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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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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1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05日00:41:28 打印此页 关闭

佛山刑事律师

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某号

案  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日期: 20160226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5427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人马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12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马继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214日,林某丙、黄某戊、林某娜、黄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某苑的住处进行家庭聚餐时,公安人员到场搜捕犯罪嫌疑人,将黄某戊、林某娜、黄某丙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林某丙则提前离开潜逃。次日,黄某丙被传唤结束后与黄某甲(另案处理)一起找到被告人陈某甲,称黄某戊、林某娜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林某丙又无法联系,要到林某丙和黄某戊居住的深圳市某花园将里面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取走。20142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和黄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到某花园,用黄某丙提供的钥匙进入房翻找财物,并于当晚将在该房内找到的275万元人民币现金、4块手表、5条金属项链转移至陈某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村的出租屋内存放。之后,陈某甲先后分两次将上述财物转交给林某丙的父亲林某甲处理。林某甲将275万元人民币现金用于赌博输光,将4块手表、5条金属项链藏匿于深圳市南山区现代华庭。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回了林某甲藏匿的4块手表和5条金属项链,但275万元人民币至今仍无法追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罪名没有意见,但提出,被告人陈某甲事先没有参与预谋,他是临时起意参与本案的;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当时不能确定涉案财物是犯罪所得;被告人陈某甲是出于亲情的考虑才参与本案的;被告人陈某甲没有从本案中获利;被告人陈某甲是初犯;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庭很困难,需要他照顾。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4214日,林某丙、黄某戊、林某娜、黄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某苑的住处进行家庭聚餐时,公安人员到场搜捕犯罪嫌疑人,将黄某戊、林某娜、黄某丙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林某丙则提前离开潜逃。次日,黄某丙被传唤结束后与黄某甲(另案处理)一起找到被告人陈某甲,称黄某戊、林某娜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林某丙又无法联系,要到林某丙和黄某戊居住的深圳市某花园将里面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取走。201421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和黄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到某花园,用黄某丙提供的钥匙进入房翻找财物,并于当晚将在该房内找到的275万元人民币现金、4只手表、5条项链转移至陈某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村的出租屋内存放。之后,陈某甲先后分两次将上述财物转交给林某丙的父亲林某甲处理。林某甲将上述4只手表、5条项链藏匿于深圳市南山区现代华庭。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回了林某甲藏匿的上述4只手表和5条项链,但上述275万元人民币至今仍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物证、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及起赃情况说明。证实林某丙归案后交代其将毒赃200多万元人民币现金、手表、项链等财物藏匿在深圳市某花园。经公安人员调查,发现涉案毒赃被黄某丙、陈某甲、黄某甲等人转移。2015427日,公安人员抓获陈某甲,他供称所转移的财物都交给了林某甲。经审讯,林某甲交代陈某甲交给他的275万元现金已赌博输光,手表、项链等财物藏匿在深圳市现代华庭。2015514日,公安人员在林某戊的见证下,在深圳市现代华庭29J房搜获并扣押林某丙的劳力士手表、百达翡丽手表、江诗丹顿手表、宝珀手表各1只及黄色金属项链4条、金属吊坠项链1条,后林某丙签名确认上述财物是他放在深圳市布吉某花园的。

2.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陈某甲处扣押了手机1部、SIM1张、大众某汽车1辆(车牌为粤B某、车主为林某甲)、钥匙2条、平板电脑1台、银行卡5张。

3.本案所扣押物品处理意见、发还物品清单、移送法院处理物品清单。证实经侦查,所扣押的陈某甲个人物品手机1部、SIM1张、平板电脑1台、车钥匙1把、银行卡5张等,未发现有涉案情况,已发还给陈某甲家属。扣押的劳力士手表、百达翡丽手表、江诗丹顿手表、宝珀手表各1只及黄色金属项链4条、金属吊坠项链1条,扣押的车主为林某甲的大众某汽车1辆(车牌为粤B某,含车钥匙),提请法院判决处理。

