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男子疫情期间盗窃口罩并对外销售被予以严惩!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2日12时许,肖某为非法牟利,在防疫期间进入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秘密窃取民用口罩7200个,医用口罩3000个。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口罩价值9120元。随后,肖某将除300个医用口罩外所有盗窃所得的口罩在微信群兜售,民用口罩售价为4元,医用口罩售价为4.5元,共计销售额37940元。案发后,肖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372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涉嫌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A医疗器械公司的口罩为目的,客观上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转移了A公司对于涉案口罩的占有,并将涉案口罩兜售牟利,造成了A公司的重大财产损失,也对疫情防控的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即肖某的行为与盗窃罪的主客观条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主动退还被盗口罩与违法所得,应当认定其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肖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盗走防疫物资,对疫情防控产生了不利影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观点
本案是在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发生的盗窃防疫物资案件,因其发生的时间背景与盗窃的物品较为特殊,扰乱了疫情防控的秩序,助长了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发横财的势头,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应当依法对被告人肖某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要成立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其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转移了他人对于财产的占有,主要通过盗窃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方法;其三、盗窃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肖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涉案口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转移了A公司对于涉案口罩的占有,最终也造成了A公司的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该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