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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炫耀车技在公路上飙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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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2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9日11:28: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两男子为炫耀车技在公路上飙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3日20时20分许,张某某、金某相约碰面后,张某某驾驶无牌的A大功率二轮摩托车,金某驾驶套牌的B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自行出发。行驶途中,为了追求刺激,二人在多处路段超速行驶,并频繁曲折变道,炫耀车技。后二人遇执勤民警检查而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金某主观上为了追求刺激、炫耀车技,在公共交通公路上驾驶大功率二轮改造版摩托车多次超速行驶,并曲折变道超越前方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二被告人属于主观上对其危险驾驶的行为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客观上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驾驶罪”。本罪在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常表现为醉驾、追逐竞技、公共交通车辆司机严重超速或超载等情形。需要注意是,应当准确界定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其一、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最大区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往往属于间接故意(即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且往往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避免);其二、本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方式。本罪行为人多采取醉驾、飙车、严重超速或超载等行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人则采取的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俗称“打司机”或“抢方向盘”;其三、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行为的特定性。二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情形,则应当以本罪论处,不作为兜底性犯罪,即不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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