4.大众某汽车1辆(车牌为粤B某)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言。证实大众某汽车1辆(车牌为粤B某)的车主登记人为林某甲;林某甲称,2009年,他买了一辆波罗牌小车(车牌为粤B某),后来给了女儿林某乙使用,他愿意将该车用来抵扣本案被其用于赌博的275万元涉案资金;陈某甲称,公安人员扣押他驾驶的车牌为B某的蓝色波罗牌小汽车是林某甲出资购买的,后给了他老婆林某乙使用,他有时也会使用,他同意将该车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5.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6.抓获经过。证实广东省公安厅在侦办毒品犯罪嫌疑人林某丙案的过程中,发现林某丙收藏在深圳市布吉区某花园住处的贩卖制毒原料所得的现金、名贵手表、金饰等一批财物被人转移。经进一步侦查,发现窝藏、转移这批财物的是黄某丙伙同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所为。陈某甲、黄某甲在得悉公安机关调查此事后逃跑躲藏。后民警经过侦查锁定陈某甲藏匿于江门开平市。2015427日,民警在江门开平市水口镇某高速收费站匝道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抓获。

7.林某丙案起诉书。证实林某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4217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324日被逮捕,因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于2015330日被提起公诉;黄某戊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42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324日被逮捕,因洗钱罪于2015330日被提起公诉。

8.林某甲案刑事判决书。证实林某甲于2014123日因犯窝藏毒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二)证人证言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证人林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214日晚,林某娜被抓后,黄某丙打电话对我说黄某戊在深圳布吉的17楼房内有现金,要叫人来拿走。

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214日,黄某戊因为林某丙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我想起黄某戊在春节前对我说过在深圳布吉的某花园房里放有现金,我开始想给林某丙打电话,但林某丙的电话已关机,我想到17D房里的钱可能是黄某戊和林某丙共同的钱,就给林某丁打电话说了17D房放有现金的事。第二天,我找到林某丁问要不要到17D房看一下并把钱拿出来,我有该房钥匙,林某丁说她担心警察会去找这些钱,她也不敢去,叫我找陈某甲一起去看。之后我就叫上黄某甲一起找到陈某甲,对他说黄某戊因为林某丙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戊曾告诉我17D房放有她和林某丙的一些钱,我有那里的钥匙,并问陈某甲这些钱该怎样处理。三人到了某花园之后,我担心公安人员会在那里,去拿钱的话可能会被追究责任,于是我就把17D房的钥匙放在车上,后被陈某甲或者黄某甲拿走。次日凌晨一点多钟,黄某甲告诉我,他和陈某甲、黄某乙三个人在17D房共找到200多万元人民币现金,都搬到陈某甲那里保管。20143月,禁毒局的民警找到我在广东惠东的家里,黄某乙向公安人员供述了他参与搬钱的经过。后来黄某甲也把搬钱的过程对家人说了,并当着黄某丙的面打电话给陈某甲,说公安人员已经找上门了,钱是林某丙的毒资,必须交回给公安机关,但陈某甲在电话里拒绝了黄某甲的要求,还威胁黄某甲不能把搬钱的事情讲给公安人员听。过了没多久,陈某甲和林某甲一起来家里说钱由他们保管,留给林某丙和黄某戊请律师打官司用。证人黄某丙辨认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戊、林某丙等人。

