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未办理相关证件私自拉客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1年,隋某某在没有办理道路营运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从事Y市至D市沿路的拉客活动。经调查可知,上述期间,隋某某通过私家车拉客共收取微信红包55300元,获利118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隋某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交了人员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由于未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便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对Y市至D市沿线的公共交通运输产生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采纳。此外,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违法拉客的犯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隋某某也因本案被处以行政罚款,已缴纳部分应依法折抵罚金。综上,认定被告人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的口袋罪名,主要包括非法买卖专营物品、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等情形。要想成立非法经营罪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其一、违反国家规定;其二、有非法经营行为;其三、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事客运活动,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且其获利颇多,扰乱了该条运输线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案的情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即我们俗称的“黑车”。为了乘客的客运安全及司机收入的合法化,具体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理好相关证件后再运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