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博罗首例洗钱罪案件获判
来源:罗浮新闻、博罗检察、惠州头条
近日,博罗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受贿案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过程中,依法改变定性,以洗钱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11月9日,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采纳博罗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认可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当庭宣判,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博罗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反洗钱工作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意义重大。反洗钱专项活动以来,博罗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相关部署,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强化主体责任、强化一案双查、强化办案指导、强化个案研判,不断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一、强化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一方面,增强推进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加强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的重大国家战略,是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层层落实主体责任,检察长亲自抓,对重大案件亲自部署、亲自跟进,分管副检察长专门抓,靠前指挥、充分协调,检察官具体抓,排查线索、研究判断。
二、强化一案双查,确保办案质效。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双体现双融入”办案机制,将有无洗钱罪线索的情况在讯问笔录、审查报告中体现,在量刑建议、业绩考评中融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将是否存在洗钱情况作为必问事项;在审查报告中,对是否存在洗钱犯罪进行专项说明。将被告人对赃款赃物流向的供述情况作为其量刑情节融入量刑建议,将检察官对洗钱线索的摸排成效融入业绩考评。
三、强化办案指导,提升专业水平。加强业务指导,指定专人汇总涉洗钱罪疑难问题,借鉴和更新形成《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洗钱罪线索审查指引》分发各检察官,加强对洗钱罪构成要件的研究和典型案例的收集,制作形成了400多页20余万字的《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反洗钱资料汇编》供检察官学习参考,不断提升检察官对洗钱个罪的判断能力和适用水平。
四、强化个案研判,确保定性精准。在具体办理本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证据及事实进行仔细审查,对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逻辑包容或交叉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及判定,考虑案件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明知是受贿所得仍提供账户帮助上游犯罪洗钱,宜优先适用法益性质更为特殊的洗钱罪构成要件评价涉案行为,最后精准定性,以洗钱罪提起公诉。
本案的依法起诉和成功获判,是博罗检察院依法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体现。下来,博罗检察院将继续自觉践行能动司法,持续高效推动反洗钱工作,更好服务保障我县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为我县奋力迈进全国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方阵”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财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