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215日下午,黄某丙打电话告诉我黄某戊被公安人员抓了,我到运通达车行宿舍找到黄某丙,黄某丙说她已经找过林某丁,林某丁叫她去找陈某甲商量。于是我和黄某丙就到陈某甲住处找到陈某甲,我们三人及林某乙一起吃晚饭期间一直在讨论黄某戊被抓的事,黄某丙说不如去黄某戊在某花园房内将值钱的财物搬走。饭后我们三人来到某花园,黄某乙也来了,黄某丙把17D房的钥匙给了陈某甲。我和陈某甲上楼后,陈某甲开始翻房间的柜子,找到一个装着三四只手表的礼品盒、几条金链、一台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保险单、购房合同等,我就将陈某甲翻出来的东西整理好放进袋子中,黄某乙泊好车后也上来帮忙翻找东西和装东西,之后我们在房间里找到一大一小两个保险柜,后用钥匙打开大保险柜,发现里面有现金245万元人民币。然后三人用车将找到的东西和小保险柜运到陈某甲在深圳福田区的一个住处。第二天下午,陈某甲叫我和黄某乙一起到他住处,黄某乙用工具撬开小的保险柜,里面有现金30万元人民币。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后,陈某甲对我和黄某丙说,之前在某花园房拿出来的财物他已全部给了林某丙的父亲林某甲了。20143月,陈某甲知道公安人员找了黄某乙、黄某丙了解某花园房的财物的事情,就叫我暂避一下。有一天,林某甲过来找陈某甲,叫我们先避开警察,即使以后被警察抓到了,也要否认从某花园房拿东西出来的这件事。证人黄某甲辨认出陈某甲,并对某花园房的现场照片及被扣押的装有四只手表、五条项链的盒子照片进行了签认。

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在深圳市某花园一层开了一家锁具店。2014215日傍晚,我听表姐张某娴说堂姐黄某戊好像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公安人员抓了。当天晚上8时左右,我和陈某甲、黄某甲一起到黄某戊住的某花园17D房里搬走275万元人民币现金和三四只手表等物品至陈某甲的住处。20143月,公安人员到惠东找我了解情况。后过了几个月,黄某甲和陈某甲打电话给我,问还有没有警察在找他们,陈某甲还叫我不要乱说话,不然找人来打我。证人黄某乙辨认出陈某甲、黄某丙、黄某甲、林某丙、黄某戊等人,并对某花园房现场照片进行了签认。

5.证人林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13年年中陆丰市公安局在博社村张贴涉毒人员通缉的情况后,知道林某丙涉嫌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2014214日晚,公安人员在我家带走了黄某戊、黄某丙、林某娜。过了一二天晚上,黄某丙、黄某甲到我的便利店找到我老公陈某甲,黄某丙说要陈某甲和他们一起去黄某戊的住处看看有什么东西要拿出来,之后陈某甲就和黄某丙、黄某甲一起去了林某丙、黄某戊的住处。过了几天,陈某甲拿了一个双肩背包叫我转交给我父亲林某甲。又过了几天,林某甲还来找过陈某甲一次。

6.证人林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214日,我儿媳黄某戊被公安机关抓获。220多号,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林某丙家里拿了一些现金,问我怎么处理。第二天,我带了一个拉杆箱去找到林某乙,叫林某乙把箱子交给陈某甲。过了一会儿,林某乙拉着箱子回来说里面有100万元现金,我就带着现金回了我在瀛东的家中。过了几天,陈某甲又打电话给我说在林某丙家里还拿了几只贵重的手表和金项链,还有175万元现金,叫我拿回去保管。于是,我又到陈某甲开的便利店,租了一部车将一个装着几块手表、几条金项链的盒子和两纸箱的现金运回我在甲子的家里。后来我把装着几块手表和几条金项链的盒子拿去深圳现代华庭并放在卧室床头下的格子里。上述275万元现金被我赌博输掉了,至于手表和项链,则在我被抓后告诉了林某戊要拿出来保管好。证人林某甲对深圳现代华庭的现场照片及扣押的手表、项链的照片进行了签认。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7.证人黄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2月,我的女儿黄某戊涉嫌洗钱罪被抓,我的女婿林某丙涉嫌制毒被抓。20143月,陈某甲和林某甲到惠东来见我,陈某甲说他从黄某戊和林某丙在深圳的住处拿到了一些钱,钱已经交给了林某甲。

8.证人林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5月,我带领公安人员到我的父亲林某甲所住的现代华庭,在卧室的床板下面找到一个盒子,里面有四只手表、五条项链。证人林某戊辨认出陈某甲、黄某戊、黄某丙、林某丙等人,并对起获涉案赃物的现代华庭529J房的现场照片和赃物照片进行了签认。

