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房疫情期间哄抬防护物品价格,应当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杜某某为A药堂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21日,为牟取暴利,杜某某借疫情期间对防护物品需求的激增,在进货成本未增加的情形之下,指令A公司所属药店提价销售医用口罩(提价后为49元/袋,正常售价为18元/袋)。次日,杜某某又指令将医用口罩提价至28元/袋、29元/袋销售。据调查可知,经杜某某指令提价销售的口罩共计6273袋,杜某某非法获利15576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主观上为牟取暴利,客观上在口罩等防护物品成本未变化的情形之下,借疫情防控的社会形势,恶意提高口罩售价,销售数量较大,非法获利数额较多,扰乱了口罩等防护物品的市场秩序。即杜某某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刑法》第225条第4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杜某某借疫情防控对防护物品需要的激增非法获利,对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社会影响恶劣,可以酌情考虑从重处罚。但鉴于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要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三、行为人非法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物品售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该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