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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侵害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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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3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1日10:47: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侵害客体?

 

案情简介

A商标是葡萄酒商品专用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2018年7月起,B公司委托C公司生产某系列葡萄酒,酒瓶、酒瓶标贴等物料由B公司提供。其中,标贴的样式是B公司确定并委托D公司设计、生产,再交由C公司加贴。但是,B公司在未取得A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在标贴上使用A商标字样,违法经营共计38.5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B公司、被告人葛某某(B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单位B公司在未经过A商标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与A商标同类的葡萄酒商品标签上使用A商标字样,据此售出多瓶葡萄酒,非法获利数额较大,严重损害了A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即B公司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需要由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作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该商标侵权行为,仍然予以帮助,其行为也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规制的行为,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本罪的客体?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地理资源,依托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强大的地区优势。若侵犯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则会严重损害该类商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影响商品的售价与销量,也会对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应当认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属于本罪的侵害客体,既有利于保护相关知识产权,也有利于推动依托地理标志商标发展起来的新兴乡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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