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8年下半年,张某1从张某2处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在A市零售。为获利更多,自2019年2月份起,张某1从张某2、B市、C市等处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批发和零售。期间,张某1通过物流托运向徐某、黎某(二人均为零售商)出售22222册地下“六合彩”码书,共计销售1257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徐某、黎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1等人明知出售、购入的地下“六合彩”码书系非法出版物,为获取利益,仍然对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进行交易,交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即被告人张某1等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出售非法出版物,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综上,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以各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中的“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符合如下条件:其一、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非法经营行为;其二、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经营的行为。具体含义如下:(1)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2)行为人实施了未经许可销售专营物品、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等行为;(3)行为人非法经营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张某1等人销售地下“六合彩”码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擅自出售非法出版物,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