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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从一起盗窃案看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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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0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13日20:09:3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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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盗窃案看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作者:廖华英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案情]

  2012118日晚,被告人徐某在江西省丰城市某集镇上一家修车店附近,看见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的驾驶台上放有10多块硬币,有把它取走的想法。当徐某拉开车门时,发现车钥匙留在车上,于是将该车盗走。当行至某村小组的机耕道上时,车陷入水沟中无法开动,徐某弃车逃走。当月12日早上,李某找到了被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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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本案徐某的行为属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盗窃既遂。车辆所有人在一定范围内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是因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引起,即构成盗窃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盗窃未遂。行为人虽然已经着手实施盗窃,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该车陷在路边的水沟里无法开动而未得逞,对该车辆未能实际占有并控制,符合盗窃未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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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何理解该条中的“未得逞”?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分子“未如愿”、“未实现”或“未达到”,也是说盗犯罪分子对公私财物的控制权未实现。因此,可以把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了公私财物,作为衡量其得逞与未得逞的标准,即实际控制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目的已经达到视为得逞,没有实际控制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达到视为未得逞。结合本案分析,徐某将李某的轿车盗走后,是因该车陷在路边的水沟里无法开动之原因,让其弃车逃走,从而未能实现对该车的实际控制权,非法占有目的未得逞,故徐某行为属盗窃未遂犯罪形态。广州刑事律师,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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