王某甲、董某某、洪某、张某甲等人。

1集团通过其下属某2信托、某3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南京国投、伊斯兰信托等多家金融机构通过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业务吸收存款,所吸收的资金还是在各金融机构,但这些资金的调配、使用由有我参加的上海友联执委会讨论,唐某甲最终决定,制定出在二级市场上新疆某4”5投资6(老三股)的投入资金的数额、比例的投资计划,再将所制定的投资计划交给某丙来执行。我拿到投资计划后,就安排中企公司的投资管理部负责人董某某具体去执行。董某某、王某甲、宏强、张某甲等人按照投资计划给某1下属的各个金融机构打电话发指令进行买卖股票。

19988月,在北京达园饭店,由唐某甲主持,参加人员由我、王某乙、张某乙、董某某、王某甲、张某甲、洪某等参加,召开了一次会议。会上唐某甲提出以我们自己收购的企业老三股做投资对象,在证券的二级上做长期投资。会议上研究,由唐某甲总决策,具体操作由我总负责,具体分工是董某某负责操盘6、洪某负责新疆某4”、张某甲负责5投资,王某甲负责统计和账户管理。会议后,某1集团就开始在二级市场上正式炒作老三股。直到2000年底建仓完毕,大概每只股票建仓占流通股40%-50%之间,至20044月,用于证券投资在400500亿之间,老三股每只股票持仓量到了70%-90%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操纵证券市场罪刑事律师

上述书证、同案犯的供述、破案及抓获经过的说明、审计单位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某甲伙同他人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作为上海某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同案犯唐某甲的决策、指挥下,组织、伙同他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段长期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唐某甲犯罪后,潜逃境外,经我国有关机关做教育、劝返工作,主动到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操纵证券市场罪刑事律师

审判长 吴某

审判员 汪某

审判员 张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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