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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光碟,应当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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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5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8日15:42: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销售盗版光碟,应当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吴某某以销售音像制品为业。2012年2月,虽无营业执照及音像销售许可证,吴某某仍低价购入大量盗版光碟运到租赁的仓库内,并雇用吕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对外销售。2013年5月27日,公安机关查获吴某某存储的光碟144271张,此外还查获其已销售的光碟6135张。经鉴定,上述150406张碟片均为非法音像制品,市价人民币7520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无营业执照及音像销售许可证的情形之下,仍然购入大量盗版光碟并对外销售,侵害了正版光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扰乱了市场秩序。即吴某某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在未获得销售资质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之下,对外销售明知属于《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其行为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销售盗版光碟这一行为以何罪论处?大体存在以下二种观点:观点一、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依据《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1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对外销售的盗版光碟扰乱了国家的音像市场秩序,符合上述规定。观点二、该行为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依据《刑法》第218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论处。实质上,从立法意图来讲,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依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当以前罪论处。此外,盗版光碟应当属于《非法出版物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非“其他非法出版物”。综上,本案中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而非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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