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包税清关的方式走私进口皮料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陈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代理土耳其皮革公司在国内的订单,并以货物价格的3%作为佣金牟取利益。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陈某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报关的费用委托赵某(另案处理)以包税清关的方式走私进口皮料114起。经核定,陈某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9623869.5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进口的皮料需要经过海关核验检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委托第三人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报关的费用、借助包税清关的方式走私了大批进口皮料。即陈某属于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走私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经济类犯罪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且采取的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包税清关的走私方式,借此逃避税款的缴纳,损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单纯就“走私”货物而言,具体应当构成何罪,需要分以下情形予以讨论:其一、若行为人走私的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则构成《刑法》第153条规制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此处的走私是指偷逃关税的行为;其二、若行为人走私的是国家不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则构成《刑法》第151条规制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淫秽物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此处的走私是指侵犯我国海关管理制度的行为;其三、若行为人走私的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则构成走私文物/贵重金属罪;其四、若行为人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则构成走私废物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