9.证人林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开始,我在陆丰地区从事毒品原料麻黄素贩卖交易,前后大约赚取了现金人民币5100多万元。之后我将这些钱陆续进行投资及购买物业,另外我还藏匿了部分现金。我于201421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我被抓前在某花园B2C1-17D房里藏放有人民币350多万元、港币200多万元、四只手表、四条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证人林某丙对从深圳市布吉某花园中扣押的四只手表、五条项链的照片进行了签认。

10.证人黄某戊的证言。主要内容:林某丙(又名林某裕)在某花园的大保险柜里放了350多万元人民币和200多万元港币,小保险柜里有30万元左右的现金是我的经营资金,一只价值37万元人民币的卡地亚手表是我用车行的资金买的。20135月,我和林某丙结婚后,林某丙给了我35万元人民币,作为我开车行的经营资金,车行名称为深圳市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林某丙是我妻子林某乙的大哥。2014214日,黄某戊、黄某丙、林某丁、林某娜等人在我深圳的家中过元宵,林某丙来了一会就走了,后公安人员过来将上述黄某戊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我知道当天公安人员是来找林某丙的,但没有找到,所以又把林某娜、黄某戊、黄某丙等人带回派出所。当天晚上黄某丙就被放出来了。2014215日晚,黄某甲驾车带着黄某丙找到我,黄某丙说黄某戊被公安人员抓走还没有放出来,叫我和黄某甲一起去某花园17D房黄某戊和林某丙的住处把值钱的东西拿走。我们来到某花园楼下,看到黄某乙已经在楼下等着,黄某丙将钥匙交给黄某甲。我和黄某甲、黄某乙上楼进房之后,我坐在客厅的沙发上,看黄某甲、黄某乙翻找财物,后用一个50×20公分的绿色尼龙袋装了一袋钱,用两个塑料购物袋装了一些文件、保险单、购房合同、一个装有四个手表和五条项链的礼品盒、一台笔记本电脑等,还找到一个小保险柜。我们三人离开时用车把从某花园17D房搬出的钱财运到我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某的住处,后经清点,有现金人民币275万元、四只手表、五条项链,我当时还用手机拍了照(后我在躲避公安人员时将这部手机扔掉了)。我们都知道从某花园C1B17D房里搬出来的这些财物是涉案财物,怕公安人员会追查到而连累自己,所以我们都不敢放到自己的家里,只好先放到我租的上述房子里。我对林某丙的父亲林某甲说了这件事,林某甲说等他来处理,用这些钱为林某丙、黄某戊请律师。过了两天,我用背包装了100万元交给妻子林某乙,让她拿回陆丰甲子给林某甲。20142月,林某甲叫来一辆车到我开的便利店附近把我转移至此的剩余175万元现金和四只手表、五条项链取走了。其他的文件、保险单、房产合同及平板电脑等物品被黄某甲、黄某乙拿走后放到运通达车行。后公安人员找黄某丙、黄某乙调查从某花园搬走财物一事,林某甲叫我躲起来,就算被抓了也不要承认拿走了钱。被告人陈某甲辨认出黄某甲,并对某花园C1B17D房的现场照片和从该房扣押的四只手表、五条项链的照片进行了签认。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是出于亲情参与本案的,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涉案现金没有被追回,酌情对被告人陈某甲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供述其罪行等理由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劳力士手表、百达翡丽手表、江诗丹顿手表、宝珀手表各1只及黄色金属项链4条、金属吊坠项链1条是涉案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车主为林某甲的大众某汽车1辆(车牌为粤B某)折抵为涉案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劳力士手表、百达翡丽手表、江诗丹顿手表、宝珀手表各1只及黄色金属项链4条、金属吊坠项链1条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车主为林雄的大众某汽车1辆(车牌为粤B某)折抵为涉案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姚某

审判员 古某

陪审员罗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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