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楼下有商铺和行人,男子将铁质广告牌从四楼扔下,其行为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3日11时许,A商场工作人员朱某值班时经过林某某经营的饭店,看到该店宣传广告牌放在公用走道上影响了行人通行,遂让林某某移走。但林某某拒不配合,并与朱某产生争执。期间,为泄私愤,林某某在明知一楼有汽车展台和行人的情况下,将黑色铁质广告牌举起从商场四楼扔了下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为泄私愤,在明知一楼有汽车展台和行人通行的情形之下,仍然将铁质广告牌从四楼扔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即林某某属于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林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被告人林某某所构成的罪名“高空抛物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具体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施的场合、实施行为的危险性、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判定;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即明知高空抛物的危害后果仍然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即对于高空抛物砸中行人或其他物品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