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规范实践下的减刑假释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东平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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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各国普遍存在的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是合理适用刑罚、帮助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刑罚变更制度,也是刑罚个别化、教育刑主义刑罚观的具体体现。但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诸如林崇中违规保外就医案、张海违规减刑案等典型案例所反映的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花钱买刑问题,冲击着国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引发诸多社会不满,使减刑、假释制度饱受争议。为此,中央政法委于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随即于4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检也纠正了18个原副厅级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监外执行,力图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制度。
早在2012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减刑、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如这类案件主要是书面审理),开始探索新的解决思路,其中设立“减假巡回法庭”可谓最为重要的制度创新,它试图从公开化、规范化入手,将公正、阳光、效率引入其中,强调制度的人性化。
第一,以公开化强化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促进公正、阳光。“减假巡回法庭”通过设立裁前公示和意见箱,把减刑、假释情况向所有的监狱服刑人员公示;通过集中开庭和宣判,使过去的书面审理成为历史,审判过程阳光化。避免减刑、假释制度中权钱交易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公开,即把可能进行减刑、假释人员的基本情况、审判结果向其他服刑人员和社会公开。向其他服刑人员公开,是因为他们更加了解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可以相互对比和监督,对权钱交易提出质疑,同时有利于他们及时获得相关信息,鼓励他们改造自新。通过法院网站向社会公开,是从更大范围内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监督,而且也有利于减刑、假释后相关人员的跟进监督和社会化。
第二,以规范化强化减刑、假释的程序,促进公正、效率。“减假巡回法庭”通过开庭审理,规范了减刑、假释审查的程序和证据审查要求,细化了裁量标准,将看得见的正义落实到司法程序,而精致化了的案件程序选择又进一步提高了效率。同时,对减假案件组织集中审判,强化对减假人员司法公正观的塑造,加上有针对性、有选择地组织其他服刑人员参加集中审判,进行实景教育。规范性针对的是减假案件适用程序和证据制度的模糊性,将不规范的程序进一步规范,本身就是对减假权力的限制,也有利于外界对减假案件进行观察和监督,这对于提高减假案件的公正性、权威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三,以人性化强化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效果,促进改造实效。“减假巡回法庭”的设立不仅在于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本身,还在于强化减刑、假释的教育效果。它以亲和力为导向,允许服刑人员直接或以书面形式向法官提出相关问题;以感官性为导向,集中审判可以在最后一次减刑一次性减完余刑,且裁定当日即可释放;以教育性为导向,在宣判中对减假人员进行再教育,并让更多的服刑人员对减假制度有直观性了解和触动。减假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对服刑良好的人员进行表彰,更重要的是通过该制度的良性示范作用,提高他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促进其更好地改造自己。只有对服刑人员的诉求有着更加体贴的认识和了解,才能够使他们对该制度的认识真正内在化,从而实现其效果的最大化。
减刑、假释并非目的,而是实现刑罚教育刑主义的手段。因此,完善减假制度有两个指导性方向,一是减假制度的公正性保障,二是减假制度效果的最大化实现。“减假巡回法庭”在这两个主要方向上都进行了努力且取得良好效果。到2014年6月,“减假巡回法庭”对减假案件在监区的裁前公示达到100%;无论减假人员还是其他服刑人员,都对减假制度表示了很高的认同和从中受到的教育效果。
从制度设计来说,中央政法委首先要求从严把握特定案件减假的实体条件,将容易发生权钱交易、腐败滋生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督对象;其次要求完善减假案件的程序规定;再次要求强化减假案件各个环节的责任,将减假案件中出现的责任落实到直接负责人或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最后要求从严惩处减假制度中的腐败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或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则提出更加具体的制度措施,相关程序制度得到了更加细致清晰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减假制度的公开透明。这样,目前的制度设计主要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等角度,紧紧围绕案情的真实性,侧重于客观的角度展开努力。
不容回避的是,减假制度作为近代刑罚个别化的产物,直接针对的是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由于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人而异,尤其人身危险性更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需要一种更加专业性的判断。对此,西方国家有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成熟经验可供我们参考。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减刑、假释权力归属假释委员会。他们将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士纳入假释委员会,由专业人士来判断减假人员申请减假时的人身危险性状态。
“减假巡回法庭”在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主要围绕客观标准的落实而展开。但探索减刑、假释制度,不能回避对减假人员人身危险性判断的问题。面对现代科学的发展,我们完全有能力引进多学科参与,纳入更加专业化的职业人士,在更大程度上考察相关减假人员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这应该成为包括“减假巡回法庭”在内的我国减假制度今后发展完善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