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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部分装修合同便隐匿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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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5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1日10:40: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履行部分装修合同便隐匿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娄某某与好友冯某约定,由娄某某对冯某的房屋进行装修。 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娄某某在房屋装修的过程中,以需要提前支付装修费用为由骗取冯某人民币619108元,以女友母亲生病急需医疗费用为由骗取冯某人民币80000元,共计人民币699108元,钱款到手后便将所骗取的全部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6月,因无法完成房屋的装修工程,娄某某将手机号码更换,致使冯某与其联系无果,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

2021年9月13日,娄某某在S市A公司门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冯某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娄某某与被害人冯某形成口头装修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娄某某明知装修合同无法履行,仍隐瞒了无履行能力的事实,骗取巨额装修款后,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冯某无法与其联系,且娄某某骗取的装修款多用于偿还其经营的A公司外债。被告人娄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娄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不适宜,应予调整。

此外,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女友母亲生病急需医疗费用为由骗取冯某人民币80000元”的情节,尚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包含非法占有目的,不认定为诈骗行为。同时,因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主动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但其多次诈骗被害人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

 

律师观点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厘清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若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两罪的区别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娄某某在履行装修合同的过程中,多次骗取冯某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条件。

此外,本案中还需注意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224条第3项之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娄某某在主观明知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诱骗冯某,让其支付装修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成立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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